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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思潮的变迁与中西传媒规制的转型*

2019-02-21易旭明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9年8期
关键词:思潮规制融合

■ 易旭明 倪 琳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民众越来越倾向于优先运用经济手段应对时代的挑战与现实的矛盾,每个历史时期都会形成一股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经济思潮。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经济思潮恰似大海潮汐此伏彼起,对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产生影响。萧功秦认为:“思潮是指在某一特定时期席卷某些阶层一批人乃至一代人的具有普遍性和类型性的思想倾向,主要受时代变迁和社会阶级矛盾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而引发。”①据此,国际经济思潮可以理解为在特定历史时期席卷众多国家主要阶层乃至一代人在经济方面的思想倾向,这些思想倾向旨在解决所处历史时期经济建设与产业发展等领域最主要的问题、矛盾与困境。国际经济思潮具有世界性、趋势性、动态性、潮流性、类型性、渗透性、变革性等特点,对全球各国产业战略与经济政策产生直接长久的影响。嵌入到社会经济制度体系中的各国传媒产业,其规制政策也同样受到特定历史条件下国际经济思潮的影响。可以说,中西传媒规制的决策与实施离不开国际经济思潮营造下的宏观语境。那么,不同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思潮如何共同影响中西不同社会语境中的传媒规制决策?中国各时期传媒规制受到国际经济思潮的哪些影响?本文试图将国际经济思潮作为外生变量对中西传媒规制转型过程进行论述,以此分析经济思潮激荡背景下中西各国传媒规制转型的主要特点,从而探讨世界传媒规制转型的前沿趋势。

一、国家干预思潮下传媒公共服务规制

一般认为,出版业在西方普遍受到新闻自由、民主等理念的影响,再加上类似宪法第一修正案之类的法律文本保护,因此在西方世界受到的管制较少。②印刷术与出版物一直是17世纪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的重要革命武器,为资产阶级的一套经济与政治理论登上历史舞台贡献了强大的话语权与思想传播力,其中弥尔顿提出“观点的自由市场”与通过市场进行资源分配的自由主义经济传统的完美契合。可见,进入近现代以来,西方对于出版产业的管理本质上与古典自由主义经济传统思想一脉相承。

对广电传媒的产业规制似乎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经济传统一直处于分合之中。美国虽然在广播电视政策制定之初采取了私营商业体系,对该领域的管制很大程度上借鉴以往对报业的管理,但由于早期的一种类似于经济学“稀缺性”理论,即“电波频谱稀缺论”,对电子传媒进行政府管制获得经济学意义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有学者论到:“为了避免频谱资源被垄断、独占或者在使用中相互干扰而允许国家以特许的方式予以介入,这在欧美国家已成为一种甚为普遍的广电媒体管制的立论依据和正当性基础。”③美国通过1927年《无线电法案》和1934年《通讯法案》的规制政策形成广播公众委托模式,将广播频谱资源规定为公共资源,政府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私人资本进行运营,并对广播机构实行结构管制和内容规制,以确保广播业在“公益、便利、必需”(Public Interest,Convenience,Necessity)的准绳下运行。

无线电广播技术诞生于1906年,其所处时代垄断横行,经济和社会失序严重,尤其是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后带来的大萧条让世人深刻质疑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的有效性,认识到放任自由市场主义的缺陷性。1933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系统地提出运用财政政策作为再分配与宏观调节的经济手段,从而弥补自由放任市场所存在的缺陷。为了应对二战后经济上的困境,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登上西方国家官方经济学的宝座,国家干预主义的经济思潮也作用于欧美各国的传媒产业规制。美国20世纪50年代成立全国教育电视台,1967年出台《公共广播电视法案》,成立了公共广播电视系统 NPR 和 PBS。美国广播电视体制的两大特征一是产权公共托管,二是运营商业化,以商业化模式来运作公共的无线电频谱资源④。由于美国有着深厚的私有制传统,国家干预主义思潮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美国的商业广播制度,但也不得不从善如流对纯商业化体制有损公共利益的弊端进行干预,演变成以商为主,以公为辅,公商互补的传媒所有权结构。

在欧洲,大多数国家从产权规制上都对广播电视实行了公共垄断,正如麦奎尔所言:“欧洲广播体制通常是以垄断或准垄断的形式,掌握在一个唯一的有法定资格的公共权力机构手中。广播电视的目标主要不是商业的或经济的,而是文化的和政治的”⑤。英国虽然于1954年引入商业电视ITV与公营的BBC展开竞争,意在消除独家公共广播机构垄断低效的部分弊端,但传媒竞争主要是节目的竞争,而非广告费的竞争,无论在管理上还是在理论上,商营的ITV仍被看成是英国公共广播电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干预的思潮仍然体现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功能中。其他的欧洲国家,例如1950年德国决定采取公共服务导向,德意志公共广播电视联盟(ARD)成为提供节目交换和合作的正式频道。法国一直采取公共广播体系垄断的制度安排,戴高乐政府一度直接干预编务。

二战后强调“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也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发展经济学主流思潮⑥,传媒规制也嵌入整体社会经济之中。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落后的历史条件与赶超发展战略目标,形成国有国营的传媒所有权规制,传播内容则主要服务于公共政策宣传,进而服务于整体公共利益。对于这一阶段的中国传媒规制现象,有研究者认为:“与西方不同,中国在很长时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与之相配套的传媒政策只是意识形态管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并非经济学意义上的规制行为”⑦。然而,放置国家干预主义经济思潮的语境下,国有国营传媒其本质是政府对传媒所有权、行为、内容采取的最严格的规制方式——取消了传媒市场化的运行空间,杜绝了私有机构参与传媒生产的渠道。为了实现全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和历史性政治经济目标,新中国按照行政区域和行业计划体制建立报刊广电传媒体系,采取了“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国营传媒体制,使传媒成为公共政策宣传和国家干预全社会各种政治、经济事务的有效手段。这种传媒规制理念与当时特定政治经济条件有关,也是当时国家干预主义经济思潮在中国传媒制度层面的集中表现。

二、放松规制:新自由主义兴起与经济效率优先

经济矛盾的积累转化推动着经济思潮的历史性演化。在原有的公共服务模式下,传媒业随着彩色电视机市场的饱和,公共广播电视的资金变得越来越成问题,执照费收益的自然增长因此趋于平缓。⑧西方宏观经济陷入“滞胀”的尴尬局面,20世纪70年代末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在国家干预的困境中兴起,并对全球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极其深刻。面对资金窘境,加上经济意识形态变迁、信息技术革命等多重因素的共同推动,以美欧为代表的西方世界兴起对传媒放松规制(De-regulation)的潮流,促使公共传媒规制政策目标向传媒经济价值优先转变。这股潮流对中西传媒规制变迁产生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重大影响。

《1996年电信法》是美国放松传媒规制的标志性法案,该法案尽管未否定“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但传媒结构规制的大规模放松,实质上使得美国广播电视业进入了一个弱化公共服务、强化经济利益导向的自由市场竞争阶段。里根政府1982年任命的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主席马克·福勒的两句“名言”是这种思潮的极端表现。第一句话是:“电视机只是另一件电器,是有图像的烤面包机。”第二句话是:“公众利益就是公众感兴趣的东西”(The public interest is that which interest the public)。在新一轮思潮中,传媒市场化的倡导者们并没有公开抛弃公众利益原则,而只是重新定义了这一原则,并把市场竞争解释为实现公众利益的手段。⑨随着传媒、电信产业交叉准入和所有权等限制削弱,美国掀起了传媒和电信业并购大潮,2000年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的并购被称为“世纪并购”。

英国《1990年广播法案》启动商业广播电视放开政策,给有线运营商更多自由,多家电视台等通过招标成为民营公司。法国《1982年广播法》开始给私营广播主颁发牌照,德国1981年从法理上认定私营广播电台合法,这成为传媒变革的基础。1989年《无边界电视令》被认为是欧盟视听行业法律框架自由化的核心。1994至1998年欧盟颁布关于广电信息政策的绿皮书中商业逻辑占据主导,欧洲所看重的多元文化理念有意无意地被绿皮书抛弃。有学者称,这一阶段“面对信息社会,完善市场建设、鼓励竞争成为传播体制改革的核心,这和自由主义的诸多主张不谋而合”⑩。

中国传媒的市场化改革在此背景下拉开了序幕。内因是传媒行业国营体制导致资金短缺且效率低下,外因则与国际经济思潮影响下的传媒放松规制思潮有关。在这股市场化经济大潮下,中国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传媒实施了“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双轨政策,“为广告正名”,恢复传媒单位的广告收入来源,实施“四级办台”政策使得地方性媒体供给剧增。特别是1992年中国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后,传媒经济属性进一步释放,市场竞争中经济效率也逐步提高。2001年出台的《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则强调了传媒集团化的规模经济效应,提出了“做大做强”的经济目标。世纪之交中国传媒集团化等规制改革,一方面体现了中国传媒产业粗放增长后优化市场结构、提高经济效率的内生需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加入WTO大背景下,中国传媒力图融入国际传媒竞争潮流、走向国际市场的政策导向。在国有传媒快速市场化转型过程中,将悍卫公共利益作为规则目标的理念仍保持不变,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即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总体性的归一概念,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是不可逾越的规制底线,又是规制目标的制高点。

此时,处于初生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正由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牵头制定互联网产业早期政策(后由大部制改革后成立的工信部实施经济监管之职),给予了宽松的进入壁垒,第一时间接轨了当时的国际经济思潮。从世界性范围来看,多数国家从产业发展初期把互联网视为信息产业,中国也不例外,将早期互联网定位于信息产业而并非作为喉舌性质的传媒,因而采取了完全不同于广电媒体的准入规制。例如,1993年中国政府启动“金桥网”,即国家公用经济信息通信网工程,对社会资本进入信息行业采取了宽松政策。2000年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采取经营许可证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这种宽松规制是中国互联网媒体在国际同行中具有比较优势的重要原因。

三、内容规制与融合规制:新自由主义退潮与数字传媒业兴起

在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一系列推动下,美欧放松传媒规制带来了传媒投资繁荣和产业增长,但放松规制使得欧美传媒市场兴起并购狂潮,传媒市场集中度上升,很快也带来传媒垄断、过度商业化、政治多元和文化多样性受损等弊端。从传媒经济学的角度看,“市场自由运作所造成的一个重要的忧虑就是个别公司会累积过多的市场权力。公司规模式增大并拥有垄断势力,就会存在滥用垄断势力的风险,这对消费者和竞争公司都有负面影响。由于规模经济的盛行,媒体行业自然就会趋向于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由于传媒的民主功能与公共功能在高度商业化后出现严重失调,各国纷纷根据社会需要进行了传媒再规制(Re-regulation)。

再规制由两个方面构成,首先是在原有放松规制的经济性框架的片面性之外补充社会性规制,即在内容上的再规制。伴随着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弊端的反思,欧美各国认识到传媒对私人领域的“遍及性”与“侵入性”,需要克服传媒的“最小公分母原则”下追求大众化趣味的内容复制性竞争策略,故而适当修订传媒所有权结构规制标准、颁布内容分级与限制令,加强青少年保护,回归文化多样性和表达多元化。2001年FCC发布 “七个脏话”禁令;2007年欧洲议会修订《无边界视听服务令》,对过度商业化的内容与广告多有禁令;2010年欧盟《视听媒体服务令》对线性和非线性视听内容采取不同规制措施;2013年英国通过《媒体自律皇家宪章》促进媒体内容的道德规制。作为新旧思潮交替的过渡期,欧美国家加强对传媒内容的规制,以期减轻媒介高度商业化对内容质量及其公共功能的伤害。

再规制的第二个层面体现在对数字化新经济的应对,即在融合规制上的探索。传媒产业的融合规制本质上体现了在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不断衰减的情况下,仍以经济效率为目标,继续通过“放松交叉进入壁垒”来刺激传媒产业新增长的政策思维。例如,英国2003年通过新版《通信传播法》,该法案规定由独立于政府的英国通信管理局(OFCOM)实施产业融合背景下的统一规制。该法案对新形势下的电信行业规制进行重新界定与规范,对电信行业的市场准入政策、产权规制、广播电视服务规制等监管政策及其细节均进一步放松。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2002年出台的《宣言性裁决》对有线电视的内容提供、信息接入以及跨区域开展业务进行全面放宽与变革;2004年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通过的《VoIP 管制自由法案》免除VoIP业务受州政府的管制及纳税,将之定位为受FCC轻度管制的信息服务;欧盟从2005年开始,对《电视无国界指令》进行修订,2007年出台《视听媒体服务指令》,将带声音与不带声音的活动图像统称为视听媒体内容,标志着融合规制逐步深化。

可见,继续放松对不同媒体之间交叉准入的经济性规制,加强直接内容管理的社会性规制,成为西方国家在技术逻辑与商业逻辑双重压力下的总体变革趋势。然而,欧美传媒规制中这种“消解壁垒,交叉进入”只能看作是在互联网新经济趋势下对原有放松型经济规制“路径”的一种简单“依赖”,并不能解决报业、出版业、广电业、电影等传统传媒产业与网络业、电信业之间存在的产业隔阂与利益之争。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的衰退以及数字经济的兴起,融合规制并非如人所愿、一帆风顺。例如,2010年度美国FCC通过《开放互联网指令》(Open Internet Order,又称“网络中立指令”),开放传播通信基础设施,但遭到美国大型电信运营商Verizon为代表的反对阵营的反击,并于2014年初被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否决。2015年底,经过漫长的拉锯战,奥巴克执政时期FCC勉强通过了新版的“网络中立”法案,却在2018年6月被特朗普政府新命的FCC主席潘基特宣布废止。

在中国,意识形态宣传与舆论引导是传媒内容规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基本形成政治性内容需符合统一性标准而社会性内容以多样性为标准的规制理念。对内容规制最大的挑战来自于互联网。在Web1.0时代,互联网内容运营商不具备新闻采写权,在政治上与官方话语保持一致易于实现。进入Web2.0时代,微博、微信等社交自媒体的UGC内容的生产方式使舆论场出现分化。对此,中国强化了传媒内容规制的顶层设计,构建“新型主流媒体”负责意识形态宣传与公共舆论引导,以实现主流舆论在互联网渠道的传播力与公信力,并辅以从公德良俗层面对娱乐性、社会性内容进行管理。例如,2009年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文规定确保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的可管可控。

另外,中国政府在应对现实挑战与国际经济潮流过程中,持续放松传媒经济性规制促进产业融合,逐步推动了传统媒体和数字媒体的融合规制。2010年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出台,正式解冻1999年《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82号)中规定电信业和广播电视业不能交叉进入的禁令。2014年8月出台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更是成为现阶段指导中国媒体融合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然而,已经拉开帷幕的传媒产业融合遭遇中国行政区划自带的行政瓶颈,各地传媒集团和电信集团之间也存在着难以逾越的行业壁垒。

行政壁垒对于中国传媒融合规制表现为三种困境:第一,为了顺应媒体融合的总体趋势,近年来同一行政区域内广电与出版等传统媒体往往可以通过“行政捏合”的方式较快地实现融合,例如天津组建“海河传媒中心”,将报纸、广播、电视台等几乎所有的传统媒体进行整体融合。但如何实现“跨行政区域”的横纵向产业融合,仍是一个无解的融合难题。第二,虽然互联网媒体扩张受“行政区划”限制较小,但它和非同一行政区域的省级传统媒体的“跨媒体”融合过程也受到行政性框架的限制。第三,即便是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承担宣传事业功能的广电报纸集团在产权上也很难和互联网传媒公司、电信通讯类公司之间形成真正产业价值链意义上的横纵向融合。例如,同样是天津媒体融合方案中就另外成立一个“津云新媒体集团”,与“海河传媒中心”以示区别。在中国,区域的市场化和局部的政策干预也不能有效地解决融合规制中所面临的深层矛盾。

四、新凯恩斯主义的复兴?——传媒规制中的国家角色加强

尽管新自由主义曾经解决了资本主义世界的“滞胀”问题,但政府疏于监管的自由化市场实践后引发了新的必然经济恶果,如贫富分化加剧、产业空心化、信用过度消费、金融泡沫失控等。由2008年世界金融经济危机以来开始酝酿,2016年的英国脱欧与美国总统大选持续发酵,经济问题引发社会问题,社会问题又寄希望于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经济学家斯蒂格里茨表示,过去30年来一直在西方处于统治地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已奄奄一息,关于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共识已经终结。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舒尔茨也曾言及:“主流思潮塑造着社会的制度化秩序,并且业已建立的制度的失灵反过来会改变思潮”。那么,这股终结新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潮究竟是什么呢?是一场强化国家干预的新凯恩斯主义(New Keynesianism)革命?还是糅杂着反全球化的保守主义经济思潮回归?目前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还为时过早,但至少在传媒规制领域,无论是经济性规制,还是社会性规制,中西各国都有所反应。

首先,各国的传播安全与国家利益得到强化。例如2015年,美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案》允许美国国土安全部等情报机构向私营企业要求共享其用户信息和相关数据,以应对国家安全威胁,说明电信和互联网企业需要让渡利益给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更大的价值目标。2016年12月美国通过《波特曼-墨菲反宣传法案》,对抗外国对美国的宣传,保障美国在对外战略传播中维持全球领导力。2016年11月23日,欧洲议会以304票赞成、179票反对、208票弃权通过了《欧盟反击第三方宣传的战略传播》建议案。该建议案号召欧盟各成员国采取措施反制第三方宣传。伴随此潮流,中国传播安全也在强化。2016年中国开始对网络视频节目采取和电视台统一的管理标准。2017年中国出台《网络安全法》,对网络传媒公司在国家信息安全方面的义务提出严格要求。同年中国对外成立中央国际电视台(环球电视网),采用多种语言进行国际传播。2018年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对外统一呼号“中国之声”,以加强对重要舆论阵地的集中管理。总之,中西各国通过国家立法、宏观政策等防止外资传媒产业的对内渗透,鼓励本国传媒产业的对外扩张,在加强本国本土的舆论安全与信息安全的同时,也通过提高本国在全球范围内的话语权来维护本国利益。

其次,各国对互联网媒体的内容规制收紧。在互联网用户规模猛增及其外部性扩大乃至国家安全受影响的背景下,2017年,欧洲消费者保护部门、欧盟委员会相继要求Facebook、谷歌母公司Alphabet和Twitter等美国互联网媒体修改各自的服务条款,否则将面临重金处罚。英国数字、文化媒体和体育部发布《新的数据保护法案:我们的改革计划》报告,将通过一部新的数据保护法案以强化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数据保护,增加了数据可携带权和被遗忘权的规定。欧盟同样采取通过个人数据保护制度构筑安全防线。中国传媒内容的国家干预传统一直很强,在世界各国强调本国利益的新思潮下,近年来中国更加收紧互联网传媒的内容规制。2010年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规范》和《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规范》两份文件,废除了硬件设备厂商自建内容集成播控平台的合法性。2014年广电总局互联网电视181号文进一步强调集成播控牌照的核心作用,将播出把关权力掌握在广电部门手中。2017年7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施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充分彰显网络主权,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明确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必须是中国公民,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有关传媒机构的改革方案也体现出了加强宣传管理的规制思路。

最后,各国对传媒产业基础设施的政策和投资干预程度提升。2018年6月特朗普政府宣布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废除网络中立性法规,否定奥巴马政府提出的保证联网用户(机构或个人)拥有平等访问互联网的权利,保护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分级行为和按照宽带流量收取费用的商业行为。表面上看,网络中立法的废止违背了互联网平等、透明、开放、公正的自由接入精神,却又符合“管的越少的政府就越是好政府”的自由主义至上的经济思想;本质上看,此网络中立法规的立与废的规制反复既是互联网内容服务商与网络接入服务商之间的利益之争,也表明美国的基础通信运营商正在经历超低速的发展期,甚至在投资方面显得有些拮据。特朗普政府此举实际上是在重振通信传媒产业,某种意义是一种“废除政府干预”的国家干预,带有“通过暂停网络中立的执行让渡一部分红利给电信企业”的补偿性质。相比之下,中国基础网络设施相对优势的取得,其本质原因是国家的扶持与推动,例如5G等关键技术,从《“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可以看出,国家在高速宽带网络建设,三网融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广电、电信双向业务的商业升级等方面都将发挥主导性地位。

尽管“新凯恩斯主义”在经济领域有众多新鲜的观点与元素,但“不管哪一种凯恩斯主义,主张‘经济需要干预’总是这些学说的重要标签”。近期出台的与传媒产业密切相关的政策、法案无不看得到国家干预的身影。如果说,新自由主义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反对政府干预,“新自由主义者并不主张牺牲市场自由来整治市场失灵,也不赞同以政府失灵为代价来弥补市场缺陷,而是希望在凯恩斯世界中‘重新发现’市场机制,寻求政府和市场结合的正确方式”。那么,再次强调国家干预的新凯恩斯主义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反对市场化与反对全球范围的市场化,而应在于国内市场化与全球市场化过程中各国的重新定位与利益划分,实现“国家利益至上和全球经济利益至上并重”,或者说,同样带着“国家干预”的标签的新凯恩斯主义其内涵主要差异之一在于应对的问题是全球化市场危机,而非原有的国内单一市场危机问题。因此,中西各国全球性经济角力自然也会体现在传媒产业领域,各国传媒产业的政策制定与战略规划在当前也显得异常重要。

五、结语

在历史宏观层面上,国际经济思潮的动态演化脉络与中西各国传媒规制转型之间存在一种内在关系,但无论哪种经济思潮都没有否定公共利益在传媒规制中的目标性地位。通过几轮经济思潮的洗礼,秉承公共利益的最高原则的指导的同时,也会兼顾传媒作为内容产品的商业能力,即通过“双轨式”规制手段平衡“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西方传媒产业规制中最为关切的议题是传媒商业化在哪些情况下保障公共利益,哪些情况下损害公共利益,这也体现在对放松规制之后的再规制中的内容规制之中。在中国传媒规制中,国家和人民利益可以通过“可控的”“可调节的”市场化与商业化得以实现,公共利益具有强烈的政治化意味,这也同样体现在再规制过程中的内容规制层面。正如丁和根论述道:“西方近200年来都是在不断促进传媒产业发展的市场经济语境中来试图解决媒介的社会责任问题,而中国当下则是要在经济转型语境中解决媒介作为政治工具与作为市场主体之间的不协调性”。

传媒产业的融合规制是伴随着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衰减过程中不断被提出,其基本的思路还是通过消除限制促进融合,这个规制思路本质上沿续自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但现实进程中屡屡受挫,反射出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在当前融合规制中的不适用性。例如前文提及的美国FCC的《网络中立法案》规制反复现象,透视出通信接入服务商与内容提供商利益之争成为融合规制的新的胶着点。规制者需要把握两者阶段性竞合特征,正如肖赞军论述媒介融合“两难抉择”中的设问:“侧重服务的投资与创新,还是网络的投资与创新?”。中国也高度重视传媒产业的融合发展,在产业规制实施上主要依据来自于最高领导层的纲领性、方向性的政策,透视出中国融合规制目标本质上是为了“重振传统媒体‘耳目喉舌’功能和市场盈利能力”,但由于行政区域划分天然地导致的政治性规制架构,加上规制对象之一的传统媒体特定的宣传功能使得中国传媒的融合规制是一种“自带天花板的有限融合”。在不同经济思潮碰撞的过程中,中西传媒的融合规制转型过程中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与阻力,也从一个侧面证明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作用力在衰减,媒信产业融合还需要更加强大有效的力量机制加以推进。

当前,新凯恩主义对传媒规制领域的影响力上升,更多是受到“无国界”数字网络技术对原有传媒体制的侵蚀与消解而产生的传播失衡所致。产业利益与国家利益、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本国市场与全球市场之间的平衡在新技术冲击下打破,带来一系列规制困惑,规制真空、规制失灵与规制反复,世界传媒结构和内容规制正面临“国家干预-市场竞争”双重作用下的新一轮重构,国家在数字网络技术引发的中西传媒规制转型过程中扮演着更加主导性的角色。但这一轮国家干预趋势不同于20世纪中期全能型国家干预,并非一次简单的轮回。有学者指出,“对理性预期的吸收和微观基础的重视,正是新旧凯恩斯主义的重大区别,换言之,新凯恩斯主义强调根据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市场情况实施干预”。中西各国在顺应新一轮主张国家干预的大潮中,具体干预方式可能各异,但都需要注重辨析政府干预的有效领域和有效方法,在尊重市场配置资源微观规律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或国家的作用来促进传媒经济的总体增长,需要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同时,有效协调内容服务商、硬件提供商、电信通讯商等多方的产业竞争与合作。

注释:

① 萧功秦:《关于开展社会思潮史研究的若干设想》,《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4期。

③ 陈映、董天策:《当代欧美国家广电媒体管制正当性的消解与重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0期。

④ 张春华、胡庆平:《美国广播电视体制的擅变及诱因分析》,《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1年第6期。

⑤ [英]丹尼斯·麦奎尔等:《9 0年代欧洲媒介变革分析框架》,《新闻与传播研究》,1994年第12期。

⑥ 林毅夫:《经济发展与转型——思潮、战略与自生能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28页。

⑧ [美]哈林、[意]曼奇尼:《比较媒介体制:媒介与政治的三种模式》,陈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3页。

⑨ 赵月枝:《公众利益 、民主与欧美广播电视的市场化》,《新闻与传播研究》,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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