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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9-02-22刘建喜蔺胜权

新疆农垦科技 2019年12期
关键词:种子法备案农作物

刘建喜,蔺胜权

(1.兵团种子管理总站,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我国是一个超级农业大国,种子质量的优劣、种子市场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我国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的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农作物种子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关键要素,做好种子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保证种子质量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2016 年1 月1 日实施)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也是新形势下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网络、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种子质量追溯的全程监管[1],能够有效地保障种子质量的重要制度。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现状

《种子法》第三十八条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兵团各师种子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本辖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2019 年兵团各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数量达到3 387,其中委托代销备案2 500 家,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648家,委托生产备案233家,分支机构备案6家,这4类备案主体从业人员的素质高低不齐。兵团“五统一”政策取消后,迅速崛起的种子市场规模极大地增加了种子市场监管难度,也增加了师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工作量。同时,种子管理部门在种子市场检查中也发现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存在的问题。

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存在的问题

2.1 备案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在《种子法》实施过程中,由于种子经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多数经营人员只顾销售种子,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缺乏自觉性,理解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一些种子经营人员存在网上备案是流于形式,可备可不备的想法,备案积极性不高,尤其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从业人员,这种意识更加明显。

2.2 备案主体缺乏备案知识和设备

由于经营种子无门槛,从事种子经营的门店数量与日俱增,团场连队种子经营门店随处可见,种子市场空前活跃。种子门店数量成倍数增长,导致从事种子经营活动的人员也随之增加,这就造成了种子经营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对备案知识和操作缺乏了解。有的经营人员年龄大,使用非智能机,不会使用电脑,甚至有的门店没有配备电脑,无法备案。给种子管理部门推进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增加了难度。

2.3 经营品种多乱杂,销售渠道复杂

种子市场进入了多品种时代,获得高利润的新品种不断涌入市场。兵团在实行“五统一”政策期间,各师统一供种企业为辖区内团场职工提供农作物种子,品种供给数目较少,种子质量有保证,区外种子经营企业很难进入非本辖区市场,种子市场低迷。2017 年“五统一”政策取消后,职工自主生产经营,种什么,选什么品种,选谁的品种,职工自己说了算。这一措施,使得种子经营企业纷纷进入各辖区,采取各种方式销售种子,流入市场的农作物品种大幅增加,给职工带来了不少困惑。据统计,2019年主要农作物网上备案的品种多达近百个,非主要农作物,特别是蔬菜类作物网上备案数量更多。有的企业不备案也在销售,有的流动商贩在市场上销售伪劣种子,这给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和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不少压力。

2.4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质量不高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备案内容不全,备案真实性差,备案时间滞后等方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上线运行之初,种子管理部门对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只停留在关注备案主体数量的层面上,而忽略了备案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滞后性,这就造成备案品种数目和实际销售品种数目不符,备案数量和实际进货量不符,备案品种名称和实际生产销售品种名称不符,农忙时节先播种后备案等问题。使得种子管理部门无法真实有效及时地掌握种子的生产经营动态。

2.5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双覆盖很难做到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由各师种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种子备案受理和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紧缺,一人兼多职是各站普遍存在的现象。团场改革后,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没有指定专人负责本团场种子业务方面的工作,师、团种子业务工作衔接不畅。同时,种子经营门店数量多且主要集中在各个团场,涉及范围广,路程远近不一,缺乏市场监管力量,很难做到全范围的备案主体全覆盖和农作物品种全覆盖的监管。

3 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建议

3.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对备案的认识

种子管理部门应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印刷品等媒介,加强对《种子法》及配套法规的宣贯,让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的意义。备案是对合法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与种子使用者的一种负责人的行为,是一种共赢的可持续的良性循环制度。可以有效杜绝伪劣种子进入市场,降低种子使用者的潜在风险,是种子质量追溯体系的重要环节。通过宣传促使种子从业人员对备案的法律认识,提高他们的备案积极性。

3.2 加强备案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备案水平

种子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科技之冬”或种子生产经营前期,积极组织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培训。尤其是对占备案主体数量达92.9%的委托代销和经营不分装种子人员的全面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备案程序和操作方法。要求种子生产经营门店必须配备基本的备案设备。对年龄偏大的经营人员要求其家人共同培训,力争做到主要经营人员,人人能备案,人人会备案,同时家庭人员参与备案。努力提升辖区内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的独立备案率。

3.3 把好审核关,严格市场准入,提高备案质量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是《种子法》赋予县级种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2]。师种子管理部门要严格对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备案主体予以驳回并反馈驳回意见。对网上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如种子企业资质、品种审定证书上的品种名称、品种种植适宜区等信息仔细审核,对不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品种严格禁止备案,把好品种准入关。结合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对经营门店网上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现场随机复核,查看备案品种数目和实际销售品种数目,备案数量和实际进货量等信息是否一致。对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经营门店要求其重新备案,如实填写备案信息,做好现场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好种子市场日常监管职能并利用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流动商贩销售种子,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3.4 强化备案全覆盖,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监管,种子管理部门下一步应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对备案主体备案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核查上。对应备未备者,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加大核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积极做好种子市场监管,维护好种子市场秩序,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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