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抑或独裁:论马克斯·韦伯“领袖民主制”的宪法观
2019-03-03黄圆胜
黄圆胜
引 言
生为近代欧洲文明之子,马克斯·韦伯[注]对韦伯生平与思想的概览了解,可参见[德]迪尔克·克斯勒:《马克斯·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郭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以下简称“韦伯”)的思想对理解现代社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这源于其对现代性命题的精准诊断与适切把握。在西方学术界,韦伯甚至被称为“资产阶级的马克思”,这说明韦伯对现代社会的洞察获得了与卡尔·马克思同等地位的对待。但长期以来,韦伯研究的重心一直在其理论社会学方面,而对其政治著作的分析,远未获得应有的重视。这无疑对全面理解韦伯的思想贡献设置了障碍。特别是对韦伯的政治思考与政治行动的理解,若缺失了对相关政治著作的考察,无疑是一大理论缺憾。不同于既有的对韦伯自由主义的脸谱式解读,沃尔夫冈·J.蒙森(Wolfgang J. Mommsen)的《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一书[注]See Wolfgang J. Mommsen, Max Weber and German Politics, 1890-1920, Michael S. Steinberg (trans.),Chicago;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0. 中译本参见[德]沃尔夫冈·J.蒙森:《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阎克文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在推动韦伯政治著作的研究方面无疑取得了重要的成绩,并曾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相继在德语世界以及英语世界激起了广泛的争论。尽管蒙森的研究诉诸于一种民族主义的价值立场诠释韦伯的政治著作,带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分析的色彩,受到了学界广泛的质疑与批评。[注]这些评论可参见[德]沃尔夫冈·J.蒙森:《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阎克文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406页。特别是该页的脚注1。但其开创性地从民族主义的价值立场理解韦伯“领袖民主制”宪法方案的进路却不容忽视。
与此同时,对韦伯政治思想的解读同样存在一种自由主义的研究进路。[注]这种研究进路区别于卡尔·洛维特(Karl Lowith)的更加倾向于理论化、哲学化的自由主义研究进路,See Karl Lowith ,Max Weber and Karl Marx, Hans Fantel (trans.), Routledge, 1993.后者对韦伯的解读更多地带有绝望的自由主义色彩。这条研究进路由戴维·毕瑟姆(David·Beetham)在其《马克斯·韦伯与现代政治理论》一书[注]See David Beetham, Max Weber and the Theory of Modern Politics, Blackwell, 1985. 中译本参见[英]戴维·毕瑟姆:《马克斯·韦伯与现代政治理论》,徐鸿宾等译,张继亮校,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版。中开创,同样获得了学界的极大关注。并且不同于既有的对韦伯政治思想的自由主义研究,戴维·毕瑟姆致力于从韦伯对自由主义的修正角度来切入其政治著作的解读,认为韦伯所提出的“领袖民主制”实际上是为了在普遍官僚制的背景下捍卫资产阶级式的个体自由。如毕瑟姆本人所言,“本书中所呈现的韦伯则更像是一个修正主义者:他关注的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重新阐释自由主义。”[注][英]戴维·毕瑟姆:《马克斯·韦伯与现代政治理论》,徐鸿宾等译,张继亮校,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版,第二版导言,第2页。
韦伯晚年在战后魏玛制宪委员会时期正式提出了“领袖民主制”的宪法改革方案。[注]韦伯于1918年11月德国革命后,在宪法草案的商议过程中,向制宪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胡戈·普罗伊斯建议新总统应该由全体德国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见[德]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传》,简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94页。此外,韦伯在1919年1月28日的“政治作为一种志业”的演讲中说道,“我们所能做的选择只有二途:挟“机器”以俱来的领袖民主制,和没有领袖的民主,也就是没有使命召唤感、没有领袖必具的那种内在精神性的、卡里斯玛要素的‘职业政治家’的支配……目前在德国,我们只能做后面这种选择……对于领袖的需要,惟有在一位循直接诉求民意认可的方式而不是由议会选出来的帝国总统身上,才能得到满足。”这直接表明了韦伯就战后德国确立领袖民主制的政治立场。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2~253页。这一宪法改革方案深刻地反映出韦伯政治思想蕴含的对立消长的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这一矛盾。申言之,从韦伯的政治思想与所处的社会背景来看,这一宪法改革方案既非单纯地反映了韦伯政治思想中的民族主义面向,亦非仅仅体现出其自由主义面向,而是蕴含了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这一双重价值立场。换言之,在表层的宪法改革方案背后,不仅蕴含着韦伯对于德国政治局势的现实思考,还深层次地隐含着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双重政治价值之争。所以,任何针对韦伯“领袖民主制”宪法设计思想根源的分析,都必须将其放在这一内含双重价值立场的悖论性语境之中去理解。
从国内对于韦伯“领袖民主制”宪法改革方案的研究来看,学界或从“领袖民主制”宪法设计的思想根源分析,认为需要将韦伯政治思想中的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双重价值立场合并研究,从思想史上清理了“领袖民主制”的设计初衷;[注]参见赖骏楠:“马克斯·韦伯‘领袖民主制’宪法设计的思想根源”,载《人大法律评论》2016年第1辑第15~153页。或几乎从施密特的角度对待“领袖民主制”的宪法设计,认为韦伯的民选总统制是为施米特的政治神学做铺垫;[注]参见刘小枫:《现代人及其敌人:公法学家施米特引论》,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或从个体自由的角度展开对韦伯卡里斯玛领袖制的解读,认为韦伯意在借助卡里斯玛的概念与丧失自由色彩的理性化带来的例行化作永恒的斗争来保障个体自由,但却悲剧性地“不仅找不到自由的活动空间,似乎理性化的动力,也会流失在领袖‘半是凯撒制,半是家长制’的政治统治形式中”;[注]参见李猛:“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保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载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或从国家理性的角度切入“领袖民主制”的思考,认为古典国家理性要求民选的魏玛德国总统作为宪法与国家的守护者。[注]参见高杨:“国家理性的承担者?——魏玛总统制初论”,载许章润、翟志勇主编:《国家理性》《历史法学:国家理性》(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17页。上述研究,诚然从不同方面推进了国内关于韦伯“领袖民主制”宪法设计的解读,但普遍缺乏对韦伯本人的宪法观的直接而深入的分析。亦即韦伯是如何思考宪法的?哪些因素形塑了他的宪法思考?他对于宪法的思考如何影响了“领袖民主制”宪法设计的产生?类似上述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清晰的回答。这导致了对于韦伯“领袖民主制”宪法设计的所潜在的“反自由”倾向或刻板的民族主义倾向的种种并不合理的解读。
事实上,韦伯所秉持的宪法观乃是一种形式主义的宪法观。[注]这种“形式主义的宪法观”是指,韦伯思考的宪法概念,应当是一种立基于法律实证主义之上的形式合理性的宪法概念。这种形式主义的宪法概念将自然法传统的形而上的实质价值理性一律悬置,主张宪法本身并不蕴含特定的实质价值,而只是一个空泛的形式概念。这种宪法概念其实滥觞于彼时德国公法学的“形式的法实证主义”的传统。参见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3页。韦伯的形式主义宪法观很可能受到了此种法学思潮的影响。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认为,现行有效的法律也越来越会被评价为合理的、因此随时都可以合目的理性地加以变更的、在内容上不具任何神圣性的、技术性的机制。[注][德]参见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9页。这句话至少透露出两点意涵。第一,法律的形式理性化趋势不可逆;第二,法律的形式理性化的趋势造成了法律的自然法的价值基础的愈发空洞,从而进一步为主权者出于目的理性技术化改造法律提供了便宜,这也同时带来了法律形式主义的价值危机。宪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高位阶的法律,自然难逃被进一步合理化的命运。正如上述学者所共同指出的那样,这种过于形式主义的宪法观蕴藏着反自由的危机,极易被各种目的理性的功能主义的立场所利用,从而可能为极权主义的乌托邦统治鸣锣开道。
本文在上述基础之上,从韦伯“领袖民主制”的宪法改革方案这一视角切入,分析韦伯的形式主义的宪法观形成的官僚制支配与大众民主这一双重现代社会背景,由此呈现出其形式主义宪法观所蕴含的正当性的内在限度。并进一步揭橥其背后潜藏的某种悖论式的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双重政治价值之争所带来的迷思。最后则进一步总结得出韦伯“领袖民主制”的宪法改革方案所彰显的学术关怀与现实反思。
一、“领袖民主制”宪法设计的产生背景
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普遍理性化进程无疑是韦伯政治思考与政治行动的出发点。所谓普遍理性化进程,意指形式合理性在诸社会领域的普遍展开。就法律领域而言,从宪法到普通法律,无不遵循着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这样一整套立基于形式合理性之上的法律秩序,在韦伯看来,需要通过一个理性化的官僚系统来执行。这样一种官僚制的支配,并不局限于政治领域,同样存在于大工业时代的经济与社会领域。但韦伯更加关注政治领域中的官僚制支配所发挥的影响。官僚行政因为具有专业知识,愈加成为一个坚固封闭的权力堡垒,往往压制个体自由,并且对德国追求大国政治产生了消极影响。[注]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政治秩序下的德国议会与政府》,载《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66~106页。此外,官僚制支配对社会所造成影响的分析,可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4页。不过请注意,韦伯的理论社会学作品对官僚制的讨论往往比较抽象与价值中立。这区别于其政论作品对官僚制局限性的讨论,比如《新政治秩序下的德国议会与政府》一文。这就要求民选领袖作为一种领导与制衡的力量来引领德国的大国崛起之路。
形式合理性的普遍展开,也对大众民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形式合理性本身的平等主义倾向,传统封建社会逐渐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现代转型。[注]从身份到契约,为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所提出的观点,被用来解释封建等级社会向现代形式平等社会的转型。See Henry.S Maine, Ancient Law——Its Connection With the Early History of Society and Its Relation to Modern Ideas, William S Hein & Co, 1984.从韦伯的相关论述来看,无论是经济社会学、法律社会学,还是支配社会学,形式合理性的普遍化都要求自然人身份的非特权化与平等化。这其实为现代政治的大众民主化趋向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大众民主本身的蓬勃势头,并不能证明现代政治应当交由人民直接进行统治。事实上,普遍选举权的出现只是改变了选举政治领导人的形式,而非改变其统治主体,少数人统治的铁律仍然存在。[注]参见[英]戴维·毕瑟姆:《马克斯·韦伯与现代政治理论》,徐鸿宾等译,张继亮校,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版,第108页。领袖民主制的宪法改革,恰恰可以呼应这种少数人统治的趋势,并可以更加有效地应对随大众民主而来的非理性的街头政治。[注]对于以官僚制支配与大众民主这两种视角来分析韦伯对于现代政治的理解,并非笔者独创,而是其来有自。See Maley Terry, Democracy & the Political in Max Weber's Thought,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2011, pp. 29-51. 这本著作亦是全面了解韦伯一战期间以及之后政治思想的佳作。此外,除蒙森的专著以外,以韦伯思想为中心从长时段(1880~1920)来观察德国政治的变迁,also See J.P.Mayer, Max Weber and German Politics: A Study in Political Sociology, Faber &Faber, 1956.
(一)官僚支配与德国政治
论及官僚制下的德国政治生态,需要注意的是,韦伯的理论社会学著作(主要指支配社会学)并未对官僚制的消极影响作出阐释,而仅仅就其组织技术上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只有在其政治著作中,即在就时局发表的演讲或文章中,韦伯方对官僚制的消极面向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在《新政治秩序下的德国议会与政府》一文中,韦伯集中对政治领域的普遍官僚化进程进行了充分的关注与反思,并指出了需要迫切关注的三大问题:(1)“既然迈向官僚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那么如何才能挽救‘个人’自由在任何一种意义上的任何一点残余?”(2)“鉴于国家官员系统的日益不可或缺,鉴于其权力地位因此不断上升,如何才能保证那些能够对这个不断膨胀的阶层压倒性的巨大权力加以约束并进行有效控制的力量继续存在下去?”(3)第三个,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什么是官僚制本身“无力作为”的领域?[注]参见[德]马克思·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页。很明显,第一个问题侧重对个体自由的保障;第二个问题则关注官僚制对民主的潜在负面影响;第三个问题韦伯认为最重要,即官僚制的内在局限问题,意指官僚制在大国政治的追求中难以发挥建设性作用。从韦伯这篇文章的行文脉络上来看,其更侧重关注后两个问题,特别是最后一个问题。
韦伯认为,现代国家,对日常生活的有效统治将不再是“议会的演说”,亦非“君主的文告”,而是通过大量行政官员的“日常的行政管理”。[注]参见[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页。不仅如此,他还同时忧虑地指出,“然而,官僚制不同于现代理性生活秩序的其他历史性力量,因为它远更令人无可逃避。”[注][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28页。官僚制支配既已成为现代政治的一种不可逆的趋势,如何在这样一种形式合理性的支配下破除“铁笼”困境,守护个体自由,便成为韦伯思考的一个紧要的问题。而且,现代政治中的官僚制不同于古代社会的“家产官僚制”,它是一种理性官僚制,即受过“理性的技术专业化及训练”,而非东方古典文人式的“君子”。
这样一种理性官僚制,不仅仅体现于行政官僚们“日常的行政”,即军事官员与民政官员的繁忙行政,还见之于理性的司法官僚。现代国家的司法制度不同于伊斯兰教的“卡迪司法”制度,它要求一种形式上可计算的预期,“正像一部自动贩卖机,从上面投入事实,在其中适用预先决定的所谓法律规定,然后从下面自动出来结论。”[注]参见[日]加藤一郎:“民法的解释与利益的衡量”,梁慧星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75页。理性官僚制的普遍化进程不仅见之于政治领域,在经济领域同样不乏其影。由于现代资本主义的持续推进,为了应对不断扩张的海外市场需求,提高劳动生产率,现代工厂多采取了严密的官僚制的管理模式,手工业升级为大工厂制,雇佣工人不断增加,而且私人公司的办公室劳动者数量比体力劳动者增长得更快。[注][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页。甚至在教会领域,同样存在带有官僚制特点的“教士统治”,并且与中世纪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把主教和教区教士单纯变成了罗马教廷中央权力的官员。[注][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页。
政党作为现代政治的主流运作组织,官僚制支配的法则同样适用。政党虽然形式上以自由招募为原则来进行运作,但实质上仍不可避免地在其内部采取了官僚制的形式。德国的社会民主党便是明显的范例。政党内部的急剧官僚化,源于现代大众民主的推进,进一步来说,便是社会民主化以及随之而起的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韦伯在《政治作为一种志业》的演讲中曾就党务会的崛起现象指出,“发展这个制度的起因,是选举权的民主化。为了要赢得群众的选票,就必须建立起看来由民主化团体所结合成的庞大组织。”[注]参见[德]马克思·韦伯:《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1页。
因此,官僚制已经逐渐成为笼罩在现代国家诸领域之上的一层阴云。特别是德国的“经济国有化”措施,这与社会主义的道路不谋而合,主张将国内的私人资本主义取消,全部代之以国有经济的形式。韦伯对此指出,“如果私人资本主义被取消了,就只有国家官僚系统了。”而且“普鲁士国有矿山与铁路的工人及职员的生活,与大规模私人资本主义经营活动中的那些工人与职员相比,前者更少自由,因为他们无望赢得与国家官僚系统的任何斗争。”[注][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页。官僚制作为现在以及未来的理性“铁笼”,对个体自由无疑构成了强大的宰制。
就韦伯提出的第二个问题,也即官僚制对民主的潜在威胁问题。韦伯指出,“今天的德国议会整个结构都是在适应一种单纯的消极政治类型:进行批评、抱怨和协商,修改和办理政府提交的议案。”[注][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很明显,韦伯在这里似乎利用了其擅长的理想类型的方法,将议会的政治行为划分为两种类型:积极政治与消极政治。后者正是韦伯加以批评的德国现状。这种从事“消极政治”的议会,对官僚制的作为没有任何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只能否决政府财政、拒绝同意立法并提出缺乏约束力的动议,以至于德国文人的时尚谈资便是把议会贬低为单纯的“清谈馆”。[注]参见[德]马克思·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页。官僚行政的恣意与妄为,与议会政治的低效与无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一切问题的解决之道就在于,通过议会选举出按照自身信念投身于政治的政治家,对官僚系统进行控制。[注]当然,韦伯对官僚制的恣意与议会的消极无能的解决之道也并非只此一途。还包括为议会赋权诸如调查权、质询权,以及要求官僚系统信息公开等。但韦伯最为看重的还是政治家对官僚系统的制衡作用。具体请参见《新政治秩序下的德国议会与政府》一文。而这种抉择,将我们的讨论引入了对韦伯提出的第三个也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如何对待官僚制的内在局限?
所谓官僚制的内在局限,也即官僚系统“无力作为”的领域。韦伯对此指出,“不论何时,要想指望官员去处理政治问题,就只能以彻底失败告终。”[注][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页。韦伯对此举出了克吕格尔电报事件、大马士革演说事件、德皇“黄祸”论、以及摩洛哥危机等一系列外交领域的失败案例来反证君主制下隐形运作的官僚系统之恣意无能。[注]参见[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169页。与此相反,韦伯对以自身信念参加政治的政治家群体则青睐有加。并且,韦伯还认为,“一切政治在本质上都是斗争。”[注][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页。韦伯还在《政治作为一种志业》中对“政治”下过定义:政治追求权力的分享、追求对权力的分配有所影响——不论是在国家之间或是在同一个国家内的各团体之间。参见[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9页。由此可见,韦伯的“政治”这一概念同样蕴含着为权力而斗争的意味。在充满权力斗争意味的政治角力场中,官僚系统囿于其刻板作风和例行化当然不适合参与动态的政治斗争,而唯有以政治为业的政治家群体方能挑起民族政治乃至文化政治的大梁,这无疑体现出其民族主义的价值立场。并且,政治家群体由于其听命于内在的“天职”召唤,“为了”政治而活,区别于官僚“依赖”政治而活,[注][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9页。并奉行一种责任伦理行事,带有强烈的卡里斯玛式的超凡魅力色彩。因此,政治家还能主宰政治决断,为官员制定行政目标,从而驾驭庞大的官僚系统。正如戴维·毕瑟姆所言,韦伯彻彻底底地剥去了德国官僚制头上的“神圣光环”,[注]参见[英]戴维·毕瑟姆:《马克斯·韦伯与现代政治理论》,徐鸿宾等译,张继亮校,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版,第61页。在此书中,戴维·毕瑟姆将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也作了简要的三点总结。参见本书第60~64页。而将职业政治家或民选领袖送上了权力的圣坛。
可以说,无论公民自由层面,还是大众民主层面,抑或从官僚制的局限性层面,纾解官僚制困境的出路,都导向了一种政治家的出现,即民选领袖的登场。实际上,如果追溯领袖民主制背后的正当性基础,其实可以发现更为抽象的普遍性的联结。官僚制作为现代社会普遍合理化过程的伴随物,其背后的正当性基础乃是一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制型支配类型。[注]韦伯将理性的正当性支配或法制型支配定义为:确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于法律,以及行使支配者在这些法律规定之下有发号施令之权利。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7页。其不断扩展的过程同样是合法性信仰不断削弱的过程,因此需要以某种实质价值理性来进行合法性基础之弥合。这就要求卡里斯玛正当性的出现,方能避免走向理性的“铁笼”。政治领域的卡里斯玛领袖,带着强烈的尼采气息,凭借个人独断的意志行事,并肩负着保卫政治领域最后的自主性与人类自由的使命,“换言之,最终只有政治才能守住‘韦伯式’的自由。”[注]赖骏楠:“马克斯·韦伯‘领袖民主制’宪法设计的思想根源”,载《人大法律评论》2016年(第1辑)第174页。因此,官僚制背后的形式合理性的正当性基础与民选领袖背后的卡里斯玛革命正当性基础实现了某种既对立又统一的结合。而这种结合的关键,恰恰基于理性官僚制对领袖民主制所具有的政治价值决断的功能需要,以弥补官僚制所承载的形式合法性之正当性局限。这同样反映出韦伯形式主义宪法观的实质正当性的限度。
(二)大众民主与现代政治
与理性官僚制的普遍展开类似,现代政治的另外一种重要现象便是大众民主的崛起。大众民主意味着民主不仅体现为社会层面的民主,而且是政治层面的民主。经由大众文学与通俗出版物的蓬勃发展,社会民主化的进程大大加速,“并伴随着由经济因素决定军事资格的不平等、由此产生的政治权利方面的所有不平等,在官僚化的国家与军队中已经不复存在”,[注][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这些因素促进了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传统封建社会的等级式结构已成明日黄花,普遍选举权成为现代政治的必然趋势。
韦伯对此看得透彻,他指出,“毫无疑问,我们要求获得普选权。这种平等以一种机械的方式承担着现代国家的性质。‘国家公民’的概念只会出现在现代国家。”[注][英]戴维·毕瑟姆:《马克斯·韦伯与现代政治理论》,徐鸿宾等译,张继亮校,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版,第107页。韦伯认为,普选权固然在形式上是一种“数量民主”,并且到处都在取得长足的进展,“但从纯政治的角度来看,这并非单纯的偶合,因为平等投票权的机械性质与当代国家的基本性质是一致的。”[注][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85页。对于韦伯普选民主制的专门研究,See Ralph Schroeder, Marx Weber and Plebiscitary Democracy. In: Schroeder R. (eds) ,Max Weber, Democracy and Modernization, Palgrave Macmillan, 1998, pp. 47~60.其背后存在“国家公民”[注]“国家公民”的概念在韦伯著作中至少存在两种思想根源。一种是经济意义上的“市民”概念,来源于中世纪城市寻求自治过程中的市民平等权的形成。参见[德]马克斯·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59页。对“市民”概念的全面分析,另可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姚曾廙译,韦森校订,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98~211页。另一种是宗教意义上的“教派成员”概念,来源于美国新教教派对政治领域渗透的世俗化过程,教派成员的身份对市民权资格的获取极其重要。这同样是一种公民资格的获准途径。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97~200页。特别是第200页的脚注1。的概念做支撑,这意味着凡在一国领土之内生活的平民,都拥有国家公民的资格,而不是根据不同的职业地位或社会境况来判断。并且,普选权还能有助于矫正经济上的不平等,因为社会上的大多数被统治者凭借其数量优势可以与特权阶层平起平坐,从而增加影响政治运作的可能性。[注]参见[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85页。在政治层面,普选权还可以促使每个公民平等地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通过平等投票而被整合进政治共同体当中,并在最低限度的决策权意义上决定需要承担的共同体义务,从而德意志民族方能作为一个主宰者民族去参与世界政治。[注]参见[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页。
然而普选权虽然有如上优势,但并不意味着现代国家适宜交由人民直接进行统治。真实的情况仍然是少数人统治的定律在起作用。韦伯认为,一方面,无组织的“大众”,即街头民主,是完全无理性的,而大众民主将使得国家面临情感因素主导政治的可能性。[注]参见[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186页。另一方面,韦伯将政治参与划分为“能动的民主化”与“被动的民主化”,只有“能动的大众民主化”才能选举出获得人民信任的政治领袖,这种领袖实际上是凯撒式的领袖,他拥有“激情、判断力与责任感”,而且任何民主都会出现这种趋势。[注]参见[德]马克思·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并且,“也只有这种要素,才能保证由具体个人对公众负责,而在进行笼统治理的议会中,责任就可能消失殆尽。”[注][德]马克思·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页。正如蒙森所指出的那样,“他主张的是在一个形式的民主宪政的框架内,一个具有卡里斯玛素质的寡头领袖进行统治。”[注][德]沃尔夫冈·J.蒙森:《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阎克文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398页。
韦伯的凯撒式民主或领袖民主,实质上是一种精英民主观。[注]对马克斯·韦伯精英民主观的研究,可参见张树焕:“马克斯·韦伯的精英民主思想研究”,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另可参见[德]沃尔夫冈·J.蒙森:《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阎克文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398~405页。这种精英民主观,与韦伯的学生熊彼特的“竞争政治领导权”的民主观基本一致,[注]对约瑟夫·熊彼特精英民主观的研究,参见氏著:《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克峰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均将“大众”视为被动的客体,不承认“人民意志”的真实性,领袖始终掌控着政治的主导权。然而,这种精英主义民主的论调实际上是极其危险的。正如戴维·毕瑟姆所批评的那样,“韦伯对民主的这一描述的特征在于他忽视了民主的价值,更别提把它们看做是值得奋斗的目标了”。[注][英]戴维·毕瑟姆:《马克斯·韦伯与现代政治理论》,徐鸿宾等译,张继亮校,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版,第117页。毕瑟姆此处的批评,实际上在暗含:韦伯持民主工具论的立场,它可以服务于任何实质目的。而蒙森更是批评得露骨,“令人吃惊的是,他从未更进一步研究这一问题,即伟大的煽动家——像他主张得那样——成为直选—卡里斯玛领袖是否会导致政治生活主观化和情绪化,并最终导致卡里斯玛独裁统治。”[注][德]沃尔夫冈·J.蒙森:《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阎克文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399~400页。因此,可以说,韦伯的“领袖民主制”的宪法设计,固然意欲在大众民主的条件下选出具有超凡能力的卡里斯玛式政治领袖,为民族政治开辟道路,但同时也意在确立一种政治教育机制,以培养民众的政治成熟,从而将“领袖”具备的智慧与“自由”分享给被“政治化”的新式公民。然而与此同时,这也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暗含了对普通人的自由的“漠视”。[注]参见赖骏楠:“马克斯·韦伯‘领袖民主制’宪法设计的思想根源”,载《人大法律评论》2016年(第1辑)第179页。杨勇在其硕士论文中持相反观点认为,韦伯呼唤出来的这个具有凯撒制特征的支配者,并不必然是一个独裁者,因为他同时还要受到宪政框架的约束,韦伯并没有赋予支配者以绝对的政治决断权。杨勇的分析不乏灼见,而且也是近年来韦伯政治思想研究的佳作。参见杨勇:“独裁者与煽动家——对韦伯‘民选总统’的两种解读”,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第49~53页。
无论是官僚化的不可避免的推进,还是大众民主的日益崛起,现代政治的这两种特征,都将韦伯的政治思考与政治行动导向了领袖民主制的宪法道路。而从深层次的正当性支配的类型来看,官僚化以及大众民主带来的议会化其实都是形式合理性或法制型支配的表现。韦伯认为,“今天最常见的正当性形式就是对合法性的信仰,以及服从形式上正确并按照惯常方式制定的法规。”[注][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版,阎克文译,第128页。由此可见,韦伯确信形式合法性是现代政治的正当性支配的主导类型。但是,这种对于形式合法性的信仰,在卡尔·施密特看来,并不足以构成现代政治支配的正当性的有效基础。但卡尔·施密特无疑在韦伯开创的道路上走得太远,他直接提出了直选正当性与议会合法性之间的冲突理论。[注]参见[德]卡尔·施密特:《合法性与正当性》,冯克利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95~127页。相反,韦伯本人则更加“中庸”,他只是认为,法制型支配的存在,要依赖于若干混合前提。传统要素、卡里斯玛要素以及合法性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将会破坏正当性信仰。[注]参见[德]沃尔夫冈·J.蒙森:《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阎克文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397页。申言之,领袖民主制所代表的价值偏好的卡里斯玛正当性,与议会民主所代表的价值中立功能主义的形式合法性的相互结合,使得民选领袖一旦在形式上获得大众信任,便可以在合法性信仰基础上扩展其正当性。[注]参见[德]沃尔夫冈·J.蒙森:《马克思·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阎克文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397页。因此,韦伯试图在形式合法性与卡里斯玛的价值正当性之间寻求一种可能的有机结合。而这种结合的努力,恰恰反映出韦伯形式主义的宪法观的正当性的内在局限,同时亦反映出现代社会背景下普遍理性化与个体自由之间的悖论。
二、“领袖民主制”宪法设计的价值立场
(一)两种宪法面向:消极宪法与积极宪法
如果说从现代政治的“官僚制支配”与“大众民主”这两大特征入手,可以认为韦伯的“领袖民主制”宪法设计反映出韦伯抱持一种价值中立的形式主义宪法观的话,那么恰恰从这个前提出发,对韦伯政治思想谱系中的诸价值立场之含混与紧张便不难理解了。因为,正是形式主义的宪法观反映出,韦伯的“宪法价值论”命题乃是一种价值中立的形式合理性宪法;这种宪法价值之空洞,为诸种相互牴牾乃至冲突的实质价值之竞争提供了“可趁之机”。实际上,韦伯的宪法观不仅体现了价值中立的形式主义立场,若从比较宪法学的一般理论出发,亦包含着“消极宪法”与“积极宪法”之观念混合。[注]“消极宪法”是指近代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的宪法,也即近代宪法,其背后的理据乃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视权力为“必要的恶”,主张有限政府,保障公民消极自由,特别是私有财产权与人身自由。对“近代宪法”功能的中文研究,可参见许兵:“试论近代宪法的基本功能”,载《法律文化研究》2008年第四辑第291~299页。“积极宪法”,是指二十世纪以来的宪法类型,也即现代宪法,其背后的理据在于修正后的自由主义,保障自由的同时兼顾平等,可谓“自由社会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主张国家应积极有为,保障公民社会权利。以魏玛宪法与1918年苏俄宪法为代表。此外,对近代宪法的历史类型的简要评介,可参见[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吕昶、渠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另参见陆宇峰:“‘自创生’系统论宪法学的新进展——评托伊布纳《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载《社会科学研究》2017年第3期第188~190页。这其实反映出韦伯宪法思想中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积极与消极、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内在张力。
从其“消极宪法”的面向来看,韦伯多项宪法改革主张均表明其承认古典自由主义的权力制衡原则。譬如,韦伯在《帝国的总统》一文中主张帝国总统应当拥有中止否决权,延宕议会通过的立法草案的生效,[注]“中止否决权”是与“绝对否决权”相对的概念,它可以推迟执行一项决策,但如果同一项决策以不变的形式第二次提出,就不能再次适用这个否决权。参见[德]马克思·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245页。类似的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制衡,还表现在议会的质询权与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力设计上。参见[德]马克思·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145~158页。其实韦伯还同时主张行政权内部的平衡,即总统与首相之间的权力平衡,如总统有权任免首相与各部部长。参见《魏玛宪法》第53条。此外,对韦伯基于自由主义立场阐述分权制衡原理的细致研究,参见季卫东:“韦伯的宪法设计与国家监督体制——蒙森《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阅读笔记”,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第145~150页;对于帝国总统作为消极性的权力制衡机制,从而避免出现“议会绝对主义”的分析,可参见杨尚儒:“另一种韦伯故事:政治参与方能造就政治成熟”,载《思想》第32期第342~348页。这无疑反映了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制衡原则,从而保障公民的消极自由。再如在《法律社会学》中,韦伯也继承了大陆法系公私法划分的历史传统,将公法定义为“约制国家机构相关行动的总体规范”,并认为这是国家权力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因而需要在公法领域通过划分权力而制衡不同权力。[注]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3页。上述主张均体现出韦伯政治思想中古典自由主义的价值立场。而韦伯宪法观的“积极宪法”面向则主张,国家应对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施加更多的关照,在保证公民消极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其实质的社会平等。但他同时把赋予无产阶级以平等的政治权利与制定相应的社会福利政策作为整合国内政治力量,并借助民选领袖的超凡魅力进行统治,进而追求民族政治乃至世界政治的手段。[注]尽管这样表述,和蒙森解读韦伯的问题很相似,过度突出了韦伯的“民族主义”的政治立场,但在大致方向上是成立的。具体而言,对主张赋予无产阶级普遍选举权的方面,韦伯直言,“平等选举权是民族政治的需要,不是政党政治的需要”。参见[德]马克思·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对无产阶级采取社会福利政策的方面,可参见[德]沃尔夫冈·J.蒙森:《马克思·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阎克文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90页。另外,从国内层面分析民族主义与无产阶级之间的关系,可参见[英]戴维·毕瑟姆:《马克斯·韦伯与现代政治理论》,徐鸿宾等译,张继亮校,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版,第155~159页。
由此可见,韦伯的形式主义宪法观其实是一种“新旧宪法观念的混合”。其包含着传统古典宪政模式下“消极宪法”的面向,侧重以权力与权力的平衡来保障公民的消极自由。同时又具有现代宪政模式下“积极宪法”的面向,主张以权力促平等,以此来保障公民的积极权利。只不过韦伯在“积极宪法”的观念之上,又夹带了自己民族理想的一点“私货”而已。因此,可以认为,韦伯的“领袖民主制”的宪法设计以及其代表的形式主义的宪法观其实正是他回应宪法观念变迁乃至社会变迁的方式,其两种宪法面向混合的宪法观实际上准确地反映了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捩,更揭示出现代宪法充满着程序与实体(亦即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不可调和的张力。[注]斯蒂芬·菲尔德曼(Stephen M.Feldman)教授认为,韦伯的法律理论从根本上并不自相矛盾,而只是探究了西方社会自身(包括其法律体系)内部所固含的不一致。并且,韦伯的洞见可以运用到现代宪法学之中,以此来观察宪法的形式合理性趋向与社会少数派的实质价值之间的矛盾。参见[美]斯蒂芬·菲尔德曼:“对马克思·韦伯法律理论的阐释:形而上学、经济学以及宪法的铁笼”,王小钢、王雪麟译,载《法制现代化研究》(2015年卷),第287~321页。
(二)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之争的迷思
韦伯宪法观的两种宪法面向不仅反映了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捩,若追溯其背后的政治思想史根源,其实还体现了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这两种政治价值相互纠缠的迷思。这也正是后世解读韦伯政治思想的难点与分歧点。韦伯一方面对自由主义民主做出了深刻的反思,并对此提出了“领袖民主制”的宪法改革方案,希冀一方面为战后德国争取大国地位、参与世界政治提供强有力的领导力量,另一方面以民选领袖的卡里斯玛的革命正当性重塑传统的代议制的形式合法性,从而为现代政治运作提供充分的正当性基础。这实际上体现出韦伯政治思想中浓厚的民族主义色彩。[注]韦伯1895年于弗莱堡大学发表的就职演讲“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常被学界视为其民族主义者面向的证据。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甘阳译、文一郡,载甘阳编选:《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版,第75~108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韦伯彻底放弃了其自由主义的政治立场。“领袖民主制”的宪法设计一方面可以驾驭和制衡官僚系统,进而带领人民逃出“铁笼”困境。另一方面,亦可以通过领袖的政治教育机制保障个体自由。尽管后者只在一种极其微弱的意义上体现。[注]赖骏楠认为韦伯对待领袖与个体自由的关系采取了一种极其暧昧的态度。但至少蕴含有某种领袖解救个体自由的意味。参见赖骏楠:“马克斯·韦伯‘领袖民主制’宪法设计的思想根源”,载《人大法律评论》2016年(第1辑),第178~179页。并且,韦伯之所以主张拥有高度权力意志的民选领袖作为德国国家元首,虽然看似仅仅是追求民族政治的理想,其实仍是在力图保留最后一点自由的“残余”。因为,在发达资本主义阶段,经济系统的官僚化与政治化,个人自由的幸存必须诉诸动态的资本主义竞争秩序,这就要求扩张未饱和的市场与殖民地提供足够的活动空间,而同时,民选领袖的作用则可以主宰民族政治,开辟经济活动空间,从而以一种间接的方式保障个体自由。[注]参见[德]沃尔夫冈·J.蒙森:《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阎克文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84~86页。蒙森此处的解读实际上采取了一种“普遍历史的视角”,这也解释了他将韦伯称为“绝望的自由主义者(liberal in despair)”的原因。但在这个意义上,蒙森的解读比较符合韦伯本人的用意。此外,韦伯早年分析1905年俄国革命的文章,其核心关怀便是希冀在一个不同于西欧的领土广袤、资本主义发展还不充分的后发国家,探求那些自由民主的历史条件理论。这样的学术关怀其实也与其对德国自由民主问题的关怀相一致。参见马克斯·韦伯:“论俄国的立宪民主形势”,载[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政治著作选》,拉斯曼、斯佩尔编,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第24~61页。
因此,自由主义既可以在韦伯的政治思想与政治行动中找寻到“落脚之处”,民族主义同样也可以在其宪法设计中确立自身的“一亩三分地”。两种政治价值既相互斗争,又似乎相互和解,悖论式地同时存在于韦伯“领袖民主制”的宪法设计之中。[注]蒙森认为韦伯“始终囿于民族自由党的传统,认为只有与伟大的民族并驾齐驱,自由主义的胜利才是可能的。”因此,蒙森批评韦伯“从未严肃质疑过民族原则优先于自由主义观念可能产生的问题”。蒙森的批评固佳,但本身也存在一定问题。相反,笔者认为可以把韦伯在其宪法设计中所体现的民选领袖的民族主义趋向,视之为一种“引狼入室”式的保留自由的尝试,尽管可能稍欠贴切。参见[德]沃尔夫冈·J.蒙森:《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阎克文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91页。这既是韦伯宪法思想以及政治思想中的含混之处,同时亦是韦伯所处的古典自由主义衰落与民族主义兴盛的时代所赋予他的根本局限性所致。因此,韦伯宪法设计中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之争的迷思其实并非韦伯本人“有意所为”,恐怕是韦伯本人的资产阶级的社会身份以及其所处的变迁时代环境促使他有意无意选择了这一悖论性的观察宪法的视角。[注]德国社会学家卡尔·曼海姆(Karl Mannheim)正式开创了知识社会学的流派。其主张从各种社会存在或超理论性因素解释个体思想过程的形成。而且诸社会过程(包括观察者的社会地位)会在不同程度上嵌入观察者的理论观察视角,从而影响其理论的表现形式及其客观有效性。See Karl Mannheim,Ideology and Utopia: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Harcourt, Brace&CO., 1954, pp. 239-257;[德]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李步楼等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312~332页。联系韦伯的贵族式的家庭背景以及青年时期所受到的家庭教育,这种解释也可以成立。参见[德]沃尔夫冈·J.蒙森:《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1890-1920》,阎克文译,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版,第1~21页。
余 论
时至今日,1919年魏玛宪法早已历经百年,1918年德国革命也已灰飞烟灭,但韦伯寄托在其中的担忧与告诫却从未过时。韦伯毕生的学术追求与政治追求都是在追求一种自由主义,其核心的问题关怀也是在反思与修正自由主义民主的弊病。尽管这种自由主义时不时地由于特定局势偏向民族主义乃至帝国主义,并带有一种“绝望的意味”,但其自由主义的思想底色却是不容置疑的。“领袖民主制”的宪法设计恰好突出反映了其政治思想中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之争的迷思,这种迷思实际上正是形式主义宪法观所蕴含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张力的体现。并且,这种迷思进一步滑向帝国主义或独裁政治的可能性不可谓不小。施密特对“领袖民主制”激进主义的政治解读便是很好的例证。[注]施密特从韦伯那里继承了民选领袖的概念,并激进化地开创了一种政治宪法学的进路,主张一种区分敌友的决断主义的政治宪法观,区别于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基础上的形式主义的宪法观。参见[德]卡尔·施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事实上,韦伯的形式主义的宪法观来源于其对现代政治所具有的官僚制与大众民主这一二重背景的观察,并进一步揭示出韦伯更为抽象的普遍理性化的历史进程的总体视角。但韦伯并未如先知一般直接指出德意志民族前进的方向,他拒绝为当代宪法学提供革命性或乌托邦式的替代方案。与之相反,他只是提供了一个绝望的视角。[注]参见[美]斯蒂芬·菲尔德曼:“对马克思·韦伯法律理论的阐释:形而上学、经济学以及宪法的铁笼”,王小钢、王雪麟译,载《法制现代化研究》(2015年卷),第288页。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韦伯的“领袖民主制”的宪法设计乃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无论如何,百年后的我们,在目睹了韦伯身后德国法西斯的独裁与“二战”的血腥之后,必须认真反思其“领袖民主制”所蕴含的反自由的威胁与形式主义宪法观的正当性的内在局限,否则我们仍将重蹈那一段覆辙!这一后见之明必须得到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