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维摩乡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9-02-25李敏蒋天朝
李敏,蒋天朝
(1.砚山县维摩乡畜牧兽医工作站,云南 砚山 663100; 2.西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西畴 663500)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加大对畜牧业生产的投入力度,畜牧业发展较快。新形势下,为满足人们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不同需求,动物及动物产品跨区间运输频率不断增加,动物疫病流行和传播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畜产品的安全性受到影响。因此,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就需要基层检疫人员工作严谨,从而严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饲养、生产地前,养殖户向当地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由动物检疫员到现场检疫后按规定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地检疫能及时发现动物疫病,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为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食品安全保驾护航。结合维摩乡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情况,分析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维摩乡畜牧业生产情况
维摩乡地处云南省滇东南高原地带,隶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西北与丘北县树皮乡接壤,东北与丘北县天星乡接壤。维摩乡2018年第二季度大牲畜存栏19993头(其中牛存栏19536头)、生猪存栏43664头、羊存栏11944只、家禽存栏148865羽;大牲畜出栏4254头、生猪出栏20546头、羊出栏11944只、家禽出栏65543羽。有规模养殖户40户,其中规模养猪户11户,存栏5260头,规模养牛户3户,存栏367头,规模养羊户26户,存栏3410只。2018年1—5月,维摩乡共开展动物产地检疫14449头,其中检疫猪14446头、牛3头,出证率达100%。
2 维摩乡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现状
2.1 人员情况
全站有5名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1名管理人员, 8名村级防疫员。
2.2 机构情况
维摩乡畜牧兽医站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接受县农科部门和乡政府双重领导。县农科部门重点负责业务管理,乡政府主要负责行政、财务、人事管理工作。
2.3 工作模式
接到畜主检疫申报后,对出栏的畜禽实施现场检疫,按照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查看免疫记录,核对出栏数后,填写产地检疫工作记录,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畜主将畜禽运输到达目的地后,由当地检疫人员查物验证进行核对。
2.4 工作经费到位情况
无动物产地检疫专用经费。
2.5 设施设备及办公场所情况
全乡设1个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设有检验检疫办公室,配备检验检疫专用出证打印机、电脑设备1套,出证票据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
3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取得的成效
(1)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截至目前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2)执法水平、出证效率提高。
(3)生猪规模养殖户申报检疫积极性增强。
(4)证章标志管理进一步规范。
4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
4.1 部分动物来源广,大牲畜交易市场处在无执法人员监管的状态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丘北县天星乡、树皮乡及当地的生猪都调运到维摩乡大牲畜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有着砚山县最大的生猪交易量(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有53000多头生猪上市交易),通过调查,大部分从丘北县天星乡、树皮乡调运来的生猪都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且无执法人员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而本地商贩购买生猪后,要求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给检疫人员带来巨大压力。
4.2 部分养殖户认识不足,存在不主动申报检疫的现象
多数养殖户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意识淡薄,未理解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加之报检制度宣传不到位,一些活畜经营户错误宣传等,出现了部分农户不配合产地检疫工作、不报检等情况。同时,由于产地检疫涉及面较广,养殖户畜禽出栏时间不一,自行出售畜禽,不进行检疫申报,想方设法逃避检疫,严重影响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4.3 动物产地检疫人员不足,工作量大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量大、难度大,检疫员不但要开展屠宰检疫,还要深入基层进行产地检疫,且普遍存在出栏动物的畜主不主动报检,甚至有意逃避检疫的现象,因此,加大了检疫难度。同时,基层检疫人员较少,仅有的几个人要开展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养殖技术指导、科技推广、动物疫病防治等多项工作,致使检疫工作开展中时有问题发生。
5 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对策
5.1 职能部门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派驻执法人员,在维摩乡大牲畜交易日进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产地检疫查物验证准入制度,严厉查处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无免疫标识的或耳标号与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不相符等来源不明的牲畜,一律不准上市交易,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5.2 联合执法形成常态化
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对无理取闹、甚至妨碍公务的不法商贩进行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确保检疫人员的人身安全。各执法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贩卖畜禽免疫标识、经营户自行加挂标识及对未经强制免疫的牲畜加挂免疫标识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及打击。
5.3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大对逃避检疫、私自调运畜禽、收购、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对无《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免疫标识的畜禽严禁屠宰、交易,对有免疫标识、无产地检疫证明的应补检后入场;对未经免疫的,要进行免疫补针;尤其要加强定点屠宰场宰前查处力度,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检疫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责任心,为检疫执法树立良好形象。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检疫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强化谁检疫谁负责,将责任落实到每个检疫员身上,做好畜禽饲养、防疫、运输、屠宰、经营、加工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完善各项监管机制。
5.4 增加人员配置,提升检疫人员专业素质
县人事部门通过公开招聘兽医专业大学生,充实基层队伍。并对检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了解并熟悉相关动物防疫、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掌握检疫操作技术和工作流程。主管部门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检疫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组建一支勤勉务实、高效实干、作风正派、业务精良的检疫执法队伍,确保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5.5 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财政应加大对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经费的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以乡(镇)为重点,规范建立畜禽定点屠宰场,添置多种先进的检疫、检测设备,改进检疫、检测手段,提高检疫质量。地方财政提高对动物疫情扑灭和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经费标准,确保动物死亡补助经费能及时兑现到养殖户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养殖户的损失,使得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真正步入良性轨道。
按照检疫工作面向基层转移的总体要求,重点强化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的支持,逐步落实定点屠宰场(点)的规范建设。加强领导,提高执法案件处理水平,对一些典型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从严、从重处理,扩大影响,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从而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达到更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