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区隔与跨域合作创新
——基于2005-2015京、沪、深三大城市专利数据分析
2019-02-22殷存毅刘婧玥
殷存毅,刘婧玥
(清华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4)
一、引言
跨域合作创新是实现创新发展,促进资源跨域流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快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东西部协同创新,强化国家资助创新示范区和国家高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建设一批具有强大带动作用的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可见,强化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珠三角等区域之间协同创新网络的构建,成为国家创新发展的重要战略。推动区域间合作创新,实际上是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跨域合作创新网络的构建,有利于创新资源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从而形成地区创新资源的优势互补,推动中国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1]。然而,跨域合作创新的形成需要相应体制机制的建设,而了解当前中国跨域合作创新的现状,有助于政府制定更加合理的创新发展战略和政策,是值得研究的。
多维邻近性是解释跨域合作创新的重要视角,最早由Boschma提出[2]。此后,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开始探求“邻近性”与企业跨域合作之间的关系。其中,“制度邻近性”是解释跨域合作创新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3]。在中国,从制度视角研究跨域合作创新网络,企业所有制是一个重要的分析角度。不同所有制企业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企业在跨域合作创新中也会有不一样的逻辑和行为,那么是否会存在所有制邻近的企业更容易建立跨域创新网络呢?已有“制度邻近性”的研究,将企业笼统假设为功能同质性主体,忽视了企业所有制的异质性特征,因而存在不足:(1)在一部分研究中,“制度邻近性”被界定为宏观区域层面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即一种综合性的制度,并认为这种综合性制度影响创新主体合作创新行为[4-7],忽视了微观创新主体的制度;(2)另一部分研究虽然涉及到了微观创新主体的制度,但只将“制度邻近性”界定为创新主体之间是否具有一致的功能属性,如是否同为企业之间、或大学之间、或学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8-11],也忽视了企业所有制异质性。
可见,已有“制度邻近性”研究不完全符合中国实际,当考虑企业异质性特征以后,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是:企业依赖“制度邻近性”实现合作创新是否会有新途径?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依赖“制度邻近性”的程度是否存在差异?总之,“制度邻近性”在中国有什么样内涵,是本研究关注的核心问题。为此,本研究从企业所有制的异质性视角出发,通过对23259条三大城市企业间跨域合作专利数据进行分析,试图解释三大城市企业之间跨域合作形成所依赖的途径,只有清楚这个,才能够掌握、了解跨域合作的特有规律,从而为政府制定更加合理的创新政策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
已有研究把创新主体功能属性的同质,作为制度邻近性的内涵,忽略了创新主体即便在功能属性相同的情况下,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异质性,并且该异质性特征会对创新主体制度邻近性的选择产生影响。
(一)创新主体功能同质性与“制度邻近性”
从20世纪末开始,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制度邻近性”对于跨域合作创新的影响,但是这些研究将“制度邻近性”定义为是否为功能同质的创新主体,忽视了企业异质性对于跨域合作创新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国,从制度视角研究跨域合作创新网络,企业所有制是一个重要的分析角度。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跨域合作创新中有不一样的逻辑和行为,换句话说,企业异质性可能会影响“制度邻近性”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机制。如果将企业假设为功能同质性主体,发现已有“制度邻近性”研究存在两个问题,如表1:(1)在功能同质性视角下,已有研究将不同创新主体抽象为相同功能的个体,侧重于从宏观的角度,将创新主体所在国家和地区在“制度邻近性”上的差异,作为解释跨域合作创新形成的机制,忽视了异质性的企业制度对于跨域合作创新的影响。此时,“制度邻近性”被界定为地区在市场化水平、人力资本、教育水平等上的差距。这些研究认为,具有相似市场化水平、教育水平等“制度邻近”的地区,更容易形成跨域合作创新[6,12-13]。但是,在现实中,却可能观察到,虽然企业都位于某一个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企业选择合作创新伙伴的行为却存在明显差异。这说明,还存在其他因素影响企业跨域合作创新的决策。(2)虽然一些研究从微观视角出发,但是倾向于研究“制度邻近性”与产学研之间的关系,忽视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跨域合作创新机制问题的研究[8,11]。在不区分异质性企业的情况下,学者研究的焦点更聚焦于讨论产学研之间的跨域合作创新关系,如Ponds最早对荷兰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研究[14-15]。此时,企业与学研之间的合作创新被视为具有不相同功能主体之间的合作,而企业之间的跨域合作创新则笼统地被认为是具有相同功能主体之间的合作,也即存在“制度邻近性”[8,16]。这些研究仅仅注意到了创新主体功能的异质性,却忽视了创新主体即便在功能同质的情况下,还存在所有制的异质性特征。为此,这些研究对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如何形成“制度邻近性”,不同所有制企业依赖“制度邻近性”的偏好是否一致,仍然缺乏分析。
表1 创新主体功能同质性下制度邻近性概念内涵
由此,如果从企业所有制的异质性视角思考“制度邻近性”,需要重新回答两个问题:(1)考虑企业异质性后,是否存在新的“制度邻近性”形成途径?(2)不同所有制企业“制度邻近性”选择偏好是否一致?
(二)企业所有制的同质性与“制度邻近性”
企业所有制的同质性也会对跨域合作创新产生影响。从功能同质性视角出发,企业之间的合作被笼统界定为存在“制度邻近性”。但是在功能同质性下,还存在企业所有制的同质性,其主要是指跨域合作创新双方企业所有制类型是一致的。在中国,企业被分为三种所有制类型,不同所有制企业可能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如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获取政府相关补贴中存在明显的差异,见图1-图3。由此,企业在合作创新中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行为逻辑[17]。那么,会不会存在所有制相同的企业之间更容易形成跨域合作创新,而异质性的企业之间难以形成跨域合作创新呢?考虑企业异质性特征,所有制是一个独特的视角。已有研究在从企业所有制视角,分析“制度邻近性”与跨域合作创新中存在两个问题。
图1 北京市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研发所获政府资金
图2 上海市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研发所获政府资金
图3 深圳市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研发所获政府资金注:每单位研发所获得政府资金= 政府补贴/企业发明专利数
第一,虽然学者注意到不同所有制企业具有不同创新策略,但主要集中于分析企业创新能力、企业创新绩效,很少分析企业跨域合作创新行为。不同学者对于到底哪一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更有创新效率没有达成一致观点,但是他们一致认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创新活动中会采取不一样的策略[18-21]。换句话说,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合作创新中,也会有不一样的行为逻辑和偏好,而探讨企业所有制与跨域合作创新之间关系的研究仍然比较缺乏。目前最相关的研究有,吴友等从企业创新空间溢出的视角,发现创新溢出具有体制邻近性,但是其测度方法仍然是投入产出的视角,对于企业形成体制邻近背后的机制仍然缺乏解释[22]。
第二,已有研究缺乏从所有制的异质性视角分析“制度邻近性”的产生机制。已有研究认为正式“制度邻近性”实现方式包括,“是否存在有关系”、“是否属于同一组织类型(即是否为产学研之间合作)”[23-25];非正式“制度邻近性”实现途径包括,是否存在“合作经验”和“合作中介”[26-28]。
本研究通过统计分析23259条合作专利数据发现,如图4,中国“制度邻近性”实现途径包括:正式“制度邻近性”中的“有关系”(Affiliation)、“名当户对”(Same-ownership);非正式“制度邻近性”中的“合作经验”(Experience)、“合作中介”(Bridge)。从企业所有制的视角分析“制度邻近性”产生机制,与已有理论存在明显差异:
(1)正式“制度邻近性”有新的实现途径。“门当户对”是企业实现“制度邻近性”的新途径,即表现为“相同所有制类型企业之间的合作创新”,已有理论不存在该途径。
(2)正式“制度邻近性”还特殊的反映了,三大城市跨域创新网络存在“所有制区隔”的特征。即不论是通过“有关系”还是通过“门当户对”,其本质上反映的都是,具有相同所有制类型企业之间的合作创新,跨所有制合作创新存在困难。
由此,可以发现,已有理论似乎并不能完全解释三大城市企业间跨域合作创新网络的“制度邻近性”。即便在功能同质性的情况下,由于企业存在所有制的异质性特征,该特征会对企业之间形成跨域合作创新的机制产生影响。故已有研究的不足,为本研究从企业所有制的异质性视角,分析“制度邻近性”对于跨域合作创新的影响提供了可能性。
图4 本研究“制度邻近性”的定义
三、研究假设
结合已有“制度邻近性”理论,通过对三个创新能力最强的城市,北京、上海、深圳为主要申请地的23259条跨域合作专利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如下发现:(1)正式制度下的“有关系”、“门当户对”是企业选择跨域合作伙伴的正式制度路径依赖,并且正式“制度邻近性”还特殊的反映了“所有制区隔”的特征。(2)非正式制度下的“合作经验”和“合作中介”,也是企业寻找跨域合作伙伴的重要非正式制度途径,并且不同所有制企业在非正式“制度邻近性”途径选择上存在差异。因此,进一步阐释四个“制度邻近性”,成为本小节的核心内容。
(一)有关系
“有关系”主要是指合作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或者投资关系。已有研究认为具有“有关系”的企业之间更容易实现跨域合作创新。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解释了“有关系”影响企业建立跨域合作创新关系的机制,包括:从知识流动的视角来看,“有关系”的企业之间更容易传递默会知识[29];从组织认同的视角来看,Torre在研究巴黎地区的企业合作创新网络发现,“有关系”的企业之所以容易产生合作,得益于子母公司之间的“归属感”[30]。
对比已有理论,在中国,企业之间依赖“有关系”形成跨域合作创新还与企业发展模式有关。90年代政府开始采取与欧美、日韩相似的创新发展模式,提出“抓大放小”和培养“冠军企业”的发展策略[31]。在该战略的指导下,政府开始大力扶持和培养少数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推动国企垂直一体化的发展,如中央企业主要拥有上游能源、原材料、重化工装备,地方国有企业则主要集中在消费品部门[32]。同时,受到全球价值链影响,外资企业出于技术保护,在中国也倾向于通过建立子公司的方式,进行垂直整合[33]。总之,不同所有制企业各自形成一个独立的生产系统,这就容易导致在跨域合作创新中,企业也依赖于内部垂直整合的生产网络,形成子母公司之间的合作创新,也即依赖“有关系”途径。
基于以上描述特征,笔者进一步对23259条跨域合作申请的专利进行统计分析,得到图5,可以发现:(1)三种所有制类型企业的跨域合作创新网络,均存在较为显著的“有关系”现象;(2)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更倾向依赖组织内部的体制形成合作,超过60%的跨域合作通过“有关系”形成。(3)依赖“有关系”形成跨域合作创新,还特殊的体现了跨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作较弱,存在“所有制区隔”。由此,提出本研究的第1个假说。
H1:依赖“有关系”途径,(国有/民营/外资)企业更容易形成跨域合作创新。
图5 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通过“有关系”形成跨域合作创新的占比注:该图由笔者对以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为主要申请地的23259条跨域合作专利统计所得。
(二)“门当户对”
正式“制度邻近性”还特殊的表现为“门当户对”(Same-ownership),也即企业合作双方所有制类型相同。不同所有制企业运行和管理的机制具有很大差异,主要体现在:(1)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目标导向不同。如在国有企业中,不论是企业高管还是企业研发技术人员,他们个人职称目标也是刺激员工研发的重要机制,容易出现“为晋升而研发”[34]。(2)企业研发管理模式的不同。国有企业科研制度管理的“科层制”特征比较明显,企业研发的产生,需要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流程和层层申报的审批制度。国有企业在申请以及研发专利中复杂的申请程序,可能导致管理环境更加自由、简单化的民营企业合作者不适应,两者存在冲突[35]。由此可见,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制度上的差异,会增加跨所有制企业合作的交易成本,促使企业倾向于依赖“门当户对”的途径,寻找合作伙伴。
基于以上分析,结合三大城市23259条跨域合作申请专利数据,通过统计发现(图6-8):(1)三大城市跨域合作创新网络中“门当户对”的现象十分明显,大部分企业倾向于选择同所有制类型企业合作,表现为大部分合作均体现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以及外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合作。(2)从所有制的角度分析,“门当户对”也体现了“所有制区隔”特征。由此,提出本研究的第2个假说。
H2:依赖“门当户对”途径,(国有/民营/外资)更容易形成跨域合作创新。
图6 北京市企业之间跨域合作创新所有制结构(“门当户对”现象)注:该图由笔者对以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为主要申请地的23259条跨域合作专利统计所得。
图7 上海市企业之间跨域合作创新所有制结构(“门当户对”现象)注:该图由笔者对以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为主要申请地的23259条跨域合作专利统计所得。
图8 深圳市企业之间跨域合作创新所有制结构(“门当户对”现象)注:该图由笔者对以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为主要申请地的23259条跨域合作专利统计所得。
(三)“合作经验”
当然,合作创新的形成除了依赖正式制度以外,非正式制度也是企业寻找合作伙伴的重要途径,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企业所拥有的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的形成主要产生于两个途径,不同学者虽然定义的名词不同,但是其本质所描述的途径具有一致性,即通过“合作经验”和“合作中介”[36-38]。不论是通过“合作经验”还是通过“合作中介”,其本质上都反映了在跨域合作创新中,企业不再仅仅只关注交易成本,交易价值(Transaction value)也是促成企业建立跨域合作创新的重要途径和方式[38]。从交易价值的视角分析企业的创新合作形成发现,“信任”和“声誉”对企业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当前中国创新市场的建设仍然不够完善,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较弱,非正式制度就有可能成为企业寻找合作创新伙伴的新途径。特别是,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往往面临不同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创新条件,为此,在非正式制度的选择上,自然而然可能也会存在偏好差异,从所有制视角分析非正式“制度邻近性”能够揭示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该选择上的依赖程度。
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解释了,“合作经验”发挥作用的机制:(1)Morrison则将这种基于经验所产生的合作创新,称之为“实践团体”(Practice community)。他认为知识是一个俱乐部产品,容易在“实践团体”中交流和产生,企业通过反复合作能够使得双方形成一个相互默契和熟悉的语言体系,有利于企业合作创新[39]。(2)Coleman则将“合作经验”定义为“闭合”(Closure),他将通过合作经验形成的信誉,看做企业合作中重要的社会资本,过去成功的合作经验能够形成企业之间无形的社会资本资产,能够提高企业再次合作的概率[40]。(3)关系交换理论认为“合作经验”是企业重要的“关系专用性资产”,这种“关系专用性资产”有利于维护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其发挥作用的关键原因就是这种无形资产能够大大增加合作双方的“信任”,使得合作双方基于以往成功的合作经验快速达成一致的预期和行为方式,更倾向于再次合作研发[41]。
根据已有理论,结合中国三大城市23259条跨域合作创新的数据,笔者通过统计发现(见图9),三个城市跨域合作创新中,超过80%的合作创新都是企业之间频繁多次的互动,过往的成功合作经验可能使得企业对于未来合作同样充满信心,中国三大城市跨域合作创新网络表现出了明显的“合作经验”现象。由此,提出本研究的第3个假说。
H3:依赖“合作经验”途径,(国有/民营/外资)更容易形成跨域合作创新。
图9 “合作经验”合作创新网络注:该图由笔者对以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为主要申请地的23259条跨域合作专利统计所得。
(四)“合作中介”
在上一小节已有分析过,在依赖非正式“制度邻近性”形成的网络中,除了依赖“合作经验”,“合作中介”也可能是企业建立跨域创新网络的途径之一。“合作中介”(Bridge)主要是指合作企业双方都曾经与第三方企业共同合作过。从Granovetter提出“弱关系”理论以来,学者开始关注企业或者合作参与者个人的在网络关系中的位置对于创新合作关系的影响,并且认为“弱关系”对于企业建立跨域合作创新有着重要影响[42-43]。不同于“合作经验”下形成的稳定封闭的合作创新网络,依赖“中介”形成的网络,其市场活力更强,企业拥有更广泛的社会网络资源。原因在于:(1)拥有结构洞关系的企业,更容易有效率地筛选掉冗杂的信息,寻找到更好的合作伙伴,结构洞中的“中介”是其发挥作用的关键机制。通过结构中的“中介”,没有联系的不同企业甚至集群之间能够建立起合作[44];(2)“第三方中介机构”实际上也是促使合作双方按照既定的合作关系进展,防止企业机会主体行为的监督机构。一旦企业出现了违反互惠利益的行为,企业将很难再次参与由“第三方机构”所带来的广泛合作网络[42]。为此,“中介”也是企业建立合作创新的可行途径。Luo通过调查364个中国企业的CEO同样发现,当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时,企业倾向于通过依赖由个人关系网络所产生的中介关系进行交易或者是合作,并且大企业和国有企业相较于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来说,更加倾向于通过这种非正式制度的方式维持企业合作[45]。
同样,根据已有理论,结合中国三大城市跨域创新网络23259条专利数据,统计发现(图10),在中国的跨域合作创新网络中,大约有50%的合作关系都具备共同与第三方企业合作过的经历。由此,提出本研究的第4个假说。
图10 “合作中介”关系占比注:该图由笔者对以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为主要申请地的23259条跨域合作专利统计所得。
H4:依赖“合作中介”途径,(国有/民营/外资)更容易形成跨域合作创新。
四、研究方法和模型选择
文章讨论的被解释变量是“是否合作”的二分类变量,以往研究大多运用logit模型研究该类问题。但是本研究将运用Gary King在2001年提出的“稀有事件模型(Rare event logit)”进行分析[46-48]。之所以没有采用logit模型,原因是本研究涉及参与合作创新的企业数量较多,如果仍然采用原logit模型回归,需要对所有参加过合作研发的企业进行全样本的两两配对,这将产生两个问题:(1)因为实际发生合作的样本在总样本中比例低于1%,运用logit模型回归可能会产生估计偏误。而Rare event logit模型则专门是针对这种实际发生的样本在总样本中占比很低(一般低于5%)的模型,该模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原logit模型对于具备“稀有事件”特征样本回归时所产生的估计偏误。(2)由于样本中参与跨域合作创新企业数量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采取在总样本中随机抽取数据并进行两两配对,会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数据搜集和整理工作。所以当实际发生的样本在总样本中占比很低(一般低于5%),可以通过选择性配对(Case-control Design)的方法进行样本匹:即固定第一申请人企业i,对第二申请人企业j进行随机配对。第二申请人随机选择的具体操作是,在所有参与过合作但是实际并没有发生的企业样本中进行随机选择。通过这种方法,匹配出一个与原样本数量一致的对照样本。通过这种方法能够避免大量的数据搜集和整理工作,从而使得作者能够花费更多时间丰富已有样本信息,得到的解释也能更准确[47-48]。为此,根据此方法,本研究最终回归的总样本量为46518条跨域合作专利。
Cooperateij=αij+β1Affiliationij+β2Sametypeij+β3Experienceij+β4Bridgeij+γ1Distanceij+γ2Sizegapij+γ3Agei+γ4Coglizationij+θ1Sizegapij*Distanceij+θ2Affiliationij*Distanceij+θ3Sametypeij*Distanceij+θ4Experienceij*Distanceij+θ5Bridgeij*Distanceij
(一)样本选择和变量说明
本研究的分析单位是三大城市中企业之间跨域合作申请的专利。在考虑区域均衡选择基础上,重点关注创新能力较强的三大城市,即北京、上海、深圳。具体包括2005-2015年,以三大城市为主要申请地的跨域合作申请的专利[注]说明:跨域合作申请专利的具体含义是指发明申请人来自于不同省份,并且申请主体个数大于等于2。比如,北京的某项专利号为——CN201520231392.2的专利,申请人是“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恒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上就反映了北京民营企业和江苏合资企业的跨域合作创新。。数据获取方式主要是,首先检索出申请地为北京、上海、深圳的所有合作申请专利的数据(即第一申请人所在地),对于第二及以上申请人的所在地区并不做限制。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申请人大于等于3个人的共有专利在总样本中的占比,分别是7.39%、8.99%、11.07%。在数据处理中,对于申请人大于等于3个的情况,会依次进行两两拆分,并组合配对。其中,对于包含大学、科研机构的专利拥有者,会剔除掉大学、科研机构,仅对企业之间进行两两配对。最终,符合本研究的合作专利样本总共为23259条合作,在进行样本选择性配对之后总样本量为46518条合作。其次,在获得数据基础上,按照第一申请人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的跨域合作网络,即国有企业跨域合作创新网络、民营企业跨域合作创新网络和外资企业跨域合作创新网络。为了验证,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在选择“制度邻近性”途径上可能存在的差异,本研究将分别对国有企业创新网络、民营企业创新网络和外资企业创新网络运用如上模型进行回归,也即本研究进行三次回归(回归1、回归2、回归3),分别验证假说1、假说2、假说3和假说4。
对于控制变量的选择,参考已有研究,本研究主要包括“认知邻近性”、“地理邻近性”、“企业规模”、“企业经营年限”三个方面[2,26]。其中,“认知邻近性”主要是指企业合作双方是否具有相似的知识结构,已有研究认为技术水平相似的企业更容易形成合作。考虑“认知邻近性”对于企业合作创新行为的影响,在本研究中借鉴Capone等的方法,主要通过分析合作双方企业是否属于同一产业类型进行测度[49];“企业规模”和“企业经营年限”这两个指标,核心是对参与合作企业的特征进行控制,其反映的是企业的创新能力。其中关于企业的产业类型、企业规模、企业经验年限等信息均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获得。“地理邻近性”是指合作双方企业所在省会城市间的距离,通过“distance calculator”计算获得。最后,区域创新能力主要是指创新主体所在城市的创新水平,已有研究认为区域创新水平更相似的地区,企业之间更容易形成跨域合作创新[6]。考虑到该变量对于企业合作创新行为的影响,本研究以第一申请人所在城市1和第二申请人所在城市2在2005-2015年授权专利的平均值的差值作为测度方法,以此考虑区域创新能力差异对于企业合作创新行为的影响。
(二)实证结果
表3-5是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表6-8为自变量相关矩阵,只有国有企业的回归模型中“有关系”和“合作经验”两个变量的相关系数略高(0.7138),其他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不高。为此,在国有企业回归中,将分别分析“有关系”和“合作经验”两个变量对于企业合作的影响,其中回归(4)是只考虑“有关系”,回归(5)是只考虑“合作经验”。可以发现不论是单独回归(回归4、回归5)还是两者放入模型中回归(回归1),对影响因素的系数影响并不大,不存在明显差异,所以下文对于国有企业影响系数的特征值以回归(1)中的结果为主。
表10是三种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分别回归的结果,其中回归(1)是国有企业、回归(2)是民营企业、回归(3)是外资企业。表11和图11是根据模型回归结果代入变量均值计算所得的系数特征值。三种所有制类型企业具有不同的“制度邻近性”特征,“制度邻近性”对合作创新网络关系的影响总结如下:
1.对于“地理邻近性”而言,国有企业不体现“地理邻近性”特征,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距离”变量系数为负数,说明两个企业距离越远,合作的可能性越低,也即体现“地理邻近性”。说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合作创新中集聚特征更加明显,国企合作创新的形成则相对来说比较分散,不体现“地理邻近性”。
表2 变量说明
表3 国有企业统计变量
表4 民营企业统计变量
表5 外资企业统计变量
表6 自变量相关矩阵(国企回归模型1)
表7 自变量相关矩阵(民营回归模型2)
表8 自变量相关矩阵(外资回归模型3)
表9 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跨域合作创新形成机制对比
注:***、**、*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下的统计显著性
表10 国有企业跨域合作创新形成机制对比
注:***、**、*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下的统计显著性
表11 不同所有制企业跨域合作回归结果分析(均值计算)
图11 不同所有制企业“制度邻近性”特征注:此图根据表11回归结果计算平均值绘制。
2.三种所有制类型企业在不同方面体现“制度邻近性”特征。
(1)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均依赖正式制度邻近下的“有关系”(Affiliation)。根据表9、表11结果发现,外资企业“有关系”效应最强,私企和国企强弱相当。同时由“地理距离”和“有关系”交互项可以发现,随着地理距离的增加,依赖“有关系”建立合作关系的作用增强。
(2)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同样均存在依赖“门当户对”(Same-ownership)的方式实现跨域合作创新。根据表9、表11的结果发现,其中仍然是外资企业“门当户对”的效应最强,私企其次,国有企业最弱。异质性企业合作往往对企业创新能力、承担风险的能力具有高要求,由于国企获取在资金、信息等方面能力更强,所以其与异质性企业合作的可能性比私企和外资高,即表现为最弱的“门当户对”效应。同时,外资企业较强的“门当户对”效应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外资企业的技术保护行为,外资企业与本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互动较少,大部分研发合作仍然发生在外资企业之间。总之,三种类型所有制企业该系数均为正值,说明的确具有相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更容易合作,验证了假说2。同时,通过分析“门当户对”与“地理邻近性”的交互项发现,“门当户对”效应同样随着地理距离的增加而变强。
(3)对于“合作经验”(Experience)变量而言,根据表11的结果发现,民营企业更加依赖已往合作经验,外企次之,国企最弱,同时三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均体现“合作经验”的合作关系,验证了假说3。依赖“合作经验”关系形成的网络,主要是通过非正式制度形成,民营、外资企业在面临市场信息不完善、非正式机制不健全的时候,更倾向于依赖过往成功合作经验减少合作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同样,国有企业自身有强大的资金和信息支撑,通过“合作经验”寻找合作伙伴的动机较弱。
(4)对于“合作中介”(Bridge)变量而言,通过表11发现,只有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体现为“合作中介”关系,而国有企业该系数为负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企并不倾向于依赖第三方中介机构形成跨域合作创新。
(三)小结
综述发现,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在“制度邻近性”的四个方面上各有所侧重。三种所有制类型企业都体现正式“制度邻近性”,但是在非正式“制度邻近性”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
(1)正式“制度邻近性”是国有企业建立跨域合作创新的重要途径,其依赖非正式“制度邻近性”的偏好最弱,说明国有企业合作创新网络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刚性,主要依赖正式“制度邻近性”。
(2)民营企业不同于国企,仍然体现“地理邻近性”特征,同时表现为最强的“合作经验”特征。这说明,一方面,民营企业更倾向于通过选择“地理邻近性”伙伴,降低企业搜集信息的成本、更好的监督合作伙伴等等。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一旦确定合作伙伴,建立了合作双方的信任关系,更倾向于与该伙伴重复合作,更依赖非正式“制度邻近性”中的“合作经验”途径。
(3)外资也依然依赖“地理邻近性”,同时外资企业在“制度邻近性”的四个特征上均有比较明显的体现,说明外资企业之间的合作网络既封闭又灵活:封闭体现在外资企业的“技术锁定”行为,即外资企业通过“有关系”和“门当户对”途径形成合作创新的意愿最强,通过以上途径外资企业较容易将核心技术锁定在外资企业系统内部,而与本地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作创新互动活动较少发生;同时,外资企业也依赖非正式“制度邻近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外资企业寻找合作伙伴的途径更加多样活跃,市场导向性更强。
五、主要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和贡献
本文从企业所有制的异质性视角出发,分析企业依赖“制度邻近性”选择跨域合作创新伙伴机制。通过实证以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为主要申请地的23259条跨域合作专利数据,发现:(1)依赖“制度邻近性”,企业跨域合作创新就体现为“近邻不如远亲”的现象,尤其是国有企业跨域合作创新并不体现“地理邻近性”。(2)企业依赖“制度邻近性”出现新机制,即“门当户对”。(3)正式“制度邻近性”还特殊反映了三大城市跨域创新网络存在“所有制区隔”,即跨所有制的合作存在困难。(4)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具体选择四种“制度邻近性”途径时存在差异:一方面,三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均体现较为明显的正式“制度邻近性”;另一方面,三种所有制企业在非正式“制度邻近性”的选择上存在明显的偏好差异,国有企业依赖非正式“制度邻近性”倾向较弱,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则有更强的通过非正式“制度邻近性”寻找合作伙伴的偏好。总之,不同所有制企业在选择跨域合作伙伴中即存在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同的地方。
本研究对邻近性研究领域的贡献主要是:(1)已有理论缺乏从企业所有制的异质性视角探求“制度邻近性”。本研究在异质性视角下,提出了“制度邻近性”形成的新机制,即“门当户对”。并且,从所有制视角还能发现三大城市跨域合作创新存在“所有制区隔”特征。(2)已有研究将企业看成功能同质性主体,认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具有相似偏好。而本研究从所有制的新视角出发,发现不同所有制企业在选择“制度邻近性”偏好上存在差异。(3)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采用“稀有事件模型”,避免原logit模型对具备稀有事件特征样本回归时,所产生的估计偏误。
(二)进一步启示
从理论上来说,通过企业所有制的异质性视角研究,发现已有理论不能解释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1)跨域合作创新的“所有制区隔”。已有理论在解释正式“制度邻近性”形成机制中,将企业看成功能同质的理性主体,主要从降低交易成本和增加交易价值两个理论视角进行了解释。然而,“所有制区隔”的跨域合作创新,实际上从侧面反映企业选择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制度邻近性”的形成可能并不是完全的理性选择,需要进一步的深入调研。(2)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制度邻近性”选择偏好上的差异。同样,将企业假设成功能同质主体,无法解释企业选择行为的差异,为什么民营和外资企业更加依赖非正式“制度邻近性”?
从现实意义上来说,“所有制区隔”的跨域合作创新网络,究其背后的原因,可能与当前中国创新资源配置体制区隔的现状密切相关。虽然过去中国政府通过大量的优惠政策试图构建相邻地区的跨域合作创新网络,但是其更多的关注的是邻近区域之间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优惠等“硬”条件的改善,忽略了对于真正影响合作的“软”条件如制度建设等等,所以可能出现企业跨域合作创新的“所有制区隔”,创新资源并不是完全的自由流动。为此,从企业异质性视角,探究中国跨域合作创新的形成机制,能够带来一些政府制定创新政策的启示:包括建立让不同所有制企业能够充分互动和交流的创新平台;缓解创新资源跨所有制流动的障碍;制定相关政策促进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