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展送教上门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2019-02-22王成柱
王成柱
(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安徽淮北 235000)
近年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呈现良好态势,残疾儿童的入学率逐年提高,残疾儿童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有力保障。但截止至2012年,全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仍有近8万余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仅为71.9%。[1]扩大残疾儿童入学率,让残疾儿童接受合适的教育,不仅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保障,还是促进残疾个性化发展和社会化能力的提高的内在需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中明确提出“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2]送教上门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安置形式,对不能到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教育,以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质量。
一、送教上门的基本要素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3]然而完全普及义务教育的道路上仍是困难重重,其中限制适龄儿童、少年进入学校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身心残疾。部分残疾儿童难以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于是迫使社会有关部门安排人员不得不花费高成本将相关服务送到儿童家庭中去。送教上门与在校教育从理论上分析起来,固然都有其根本的不同,但是在残疾儿童的自身实际发展的活动和过程中,二者又存在着统一性和互补性。送教上门的补充作用有一个由有到无、由大到小、由强到弱的发展过程。送教上门的定义至今尚未被确定下来,有研究者将“送教上门”定义为“是一种由专业教师或接受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上门免费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个别化教育方式,服务对象主要是接受学校教育有困难、但具备基本受教育能力的6到15周岁学龄阶段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4]这种定义强调了送教上门必须为班级儿童提供免费的教育教学服务,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残疾儿童及其家庭还需要如心理辅导、康复训练等其它服务。还有研究者提出“送教上门”是为中重度残疾儿童设置的教育安置形式,属于家庭教育的安置模式范畴。[5]
(一)送教上门的主体。在社会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下,各地根据地方情况开展送教上门工作,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改善送教上门的体系和服务。就送教上门的主体而言,各地的送教队伍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成分。其一是由特殊教育教师承担送教工作。很多地区的送教上门工作的开展都是以当地特殊教育学校为依托的,特殊教育教师自然而然地就成为送教队伍的主力军。特殊教育专职教师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知识,能够保证残疾儿童的受教育质量。其二是由普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联合送教。有研究表明,普特教师共同参与进送教上门的工作中来,有利于保证送教上门的质量。[6]同时,这种送教方式也可能扩大残疾儿童的社会交往群体,促进他们的社会化能力的提高。其三是“医教结合”送教模式。由于残疾儿童需要专业的康复训练,需要专业医师参与进送教上门的过程中来。有些地方将医生引进到特殊教育学校来推进“医教结合”的送教模式,组织由医生和教师共同参与到送教中来。还有研究者提出构建“双师型”教师来推进送教上门工作,让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接受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成为“教师+医师”的角色,由此来完成“医教结合”的预期。[7]另外有学者提出让政府部门承担送教上门的主体责任,整合多方资源和制定实施良好政策,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来保障“医教结合”的实验工作。[8]
(二)送教上门的对象。送教上门的对象决定了送教上门的内容和形式。很多人将送教上门看做是对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教育的一种特殊方式。这种认识很自然地将送教上门的对象限定于中重度儿童少年等少数特殊儿童,而非全体特殊儿童。教育公平要确保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机会和条件,而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的“零拒绝”理念倡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一个有身心障碍的儿童入学。对于难以实现进入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而言,送教上门这一教育安置形式来保障他们公平的受教育权利是十分必要的。但随着送教上门工作的开展,仅仅为中重度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已不能满足需要,对象更应扩大到全体特殊儿童及其家庭。另外,残疾儿童由于自身身心缺陷致使其大部分活动范围都被局限于自己的家庭之中,家长和家庭中其他儿童是他们最主要的接触对象,这就要求利用送教上门来对残疾儿童的家庭教育进行补充,或者成为家校合作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送教上门的内容。送教上门的内容究其本质而言是关于对送教上门的对象施以什么样的精神影响,给什么文化的问题,它是送教上门活动过程中的基本要素,是实现送教上门工作目标的根本保证,也是选择送教上门形式、手段和方法的重要依据。送教上门的内容有内在的和外观的两种结构形式。生活适应教育、德育、劳动技术教育、康复治疗等就是其内在存在形式,而针对每个送教对象制定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就是其外观结构。送教上门的内容就是以期内涵和外观相统一的形式而存在的。如何为送教对象选择合适的送教内容,就必须秉持着普通性和特殊性相结合、以特殊性为主导的挑选原则。送教内容的普通性体现在对送教对象提供一般性的教育辅导、医疗康复、安置照顾、生活自理能力培养等。而特殊性表现在根据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的详细情况和具体需求进行送教内容的主次顺序和补充策略。有研究者梳理了有关文献后发现,送教家庭对送教内容的需求主要集中于财政支持、康复服务、信息需求、心理支持和送教儿童的社交和同伴交往等方面。[9]也有研究者从送教儿童的角度出发,归纳出送教儿童对同伴活动、多方面专业服务和送教时长和质量等送教内容关注更高。[10]送教上门课程是送教上门内容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依据一定的目标把送教内容规范化、程序化和具体化。沈振旭把送教上门课程分为直接课程、间接课程和资源课程。直接课程指送教教师“直接施教于学生之所有学习活动与经验”,间接课程指送教教师“指导学童家长执行对学童教育活动之所有工作”,资源课程指送教教师“寻求人力、物力、财力等教育资源,以协助学童得到良性教育之所有工作。”[11]
二、送教上门的困境
(一)送教上门配套政策缺失。《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便是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要求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信息收集、送教上门、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支持作用。[2]大多数地区根据国家和各省市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政府文件来指导和推进送教上门工作的顺利开展。例如,厦门市同安区依据该区特殊教育体系的发展现状,设计“送教上门”工作实验方案来保障中重度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但是政府并未通过顶层设计来解决送教上门、随班就读和医教结合问题的综合方案,没有把送教上门工作纳入对地区教育的评估与督导机制。
(二)送教教师能力不足。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送教教师作为送教教师的骨干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整个送教上门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有效质量。然而,送教教师自身却存在一些问题。付佳在对邛崃市送教上门工作的调查后发现有78.8%的送教教师感到自身专业能力不足,不能胜任送教工作。[12]董桂林等人在对佛山市送教教师工作现状的调查中发现,送教上门教师队伍中普通教师对送教对象、送教内容、送教方式等认识程度低于特殊学校教师,而普通教师和特殊学校专任教师在重度残疾儿童的教育中都存在困惑。[13]这说明送教队伍缺乏对送教工作本身的深刻认识,以及教育重度残疾甚至多重残疾儿童的能力。与规范的学校教学相比,送教上门的教学环境更加复杂,各种困难和突发情况不时出现,这就需要送教教师具备较好的教育机智和问题解决能力。送教教师对送教上门工作的态度直接影响到教育质量,怀有积极乐观、主动愿意的教师更能投入到送教上门的工作中去,反之,消极被动的教师则会对送教工作马马虎虎、敷衍了事。夏乐峰对扬州市江都区送教教师的调查中发现,仍有36%的教师对于送教工作缺乏积极主动的态度,其中更有近10%的教师明确表示不愿意从事送教上门。[14]
(三)送教上门工作环境复杂。相比较于学校教学,送教教师在送教上门工作中面临更多的问题和挑战。其一,残疾儿童的分布分散致使送教上门的辐射范围变大,所以送教教师需要在交通、通讯等环节浪费大量时间。在实际工作中,送教教师的数量与需要送教服务的残疾儿童的需求不相匹配,不得已让教师辅导过多的学生。其二,送教教师承受着更大的工作压力,但并未得到相应的工资报酬和社会支持,导致很多送教教师因为工资低和情绪低落而对送教工作抱以消极态度,更有甚者厌恶抵制送教工作。其三,在具体的教育教学中,送教教师的送教时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叶琼华对台湾近十年来教师送教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送教教师辅导次数约在一周一到两次,每次约一个小时。[15]另外夏乐峰的研究中也发现,超过90%的送教教师的单次送教时长少于1个课时,再除去路程中所耗费掉的时间,实际在每个残疾儿童的时间更是短于一个课时,甚至只有半个小时。[14]其四,一方面,由于送教上门的主要对象是中重度残疾儿童或多重残疾儿童,身体的残疾程度越重,教育干预的难度就会越大。这也就表明送教教师的教学康复比在特殊教育学校要困难得多。另一方面,在残疾儿童早期,对于他们的送教课程内容以生活适应和康复治疗为主,学科知识为辅。随着时间的推移,儿童对学科知识的需要不断提高升级,知识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难度也在加深。仅仅靠一两个送教教师难以满足多学科教学,这就必然导致了学科教学质量低下,学生同样得不到发展。
三、对策
(一)增强政府作用。送教上门作为推进教育公平、提升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方面,政府加快建立健全支持送教上门的长效机制,制定可操作化的相关政策法规,增加财政投入,提高送教教师的工资待遇,切实保障送教工作过程中的教师人身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为教师购买保险等。另一方面,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送教工作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颁布的送教上门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送教上门的工作条例规范。政府积极创设有利环境,确保送教上门工作的有序有效实施。目前我国的送教上门工作还处于初期的探索尝试阶段,问题繁多而且复杂。政府要发挥牵头作用,整合资源,排除送教上门工作开展的不利因素,以期保障送教上门质量的有效提升。
(二)加强教师培养。教师是教育工作中的关键一环,教师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教育的质量。加快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爱心的送教教师队伍,保障教师工作者的身心健康持续发展,是切实推进送教上门工作的重中之重。第一,加强教师送教上门的职前和职后培训。很多送教上门教师苦于自身知识技能不足,而又缺乏相关知识培训。解决好送教教师的专业发展问题,以提高送教教师质量为抓手,切实提高送教上门的质量。第二,积极开展送教上门教师队伍的情意教育。送教上门教师队伍中除专门的特殊教师外,还可能包括普通学校教师、医护人员、志愿者和其他社会工作者等,其中一部分人对送教上门工作不认识、不理解、不认可,必然影响送教上门的有效开展。所以必须让送教队伍加深对工作的认识,提升对工作的认同感,更加积极乐观地为特殊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送教上门队伍要真实、真情、真意地实施送教工作,勇于克服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一切问题和挑战,相互联系,互相团结。通过“老带新”等以点带面的方式来缩短新老师的成长期,让新老师快速适应送教上门的工作环境,缓解他们的心理压力。第三,推动教师进行行动研究。相较于学校教学而言,送教上门工作环境更加开放,教学难度更大,送教教师在送教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也就越多。教师在长期教育实践活动中通过观察、感知来获得经验,思考问题的缘由和解决途径,并在问题解决后反思自我,从而实现自我内涵式发展。
(三)优化送教内容和丰富送教手段。儿童及其家庭的需要决定这送教上门内容的选择和呈现方式,因此必须要准确定位送教对象的需求,抓住有效提升送教上门工作质量的关键点。这首先就要求在送教上门工作前对送教对象及其家庭进行详细而准确的鉴别和评估工作,做到“一人一案”的同时密切关注儿童所在家庭的具体情况。由于送教对象的同质性很差,残疾程差异明显,而且儿童所在家庭的状况也不尽一致,所以送教上门工作应秉持着普通性和特殊性相结合,以特殊性为主导的原则。邹燕君等人对武汉市残疾儿童家庭进行送教上门需求调查显示,残疾儿童家庭对送教内容的需求以“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和“康复训练”为主,对“家庭干预指导”的需求也比较大。[16]但这是对残疾儿童家庭对送教上门需求的总体趋势,在落实到具体的残疾儿童家庭中,应在充分了解掌握其详细资料的基础上,提供合适恰当的服务内容。在具体的送教上门工作中,教师要根据每个孩子不同的兴趣点进行教育强化。这样不仅摆脱了家庭情境存在的封闭性和单调性,而且提高了儿童学习的积极性,从而保证了送教上门质量的有效提升。教育要与信息技术相结合是发展趋势,送教上门同样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自我完善和发展。搭建并完善送教上门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送教上门网络资源库,逐步形成以家庭为核心的集教学、康复、心理治疗等服务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