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 守护公共利益
2019-03-05刘哲
刘哲
范冰冰逃税案引发公众不满的首先是作为刑法201条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直观感觉是为什么只有逃税设了一个这么阻却事由,其他的经济类犯罪都没有。这是立法层面的问题。
事实上,这个阻却事由还进一步引申为阻却程序,也就是行政机关的处罚程序和行为,就可以阻却刑事追究。这就构成了一个司法问题,也就是司法机关是不是在逃税案件发生后还要等待行政机关的处理,如果行政机关不处理,刑事程序也不能启动。当然如果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并实现了行政处罚结果,也就从实体上形成了一个阻却事由,刑事处罚也就失去了余地。在这里行政程序成为刑事程序的拦路虎。
进一步引申的问题是,行政执法的怠惰将拖延整个国家治理的进行,这个案件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掀开了这个问题冰山的一角,事实上对于其他潜在的逃税者如果税务机关不去查处,则刑事诉讼程序也同样无法启动,不管数额多么多,人员多么广。事实上,除了税务问题,同样还存在其他行政执法不严、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这些懒政行为必然损害国家、人民和公众的利益。
正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势必成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必由之路。之所以行政公益诉讼有可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主要就是由程序权力的刚性决定的。一旦起诉行政机关就要应诉,相关行政职权履职过程就要在公开的法庭上公布于众,那些无法言说的理由就要曝光,而阳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剂。不仅对特定行政违法行为有纠正的效力,对于以后的行政行为也将产生警示效果,在履行职责时要时刻警醒可能会被告上法庭,如果存在任何见不得人的勾兑就要小心被揭开锅,不仅有行政公益诉讼等着,还有可能被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因此,行政公益诉讼某种意义上也是行政权的防腐剂。
但是如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线索来自何处,实名举报毕竟是极少数,如何开拓行政诉讼的案源,我们应该充分依靠公众的力量,通过公益诉讼整合社会治理资源。检察机关应该扛起公共利益这面大旗,这样社会正能量才会“揭竿而起”,产生聚合效应。很多人担心公益诉讼案件难办,证据不好调取,事实上只要检察机关振臂一呼,很多证据都会主动交上门来。行政违法、行政不作为已经成为众矢之的,纠正这些行为可谓民心所向,就像老百姓会用小推车推出一个淮海战役一样,也同样可以再推出一个行政公益诉讼的战役。
检察机关可以设立一个专门收集公益诉讼证据的网站,移动端也可以做个APP,允许公众在这个网站上传有关公益诉讼证据的照片、视频或者文字资料,可以留言提供线索并留下联系方式,可以设计相关算法用于初步分拣诉讼资料。公益诉讼组织可以帮助整理分拣部分证据资料,形成一定线索之后,检察机关可以安排专人进行评估,可以邀请公益诉讼律师和公益組织参与评估,并制定一定的分级标准,按照优先顺序进行处理。这将成为海量的公益诉讼线索资源。在这个公益诉讼信息平台上还可以增加交互功能,即时解答各种相关问题,可以吸纳公益诉讼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参与解答,每一个参加者也可以自愿转变为回答者,共同为公益诉讼大业集思广益,并自愿参与到各种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调取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此可以进行适当组织安排,从而发挥社会治理资源的整合效应,并引导公众对社会问题正面表达和依法救济。
可以根据情况,将相关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有关政府部门督促其履行职责并进行整改。对于重要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起诉,对于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形成专案办理模式,并吸收社会热心专业人士共同参与相关工作,形成以检察为核心、以信息化平台为纽带、多方参与有序组织的公益诉讼多层次组织格局。
通过吸收整合社会公益资源,检察机关自当成为普罗大众争相寻求帮助的公益保护神。当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真正做到荣辱与共、休戚相关时,司法公信力就能得到有效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