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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消费模式中的消费者权利保护

2019-03-05胡洁人

检察风云 2019年3期
关键词:预付卡预付发卡

胡洁人

预付卡,又被称为消费卡或者储值卡。办卡消费作为新兴的一种商业运营模式,既能固定客户,又兼具融资等功能,因而备受商家推崇,目前在美容美发、保健按摩、洗车、桶装水销售等服务行业较为流行。但是,办卡是否真能实现商家和消费者两利?其中蕴含着哪些风险?发生纠纷后消费者该如何应对以切实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些都是当下消费领域亟待面对的重要问题。

预付卡消费权益被侵害的原因

首先,预付卡本身的性质。商业预付卡消费是一种先付款后使用的消费模式,发卡机构无须一次性提供等价的商品或服务,这就有可能造成发卡机构通过滥发预付卡进行集资,或因经营不善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情况。另一方面,以信用为基础的商业预付卡消费是建立在消费者对发卡机构信任的基础上,这就对发卡机构的信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若发卡机构言而无信,难免会发生侵权现象。

其次,发卡机构方面的原因。商业预付卡交易以信用为基础,只有发卡机构具有良好的信用,其优势才能被充分发挥出来。然而,一些无良商家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使用多种手段欺骗消费者。《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虽然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做出了赔偿金额的规定,但就小规模经营的商家而言,多出一倍的惩罚性措施起不到威慑作用。

第三,消费者自身的原因。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但实践中,无论是哪种解决方式,赔偿金显然不足以阻止无良商家抱有侥幸心理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而且赔偿只建立在欺诈的基础上,对不公平交易、隐私泄露等侵权行为,消费者都处于明显弱势。

第四,对商业预付卡监管的滞后。频繁爆出的预付卡危机显示,消费者一再遭遇预付费欺诈,与相关监管严重缺位不无关系。

目前关于预付卡的规制现状

针对商业预付卡的规范,目前只局限于国家主管部门下发的通知和文件。2011年5月,商务部转发了人民银行、国家监察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各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值得注意的是,其规制的对象不包括健身、教育、旅游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实中,不在该办法规制范围内的健身、教育、旅游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是预付费消费的投诉重灾区。针对市场上出现的预付卡消费的一些新问题,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加强预付资金的管理。

各地主管部门也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预付卡的监管,为消费者的预付资金树立安全屏障。《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商家获营业执照满6个月方可发放预付卡;应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违者最高罚3万元。宁波等地已引入第三方保险赔偿机制,即商业保险介入预付卡商家,商家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保费,出了问题由保险公司赔付。上海等地已采取立法形式解决预付卡管理难题。2017年12月出台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因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兑付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

维护预付卡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需要备案制完善发卡度。根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是先发行预付卡,在发行之日起的30日内办理备案即可。参考日本的申报登记制,先发行再备案的风险比先申报登记、审核通过后再发行的风险要大,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先備案、审核通过后再发行更合理一些。建议在备案的问题上采用先备案、审核通过后发行的模式,还应给予备案主管机构审核权,只有通过审核的,才予其备案。

第二,在“消费合同”中设立一节“预付式消费合同”。消费合同的种类较多,可专设一节“预付式消费合同”,针对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特点对其进行规制。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化预付式会员卡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可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山东省青岛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苏省徐州市、上海市等地区都已经开始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的尝试,天津市工商局颁布了《天津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指导意见》对预付式消费进行指导。

第三,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发卡机构每年度发布一次年度总结报告,除了报告其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本年度资产总额、净利润、发卡量、发卡总额、预付金管理情况、是否有侵权行为等信息,使监督执法机构在未对发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通过年度报告了解发卡机构的情况。另外,构建信用评估体系。参照人民银行建设的征信系统,结合发卡机构负责人个人信用、注册资本、开业时间、有无侵权行为等信息,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并公之于众,使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时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成立行业协会。由于商业预付卡,特别是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机构存在机构多、分布广的特点,单纯依靠监督执法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显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所以需要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了解本行业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能够做到早发现、早通知、早预防,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

第四,预付式消费中引入债务履行保证机制。与国外消费者大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预付消费款不同,我国消费者在购买消费预付卡时,现金支付方式仍占有重要比例,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有效介入预付式消费的监管。由于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的经营者债务履行行为是无须附加担保的,经营者无论有无信用或是信用评级的高与低,其自行发起的消费预付卡都无须提供任何的保证或担保。因此,基于规制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降低预付式消费中履约风险的基本目标,应强制发行消费预付卡的经营者为其日后的履约行为提供可靠的担保。

第五,在制度上可以建立预付卡发放资质分级制度,根据商家经营状况、资金实力、信誉度对商家划分等级,并依照等级对所发放预付卡的单张最高金额,以及总额进行控制,以达到控制违约风险的目的。对于涉及数额巨大,消费者人数众多的重大预付卡违约事件,不仅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还应追究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看其在审查、监管等环节是否严格依照现行规定履职尽责,如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应严肃追责。

第六,建立预付卡消费冷静期制度。消费者往往经不住折扣的诱惑,非理性考虑自身消费需求的必要性,对相关商品服务信息尚不了解的情况下盲目冲动地消费。对于零售行业而言,问题还不是很明显。但在美容美发、健身、休闲娱乐等服务性行业中,消费者冲着商家优惠,一时冲动缴纳了预付金购买其发行的预付卡。服务消费和奢侈品消费非基本生活消费之必需,属于较高层次的消费,相对零售业提供的商品消费缺乏实用性,且这类预付卡最低金额往往数额较大,一旦交付预付金,则面对大笔消费资金被套牢的危险。对此,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消费者通常并不能以不需要为由在事后解除消费合同。因此,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冲突也日益加剧。

第七,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只有通过完善的管理办法,才能有效引导、调节和规范预付卡市场,进而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需要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并将预付卡及其特殊性考虑其中。扩大惩罚性赔偿范围,加大赔偿力度。扩大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的范围,不仅局限于欺诈,还应涵盖个人信息泄密、资金损失、不公平交易等,并提高赔偿金额。

第八,消费者自身应意识到要理性、适度消费,并依法索要发票及有效消费凭据,妥善保存证据。举证难是当前预付式消费争议解决的主要难点。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应妥善保管服务章程、协议和票据等消费凭证,特别是保留相关文字广告、收费凭据等必要的证据。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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