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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民事立法变迁考

2019-02-22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11期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民事

王 勇 旗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新中国成立70年,梳理新中国民事立法(1)本文限于篇幅,在民商合一的前提下,仅针对民法领域立法进行梳理。,总结民事立法历程,展望新中国民事法律前景,颇具理论和现实意义。

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国民政府时期的“六法全书”,法治全面重建,时至今日,初具较为完备的民事法律体系,应值肯定。笔者从立法视角衡酌新中国民事立法经验、教训,发现并萃取新中国民事立法可滋借鉴之处,并提出浅见,为中国民法典编纂建言献策,合理展望中国民事法律美好前景。

一、1949—1977年计划经济时期民事立法的曲折之路

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旨在“摧毁封建或者半封建民事法律制度的同时,建立符合新民主主义要求的民事法律制度”[1]62。20世纪50年代,立法模式全面效仿苏联,并大量移植其法律规范,所涉不止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旨在描绘新中国法律蓝图。20世纪60年代,中苏关系破裂,力求摆脱苏联立法窠臼,囿于国家施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人治”抑或“法治”思想各持一端,在以“政治中心化”[2]457为主的特殊时期,民事立法空间甚滋疑义,被边缘化亦在情理之中。诚然,此阶段法治建设步履艰难,但民事立法开启了有益探索。

(一)20世纪50年代的立法尝试

20世纪50年代伊始,政治运动频发,“大公无私”盛行,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导致全社会权利意识的丧失”[3]。

1950年颁布《婚姻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民事立法,亦符合当时国情(2)据最高人民法院1949年报告,个别地区如山西、河北等地存在男人虐待妇女致使其死亡或者被逼自杀的事件,国家对此十分关注,《婚姻法》的出台有效地遏制了此类行为发生,为广大妇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毛泽东同志给予高度评价:“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婚姻关系脱离民法,开创民事立法先河,对引领社会变革意义深远,之后民事立法春潮涌动。1954年至1958年,新中国迎来第一次民事立法高潮[4]。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专家学者起草民法。1956年12月,完成民法第一个草案,“草案”分为总则编、所有权编、债编通则、债编各具体合同、继承编等。本次立法无论立法技术抑或指导思想概以《苏俄民法典》为蓝本,唯须肯定的是,从民法体例及框架结构分析,本次立法应值赞同。肇因“整风运动”“反右”斗争等政治影响在此暂且不论,立法困难度“犹如将水母钉在墙壁上”,立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受到抑制,第一部民法草案被迫中止。

(二)20世纪60—70年代的立法探索

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民事立法尝试以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为代表。其后,三年自然灾害(1959—1961)及“大跃进”“浮夸风”等政治运动,国民经济陷入困境。在此背景下,毛泽东提出,“不仅刑法要制定,民法也需要制定”[5]3,审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推动第二次民法起草(3)本次参与起草的成员包括:孙亚明、金平、江平、魏振瀛等。,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6]。检视当时国内外立法背景:其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民事法律生存空间存疑;其二,国内政治稳定性问题;其三,中苏关系破裂,力图摆脱苏联模式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民事立法影响等。国家立法机关“另起炉灶”重新编制立法体例(4)本次“试拟稿”共24章262条分为: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并未包括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依本文之见,此次《民法草案》(试拟稿)初具民法典雏形。众所周知,其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四清”运动(5)“四清”运动是指1963年至1966年期间,运动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农村中“清工分,清账目,清仓库和清财物”,第二阶段在城乡为“清思想,清政治,清组织和清经济”。反应在民法起草工作上就是“积极起草,一条不用”。)的兴起,“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最终草案未经正式讨论,被再次搁置。

(三)小结

20世纪50年代第一次民法草案尝试,其立法体例和基本内容是以1922年《苏俄民法典》为蓝本,堪称“中国版的苏俄民法”。值得肯定的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民法学者于本次立法中所倾注的努力和热情,开启了新中国民事立法先河。20世纪60年代,国民经济凋敝、中苏关系破裂,中国尚未同西方国家建交。囿于历史的局限,第二次民法草案未达民事立法初衷。

两次有益的立法尝试告诉我们:第一,稳定的政治局势是民事立法得以顺利开展的保障。第二,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是民事法律得以生存的土壤。“任何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均深植于其所依存之现实土壤”[7],被恩格斯盛赞有加的《法国民法典》,正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所孕育。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尚无民事立法必要,亦没有民法适用空间。第三,大体量的专家学者是民事立法的智能支持。1804年《法国民法典》系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结晶,在民法法系演变和发展过程中可谓“丰碑性巨著,它既是近代法典化的开端和起点,也是近现代人类社会制度创新的光辉典范”[8],起草人大都出身法律世家,理论功底渊博(6)特隆歇的父亲是巴黎最高法院的检察官,波塔利斯的父亲是教会法教授,普雷亚梅纽的父亲是巴黎最高法院的律师,马勒维尔虽然不是出身于法律世家,但其家庭与当时重要的法律家交往密切。;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11位起草专家堪称法学巨擘(7)比如:温德沙伊德(提出有名的“请求权”的概念)、法学博士帕佩等。;《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亦离不开董康、江庸、余启昌、王宠惠、李宜琛、史尚宽(8)董康:修订法律馆编修,是沈家本的得力助手;江庸:近代法学家;余启智: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参加民国民法总则的起草工作;王宠惠:近现代中国法学的奠基者之一;李宜琛: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曾任广西大学、中央干校教授,1944年后曾兼任朝阳大学教授,著有《日耳曼法概说》,编著《民法要论总则》《民法总则》《现行物权法论》《现行亲属法论》《现行继承法论》等;史尚宽:中山大学教授、中央大学教授、政治大学教授,曾参加民法起草工作,先后出版民法专著14种、论文数百篇。等名家支持。第四,借鉴和本土化的结合。借鉴和本土化在法律移植中需兼收并蓄,所关至巨[4],不能脱离本土国情而一味借鉴西方,或“水土不服”,反之亦然。20世纪50年代民事立法以苏俄模式为窠臼,脱离中国实际,效果亦难谓洽。

建国初期,民事立法接连受挫,在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生活,不存在民事法律适用空间,但民事立法的脚步并未停歇。诚如徐国栋所言,“成文法是法治的象征和运作的前提条件,一个国家的成文法程度是衡量其法治水平或权力控制水平的重要尺度”[9]30。

二、1978—201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事立法一片繁荣

著名学者焦易堂给日本学者冈村司《民法和社会主义》序中所述:“民法者,保护私人之权利,以维持社会之秩序者也。社会主义者,研究祛除社会不平等现象,以谋所以改善社会者也。其方法虽异,其目的则一。故研讨社会主义者,不可不顾及民法,以为改善社会之工具。而草拟民法者,尤不可不详考社会主义,以为立法之根据。”[10]序言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在政治上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民事立法提供政治支持;在思想上纠正“左”的错误,为民事立法提供思想保障;在经济上回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民事立法提供经济土壤。“在此背景下,我国民事立法得以恢复与发展”[3]。

(一)20世纪80年代的民事立法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场经济逐步确立,商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们亟待法治建设以维护业已取得的经济成就,民事立法重归视野。

1.第三次民事立法工作

为回应社会发展所需,民事立法步伐提速,国家成立法制委员会并邀请法院及高校专家学者成立民法起草小组(9)参见易清《新中国民法法典化历程考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页。本次参与起草人员有:孙亚明、金平、江平、魏振瀛、余能斌、林诚毅、林恒源、王家福、杨秀峰、张佩霖等。,第三次民法起草拉开帷幕。自1979年11月至1982年5月,共计完成4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10)1980年4月“一稿”6篇501条,1981年4月“二稿”6篇426条,1981年7月“三稿”8篇510条,1982年5月“四稿”8篇465条。。王汉斌认为,“民法牵涉范围很广泛,很复杂,经济体制改革刚开始,我们还缺乏经验,制定完整的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只好先将那些急需的、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单行法”[11]。

2.民事单行法出台

国家自实行改革开放后,国内政治稳定,经济稳步发展,民事立法一片繁荣(11)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婚姻法》(1980年修订)、《经济合同法》(1981年)、《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继承法》(1985年)等;国务院制定了单行法规,如《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等。。因之,法治初衷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为严防公权侵犯私权或假借公权之名限制私权等不当行为,全国人大法工委于1983年重新组建民法起草小组,推进民事立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向完备系统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12]33,中国民事立法步入快车道。

(二)20世纪90年代的民事立法

《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被称之为“经济合同法”体系[13],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市场经济交易中积极作用突出。伴随改革开放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三部合同法滞后性渐次显现,诸如合同法将国内和国外市场分两类不同调整适域,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不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经济活动。简言之,制定一部统一合同法所关至切。经立法机关、学者和司法机关近6年攻坚克难,一部统一适用的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取代了过去三足鼎立的经济合同法体系[14]。实践证明,本合同法兼具开放性和包容性,无论从内容抑或立法技术讲,堪称一部优秀民事法律,为后来民事立法技术运用提供了参照。

(三)21世纪初—2013年的民事立法(12)划分此时间段主要基于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国家制定民法典已提上日程,而且明细了民法典制定中的各个时间节点。截至本文写作过程中,民法典分编草案稿已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颁布指日可待。

“法律总是尾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15]3,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为民事立法提供开阔空间,亦为民事立法和法学研究提出新的课题选择: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抑或优先完备单行法。

1.民法典的起草被再次提上立法议程

2002年2月20日,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明确提出,“起草民法典,把物权法的内容包括进去,争取提交本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留给下届人大完成”。自此,加快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2002年12月23日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该草案共9编,1299条[16]38。多数常委会委员认为,民法典技术未遑成熟,仓促立法未免速断,“以分编通过为宜”[1]207,民法典起草工作被暂时搁置。

2.《物权法》出台

2006年10月,因批评物权法草案违宪,“中断了正常的立法进程”(13)参见尹田《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2005年8月,北京大学巩献田上书中共中央、全国人大一封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违背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公开信,指责《物权法》违宪,并将此信发布到网上,引发社会各界大讨论。,历经波折终将物权法列入立法计划,并于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4)本次会议表决结果:赞成2799票,反对52票,弃权37票。。

3.《侵权责任法》问世

《物权法》解决了物的归属问题,起到安定民心的作用。侵权责任法属民事领域范畴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基础”[1]216。“同《物权法》相比,侵权责任法的起草难度要小,主要集中在技术层面,目前,无论从理论准备还是从实践积累来看,起草侵权责任法的条件都非常成熟”[17]。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侵权责任法》(15)常委会表决结果:139票赞成,10票发对,15票弃权。,对于全面保护私权、规范公权,为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全面了法律支撑。不仅是中国人权建设事业上重大立法进步,亦属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

4.《人格权法》的制定

王泽鉴先生认为,“人格权具有基本权利的功能,得以对抗公权力的侵害(防御权),及作为一种客观价值扩散及于整个法秩序,以保障实践人性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18]9-10。我们反思“十年文革”政治运动中各种侵害人格现象,更加深刻体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价值的重大意义,特在《民法通则》规定具体人格权及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等制度,再有《侵权责任法》从人格侵害防御角度对其加固保护。为进一步审视人格权重要价值,诸多学者将转移目光于人格权研究及立法。就人格权立法体例,学者各持一端,滋生歧义,有些学者反对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有些学者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16)反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有梁慧星、邹海林等学者;支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学者有王利明、杨立新、孟勤国等学者;,并且理论成果丰硕(17)著作类,如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论文类,如王利明:《加强人格权立法 保障人民美好生活》,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杨立新:《民法人格权编的政治基础与学术立场、立法技术的统一》,《法学杂志》2018年第7期;孟勤国:《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不二选择》,《东方法学》,2017年第6期;梁慧星:《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争论—兼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个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梁慧星:《人格权保护已形成中国经验》,《法治周末》2018年5月16日第21版本等。。无论反对抑或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均认同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法学学术争鸣在于法理探求,对于法律发展及优化,甚属重要,亦属我国民法学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创新性的体现,在全球人格权保护立法贡献中国智慧,进一步促进人格权理论及立法发展。

(四)小结

比较法研究一为明辨其异同,二为解说其异同。改革开放初,“国内对比较法的研究尚不深入,加之立法所需,使得我国的法学研究更多的具有简单借鉴性的特点”[19]。在《民法通则》中借鉴其他国家立法例尤为明显,体现诸如“苏联民法理论、经济法理论的浓重色彩”[6]。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民法理论研究日臻成熟,内容上设计尊重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遵从意思自治,强调私权保护,立法技术科学性和形式理性逐步显现,民法体系逻辑关联性显著,诚如学者苏力所言:“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一直贯穿了整个九十年代,法学开始了相对独立的发展,它在脱离流行政治话语的过程中也不断创造了自我的专业术语”[20]。

改革开放后的民事立法带给我们的启示:

第一,中国民事立法既要注重中国实际又要借鉴国外优秀立法经验。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民事立法步入正轨。科学的民事立法既要同国际接轨,更需立足国情,如《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等系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技术,而间接代理参照英美法系。易言之,我国《合同法》是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合同法精揉之作[19];而《物权法》吸收借鉴英美法系浮动担保、应收账款质押等关联制度[21];再有“《侵权责任法》借鉴法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将医疗过失区分为医疗科学过失和医疗伦理过失”[22]等。在《物权法》中“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循习惯”“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关关系”是中国本土化的体现。

第二,民主、科学立法。民事法律同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关系至巨,注重民众参与,彰显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在《物权法》制定中,立法机关并非“闭门造法”,而是面向全社会公布立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邀请法学专家参与研讨,为《物权法》制定提供了充足养分。《物权法》可谓“集万民之智,纳百家之言”[19]。

第三,对人格尊严的重视。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格权立法滞后。改革开放后,民事立法进程提速,突出和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成为党和国家共识。《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正面规定具体人格权和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拉开了人格权保护的序幕。其后,从侵害保护角度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关涉人格权保护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供给(18)《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201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人格权编”赫然在列。

第四,政治夙愿同法学理论的默契配合与兼容并蓄。无论是“简洁、明晰”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抑或“高度抽象”的1900年《德国民法典》,无一不是政治家同法学专家默契合作的典范。一系列的历史经验表明:法典最终成功与否,是否符合本国本土化特质,是否具有前瞻性等法典化优势,主要取决于国家统治阶级同法学理论专家的默契程度,政治夙愿是推动法典化的引擎,法学研究是法典化顺利开展的能源,互相配合,缺一不可。

三、2014年至今民事立法渐入法典化

“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23]是中国人的夙愿,亦是法治现代化社会所需。换言之,今日之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没有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难以想象[9]31。当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是在官方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前提下所展开。综合观之,显著不同于《民法通则》及其他更为久远的民事法律制定背景。回顾20世纪50、60年代立法坎坷之路,再有20世纪80年代和21纪初民法典编纂的屡次尝试。又,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政治支持,意义重大。诚如梁慧星先生所言,“借此向国际、国内、全党、全军、全民郑重宣示:编纂民法典是中共中央的决定,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既定目标”。李适时表示,“按照立法机关计划和安排,民法典的编纂分两步,首先制定民法总则,之后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于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24]4。时至今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走向深入,国民经济规模体量举世瞩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非属对民法典编纂的异议,毋宁说是民法典编纂时机成熟的肯定。简言之,民法典期日可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根据“决定”,2015年3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各项准备工作稳步推进,民法典编纂步入快车道。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将作为第一编,在一定程度上讲代表了我国未来民法典风格(19)转引自石佳友的《民法典与社会转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57页。,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了“第一步”[3]。目前,民法典编纂已进入实质性阶段,这一阶段的到来是与我国整个民事立法均以法典编纂为最终目标的准备直接相关的[3]。

(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

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2018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意见稿);2018年8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原则同意请示,并就做好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作了重要指示;2018年8月27日,“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七编。时至今日,立法及学界结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探讨与修改如火如荼。

(三)民法典问世可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民法通则》已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随着改革开放步入深水区,市场经济持有的平等、公平、自由、法治和契约精神已深入人心,制定一部统领国家民事活动,体例科学,更具系统性和整合性的法典是满足新时代现代化法治国家的迫切需求,亦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根据既定计划和安排,2020年3月将《民法总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届时中国第一部民法典问世。

(四)小结

2014年10月,“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具有政治宣示意义,彰显国家对民事立法的重视。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工作稳步推进,“任何编撰法典的举措要想取得成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利的时机,有才华的法学家,有政治意愿”(20)法国的罗贝尔·巴丹戴尔称之为“最伟大的财产”,载《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代序第2页。。第一,政治上的支持、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是党中央的最高决策,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政治保障。第二,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稳步、健康发展,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经济支撑。如若市场经济同民事法律关系未遑厘清,难期民法典会同市场经济的契合度,民法典编纂亦未速断。依托市场经济载体,人们的权利意识、法治观念方有生长土壤,客观上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转也需要一部统领全社会的民法典,二者唇齿相依。第三,完备的单行立法,为民法典编纂提供技术支持。改革开放后,国家相继颁布《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系统性法律,立法技术趋于纯熟,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良好法律基础与技术保障。第四,民事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斐然,为民法典编纂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21)从“知网”系统检索,在“期刊”选择项“关键词”部分,输入“物权”“合同”“人格”“婚姻”“继承”“侵权”,导出文章二十余万篇,诚然此种方法检索到的文章数量并非准确,主要目的在于证明我国民法领域的研究成果颇丰。。

唯须注意的是民法典编纂同商事立法的关系,未遑厘清二者适域,消弭其中矛盾与冲突,整合二者竞合范畴,民法典编纂可能会再次陷入“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离”理论争执窠臼,亦可导致立法资源浪费,尚滋疑问。依本文所见,应抓住民法典编纂之机,廓清民法同商法适域,形成有效衔接机制抑或通过技术手段厘清二者边界,所关至切。

四、结语

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历经坎坷,曲折前行,成绩斐然。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时代,民事法律缺失生长的土壤,民事立法步履维艰,殊值检视;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制度逐步确立,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步、健康发展,为民事立法提供政治和经济支撑,成果显著:《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颁布实施,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得益彰,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事业稳步推进,应值赞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推进,囿于缺乏统一规范民事生产、生活的统一民法典,民事单行法冲突、竞合有之,损害司法权威,浪费立法资源,影响社会生产生活;2014年党中央“决定”,民法典的编纂列入立法规划,《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编之作业已颁布实施,其他各分编论证工作有序开展。

回顾新中国民事立法变迁历程,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民事立法的日臻完善,可谓“沧海桑田”。民事立法能取得今日之成就同国家开明稳定的政治,健康稳定发展的市场经济休戚相关。唯须注意的是,社会在变动,作为社会治理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法律规范当回应社会发展所需,展现中国民事法律持久生命力,为民法解释学预留空间。未来中国民法典应是以“人”为中心,设计体例科学,逻辑严谨,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得益彰、协调发展,并可释放更大市场活力的优秀民法典。“法治天下,其日可待。”(22)参见江平总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民商法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总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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