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民营企业诚信缺失的根源与治理路径
2019-02-21王樱霏1夏旭莉
王樱霏1,夏旭莉
(1.上饶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2.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 上饶 334000)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一些领域存在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象”“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1]。民营企业诚信建设有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可以助推培育民营企业诚信建设。目前,对民营企业的研究主要从企业内部治理和外部环境的改善方面进行论述。在企业内部治理方面,学者认为,我国民营企业走诚信经营之路,必须深化企业制度,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2]。必须以诚信作为民营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以企业家作为民营企业诚信建设的带头人,企业家要注意营造亲密互信的企业人际关系[3]。推进民营企业诚信建设,要在夯实民营企业诚信文化,加强民营企业内部治理[4]。在外部环境的改善方面,学者认为,制度环境好的地区,市场化进程更快、制度更加健全、法治水平更高,民营企业拥有更为有序的竞争市场和舒适的发展空间[5]。也有学者从文化角度提出民营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的对策和措施[6]。还有学者指出,要健全法律法规、建立诚信信息平台、加大商标保护力度、规范民营企业信息采集以治理民营企业失信问题,加强民营企业诚信建设[7]。不过,对民营企业诚信内部治理与外部环境的整合性研究不多,本文试图从诚信治理角度综合分析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召开以来民营企业诚信缺失问题,并结合新时代的特征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推进民营企业的研究。
一
诚信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一直崇尚的传统美德。所谓诚信,简言之就是诚实、无欺,讲信誉、守信用。古人云:“与朋友交,言而有信”“非诚贾不得食于贾”“信,国之宝也”“不义而富贵,与我如浮云”。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8]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广大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其中,企业诚信涉及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广泛深远,是我国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承载群体。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公有制企业也好,非公有制企业也好,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法律底线不能破,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等违法的事情坚决不做,偷工减料、缺斤短两、质次价高的亏心事坚决不做。”[9]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条件下,有“世无诚信不宁,国无诚信不稳,业无诚信不旺,家无诚信不和,民无诚信不立,官无诚信不忠”“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的说法,生动阐述了诚信的内涵及重要意义,指出了诚信是人们处世、经商和为政之本。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虽有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利润最大化之长,但也有逐利贪婪之短,从而导致部分企业信用状况不好,失信失范之事频发,这不仅阻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也与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以信用为基石的现代市场经济格局相差甚远。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所指出的:“市场是没有心脏和大脑的,因而不能指望市场能够自觉地意识到它自己所带来的严重不平等,更不能指望市场来纠正这种不平等。”[10]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不但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经济法律制度,还必须诚实守信,实行平等交换,否则市场经济活动就难以正常进行。可以说,诚信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基石。
然而,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有部分民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经济活动中急功近利,出现了不少严重有违诚信的不良行为:对市场消费者欺骗性宣传,产品广告功效极度夸大,制售不安全和不健康产品;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诋毁他人商品信誉,违约赖账,故意拖欠对方货款、货物;不顾员工身体健康,任意提高劳动强度,随意克扣拖欠员工工资,不尊重员工人格;做假账,偷漏税,商业贿赂,肆意排污,破坏环境等。这些有悖诚信的现象不但严重破坏了我国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经济环境,影响了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声誉,同时也使本企业的生存陷入了困境和生存危机。“很多企业家是道德的标准捏在手上,把诚信规则挂在嘴边,便责任精神抛在身后。”[11]民营企业运用生产资源、社会资源及劳动力资源创造财富、获取利润,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则,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决不能容许欺瞒和欺诈。否则,处处是道德陷阱,步步是法律风险,必导致交易成本飞涨、假冒伪劣横行,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和社会互信毁坏、道德下滑[12]。因此,我国民营企业要健康持续地发展必须坚守诚信。
二
纵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民营企业的发展与壮大为推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部分民营企业中出现的诚信缺失行为已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儒家思想的虚化,传统道德的衰微
儒家思想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上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历史上许多思想家、教育家和政治家极力推崇诚信,社会民众也都将诚信视为十分重要的道德准则。但这种传统诚信体现的是忠君孝亲的儒家思想,并且这种思想主要局限在道德层面上,过分注重个人的自律自省自觉,缺乏社会诚信的实践和约束。不少民营企业要求家族集团内部或朋友圈子中必须做到诚信、不能失信,而在家族集团或朋友圈子外部的欺诈、违约等失信行为又成为基本不受内部谴责之事。美国学者福山认为,华人社会的信任是内外有别的低信任度的信任[13]。这种低层次的以情感为支撑的信任无法超越广泛意义的血缘、地缘人文范围的限制,有失公平和道义,与市场经济诚信理念相冲突,不利于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
(二)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管惩罚不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参与者都是“经济人”,都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他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都要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当欺诈失信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便会诱发欺诈、失信的冲动和行为;而当失信成本大于收益时,就会抑制或取消失信行为。我国政府在市场准入、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政府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有的地方政府从狭隘的地方利益出发,以“破产”为名,支持企业逃废债务;有的地方政府发现企业制假售假,不但不依法处罚取缔,反而充当造假售假企业的地方保护伞。有的地方由于各种利益的诱惑,出现了政府职能缺位、错位、越位和少数执法人员管理失职、渎职或腐败等情况,既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和官员形象,也使少数民营企业的失信失德行为更加有恃无恐。尽管这些年我国各级政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定了不少制度法规,但远远没有完善,制度漏洞和监管空隙较多,并且一些制度法规操作性差、规范力弱、刚性不强,给一些市场主体的失信失德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队伍对市场监管不严、对失信惩罚不力,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有效保护,迫使守信企业退出市场或放弃诚信原则,导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使失信企业肆无忌惮,失信行为泛滥成灾。
(三)交易信息不对称,社会信用信息分散
交易信息不对称也是民营企业产生诚信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地域辽阔,市场主体众多,交易品种繁杂,交易数量巨大,信息不对称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是难以避免的现象。“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发生市场交易的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的社会成员之间,由于双方的处境和条件不同,所获取的信息也不相等,总有一方掌握的信息要多于另一方。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就可能或容易发生欺骗。只要欺骗有利可图,并且欺骗的收益大于成本,欺骗、失信的情况就会自然发生。”[14]同时,社会信用信息分散也是市场失信泛滥的一个原因。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近十年来我国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都在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但征信难度大,交易信息不全,查询不方便,加之各部门信用信息分散,资源不能共享,不但信息利用率低,还导致了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状况。交易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分散使不少企业失信行为不易暴露,并产生多次失信活动。这在客观上也诱发了少数企业失信行为的发生。
(四)企业主诚信意识淡薄,企业信用制度缺失
我国民企大多数都是从家族企业发展而来,企业的决策都由企业主一人拍板,缺乏现代企业内部的自律机制和诚信管理体系。而大多数企业主文化素质偏低,对诚信价值认识不足,将追求利润最大化视为企业唯一目标。特别是企业发展的“第一桶金”,或多或少都伴有一些“原罪”成分。我国政府为了鼓励扶助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最初对民营企业的“原罪”都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导致民营企业主产生侥幸心理和惯性思维,加之急功近利思想,于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当发现有诱人利益时,便容易将道德、良心抛之脑后,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以不顾企业形象和长远发展的失信失德行为来牟取暴利。可以说,这些欺诈、毁约和制假售假等缺失诚信行为都与民营企业主诚信意识的淡薄有关。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民企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很少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和人员,对市场参与方资信情况了解不多,也容易导致因授信不当使合约不能履行,或因交易一方内部情况突变,或对履约计划管理不力而出现违约等现象,导致经济纠纷大量涌现。
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15]因此,我们对部分民企的诚信缺失现象提出以下治理路径的新思考。
(一)加强诚信教育,巩固诚信理念
这是提高民营企业对诚信价值的认识,加强民营企业诚信建设的必要途径。针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有关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可面向民营企业开展集中教育、宣传、培训等,利用新闻媒体平台,曝光谴责一些企业失信事件,评选表彰一些诚信企业,实行惩恶扬善,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在人们心中培育一种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道德感和价值观,让民企经营者认识到企业不仅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要求,还有更重要的诚信经营的道德责任。著名经济学家艾丰指出:“激发和培育企业家的诚信精神,首先要靠企业家的自我约束。真正的企业家,不仅要在经济发展上追赶超越,也要在精神文化上有所坚守。道不可坐论,德不尚空谈。企业家们都应积极行动起来,校准价值坐标,正身行事,律己服人。”[16]企业家是企业建设中的关键少数,直接影响企业的诚信氛围,企业员工是企业诚信的落实者和践行者,折射着企业的诚信状况[17]。所以,应当通过激发和培育企业家的诚信精神使民营企业家心中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约束力,使他们在企业经营中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以诚信理念去从事企业行为,同时,通过对企业员工进行诚信教化,培养诚信理念,使民企上上下下从坚持不制假售假、不偷税漏税,不污染环境的道德诚信底线出发,逐渐向为社会承担更多公益道德责任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秩序
规范政府行为,建设法治政府,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环节,是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18]。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各级政府和官员既是市场政策、法规的制定者,也是诚信建设的示范者和维护者,政府的诚信度直接影响着国家和中央政策的执行程度和实施成效。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做诚信的表率,信守承诺,提升公信力,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力做好市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良好的诚信理念、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完善的制度法规,是一个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市场出现的失信失德行为,与经济法规制度不健全和市场监管不严、惩治失信不力有直接关系。 近年来,为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国家已经在个人所得税法、广告法、公务员法等16部部门法嵌入信用记录、信用激励与惩戒等核心条款。一些地方政府开展了相应的地方性信用立法工作,旨在建立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目前信用评价机制已经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探索建立,但受到很多限制,例如,如何科学界定何为信用及失信,信用评价主体的定位、权责有待明确,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没有有效建立,难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待法律确认,这些仅仅依靠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是难以解决的。”[19]中央层面缺少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立法,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缺乏统一标准,导致我国履约践诺的社会氛围尚未完全形成,失信行为仍然频发。因此,我们要遏制失信、重建诚信,就必须加强法治、严格监管和严惩失信。首先,我们要健全国家层面的法律体系,防止制度缺位,并要在制度安排设计上,为“诚信得益,失信失利”提供法律依据,有效保护诚信者的利益,让诚信者得到有益回报,以坚定其道德诚信理念。其次,要加强市场监管队伍建设,要为监管队伍提供强有力的物质、技术上的支持和保障,提升监管能力,并要建立监管问责制,对监管不力、执法不公行为要进行问责、追究,确保其严格监管、公正执法。最后,要加大惩治失信力度,使失信成本大大高于其收益,使其不敢失信。只有这样,民营企业主的诚信理念才能巩固,蔓延的失信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的诚信环境才能建立和不断优化,我国的民营经济才能兴旺发达。
(三)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制约市场失信行为
制度好可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都建有专门的权威的社会信用机构,各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一目了然,交易各方都可以便捷地到信用机构去查询对方的信用情况,以决定是否合作或交易。这样对信用好的市场主体就是鼓励、支持,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和个人也可以起到约束和惩戒作用。当前我国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大量欺诈、失信情况,便与社会缺乏权威信用机构、交易者不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有关。”[20]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一是可减少欺诈、失信的机会;二是使诚信者能真正体验到诚信的经济价值,巩固诚信理念;三是使失信者看到失信的不利后果,使之在经济活动中权衡利害关系,抑制失信冲动。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政府实施的“组织的审判准则”法规经验,运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手段,帮助民营企业建立伦理自控机制,强化企业信用责任,实现伦理制度化,促使企业生产、管理、销售各个环节都能自觉维护诚信理念和有效落实诚信决策。由于国际金融市场萎靡的持续不利影响,以及当前我国仍处深化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期,加之一些其它原因,我国不少民营企业目前都不同程度地遇到一些困难,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全力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困难、走出低谷,特别是要教育民企克服短期行为、坚持诚信经营,引导企业走上健康持续发展的道路。
(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我国各级工商联、地方商会和行业协会类似“专家系统”,由于其专业化、技术化和权威化成为公众信赖的对象,是最了解本地行业生产经营和商品质量状况的民间机构。行业自律是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为了本行业的生存发展和声誉形象,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准入机制,加强资质管理,强化质量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约束不正当行为竞争,树立行业诚信形象等,以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综合治理手段。我们要全力支持各级工商联、地方商会、行业协会的协同工作格局,授予其应有的权限,使其在民营企业诚信建设中更好地发挥诚信警示和监管作用,配合政府部门对诚信企业建立和畅通行政审批的“绿色通道”,促进民营企业在“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恪守诚信守法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