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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烈军属的优抚政策探析

2019-03-07王纪鹏

西部学刊 2019年1期
关键词: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

王纪鹏

摘要:延安时期,面对蒋介石集团的“围剿”、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国共产党为巩固政权、保家卫国,制定 了多项优抚政策来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边区政府对烈军属的婚姻、家庭生活、子女教育等实际问题采取 了切实的保障措施。在对烈军属进行优抚的过程中,边区政府采取了物质扶持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方针,这些 政策的实施,充分调动了参战人员及烈军属的革命积极性,为夺取中国革命最终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烈军属;优抚政策

中图分类号:D6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9)01-0082-04

军队是我党创建和领导的武装力量,是捍卫国家独 立与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战争时期更是如此。延安时期, 中国共产党经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与第 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国内战争关系着党的生死存亡,抗 日战争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命运。如何有效地动员广大人 民积极参军,打败国民党对根据地的“围剿”,以求得生 存;如何充分动员一切抗日力量将日本侵略者赶出中国, 实现国家的自由独立,成为当时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 的一个重大课题。延安时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 根据革命需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制定了一系列拥 军优属政策,从各个方面保障了参军人员及其家属的权 益,深得人民拥护,为赢得中国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一、制定抚恤烈士、安置伤残军人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率领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面对蒋介石 为首的反动军阀的疯狂“围剿”,边区政府把动员广大 青壮年参军、保卫边区作为重中之重。针对战争造成的伤亡,苏维埃政府规定:凡红色战士因战争而牺牲者给 予一定的抚恤金,政府在日常生活中会对其家属予以照 顾。对伤残军人,视伤残情况的不同而分为四个等级,即: “一、二、三、四等残废每年分别给予抚恤费大洋三十元、 二十元、十二元、十元。”[1] 在红军中工作五年以上复原 者,政府每年发放优待费五元,如果到了退伍期限而自愿 留下工作的每年给十元。对于家在国统区的退伍人员给 予一定的路费和优待费让他们回家。

抗日战争爆发以后,陕甘宁边区政府重新公布了边 区抚恤条例,规定:凡抗日将士因革命牺牲者,由主管领 导证明属实后转请所在地方政府依法抚恤;发给其家属 一定的抚恤金。对于抗日受伤战士及为革命事业积劳成 疾者,政府发给一定的休养费及营养品。1944 年 5 月 20 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颁发抚恤条例》规定:对于因 残疾暂时不能重回部队或参加其他工作之荣军或荣工, 得设立荣誉军人教养院或荣誉军人教养队,给以一定时间的休息和学习。如残废过重,永久不能恢复参加工作 或生产者,得养老终身;荣军、荣工及年老人员退休者,发 给一次生产安家补助费;凡民工因参战牺牲,或负伤致残 者,由边区政府颁“民兵民工光荣牺牲纪念证”或“民 兵民工荣誉证”,并分别享受抚恤。1944 年 6 月,陕甘 宁边区政府为前线安置了 11500 余个伤兵退伍人员,优待抗属 79777 人,其中为之代耕者 17569 人,代耕土地51796 垧。

抗日战争结束后,国内战争再次爆发。由于边区灾 情严重,财政困难,边区政府不能照过去规定标准如数发 放抚恤费。1947 年对烈士家属的抚恤费,规定凡家庭维 持中农以上生活者暂缓发给。其家庭贫苦者发给抚恤金 五斗小米,并依烈属优待办法优待。在土改中,烈士仍计 算在家庭人口之内,分给一份土地。1948 年 1 月 18 日,边区政府对 1947 年荣誉军人残废金及烈属抚恤费发放 规定,在军政民各机关工作或休养之荣誉军人,残废金一 律停发;退伍回家或已安置在农村的三等残废,未失去劳 动力,尚能生产自给,其残废金一律停发;退伍在农村已 建立家庭或家庭确系贫困的一、二等残废,残废金照发。 残废金的发放标准为一等的四斗小米,二等的二斗小米, 三等的一斗小米。

1948 年 10 月 27 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 宁边区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规定:凡因革命牺 牲之烈士家属,及因革命致成残废,或对革命有功,因年 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之人员,除照拿抚恤外,并得享受 本条例之优待;在土地改革中,有分得土地及财物之优先 权;对于贫苦烈军属,首先应解决其生产中的具体困难, 帮助其进行生产,建立家庭,达到自给自足等十六条,对 革命军人、烈士进行全面的优抚。

总之,中国共产党对在革命战争中为革命献身及受 伤的烈士、军人,在不同时期多次颁布法令保障他们的权 益,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

二、帮助军烈属解决生产及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由于陕甘宁边区生产力水平有限,家庭生产中劳力 多少成为决定家庭收入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保卫革命政 权以及进行抗日战争又必须动员青壮年参军作战,这就 造成了战争和生产之间的矛盾。中国共产党长征胜利到 达陕北后,在动员青壮年参军方面继承了江西苏区时期 的优红政策,克服了青壮年参军后给家庭造成的劳动力 缺乏而影响生产的问题。在边区,优待红军家属成为一 项重要工作。苏维埃政府西北办事处在 1936 年 2 月 15 日发出通令,要求:“各地苏维埃后方军事机关、青年团、工会及一切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凡是脱离生产的,从中 央直到乡一级,都要组织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队,在每星 期六或星期日去帮助当地红军家属做关于土地、山林以 及挑水、砍柴等日常家务事的工作。这个工作是每個机 关工作人员的一定的职责,各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不完 成礼拜六的工作,则当作不完成他在机关中的经常任务 一样看待。每个工作人员礼拜六工作的表现,由各机关 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考察。”[2] 各根据地人民依据边区 政府指示开展了广泛的优红活动。少年儿童也积极加入 了“礼拜六活动”,他们给红军家属砍柴挑水拾粪,做力 所能及的事情。通过这些活动,军人家属们更加了解红 军,感到家人参军是光荣的。

抗日战争爆发后,大批青壮年参军入伍。为了解决 抗属生产问题,1939 年边区各级政府组织义务耕田队 帮助抗日军人家属进行代耕、代锄、代收等工作。政府要 求义务耕田队对代耕土地,自行积蓄肥料,须按时收获, 保证抗属收成不低于一般农户。1941 年 4 月,陕甘宁边 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组织代耕队,代替抗日军人家属 耕地。代耕的办法:吃自己的饭,带耕具去,种子不足,由 群众资助;规定代耕不得马虎,耕地不好要把自己种的地 兑换。人民群众响应边区政府号召,在优待抗日军人家 属方面,不但优待八路军的家属,还帮助一些劳力少的政 府工作人员家属。此外,还设立抗属工业社,收容能够做 工的妇女,并给以文化政治教育。1943 年公布的《新订 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进一步保证抗属生 活不低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同时奖励生产中的模范抗 属。

根据边区政府的优抗政策,在公共卫生机关,抗属可 以进行免费治病;在政府及银行农工商业贷款时抗属享 受优先权;对那些家庭贫困之抗属,得酌量免除或减轻抗 战负担。家境窘迫之抗属,如有婚嫁丧事,得享受人力物 力互济之优待。1943 年 1 月 27 日颁布的《在拥军月内 实行优待抗属购物办法》规定:“凡持有当地县、区、乡政 府之证明文件,即可向当地公营商店购买物品,在价值 1000 元以下,可享受八折至九折之优待,超过此数,仍照 原价出售。”[3]61

为了贯彻落实优抗政策,边区政府对军属群众中的 积极分子建立了领导核心组织,进行经常的检查与监督; 实行奖惩,每年举行一次军属家庭家务的检查总结,并定 出次年的计划;在检查总结中,将所发现的生产建家的好 坏典型及群众中优军的好典型,实行分别的奖励和批评; 检查出军属生产建家已经建立起来的,要使它巩固下去;对检查出军属生产建家的困难,应给以具体的解决。通 过这些保障措施,烈军属在生活生产中得到了充分的照 顾,拥军优属措施得到了有效的落实。

三、重视军属子女教育及军人婚姻问题

对参战人员的子女问题,边区政府高度重视。边区 政府不但解决了他们的物质生活而且使他们获得了充分 的受教育权利。对于“战时难童及抗日将士及革命烈士 的孩子们,党中央及边区政府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想方 设法多方筹措资金及实物改善孩子们的生活条件,保证 了战时儿童的身心健康。”[4]1949 年 9 月 30 日,陕甘宁 边区政府在延安设立保小一处,凡合乎条件之烈、军、干 属子女一律送入当地完小、普小学习,由政府分不同情况 予以补助。《陕北行政区烈、军、干属子女入学办法草案》 规定,家庭确实无人照顾的烈士遗孤,解放军的烈士子 女,或具有六年以上军龄的军人子女,以及七岁以上十三 岁以下的干部、烈、军、工属子女可以送入保小学习。同 时,规定家庭无劳力专靠代耕或救济维持生活的烈、军、 工属子女,除其土地由群众代耕外,每人全年补助小米一 石五斗;家庭收入不足维持生活,需要依靠部分代耕者, 除其土地由群众代耕外,每人全年补助小米一石;家庭收 入虽可维持生活,但供给子女入学仍有困难者,每人全年 补助小米五斗。通过这些措施,解决了烈军属子女的上 学问题,使他们的受教育权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对参军人员的婚姻问题,边区政府也极为重视。对 那些没有成家就参军的复员军人,边区政府积极地帮助 他们成家立业。1943 年边区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优待 退伍残废军人方面:必须认识退伍残废军人是曾经为 革命流血牺牲的战士,必须帮助他们从事生产,成家立 业。”[3]4651944 年 1 月边区政府下发的《指示信》明 确指出:帮助退伍军人成家立业,地方政府应充分注意 此项工作,看作同优抗一样重要,并发动群众对他们的互 助热忱。

边区各地政府采取不同的办法帮助退伍军人成家, 如甘泉县政府决定“所有残废退伍者一律不征公粮,以 鼓励他们多积蓄家产,都娶到老婆,待其家庭正规发展 后,始与一般居民同样负担。”[5] 而延安县的徐县长不仅 鼓励退伍军人生产,而且还帮他们找下妻室。成立了家 室的退伍军人,家庭的荣誉感进一步激起他们的责任感 和生活勇气。有些人经过努力,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 提高,如退伍军人李金成,全家四口人仅他一人劳动,种 地百亩,“打粮十四石,全家丰衣足食。还购买了一犋半 牛、一条驴,与人合放了九十只羊。”[5]

对于已经成立家庭而参军的青壮年,政府实行战士 回家探亲和如期归队制度,由地方政府负保障归队之责。 部队广泛开展各种学习活动,“提倡战士写信回家,告诉 自己在部队的愉快生活,宣传家属抗日救国”。“允许战 士家属到营地看望,并给家属以很好的安慰和招待”。[6]6

对于那些要离婚的军人家属,边区政府于 1943 年 1月 9 日特别颁布《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条例 规定:“(一)抗日战士之妻五年以上不得其夫音讯者, 得提出离婚之请求,经当地政府查明属实,或无下落者, 由申请人具书亲属凭证允其离婚。(二)政府应认真实 行优抗办法,保证抗属物资生活,并在政治上提高其爱护 抗日军人之认识,帮助抗属与战士通讯,当发生抗属请求 离婚时,必须尽力劝说,如坚决不同意时,依照规定年限 准予离婚。(三)抗日战士与女方订立之婚约,如该战士 三年无音讯,或虽有音讯而女方已超过结婚年龄五年仍 不能结婚者,经查明属实,女方得以解除婚约,但须经由 当地政府登记之。”[3]35  对离婚做了如下规定,抗属不准 随便离婚。如果由于丈夫在战场牺牲,申请离婚时也必 须得到政府同意,经调查属实方可离婚。对于军人家属, 边区政府要求她(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抗属离婚处理 办法。

對于抗属,边区政府对他们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思想 政治工作,使她(他)们认识到作为抗属是光荣的,但是 要谦虚谨慎。“对那些丈夫当兵多年没音信,加上受到了 旧社会恶劣习气所染,而至抽大烟,‘打游击浪荡堕落 不务正业的家属,边区政府对她们进行了改造教育,促其 务正。”[7]317 这些措施,既保证了抗属子女享受到教育的 权利也保证了抗属家庭的稳定,使得参战人员无后顾之 忧,一心作战。

四、注重把对抗属的物质优待与精神表扬结合起来

边区政府不但物质上对烈军属给予尽量的满足,而 且精神上给予他们更多的安慰。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 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强调,对于稍贫的抗属,免除救国公 粮的负担,不愿受优待的抗属,则赠予模范抗属的荣誉。 1943 年 1 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拥军月具体办法规定: “表扬努力参加生产的模范抗属,以鼓励其他有生产力的 抗属积极参加生产。”[3]661943 年边区政府工作报告要求 1944 年的拥军工作运动应举行下列各项任务:“召集群 众大会奖励模范抗属、模范退伍残疾军人、模范拥军工作者与拥军模范村。”[3]4651944 年吴堡县总结了拥军优抗 工作的成就,那就是干部内部实行了反省,思想上有了认 识。过旧历年时组织了秧歌宣传队,去驻军处与抗属家拜年、慰问,有些抗属说今年县长还来和咱们谈话问候咱 们啦!一些乡上也组织了秧歌宣传队,把抗属请在跟前, 请看秧歌、给喝酒看盅、拜年等。对抗属的优待方面,岔 镇区五个乡都请过抗属吃了饭,三乡李家庄群众李兆忠 等拿肉到抗属家拜年,岔区二乡刘家里、丁鸿范请全村抗 属吃饭。抗属丁士英说,咱们真光荣,人家请咱吃饭,比 给二斗米强。1944 年 1 月 6 日,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上表扬了以孙万福、杨朝臣为代表的退伍 残疾军人劳动英雄。各单位开群众会及看戏时,让烈军 属坐前排,遇事遇节的则给他们拜年送礼、慰问等。凡是 革命军人及革命工作人员的家属,以及退伍残疾军人都 充分得到了人民的愛护和尊重,军人家属感到他们比一 般人民光荣,他们也深深感到“丈夫、子弟参加革命为应 有之义务,必须自尊自重,自觉地帮助革命军队,巩固与 扩大革命政府工作的顺利进行。”[7]307

边区政府还经常召开退伍军人座谈会,在节假日举 行会餐,征求他们的意见,由他们提出谁帮助建家。在会 上奖励动手起家的模范,并由这些模范讲述自己辛勤起 家的经过,以教育大家,同时组织发动大家互相帮助。“向 他们宣传解释各种抗日的问题,说明他们的光荣,给以 光荣牌匾。”[8]41948 年 10 月 27 日边区政府颁布的《陕 甘宁边区优待军人、烈士家属条例》规定:军属得享受人 民之尊重、爱护、鼓励、安慰。如庆功、贺喜、送光荣匾、年 年慰问、疾病照顾、丧葬吊唁,以及群众娱乐时坐前排等。 对应受物质帮助,而自动谢绝的军烈属,积极生产,达到 自给者,应予精神或物质奖励。而对军烈属中如有游惰、 浪费、不事生产或染有不良嗜好者,应严加管教。

1945 年 12 月 20 日至翌年元月 20 日开展的拥军运 动月中,利用秧歌、戏剧等各种形式,宣传边区群众模范 退伍军人郑洪凯、侯开顺、李发增等努力生产,对抗属互 帮互助的感人事迹。各级政府深入检查拥军优抗工作。 除市镇酌开较大规模的军民抗属联欢座谈会之外,应着 重在乡村召开小型的军民抗属(退伍军人同时参加)联 欢会等选举模范抗工属并给予奖励。总之,边区政府通 过对烈军属的精神动员与物质鼓励,极大地提高了军烈 属的社会地位,使得他们深深地感到作为烈军属是最光 荣的,家人参军是为国家做出的极大贡献,他们也更加积 极地参加生产,力争做到自力更生、独立自主,这就充分调动了他们的生产及抗战热情。 正是由于边区政府重视抗属,在政策上倾向抗属,所以在边区形成了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朱德在中共七大 作报告时说:“对于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即安置残废军人、 退伍军人的工作,近年来的新发展、新创造,就是除了发 动代耕及抚恤慰劳以外,还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建立自己 的家庭。在他们之中,出现了许多生产的英雄,他们的生 活过得很好。”[9]162

总之,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军人家属的优抚 工作,解决了众多烈军属的生活生产问题,提高了人民群 众抗日积极性,实现了军民团结和谐,为保卫边区、打败 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中国人民的 解放做出了卓越贡献。当我们重温这段历史,党和边区 政府对烈军属的政策,仍然闪耀着不朽的光芒,对当今做 好拥军优属工作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苏维埃政府关于残废牺牲老病等抚恤的规定 [N]. 新中华 报 ,1937-02-16.

[2] 工作人员应该做优待红军家属的模范 [N]. 红色中华 ,1936-02-19.

[3] 陕西省档案馆 ,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 . 陕甘宁边区政府 文件选编 ( 第 7 辑 )[M]. 北京 : 档案出版社 ,1988.

[4] 刘炳星 . 我在陕甘宁边区第一保育院的日子里 [J]. 文史月 刊 ,2005(2).

[5] 宿志刚 .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建立家务活动研究 [J]. 河南 大学学报 ,2008(5).

[6]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 . 邓小平文选 (1938—1965)[M].北京 : 人民出版社 ,1989.

[7] 陕西省档案馆 ,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 . 陕甘宁边区政府 文件汇编 ( 第 10 辑 )[M]. 北京 : 档案出版社 ,1991.

[8] 邓小平 . 邓小平文选 ( 第 1 卷 )[M]. 北京 : 人民出版社 ,1994.

[9] 朱德 . 朱德选集 [M]. 北京 : 人民出版社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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