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女性职业发展困境及其化解
2019-02-22李爱芹
李爱芹
(江苏师范大学, 江苏 徐州 221116)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减轻劳动年龄人口养老负担等问题,国家在不断探索调整生育政策。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通过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从此,我国的生育政策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该政策影响广泛且深远,其中,对我国广大的育龄女性影响最为直接,尤其是职业女性。职业女性经受着二孩生育与职业发展的双重压力,生育和抚养下一代的同时还要打拼事业,其职业发展则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因此,“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剖析二孩生育对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探讨女性职业发展的困境,并积极探讨政策建议,对于推动女性职业稳健发展,进一步推动“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女性职业发展困境
(一)人力资本贬值
人力资本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Schultz)和贝克尔(Becker)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人力资本既包括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获得的学校教育,也包括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后的在岗培训以及在工作岗位上积累的工作经验与工作技能。人力资本的存量决定了个体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收入,拥有较多人力资本的人具有较强的生产力与技能,能为雇主带来更高生产效率与更多利润,因而拥有较高的职业成就与薪水[1]。当个体的生产力取决于其以前的工作经验与工作技能时,任何时段的职业流动或中断都会导致人力资本存量的减少,造成人力资本贬值和个体收入损失。女性是家庭中生育的主要承担者,她们比男性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家庭中,甚至有些女性会因为生育或抚养行为造成职业中断或者职业流动,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参与是阶段性和不连续的,这既影响了她们人力资本的持续性积累,导致她们的工作经验、职称晋升、职业培训和技术训练不足,也降低了雇主对她们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理性预期。即便她们生育后重返职场,以往的人力资本积累也会贬值。另外,生育孩子数量越多,职业女性承担的家庭责任就越大,自我人力资本投资的动力就越小,因为加大自我人力资本投资,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预期收入增量也有限。一些职业女性基于理性的选择,她们也会减少对自我的人力资本投资。因此,女性因生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贬值是她们在职业发展上面临的重大困境。
(二)职业中断或职业向下流动
女性生育的最佳时期与事业拼搏的上升期是重合的,是“升职”还是“生育”是职业女性面临的艰难选择。选择生育的职业女性通常要面临职业中断或者职业向下流动。中国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在我国18~64岁从事非农劳动的已生育女性中,20.2%的人因生育以及照顾小孩而有超过半年以上的职业中断经历[2]。二孩生育对女性职业的影响不仅表现在职业中断上,还表现在职位晋升和职业发展上。“全面二孩”时代,已育职业女性的职业流动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平行的职业流动:继续生育前的工作。大多数职业女性希望生育后能继续生育前的工作。从实际的职业回报来看,职业女性继续生育前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相应的收入惩罚,能够使其经历更短的职业空窗期,而且,生育前的工作经验与工作成就将被重新利用,成为女性职业发展的助推器,将职业中断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其二,向下的职业流动:“母亲友好型”职业。这种职业具有工作时间短、工作弹性大、不经常加班或出差、请假容易等特点。新家庭经济学认为,在时间和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当在面临职业与母亲角色冲突时,大多数工作妈妈通过选择轻松的能够“保存体力”的工作来承担起家庭赋予的高负荷的子女抚育义务。从工资收入、职业晋升等角度来看,这种选择导致女性职业的向下流动。其三,彻底退出劳动力市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劳动力市场逐渐降低的回报率、公共托幼服务的缺乏以及不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迫使更多的职业女性要么选择“母亲友好型”职业,要么彻底退出劳动力市场,而这一现象在职业女性生育二孩时更加显著。
(三)生育的工资惩罚
生育行为不仅会导致职业女性遭遇职业中断和向下的职业流动,还会让重新回到劳动力市场的职业母亲面临“生育的工资惩罚”,即未生育女性的工资收入高于生育母亲的工资收入。这种因女性成为母亲而带来薪资水平下降的现象,被称为“对母亲的收入惩罚(Motherhood Wade Penalty)”[3]。已有研究发现,生育对我国女性工资率有显著负面影响。每生育一个子女会造成女性工资率下降约7%,且这一负面影响随着生育子女数量的增加而变大[4]。同时,“生育的工资惩罚”在不同女性群体中存在着差异,对高教育程度、从事管理与职业技术工作和在国有部门工作这三类女性群体的负面影响更大[4]。新古典经济学的补偿性差别理论从收益交换的角度解释了“生育的工资惩罚”成因。该理论认为,很多女性为了在生育后兼顾家庭和事业而选择“母亲友好型”职业,即能够兼容她们母亲角色的职业,如可以远程办公、工作时间灵活、通勤方便、体力消耗小等,这些对母亲角色有利的职业通常是以牺牲收入为代价的。这表明,已育女性在择业时更愿意牺牲收入来换取“对母亲友好的工作环境”,看重的是工作的非金钱收益。此外,根据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是影响工资的主要因素,人力资本存量、增量和投资都对个人的工资收入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职业女性在生育后中断工作,这使得她们失去了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在岗培训的机会,导致其人力资本的贬值,这也导致了她们的工作收入比未生育过的女性低。
(四)雇主的偏见和歧视
性别理论认为,在社会性别期待的潜在影响下,生育行为所引发的个体身份转变在家庭与职场两个系统内并非完全兼容,从而激发了雇主对两性职业流动的不同解读与行动策略[5]。在传统的性别角色观念中,父亲身份与“家庭供养者”的角色吻合,雇主通常认为,父亲身份象征着他会为养家糊口而努力工作或对组织忠诚。然而,母亲身份暗含的是“家庭照顾者”的角色,意味着与专业的职场角色相背离,象征着她会为了照顾家庭而无法专心工作,母亲身份容易引起雇主对其工作是否称职的偏见性判断,从而引发雇主歧视。对于已育女性的职业中断,雇主通常不会将其视为女性为了职业发展所作的规划,更倾向于认为这意味着女性无法承担起家庭和事业的双重责任,无法持续就业,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女性的生育与养育责任阻碍其职业发展”的刻板印象。此外,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职业女性因生育行为在人力资本积累、雇佣成本、重返职场后工作效率等方面比男性更显劣势,这些都会造成雇主对已育职业女性的偏见和歧视。同时,企业以经济效益为目标,雇主在雇佣职工时会考虑生产效率、法律风险、时间和经济成本。因此可以预测,随着二孩政策的进一步推进,雇主可能会重新评估雇佣女性的二次生育成本及风险,甚至可能会做出“封杀”女性或者拒绝雇佣女性的性别歧视行为。这无疑会进一步恶化女性的职场生存,成为已育女性职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五)职业性别隔离
职业性别隔离(occupational gender segregation)最早是由格罗斯(Gross)于1968年提出的,意指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因性别不同而被分配、集中到不同的职业类别,从事不同性质的工作[6]。职业性别隔离又可分为水平隔离和垂直隔离两种。水平隔离指男性和女性群体被集中于不同的职业或部门,垂直隔离主要指男性常常被聚集在地位高、职位高的职业和岗位,而女性从事地位低、职位低的工作[7]。职业性别隔离是男女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影响因素,会对职业女性在职业培训、职业晋升、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产生一系列的影响。为什么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着职业性别隔离现象?新古典经济学家给出了两种理论解释,一种是“理性选择”理论,另一种是“统计性歧视”理论。理性选择理论的解释是,一方面,与男性相比,女性更看重家庭责任,将更多精力放在生育和抚养孩子上。为了平衡家庭和工作,职业女性“理性地”选择了那些对人力资本要求较低,可以让她们兼顾家庭,但市场回报也相应较低的职业,从而形成职业的性别隔离;另一方面,雇主在招募雇员时,会有意或无意地根据其以往的经验,使用包括性别在内的有关特征来判别应聘者的生产力[8],从而将女性“理性地”安排在某些特定的职业,如一些事务性的工作(Phelps,1972)。统计性歧视理论则认为,由于雇主无法精确地评估求职者的素质以及他们对工作的投入程度(commitment),他们在雇人或安排岗位的时候往往会遵循统计学(大多数)原则[9]。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女性劳动者出于对家庭责任的考虑,往往比男性更容易中断或退出工作,从而会增加企业雇佣成本和风险。因此,雇主会更加倾向于将女性安排在一些对经验或技能依赖程度相对比较低的职位,从而形成职业性别隔离。“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更是加重了职业性别隔离的现象。
二、促进女性职业稳健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当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保险覆盖面窄、缴费主体单一、福利待遇低、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不统一等。因此,政府应增加生育保险基金的财政投入和财政兜底,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多主体的生育保险制度,使国家、社会、企业、个人共同成为缴纳生育保险的主体,提高女性的生育福利待遇,提高生育津贴的发放水平,保证更多女性在生育和离岗期间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质量和基本的医疗保障。同时应进一步规范生育假期制度。生育假期制度实际上是国家从制度层面出发对孕哺期女性所造成的职业中断的保护措施,不但使女性的岗位在生育时期内被保留下来,还给了女性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和照顾孩子。但是,这可能会加大企业运行负担,加大企业的非收入性运行成本。一些企业可能会为了获得更多利润而损害女性生育期间的福利待遇。因此,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歧视或拒绝接受女性职工,政府还可以给予雇佣女性的企业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或税收减免。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加大惩罚力度,督促其依法、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推动生育成本社会化
政府应着力推动生育成本社会化,把生育成本从家庭转移到由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来承担。首先,应减轻家庭生育二孩的成本。国家鼓励二孩生育的同时,还应给予生育二孩的家庭一定的经济支持,降低其生育成本。可以通过家长所得税的减免、儿童津贴等政策工具来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在这方面,美国的“所得收入赋税返还金法案”(EITC)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该法案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一个孩子每年减税3000美元,2个以上的孩子每年减税5000美元[10]。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生育可以减免家庭所需缴纳的税费,生育子女数越多,减免的税费就越多。这种做法既鼓励人们生育,又减轻了多子女家庭的抚养负担。其次,应设立亲职假与照顾津贴来保障儿童照顾者的权利及兑现儿童照顾者的价值。亲职假允许生育子女的父母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回归家庭以照顾幼儿,并允许他们假期结束后回到原工作岗位,不会被无故解聘,并且保证在他们离岗期间仍能获得工资补贴。照顾津贴用来替代幼儿托管服务,是对婴幼儿照顾者的货币补偿,这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的生育成本。亲职假和照顾津贴的设立能够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其职业稳健发展创造条件。
(三)发展公共托幼服务
为了促进“全面二孩”政策更好地实施和推行,国家应当将照顾婴幼儿的责任从家庭推向社会,强化为婴幼儿提供公共照料服务的社会责任,推动托儿所、日间托儿班等相关社会服务机构的建立,同时加大对这些托儿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力度,使女性在工作期间可以不用担心孩子没人照顾,以免除她们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公共托幼服务的财政支持,教育部门应加大培养公共托幼服务的师资力量。同时,引导社会资本、私人资本提供公共托儿服务,依托社区或大型企事业单位推动公共照顾服务的发展。公共照顾服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共税收,由全社会的纳税人共同承担,这样可以减轻个体或家庭的经济负担。经验研究表明,就促进女性劳动力参与和女性地位的提升而言,公共儿童托管服务的政策效果要优于生育假期与家庭津贴政策[11]。公共儿童托管服务能够缩短女性生育后的职业中断期,减少人力资本的损失。
(四)倡导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制定理念
公共政策的制定引导着社会的价值取向。由于我国的公共政策中缺失性别平等理念,导致我国的劳动就业市场存在着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不利于女性的职业发展。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有关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应倡导性别平等的价值理念,考虑与生育相关的公共政策的取向和评估。就注重性别平等而言,首先,在劳动就业领域,公共政策至少要蕴含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取向。保障男女两性公平就业,消除雇主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维护职业女性的工作权利,是构建性别平等理念的经济基础。其次,在家庭层面,既要充分满足家庭的生育需求,维持或提升生育水平,又要帮助职业女性实现工作和家庭的平衡。这既蕴含着性别平等的理念,也能充分发挥职业女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未来我国公共政策的制定,除了要有助于家庭实现其自身的生育计划或缓解家庭养老重担的短期目标外,更应当注意其对社会价值观念和行为的引导作用,要在更大程度上强调性别平等理念的传播和深化,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到涉及经济生产、社会保障和福利等各方面的相关公共政策之中[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