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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企业合法性的中介作用研究
——基于创造性与组织声誉的视角

2019-03-13杨玉红李瑞海

商学研究 2019年6期
关键词:新创声誉合法性

杨玉红,李瑞海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尽管创业创造性在创业过程中的作用得到普遍认同[1],但直到现在,关于创造性和创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尚缺乏系统性的讨论。而在讨论初创企业的绩效或成功问题时,学者都绕不过创业合法性这个概念[2]。比如,在解释初创企业的组织声誉如何形成时,组织合法性往往作为其中的关键变量。合法性有利于企业的存活,能避免受到来自环境中其他参与方的重大影响[3]。缺少合法性的保护,公司开展业务的能力将显著受到损害,这些损害可能来自政府、银行或其他组织群体,或者仅仅来自市场的冷漠[4]。公司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被其利益相关者们赋予合法性。并且,公司也能够积极构建合法性以增强自身的长期增长势头[5]。

另外,在讨论新创组织的合法性问题时,学者都绕不过“因新而带来的脆弱性”这一个概念[6]。新创企业的“新”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时间短,即不能被利益相关者所认知和熟识;其二,是创业企业在运营或管理等层面存在区别于现有成熟企业的惯常做法,从而形成独特性。正是由于这两层意义的“新”,最终导致了“因新而带来的脆弱性”。然而,这种观点只是一个故事中的一半。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正是由于第二层面的“新”,导致了早期外部观众(尤其是顾客或天使投资人)对创业企业的好评,也即创业企业的创新举措会导致其更加容易获得组织合法性。这两个截然相反的看法,可以归属于学者们所说的“合法性悖论”。

对于新创企业的新举措,通常都是企业创始人的创造性的外在表现。尽管具体的新举措不一定都是恰当的做法,或者说某些新举措可能带来失败的风险,但是,对于外部利益相关者来说,如果公司拥有高创造性的创始人,那就意味着这个公司具有突破经营瓶颈的潜力[7]。因此,创业创造性可以作为外部利益相关者判断新创公司的一个积极信号。本研究聚焦于这个影响合法性的重要的创业者个体差异,即创业者的创业创造性,以揭示这个个体属性是如何影响最终的创业绩效的。

本研究以中国创业者为被试,采用结构方程建模的方法,考察创业创造性与新组织声誉之间的关系。本研究的理论意义有两个方面:第一,提出了创业组织合法性同样存在个体层面的前因变量,即创业者个人的创业创造性。这与以往的研究只注重组织层面的行为存在显著不同。第二,检验了中介作用在创业创造性与新组织声誉受到合法性的程度。

一、理论与假设形成

1.创业创造性与组织声誉

在关于创业者特质的研究中,许多研究都将创造性作为区别普通人与真正的创业者之间的一个重要标准。创业创造性是指个体具有与众不同的认知风格、独立的思维模式和寻求新异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倾向[8]。人们有理由认为,创业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过程。创业者还需要具有敏锐地识别市场机会的能力。这个过程中,除了要发现市场的新需求,创业者需要创造出满足该新需求的新方法和新经营模式,需要创造性地解决核心资源的短缺问题,以及成功找到现有资源的创造性用途[9]。此外,创业者还需要创造性地说服消费者放弃已经根深蒂固的一些偏见或习惯,从而创造和引领新的市场需求。最后,创业者在产品设计、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的新做法往往与现存的行业或社会制度发生冲突,创业者还肩负着创造性地改变组织外部制度的任务。总之,关于创业者特质的研究隐含着一个结论,即创业创造性高的创始人更容易获得创业的成功。当这个观念被多数利益相关者接受时,创业者个人的创造性就可以真正形成组织的好声誉,而无需其他条件的支撑(例如,优越于对手的产品质量)[10]。

在关于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的研究中,作为重要外部利益相关者,投资人对创业者的判断直接影响新创企业获取外部资源的可能性。在现有研究中,投资人对好的创业者的评价指标库中,创造性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当创始人的创造性不太明显时,投资人更加看重创业团队整体的创造性,并认为团队成员具有互补性的专业技能可以促进团队创造性的发挥。由此可见,无论是创业者还是创业团队的创业创造性,其本身可以作为一个信号,影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顾客和投资人)的群体知觉,也即形成关于该组织的良好声誉。据此,本研究提出如下的研究假设:

H1:创业者的创造性水平越高,创业企业的组织声誉就越高。

2.组织合法性与组织声誉

制度理论认为,为了存活,组织不仅需要有形资源,还需要来自环境的持续的社会无形支持和拥护[11]。合法性促进新创组织获得关注、获得接受和获得支持的能力,从而赢得生存。合法性可以定义为“对游戏规则和制度复合程度的集体知觉”[4]。并且,组织通过应用特异性实践寻求合法性,他们通过符号化的活动将这些实践与人们共同接受的价值、规范和标准相联结。关于新创企业合法性的研究强调外部合法性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强调通过将公司的活动与其环境相匹配和一致而获得合法性[12]。

组织合法性和组织声誉都是对一个组织行动的知觉和评价[13]。声誉和合法性都代表了企业的无形资产[14]。但是,他们之间存在不同。如Deephouse & Carter[13]指出的那样,当遵循特定群体的社会期望时,组织就具有了合法性。而声誉则来自本组织与其竞争者之间的比较。整体来看,合法性被看作是组织处于良好状态的基础,而具有组织声誉将使具有组织合法化的企业变得更好。简言之,合法性被看作是组织存活的必要条件,而组织声誉是企业形成竞争优势的前提。所以,新创企业需要首先获得组织合法性,之后才能形成组织声誉,两者呈现出部分因果关系[15]。以往的研究甚至将组织声誉和组织合法性不加区分地加以使用,这也说明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据此,本研究提出如下的研究假设:

H2:新创企业的组织合法性水平越高,其组织声誉就越高。

3.创业创造性作为组织合法性的前因变量

Stinchcombe[16]曾经提出,新组织的生存必须依靠新角色和新任务。而新角色本身就是组织需要合法化的内容。所以,创造性的具体体现,例如新角色,是组织获得合法性的活动中的基本构成要素。创造性不仅体现在产品或服务方面,还体现在组织的实践和日常规范中,甚至体现在其价值观和身份认同中。现有研究发现,新兴行业的新创企业能够从其他先辈的成功和声誉中得到好处[17]。也即,新创企业能够通过同行中先行者的创造性活动获得合法性和声誉。因此,创造性与组织声誉之间的直接关联显而易见。Zimmerman & Zeitz[3]认为创造活动本身就是形成合法性策略中的一种。新创企业,尤其是那些新产业中的新企业,常常开拓运营中的新领域,其中缺少现存的脚本、规则、规范、价值和模式[18]。新的规则、规范、价值和行为可以作为一个先锋,为随后的合法性打下基础。

现有研究表明,创造性活动是创造新价值的前提之一,而新价值的产生为企业类组织提供最为核心的合法性依据[19]。停止创造新价值的企业势必在残酷的竞争中被淘汰。在充分竞争的行业里,科技创新活动是推动行业发展的最主要力量。在传统行业,商业模式的创新活动能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发挥。总之,创造性及其导致的创新活动是组织合法性不可缺少的前因变量。据此,本研究提出如下的研究假设:

H3:创业者的创业创造性水平越高,其组织合法性的水平就越高。

综合以上的论述以及三个研究假设,本研究认为,组织合法性在创业创造性与组织声誉之间起到了完全的中介作用,即创业创造性其实并不能直接影响组织的声誉。此外,根据现有文献,性别、年龄和产业类型都应该作为控制变量。

二、研究方法

1.被试和流程

被试来自方便抽样,本研究从公共媒体报道中收集了1204个企业案例。这些案例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如何克服各种各样的困难的。本研究共计向这些案例中的企业发放了537份问卷。回收到213个有效的反馈问卷。这些企业中有52.6%的企业提供产品(比如农业产品或工业产品,n=112),47.4%的企业提供服务(比如产品销售、服务、酒店旅游服务、网络技术服务,n=101)。被试创业者中34%为女性,平均年龄为36.65岁(标准差为16.04)。37%的被试报告他们以前有过创业经历。21%的被试报告他们的创业是失败的(从财务意义上讲)。整个问卷由12个题目构成(其中包括人口统计学变量)。在问卷中,相同结构中的题目被打乱。另外,几乎一半的题目是反向记分的。

2.变量的测量

分析中的主要变量的测量都基于多题目的自陈式问卷。问卷采用7点里克特式量表形式(1代表完全不同意,7代表完全同意)。问卷的题目由英文问卷经过多次回译而成。

(1)创业创造性。Ko & Butler[20]提出,可以利用联想和跨联想思维来测量创造性。本研究的3个测量项目来自前述文献:①常常能对不同信息按照别人不曾想到的方式加以联系;②在搜寻过程中,能够发现大量相关和无关的材料,可以给出新创意;③商业创意常常是在同顾客、教授或者展销会上遇到的熟人互动的过程中产生的)。这个子量表的α系数为0.76。整个创造性问卷的α系数为0.79。

(2)组织合法性。在评价组织合法性水平时,要求被试根据自己认同的程度来评判4个陈述。其中两个题目来自Brown & Kirchhoff[21]的问卷:①银行和其他借贷供应方一般非常感兴趣为我们这样的企业提供资金;②投资者总是喜欢为我们这样的企业投资。另外两个题目来自Isaksen[22]的问卷:①投资者一般很容易理解我们业务中使用的技术;②客户一般很容易理解我们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功能。最后,被试的评价被转化为一个单一的总体性的合法性得分,整合方法为4个题目加总求平均。为了计算单一得分的信度,最后的得分与公共媒体信息相互映证。两种评价的一致性达到0.71。

(3)组织声誉。声誉量表由两个题目构成(α系数为0.81),题目来自Sarstedt等[23]的问卷。两个题目分别是:①尊敬的第三方认可创业者成功开办企业的能力;②我尊重的第三方对我们公司的认可度高于其他企业。

(4)控制变量。根据创业创造性相关研究[24],选取创业者的性别、年龄和产业类型为本研究的控制变量。

3.分析策略

本研究利用结构方程模型中的最大似然性估计方法(AMOS7.0),检验知觉合法性是否部分或完全地中介了创造性和声誉之间的关系。在数据分析之前,数据的正偏态得到了检验。按照Little等[25]的方法,用多个项目构建数据包,以控制膨胀测量误差,从而提高变量的心理测量属性。

本研究使用两阶段分析流程[26]。在阶段1,将所提出的假设模型与数据进行拟合,接下来通过单一因素模型检验来判断共同方法偏差。在阶段2,分析测量模型和结构模型。随后,使用卡方差异检验评价嵌套模型的简洁性。

本研究使用的模型拟合统计指标包括:RMSEA(Root Mean Square Err or Approximation); CFI(Comparative Fit Index); GFI (Goodness of Fit Index); RMR (Root Mean Square Residual); AIC (Akaike Information Criterion)[27]。为了选择竞争性的结构模型,本研究应用了SEM 选择模型。在模型选择过程中,本研究采用逐步策略,这之中包括前向选择和后向消除特征。在这个框架下,模型的概率具有意义。原始AIC值能够很容易被转化为所谓的Akaike权重,后者可以直接解释为一个模型发生的概率[28]。此外,本研究使用松鞋带流程(bootstrapping,重复抽样1000次并使用百分比方法去形成95%的置信区间)。

三、结果

1.描述性统计

表1提供了平均数、标准变异和变量间的相关系数。数据的Mardia系数(测量多变量偏度)等于14.26,其判定比率是1.89(如果判定比率高于1.96,则表示在95%的置信水平上数据不是联合正态的)。因此,正态分布在本研究中不会构成大问题,创业创造性与组织合法性和新企业声誉都显著相关。表1同样显示了创造性得分与合法性和声誉呈现正相关。

表1 全部样本的描述统计及相关矩阵

注:样本大小=213,括号内为信度系数;“**”表示p<0.01

a性别编码:1为男,2为女;b企业提供物类型编码:1为产品,2为服务

2.测量模型的评价

表2显示测量模型的匹配情况。总体来看,当采用公认的拒绝指标,或组合拒绝指标时,假设模型得到了数据的良好匹配。假设测量模型与单一因素模型比较起来更加得到数据的支持,无论是拟合指数,还是直接比较卡方的变化或者AIC指标。

表2 测量模型的匹配指标统计

注: 样本量=213;x2:卡方值;ns: 不显著;“**”表示p<0.01

另外,潜因素抽取的平均变异量如下:创业创造性占69%,组织声誉占74%。所有的路径系数都在0.01水平上显著。总之,结果显示假设的因子结构在统计意义上是恰当的并且与数据充分匹配,并没有严重的共同方法变异。

3.评价结构模型

本研究比较不同模型的总效应(直接和间接),分析中介效应是完全的还是部分的。创造性对组织声誉具有显著的直接效应(b=0.24,p<0.001),并解释了后者的24%的变异。假设模型与数据得到很好的匹配。当加入合法性因子后,先前那些效应就变得不显著了。总体看,模型选择程序的结果显示,最佳模型(图1)有78.1%的可能性(根据Akaike权重)。

本模型的数据拟合情况非常好:x2(12, N=213) =13.47,p=0.84;RMSEA=0.001 (90% CI: 0.000~0.49); GFI=0.98;CFI=0.99;RMR=0.04,AIC=52.12。

表3表明,假设模型中的创造性对声誉的影响完全受到组织合法性的中介作用。统计检验分析认为,如果最终模型与总体之间匹配程度不是很好,拒绝一个错误模型的估计概率为84.3%。创业创造性对组织合法性的标准直接效应为0.27(p<0.01)。而且,组织合法性对组织声誉的直接效应为0.89(p<0.01)。总之,创造性对声誉的总体标准效应为0.24(95% 置信区间: 0.09~0.42,p<0.01)。用于测量合法性和组织声誉的题目集能够解释的变异量分别为71%和81%。

表3 标准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95%的置信区间)

注: 括号内的数字是95%置信区间上的上限值和下限值,其计算方法是采用百分数,利用bootstrapping方法所计算的结果;“*”表示p<0.01

图1 结构方程模型的标准化评估结果

4.行业类型的影响

本研究发现提供产品的创业者比提供服务的创业者在创业创造性和组织合法性问卷上的得分要显著的高。具体来讲,对于产品类企业的创业者,创业创造性对组织合法性的效应为0.47(95% 置信区间: 0.19~0.81 ,p=0.08)。而对于服务类企业的创业者,创业创造性对组织合法性的效应为0.40(95% 置信区间: 0.26~0.55 ,p=0.03)。多组分析的结果表明,产品企业创业者和服务企业的创业者的声誉形成模式是不同的。这跟前人的研究不谋而合:在产品和过程创新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29],产品创新更易于商品化并出售给外部各方,而过程创新的可售性则较低[30];产品创新通常具有更大的技术传播潜力[31]。也就是说,相较于服务企业,在产品企业中,创业创造性更多地体现为产品和工艺的创新,而这类创新对组织合法性的影响更直接。

不过,对于合法性与声誉之间的直接效应,在两组创业者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

四、讨论、研究意义和局限

本研究旨在考察创造性对组织声誉的影响机制,最终的目的是帮助新创企业更好地建构合法性。本研究力图证明上述理论构思之间的关系。研究显示组织合法性完全中介了创业创造性和组织声誉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分析揭示了这种中介效应是显著的。这种中介模型提供的证据表明,具有高水平创造性的创业者将为其企业带来更好的声誉。因为他们更加注重合法性的树立,他们通过利用符号化语言(比如做广告)和行为(比如促销)不断与利益相关者沟通,以产生组织合法性[2]。

本研究的结果还显示,创业创造性对服务企业建构合法性具有更重要的影响。而产品企业的创业者则较少地依赖创造性来获得组织合法性。此外,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发现性别差异。

本研究对理论的发展具有双重意义:核心的理论贡献在于对建构创业背景下的声誉形成模型提供了基础,并有利于广泛意义上的创业教育。结果所示创业创造性应该作为培养创业者的一个重要目标特质加以考虑,尤其当创业者力图营造组织声誉之时。要想获得好的组织声誉,创业者应该先通过扎实的创新获得组织合法性,而不是急于通过印象管理直接塑造创业者个人的声誉。目前,促进人们或大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热情的创业教育项目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32]。从时间视角看,本研究强调了声誉建构过程中的重要前因变量,即组织合法性。并主张一个新观念,即创业教育应该聚焦在创业创造性上。此外,由于创业创造性对服务企业建构合法性具有更重要的影响,创业教育项目关于创业创造性的课程设置在这种情况下应给予更高的重视。

本研究的分析存在一些局限。评价关键变量的方法是自陈式的,预测变量和结果变量之间的共同变异中有部分可能来自共同方法变异。未来的研究应该改良设计并增加适当的控制变量(比如,创业者之前的失败经历)。选择纵向研究方法对于未来研究是一个重要的改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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