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思考
2019-02-25吕庆禹
吕庆禹
(宣威市乐丰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云南 宣威 655423)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农业部《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宣威县级兽医主管部门于2013年3月发布《宣威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实施乡村兽医登记的通知》,对全市乡村兽医实施了首轮登记,共受理了全市28个乡(镇、街道)356个村(居)委会896人的申请。通过审查和培训,认定乡村兽医896人,核发《乡村兽医登记证》896本,并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汇总报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深入调查宣威市乡村兽医管理现状,客观分析存在问题,并就乡村兽医规范化管理提出粗浅意见,供同行参考。
1 宣威市畜牧业概况
宣威市地处云南省东北部,总面积六千多平方公里。全市辖28个乡(镇、街道)356个村(居)委会,总人口近160万人。宣威市是云南最大的生猪生产基地和全国生猪调出大县,被农业部规划为全国生猪优势生产区。据统计,2017年全市出栏肉猪396.5万头、出栏肉牛12.1万头、出栏肉羊32.4万只、出栏肉禽430.5万羽,肉类总产51.97万t,实现畜牧业产值56.8亿元。畜牧业已成为宣威市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2 乡村兽医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2.1 乡村兽医队伍“一高两低”现象突出
宣威市乡村兽医队伍呈现“一高两低”(年龄偏大兽医比例偏高、文化程度偏低和职业化程度偏低)的现象。目前,宣威市持证的乡村兽医共有896人,其中年龄为30岁以下21人、31~49岁165人、50岁以上710人,年龄偏大兽医比例偏高;学历为高中(含中专)以下854人、专科32人、本科10人,文化程度偏低;85%的乡村兽医是依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条件而登记,没有经兽医基础知识和职业技能的系统培训,仅限于免疫注射和医治简单的动物疾病,且多数属于兼职,以兽医职业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不多,职业化程度偏低。
“一高两低”现象的产生原因,一是多数年龄偏大的兽医由于缺乏新知识和其他新技能,至今仍将兽医诊疗作为”养家糊口”的生存手段。二是宣威市乡村兽医管理工作进展缓慢,还没有将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真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和市场化管理轨道。三是到目前为止,基层兽医诊疗服务还是一个比较脆弱的行业,乡村兽医获得服务报酬的形式单一,收入不高。四是现在大部分年轻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觉得在基层从事兽医工作待遇低,甚至认为社会地位不高,不愿从事乡村兽医职业。五是全市乡村兽医缺乏行业协会的组织、引领和规范,加之政府和市场还没有为不享受公共财政资源的乡村兽医创造出一个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导致乡村兽医职业化程度较低。
2.2 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规范
据调查,宣威市乡村兽医开展的动物诊疗活动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现象:有的乡村兽医缺乏基本的兽医常识,对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动物疫病时,依然当普通动物疾病进行治疗;有的乡村兽医治病不讲疗程,乱用药,治病“凭经验”和“碰运气”,没有规范使用兽药,也没有如实记录用药情况;有的乡村兽医将使用过的兽医器械和医疗废弃物随意丢弃在路边或者田间地头,极易引起动物疫病传播和危害人体健康。此外,全市896名乡村兽医有495名被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择优聘为村级动物防疫员,地方财政给予了每人每月300元的补贴,其余401名乡村兽医并未享受地方财政补贴,发生动物疫情时只有村级动物防疫员积极参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等工作。
究其原因,一是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普法和培训力度不够、频次较少。二是大部分乡村兽医学法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和守法意识不高。三是多数乡村兽医年龄偏大,不善于学习,缺乏新的兽医知识和技能,日常的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仅靠旧经验、旧知识,纯属“吃老本”。四是极少数乡村兽医误认为持有《乡村兽医登记证》有可能在今后获得政府有关政策性的补助,形成“空持证、干空活”的怪象。
2.3 兽医主管部门管理工作滞后
宣威市尽管已开展了全市的乡村兽医登记工作,但全市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一是乡村兽医登记管理工作启动迟缓。二是至今没有制定出本行政区域的乡村兽医培训计划。三是没有对乡村兽医登记证在五年有效期届满时的续延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四是部分乡村兽医已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两年但仍没有收回和注销其《乡村兽医登记证》。这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息息相关。
2.4 监督执法工作不到位
据调查,部分乡村兽医存在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等违规违法行为,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既没有组织开展过有关专项监督执法行动,也没有对乡村兽医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说明监督执法工作不到位。究其原因主要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乡村兽医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监督执法出现了空白地带。
3 建议
不可否认,宣威市乡村兽医队伍在解决广大畜禽散养户和部分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疫病防治方面,以及保护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促进地方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随着现代畜牧业规模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全市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只有不断与时俱进,才能在新时代更好地服务于畜牧业的发展。
3.1 强化普法和培训
加强普法和培训工作,有利于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有利于乡村兽医树立学法、知法和守法意识,推动乡村兽医管理工作法制化进程。为此,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和农业部《农业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普法和培训工作责任制,抓紧制定出全市乡村兽医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大普法和培训经费投入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和“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基本原则,进一步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普法和培训工作力度。应充分利用行政许可过程和行政处罚过程向管理相对人开展普法,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过程向管理相对人开展普法和培训;建立健全乡村兽医培训体系,保证乡村兽医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促进高水平的兽医人员向乡村流动、向规模养殖场集聚,逐步提高基层动物防疫综合能力。
3.2 加强乡村兽医管理
乡村兽医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实施的重要力量。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可以把动物防疫网络延伸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意识强化到基层,可以把动物防疫技术传授到基层,有利于重大动物疫情的早发现,有利于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为此,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认真抓实各项乡村兽医管理工作。
3.2.1严格乡村兽医登记条件
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不断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有利于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为此,县级兽医主管部门一是要对全市2013年已登记的896名乡村兽医,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安排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负责全面清理,对违规的乡村兽医要收回其《乡村兽医登记证》后报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注销。二是要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少数难以胜任兽医工作或者不愿继续从事兽医职业的持证乡村兽医,要清退并回收和注销其《乡村兽医登记证》。三是要结合兽医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需要,依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今后实施乡村兽医登记时,可适当提高准入标准,鼓励取得中专以上兽医专业学历和取得中级以上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年轻人申请乡村兽医登记,逐步提升乡村兽医队伍年轻化和专业化水平。四是要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乡村兽医培训计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
3.2.2严格乡村兽医的从业管理
严格乡村兽医的从业管理,有利于基层兽医行业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因此,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乡村兽医的从业管理。一是要明确其从业范围和从业条件: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二是要严格要求乡村兽医依法使用兽药,认真遵守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妥善处理诊疗垃圾;杜绝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发生。
3.2.3明确乡村兽医的法律义务
明确乡村兽医的法律义务,是乡村兽医树立知法守法意识和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既有利于重大动物疫情的早发现,也有利于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乡村兽医承担的法律义务均有明确规定:乡村兽医承担着依法履行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和参与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义务。
3.2.4提升乡村兽医职业化程度
提升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乡村兽医职业化程度,不断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这是深化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兽医服务供给方式的着力点,有利于提高基层兽医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养殖业转型升级对专业化、组织化和市场化兽医服务的迫切需求。为此,一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性兽医服务和以市场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服务相结合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把经营性兽医业务推向市场,激活市场要素,为不享受公共财政资源的乡村兽医创造出一个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二是成立县级兽医协会和乡(镇)级兽医协会分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自律、指导、服务和维权等作用,团结和组织乡村兽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动物诊疗行为。三是鼓励乡村兽医在开展动物诊疗服务的同时,创办动物防疫合作组织或兽医技术服务公司,通过兽医托管、签约服务或者竞争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提供优质的动物诊疗和免疫注射等经营性服务、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协助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有偿服务等。
3.3 强化监督执法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是政府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兽医工作发展的基本方向和重要任务,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职责。为此,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是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学习,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行风和作风建设,全面推行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规范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查办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执法理念,认真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二是要采取“双随机”和“飞行检查”等方式,通过开展乡村兽医专项整治行动和监督执法活动,依法对少数乡村兽医的“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等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