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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残疾人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解读

2019-02-25

人民之声 2019年1期
关键词:残疾残疾人办法

王 戈

2018年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了全面修订,并于去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修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弱有所扶”的新论断、新要求,及时衔接了国家和我省在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出台的一系列新法规、新政策,直面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存在的新困难、新问题,为推动我省残疾人保障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更好的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新时代亟需新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于1994年通过,2010年第一次修订,修订至今已逾8年。办法经过实践检验,被证明是非常必要和基本可行的。但是,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适应这一变化,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残疾人保障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办法中不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一些内容亟待修订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要求,广东要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发展残疾人事业,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残疾人,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确保广东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国家在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法规、新政策,我省也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制规范,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自2010年办法修订以来,我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比如,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有待提高,残疾人就业还不够充分,收入偏低;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还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残疾预防制度有待完善,康复服务水平不高,残疾人教育有待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使用及管理情况不理想;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还面临不少障碍,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有待加强等。重新修订办法,有利于更好地推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在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新亮点凸显新担当

此次修订,对原办法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对原条文进行了梳理整合,从原办法74条修订增加到82条,涉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体现了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亮点,凸显了新时代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新责任新担当。主要修改了十个方面的内容:

强化各方责任。为压实政府责任,第三条增加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责任,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人工作,有利于残疾人保障工作在基层的开展和落实。在家庭义务方面,第九条明确规定了“残疾人的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监护人必须依法履行对残疾人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帮助残疾人实现医疗救治、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办法鼓励社会参与,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志愿助残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扶贫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学、出行帮助等服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残疾人事业公益宣传,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规范残疾评定。残疾评定结论是核发残疾人证的重要依据,事关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相关规定,第八条作了相应修改,对残疾评定的机构作出了调整,规定“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也作出了明确,并进一步细化了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鼓励自我发展。为进一步激发残疾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建功立业,第十一条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引导广大残疾人敢于直面新时代的责任担当,坚韧不拔、顽强拼搏,更加坚强地实现人生理想。

重视残疾预防。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办法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预防和康复”,增加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实行残疾报告和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推进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和产前筛查等规定,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的责任,完善了残疾预防的法律规定,为推进落实残疾预防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加强康复服务。办法坚持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重点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康复服务能力,落实政府保障责任,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如第十八条增加了按规定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范围,第十九条增加规定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肢体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困难精神残疾人因治疗精神病服药住院、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第二十条增加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提高康复救助标准,进一步健全了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强化了服务能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保障特殊教育。推进特殊教育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参照我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要求,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地级以上市、县(市)和常住人口在三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设立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教学校和常住人口在三十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教班都作出规定;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促进劳动就业。促进城乡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是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关键举措。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第三十二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计算方式作出了修改。同时,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税务、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依法推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完善社会保障。做好基本民生保障,是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必要基础。为完善残疾人低保和特困救助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残疾人可以按照社会保障有关规定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重度残疾人可以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并细化了第三款关于特困人员供养内容。为加强政府兜底保障责任,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还分别从残疾人残疾社会保险补助和优惠、残疾人医疗救助,残疾人机构托养和居家安养,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等八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细化的规定,强化各项保障制度在对象范围、保障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

推进无障碍建设。依法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义务,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大村庄无障碍建设力度,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村庄整治、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专项工作,同步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为创造残疾人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第六十四条专门规定了大型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或者竣工验收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为解决特殊人群的“数字鸿沟”问题,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和社会公共服务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方便视力障碍者获取信息,充分鼓励残疾人突破精神限制,追求平等尊严和幸福的权利,真正推动无障碍环境从无到有,从有到好。

明确法律责任。法之公义,民之权益。为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八章“法律责任”增加了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或者未按规定对通道进行无障碍改造、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停车位的法律责任,促使残疾人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监护人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进一步强调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标准和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产生强大的警示和约束作用,确保办法落地生根发挥作用,切实推动残疾人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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