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要矛盾转变背景下社会治理创新思考
2019-03-03申明远
申明远
(海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判断是依据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发展实际,也是对“新时代”这个判断的具体表现诠释,同时也是社会生产力现阶段发展的实际和必然结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做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科学论断,部署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规划。新时代、新矛盾、新任务给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水平与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加强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加快社会治理方式改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治理水平现代化,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势在必行。
一、社会治理缘起解读:社会治理的内涵和目的
“基于历史、理论和国际经验,我们把社会治理界定为:在一定的共同价值基础上,一定的规章制度下,一定的法律框架内,政府、社会、企业和公众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防范社会风险的活动。”认识社会治理首先需要了解社会治理是什么,为什么进行社会治理,如何进行社会治理的问题,同时必须明确社会治理的主体即由谁来治理的问题。稳定社会秩序,激发社会活力,促进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解决社会运行中的社会矛盾问题,缓和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构建和谐氛围,协调社会关系,应对社会风险等来维护好和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及需要的满足。作为社会治理主体之一的政府,需要从宏观层面进行社会治理,“社会宏观治理是指中央政府通过公共财政、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的功绩,也通过社会自身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协调、公众参与等来实现社会秩序,激发社会活力的治理活动。”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与完善的同时,坚持党的领导,落实政府责任,提高社会参与和社会协同,通过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提升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二、社会治理人本解读:人的本质及社会关系处理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个体性和个体超越性的辩证统一,在实践过程中,人既是个人的存在也是社会中的存在,因此要反对完全脱离个人的倾向和完全脱离社会的倾向;人的本质是现实性和潜在超越性的统一,人处在社会关系中,也必然会呈现他所处社会关系的一般特征,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个人及个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的超越,有超越性的一面。类比无产阶级的发展与壮大也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对现实的社会关系的超越,直到打破资本主义社会赖以生产的物质基础。人的本质也是相对静止与绝对运动的辩证统一。人的本质不是阴晴不定,不可捉摸的,但也不是绝对固定不变的。社会关系也一样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发展变动性,所以人的本质的体现也会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特征,人的发展也需要社会的进步来更好地满足人的发展需要,因此二者相辅相成,历史得以延续。社会关系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解决人与人之间差距造成的不平等和社会失序现象,以及由于不平等引起的社会反抗和社会动荡问题。人与人的关系处理即生产关系的处理,生产关系的变革必然与分配方式挂钩。这也是当前中国社会治理的核心和重点问题。
三、社会治理关系解读:社会问题及社会矛盾解决
社会具有整体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社会治理也必须把社会看作是一个整体来进行,中国社会作为历史悠久、文明传承无间断的大国,需要在整体的范围内进行治理,单一的元素变动相对困难,顶层设计也就成为社会治理的前提。我国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并将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但是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即美好生活的需要除了包括基本的物质生活“硬需要”,还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物质生活需要之外的新的“软需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来看,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成为突出问题,社会问题频发多样,社会矛盾交织重叠,成为了满足人们美好生活需要的最大制约因素和掣肘。宏观层面的社会治理首先要通过社会政策理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缩小贫富差距,消除两极分化。
(一)社会问题治理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往往通过规范的社会规范如法律、法规、规则等强制性手段和非正式的社会规范如道德、民俗、习惯等非强制性手段来规范、教化人的社会行为,使人的行为达到社会预期,避免越轨行为的出现。由于人的社会行为失范、越轨及社会关系处理不当而引起的社会问题的治理,这些日常生活中的社会问题破坏了社会秩序,导致了社会关系失调,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甚至会导致社会解体问题。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问题增多,社会矛盾凸显,由于历史遗留等问题,使得主观情绪爆发,在社会问题处理过程中出现了社会矛盾激化的情况,尤其是在主观情绪上的矛盾激化,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随之导致的社会行为的失范、越轨等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不和谐的因素。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进行考量,需要构建支撑社会规范的价值体系。在社会治理环节中不容忽视的还有社会风险治理问题,主要解决由于突发事件而导致的社会秩序混乱、社会关系不和谐等现象。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社会风险的防御工作是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需要不断提高应对社会风险的能力,合理规避风险。
(二)社会矛盾解决
社会治理的重点在于认清社会矛盾,抓住重点问题,补齐治理短板。社会矛盾的形成、转化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二者相互作用的关系紧密相连,同时还受到生产力发展、生产技能提升、分配制度、运行机制、社会公平公正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首先要看到社会矛盾形成的原因、社会矛盾的因素、社会矛盾中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而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这一判断也明确提出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要首先抓住主要矛盾,认清我国现状。在社会主要矛盾化解过程中,首要和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短板和弱项”问题。而目前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和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现阶段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但是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与质量提高的关键问题。根据现有国情,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首先要缩小收入差距,减小贫富差距,打好扶贫攻坚战。加快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直接目的就是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解决当前在教育、就业和收入水平、社会保障体系、健康、国家安全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弱项”矛盾问题。抓重点、补短板、化矛盾,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构建。
(三)社会协同共建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给社会治理创新、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全面掌控“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开创民富优先的社会主义新局面,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通过社会协同的方式,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积极因素,全方位、全社会动员,协同完成社会治理的创新工作。在协同治理环节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是社会组织的力量。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是社会治理创新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是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积极配合的重要平台。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与运行能弥补政府和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不足,促进社会治理的自主运行和有序竞争,从而优化社会治理。然而,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也是我们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因此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扬长避短,加强管控,既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又避免社会组织恶性竞争、相互打压,甚至借用社会组织的名义做出扰乱社会秩序、违法乱纪的行为。
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加大扶贫攻坚的力度,尤其是对欠发达的地区进行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在实际工作中,要结合欠发达地区的具体情况,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从优势资源着手,加大欠发达地区的开发力度,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不断推进城镇化进程,在新农村加大规模化振兴建设,通过现代化科学技术,在社会治理的创新过程中加大乡村治理力度,振兴乡村建设。社会治理创新还需要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目前,环境污染治理、环境质量提高问题也是人们美好需求当中的重要内容,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安定有序。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需要提倡绿色发展理念,不能只盲目追求经济快速发展而忽视了生态环境;需要树立生态文明观,建立环保长效机制,加强公共空间治理建设,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提高综合治理能力,构建美丽中国新篇章。
四、社会治理的标准解读:依法治国并与时俱进
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已经不仅仅局限在对物质生活等硬需要的基本要求,从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到美好生活的需要更体现了人们对政治、民主、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方面的需求。因此,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做到社会主动参与,协调治理,厉行法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之间相互促进的作用。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前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突出人民群众的权利主体地位,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在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提高公众的社会治理参与度,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扩大社会治理影响力。
(一)法德共治维护公平正义
社会治理务必做到法治和德治并举,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继承和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革命文化,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树立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文化内涵,促进民族振兴和国家富强,保证国家系统的正常运转。从生产关系变革的角度来看,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对生产力的提升有促进作用。公平正义问题与分配方式息息相关,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要义,在坚持共同富裕的目标前提下,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消除贫富分化。同时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建设领域中的基本权利和机会公平,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共享社会主义建设成果。政府通过现代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保证社会成员人人享有与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需要满足相匹配的公共服务。
(二)“互联网+”量力而行
社会治理的学问在于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问题,哪里有不足,哪里就需要治理,在治理中不断完善和提高。作为一门解决社会矛盾的科学,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必须结合实际,与时俱进。在新时代的大背景下,社会治理必须做到从单向的管理思维向双向的互动式治理转变,从被动式参加到主动式参与,从自上而下的规定,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有机联动,尤其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前提下,做到线下治理到线上线下有机融合,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利用互联网、新科技手段和方法促进社会治理方式的改变,完善社会治理机制体制建设,通过多方位、多角度的大数据角度及时了解、分析、解决社会矛盾,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的手段不断实现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社会治理创新的过程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很多社会矛盾问题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很多社会矛盾的化解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有很多任务是不能第一时间解决的,还有很多机制体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虽然从十八大以来,我们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要在尽力而为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水平和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在平稳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或者激进冒进,要做到稳中求进,进中求新,新中求全,不断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方式的改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带领下,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治理创新思想发展和实践上取得了较大成绩,我国社会治理创新与实践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而且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的新局面,为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具有针对性、时代性和前瞻性,提倡互利共赢的前提下,提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构建,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也为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打下了坚实基础。因此,十九大提出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大背景下,社会治理必须要有新思路、新视角、新突破,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体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