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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贫困生认定和资助问题研究

2019-02-22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9年12期
关键词:助学贫困生资助

吴 珉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51)

0.引言

教育投入愈加提升使贫困生受到更多教育关注,资助工作也逐步形成奖、贷以及补免等多类体系。但对资助现状而言,解困资金方面仍存缺口,贷款发放也较为谨慎,使得贫困贷款愈加艰难。 因此,高校如何从资助金出发进行有效配置极为关键,下面从认定以及具体资助出发进行探讨。

1.认定工作现状及其主要问题

1.1 认定现状概述

1.1.1 认定主体

现阶段,贫困认定多分成高校或者是生源地两类认定。 前者以学校调查为基础,而后经审核等对其贫困度进行明确。 该类认定不论是可信度还是真实度都较强。后者则为当地单位从学生家庭出发出具证明来对其困难度等进行明确。 其可对认定成本实现有效把控,但多受人为影响,诸如监督机制等相对缺乏。

1.1.2 认定方式

首先,以学生开支为基础进行认定。该方式多从平均消费出发,借助比较来进行认定。 该方式可对学生状况实现直接反映,但多对物质消费进行重视,而忽视诸如教育等消费。其次,以家庭收入为基础进行认定。 该方式可凭借信息采集等有效落实,但收入认定多静态地对家庭消费等进行反映。 第三,则是综合认定,该方式关注在校消费,并以家庭以及缴费状况等为辅,并和在校平均消费相对照从而明确认定相关标准,该方式不论是可信度还是真实性都较强。[1]

1.2 认定问题探究

1.2.1 认定方式相对抽象与单一

认定方式虽得以大量归纳,但认定实践则多从经验或者是民主模式出发。 前者借助证明材料或者是在校消费等认定;后者以在校表现为基础。 这便使认定模式向着自我或者是间接认定转变,不论是完整性还是系统性都相对欠缺。此外,对上述模式而言,其认定方式并未实现切实有效,其措施、制度等缺少多维度与层面,再加之惩罚以及动态监控等机制缺失,导致高校仅能相信间接或者自我认定结论,或者借助投票等形式来规避责任,显得相对抽象且单一。

1.2.2 认定信度及其效度都需增强

认定标准倾向于定性而对量化标准加以忽视,导致认定多受主观判断或者经验等影响,这便使得认定信度及其效度都无法和认定初衷相契合。例如,若认定是以辅导员为主体采取直观判断,虽然直观把握相对较强,但很容易造成权力寻租等问题。 再如以在校消费为导向进行认定,便无法对校外消费等进行考虑,进而出现规避监控等问题,极大降低认定信度。 认定工作兼具系统、完整性,其应以现代技术为辅助,诸如动态管理或者是调查跟踪等都需构建动态系统。 现行认定方式会增加认定、管理成本,但却未能强化认定信度及其效度。[2]

1.3 材料存有失真问题

因资助资源受限,认定依据通常以困难证明等为主。 不论是认定机制还是方式较为抽象,较易使认定出现虚假。 材料失真以及申请时存有的诚信缺失等现象极为凸显,一些“伪”贫困生获得认定,与资助初衷相悖。

1.4 申请随意且无序

就认定实践来说,经验或者是民主模式都需经申请直至批准这一认定流程,进而使申请时数量偏多,高校无法对困难度等进行把控,出现诸如“轮流”受助或者是共同享受等问题。 此外,“伪”贫困生也会对补助资源进行挤占。管理教师也会掉进相信证明还是重视“申请陈述”这一矛盾中。申请随意以及认定模糊使得轮流资助等问题愈加严重。[3]

2.改进认定工作的具体策略

2.1 以制度为基础给予认定保障

首先,高校应对认定监督以及问责等机制进行构建。 认定从生源地出发可对困难度等实现准确反映。 但该认定较难把握,需配以完备政策以及统一法规进行保障。其机制应包含:首先,对认定主体等进行明确,同时对资助职权和问责追究等进行确立。其次,主体监督也应不断完善,从多层面对认定主体等实现高效监督。

其次,贫困档案等也需确保更新,其档案既应包含生源地以及家庭、受助等情况,还需从其档案管理出发实现动态跟踪。 第三,认定工作所含的评选和审批以及监督都需分离,并以制度为基础实现认定保障。 评选便可从个人申请或者是班级推荐出发,并将认定证明作为辅助。审批则需导员或者是院系领导等进行,最终则由主管部门来审批。而监督层面应借助师生监督,同时对认定归属等进行分类管理,并对归属管理以及责任追究等机制实现多方完善。[4]

2.2 对认定指标及其体系进行有效完善

认定指标除定性外,还应向着量化且可操作方向转变。 量化指标应以经费效率及其效益为基础,经考察后进行拟定。 而各类保障线则应首先考虑。不论是高校还是生源地其相应最低生活保障线对认定指标来说极为关键。 比如,家庭资产或者是负债总额等则应为定量。

2.3 对认定程序、方式等进行规范,强化认定的有序性

首先, 不论是认定程序还是操作方式都应以标准流程为基准进行。 此外,还应从定期调查出发,将认定相应的定性、定量指标实现有效结合,并对经济线以及困难度等进行划定与明确。此外,还应根据认定程序或者是制度要求等来规范操作,防止认定过于简化、主观;认定工作还应向网络化推进,可进行信息平台等的构建。同时,高校还可推进信息系统等的及时构建,借助网络条件使认定工作更富准确、动态性,从而有效节省认定成本。

3.贫困生资助问题探究

3.1 助学贷款常和资助体系相悖

从资助演进来看,学生资助不论是取向还是导向多从无偿转为有偿,并逐步从助学贷款出发来构建资助体系。 但贷款机会多和高校层次密切相关,若高校层次过低,其名额指标等则显得过于受限。而助学贷款之于金融结构而言盈利甚微,再加之申报或者审批等层次较多等因素,使得银行在助学贷款方面并不积极,贷款机会也愈加微小。 例如,手续繁琐且回收机制等未能完善,这必会使偿还期受影响而缩短。

3.2 从无偿资助出发,掉进“免费午餐”误区

无偿资助多体现于无偿、无义务等方面,而有偿资助则从附带条件出发进行资助。 受助者需提升成绩或者是付出劳动等来回报资助。但认定实践若对无偿资助过于倾向,随可解决学生困难,但精神上却存有偏差。学生竞争多从资助资源出发,再加之认定手段等较为欠缺,必然会使认定信度及其效度等受影响。 此外,贫困生间可能会因档次差异等产生矛盾,导致“免费午餐”等资助格局日益凸显。 而有些申请者无需资助,却挤占较多资助,导致认定难度愈加增强,并对资助矛盾等起着加剧作用。

3.3 对勤工助学而言,资金与岗位相对有限

勤工助学主要指以教育机构为领导,学生借助勤工岗位等获取报酬。该类助学方式虽可强化实践,但却对真实需要等进行忽略,简单岗位无法对综合能力实现有效强化。 勤工助学虽可对经济压力、处事能力等进行缓解与强化,但多因资金、岗位等受限而未能有效展开。 此外,校外岗位也相对缺乏,助学形式多浮于劳务层次。

4.推动贫困资助有效开展的具体策略

4.1 以公平优先为导向实现有偿资助

首先,应对成本分担以及理论认识进行深化和补偿,确保资助以公平优先。 对于资助成本来说,不论是分担还是补偿,本质都需对收益、能力结构等进行遵从。 高校应从助学政策出发实现分层分区地设计,并对资源实现区别分配,确保资助效率得以有效强化并对资助不公等进行改变。此外,还应凭借公共政策等对资助资源实现再次分配。高校应以贫困生实际为基础确保资助体系更富多元性,使资助方式等与学生更为契合。

4.2 对勤工助学加以完善,指引学生实现自助

高校需从勤工助学出发,对校内外助学岗位加以完善。 实际资助中, 高校可对助学手段或者是机制等进行市场或者是实体化等的探索,并将勤工助学融于市场管理,在推动助学发展的同时,确保资助由“输血”向着“造血”演变。推动勤工助学更富市场、实体等性质,既可使对助学路径进行明确,还可使创业教育更富操作、实效性。将助学和创业进行有机融合,并与社团等进行联动,能够有效推进助学向着市场、实体化前进,指引学生实现自助。

4.3 对资助渠道等加以扩展

对成本分担以及消费结构来说,学费标准多为教育总成本的1/4。而国内整体慈善相关观念淡薄,导致大众慈善观愈加弱化,从而对社会资助产生阻碍。因此,有关部门需从慈善出发进行规划,将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看作资助主体来对资助体系进行构建,建立起以奖学金或者是直接资助、提供借贷或者是助学岗位等多类资助形式。 而高效以有偿合作为基础进行教育,也必然使社会资助获得更广的平台。

5.总结

总之, 高校若想对贫困生认定以及资助等问题进行切实解决,必须对资助理念以及资助途径等进行深化与拓展,克服认定、资助相关问题,确保资助体系得以有效构建。此外,还应将资助探索和育人实现有机集合,确保资助紧跟国际趋势并与学生需要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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