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可以拯救新闻业吗:历史上的新闻版权之争*
2019-02-21许永超陈俊峰
■ 许永超 陈俊峰
版权即复制权,保护艺术家、出版商或其他所有者免受对其作品未经授权的使用,以确保其对作品使用的控制并从中获得部分收益的权利,属知识产权之一部,后者还包括专利、商标等。①现代版权观念是随着古登堡金属活字印刷而来的。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即英国1710年安娜女王法,即处理书商和作者关系的,并不明确涉及新闻和新闻业。新闻业版权争议主要是伴随电报出现而出现的。当然本文并不试图从版权法的角度回答这一问题,而是从历史的角度说明,寻求新闻版权借以保护新闻业似乎并不乐观。宋建武先生在论文中曾说:“在过去的180多年中,从1833年第一份大众化报刊《太阳报》诞生开始,不仅在中国,即使在世界范围内,对于新闻的转载,基本没有产生过较大争议”。②但实际上,无论是在英美,还是在欧陆,因为电报这种“新技术”的出现,都曾发生过激烈的关于新闻版权的争议。本文试图探讨以下问题:新技术在新闻版权保护观念发展史上起到什么影响?历史上的新闻版权有何争议?对今天又有何启示和教训?
一、新闻版权观念的历史来由
1.电报与新闻版权观念的出现
作为历史上的新技术,电报对新闻生产、传播、消费的影响,对新闻业产生的变革作用,与互联网类似,也最早引发了大规模有关新闻版权的争论。
电报出现之前,并无新闻版权的观念。报纸之间相互转载新闻是一种习惯。19世纪上半叶,美国各地报纸主要通过转载来收集新闻。一些在大城市有良好基础的报纸往往与外地上百家报纸相联系。政府也支持这种惯例,一直到1873年,邮局未向报纸收取任何费用。这甚至可以追溯到本杰明·富兰克林和威廉·亨特任邮政局长的1785年所颁布的法令。1792年美国国会将此写进法律:“每一个印刷商都可以将自己的报纸寄给美国任意一份报纸,不收邮费。”③
在大城市,相对外地报纸,本地报纸拥有“首发”优势,即使是同城报纸相互竞争,因为当时的技术条件,时间延滞也会有几个小时,甚至是一天。所以当时的报纸虽然都十分强调第一时间,但并不畏惧转载。如霍勒斯·格里历说:“抢到最早新闻的报纸很快就会出名,谁都希望自己的报纸在早餐前送到,这样人们就可以边吃早餐边看报。但是即使有报纸将我们的新闻拿去,也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因为排版、印刷需要时间。”④
但是1840年代中电报的出现打破了这种时间延滞以及地方性。电报使复制和传递新闻轻而易举。随之而来的是对转载新闻这一习惯的质疑。如Bently所说:“毫无疑问,因为电报能够将伦敦报纸上的新闻在伦敦报纸抵达小城之前送达”。⑤除此之外,电报还渗透到新闻消费环节。比如电报公司设立的“新闻阅读室”(news room)(类似阅报栏,不过是封闭的),“任何信息一经刊登,立即被电报公司发往各地。电报公司只需购买一份泰晤士报,然后将上面的消息送往各地,公司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只需要声明,消息来源于泰晤士报、邮报、先驱报。这些十分有价值的信息是公众急需并想要获知的”。⑥这与今天互联网打破时空界限并带来全新的新闻消费模式何其相似。
通讯社的到来更加剧了新闻版权观念。因为通讯社的出现,新的信息收集分发模式,即一种更加中心化,控制更严格的秩序开始形成。通讯社以卖新闻为业,禁止会员向非会员分享信息。但许多报社仍试图利用电报无偿使用电讯,比如因为时差的原因,美国部分西部报纸退订美联社电讯,其驻在纽约等东部城市的记者将美联社电讯用电报发回西部报社。⑦
2.新闻商业化革命的背景
新闻业的商业化革命,即新闻业从政党报向商业化报纸、大众化报纸的转变,是新闻版权观念出现的背景。
政党报没有版权观念。因为首先政党报以宣传为宗旨,它渴望的正是自己的新闻、评论被大规模复制和传播;其次政党报以政党津贴或政党选举胜利后承包给印刷商的印刷合同,来维持正常运转,“上至总统,下到镇议会的负责人,都可以把打印合约和办公文件的生意包给报社,借此增加报纸收入”。政党成员还以随笔、信件和其他新闻稿件的形式支持报社⑧。因此政党报很少有商业观念、版权观念。
但是19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便士报革命,迅速扩展至英国、法国乃至整个欧陆。⑨新闻相对政治独立,依靠大发行量吸引广告来维持生存,不再依靠订报费和政党补助,新闻逐渐成为报纸的重心。便士报不再坐等报道常态新闻,而是去寻找新闻。各报开始纷纷雇佣记者……直到便士报出现,报纸才变成销售给一般读者的商品。19世纪前叶,越来越多的报纸开始努力提高时效,特别是船抵信息。便士报使新闻变成为一种市场化的产品,其特性可以进行量化。电报以及通讯社出现以后,新闻作为商品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因为通讯社本身就以出售新闻为生。
新闻竞争加剧,以至于如凯瑞所说“简约的文笔和精简的篇幅使得新闻——实际上是迫使新闻——被当做商品一样对待,一种甚至会受到偷窃的制约。”“偷窃”正是因为电报的出现引起的。如果没有电报的出现,没有新闻商业化革命的背景,那么就不会有新闻版权观念,即保护自己的新闻不被人无偿使用。
二、英、澳、美、法的新闻版权争论
历史上部分新闻业为争取版权保护的努力,曾如同今日一样热烈。英国出现新闻版权争议最早,起于1830年代。它产生于英国政府关于废除印花税法案的讨论。
印花税虽不利于印刷业发展,但客观上却起到保护大报免受竞争的作用,所以废除印花税遭到许多大报的反对。他们要求在废除印花税之前,确立新闻版权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他们担心一旦印花税废除,会涌现出大量的便士报,甚至半便士报,不仅冲击原有的报业秩序,而且会“抄袭”他们的新闻。1851年Henry Rich在报告中认为:“大报特别是伦敦的日报,为公众收集和报道有价值的信息,耗费巨资,如果印花税废除,有理由相信大量半便士报将会涌现,抄袭这些我们耗费巨大收集的信息。所以我们建议以某种短时间内的版权保护之。”这份报告在委员会中以6-3通过,英国曾距离新闻版权立法只一步之遥。
澳大利亚则是较早也是英、澳、美、法中是唯一一个通过立法保护电讯的。早在19世纪下半叶,澳大利亚各个殖民地曾分别立法保护电讯的独享权。这些立法在当时是专门为应对新媒介形式即电报的出现所产生的。因为国际电报线路的铺设,澳大利亚报纸上的国际新闻几乎全部来自路透社。当时以墨尔本Argus报和悉尼先驱晨报为首的澳大利亚报业协会获得使用路透社电讯的独享权。从伦敦到澳大利亚的电报费用很高,占到当时报纸开销的最大部分。所以出于对这些电讯的保护,报协游说政府立法,规定在电讯刊出24-72小时之内的独享权。他们部分获得了成功,在澳大利亚几个殖民地成功立法,如维多利亚,1871年立法;南澳大利亚,1872年;塔斯马尼亚,1891年;西澳大利亚,1895年。此后澳大利亚还产生了许多有利于保护电讯的判例。尽管遭到地方报纸的激烈反对,这些法律到1905年一直有效。
再来看法国,乃至欧陆的情况。这部分材料主要来自ICP(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Press)大会的讨论。其源起是1886年《伯尔尼公约》版权保护将新闻排除在外,引起大会不满,所以连续几届大会上新闻版权保护都是作为大会主要议题加以讨论的。Beradi在1894年安特卫普报业大会上提请伯尔尼公约以及其他立法者注意,无论是读者还是新闻业都已发生了变化,“如今的读者想要的并不是享受文章的文学形式,而是尽可能快的知道最新、最准确的消息——新闻。”他认为独家新闻应该受到保护,并建议扩大版权保护至电讯(telegraph),保证用户在一定时间内的独享权。他认为一位著名作家的死和一个关于他临终时的详细描述,前者是事实无版权,而后者则是一个记者的作品,应当得到保护。在1897年Stockhom大会上,巴特拉也说过一段类似的话:“今天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业尽管也捍卫或宣传特定的观点,但已成为一项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的产业。今天报纸的天职是尽可能迅速的让公众知晓最新的信息。报纸不惜耗费巨资,尽心竭力收集信息,为的是公众能够获得迅速准确的消息。所以对于一份报纸的业主而言,最重要的是他所刊的文章受到尊重,其他期刊不要窃取它并争夺他的读者”。
在美国,几乎与ICP大会的讨论同时,从19世纪80年代起,美联社因为新闻电讯的使用问题不断卷入与各地报纸的纠纷。1883年底,美联社派亨瑞·沃特森到华盛顿国会游说,寻求通过一法案赋予报纸上所刊登的文章短时间的保护。但是立法风声一出,便遭到激烈反对。在写给国会的请愿信中,至少有60份是反对的,只有一份支持,最后,寻求立法保护新闻版权的努力失败了。但沃特森被派驻华盛顿时,一位非常有经验的律师曾告诉他,其实他们未必一定要通过立法保护新闻,也可以通过普通法,历史上至少有4-5则有利于保护新闻的判例。后来西部联合社诉全国电讯新闻社的案子中,后者通过收报机(ticker tape)照搬前者的电讯,并以低于竞争者的价格在自己的网络中分发。全国电讯新闻社以西部联合社的新闻并未注册,因此不能享受版权法保护。但西部联社出于战略考虑,转而竟宣称新闻并无版权,注册无法应用于新闻,然后转而寻求普通法保护。法官支持了西部联合社的诉求,美国联邦法院第一次得出结论,基于原创性的观点,新闻仅仅是“记录”无法获得版权,但表达新闻的字句、方式可以受到保护。一直到1918年美联社诉国际新闻社的判例提出“热点新闻盗用”的原则,法院才通过不正当竞争法承认了新闻的部分版权或类版权。
三、反对新闻版权立法的结果及原因
以上各国争取新闻版权立法,除了澳大利亚外,全部以失败告终。到最后各国不约而同采取“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适度保护新闻的“类版权”。
我们发现无论是在哪一个国家,争取新闻版权保护最力者均是主要的新闻生产者,无论是伦敦、巴黎的大报,还是美联社、西部联合社。所以立法保护新闻版权的提案一经提出,就遭到地方小报、晚报(在美国还有西部报纸)的激烈反对。他们反对的理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新闻不同于文学、艺术,往往被认为缺乏创造性,是“冬虫”“仅有一天的寿命”。甚至认为新闻无所谓作者,新闻得自街谈巷议,新闻是事实、历史,并非记者创造。第二,出于公共性的考虑。最突出的是法国。而英美则引到了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上,认为新闻版权将造成一种压抑的氛围,因此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都是不利的。第三,赋予新闻版权不可行。即使同情新闻行业,但是新闻和其他事实性作品,如地图、黄页、航海图等不同,它是叙事性的,因此容易被复制、模仿,任何编辑都可以通过复述的方式逃避责任。所以英国议员最后拒绝立法时说,如果真的立法,那么法官将面临无休止的诉讼,如何判定侵权,甚至任何主编都有可能站在被告席上。
但是英国、美国、法国,甚至是立法的澳大利亚,因为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关于新闻版权立法并不是铁板一块,虽然都遭到了各种反对,但仍有具体差异。
在美联社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美国文化的两种价值观。首先,反对新闻版权更强调原创性的观点,这源于个人主义的影响;其次,美联社寻求立法失败,反映出美国小田园主义的价值观,害怕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美联社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寻求立法,却威胁到了各地报纸的利益。其中最显著的是小城镇报纸。19世纪90年代美国所有报纸期刊总和大约在1.5到1.6万之间,大多数是地方性报纸。地方报被讽刺“其编辑的剪刀也许比他们的笔更加重要”。所以新闻版权立法遭到了地方报纸的激烈反对。《纽瓦克日报》认为“法案将会导致垄断,小城镇的读者将不得不仰赖于大城市各报,因为家乡的报纸将会垮掉。”一位来自《伊丽莎白日报》的编辑则说:“通过这样的法案,结果将是新泽西本地媒体的消失,使当地人完全依赖纽约和费城的报纸的恩惠。而他们对当地的福利并不关心,因此也就不会留有空间讨论当地事务。”
法国反对新闻版权立法的理由似乎更强调新闻的公共性。这与法国商业报纸发展滞后,以及更加强大的政治平行性以及文学性传统有关。法国报纸与政党、各个利益团体有密切联系,如天主教、自由主义、社会主义等等。法国不认为新闻业是单纯的商业,相反是最重要的理性捍卫者,是一个政党的旗帜,观点的宣传者。一个代表天主教和君主制利益的地方报纸代表说:“从新闻发表的那一刻起,它就进入了公共领域,想要限制新闻的发表,就如同限制空气或阳光一样虚妄”。地方报纸转载巴黎报纸上的新闻已成为一种习惯,他们将这种习惯比喻为像“各报之间的贷款”一样正常。就连当时的巴黎《时报》经理阿德恩·赫伯德都反对说:“新闻(simple and pure news)不应获得和文学作品一样的保护,但应给出来源,并谴责大量的转载,不会赢得尊重”。
法国报业有着文学性的传统。法国报社的许多从业者本身就是文学家,或者许多记者以成为作家为目标,法国报纸上以述评、辩论性文章和评论为主,而不是新闻。他们认为“文学是永恒的,新闻仅仅持续一天”。强大的文学性传统使法国新闻业轻视新闻,因此也不会像英美新闻业那样热衷于新闻版权保护。到1869年,在法国记者仍被描述为一直寻找新闻的人、问太多问题的人,含有负面意义。20世纪70年代,法国的报刊才开始雇佣记者。1888年法国小说家、记者左拉,表达了他的不安:“不受控制的信息流达至极端,已改变了新闻业,杀死了讨论性的伟大文章,杀死了文学批评,而越来越重视电讯琐碎的新闻和记者、采访者的文章”。
英国反对新闻版权立法则表现出更加实用主义的特点。他们最后考虑更多的是新闻版权在实践上的困难。第一,他们最后倾向认为新闻版权立法并不必要。有议员强调废除印花税并不会因此出现大量盗版,即使有,其危害也不会像想的那么大,因为像《泰晤士报》这样的报纸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靠抄袭的报纸并不会成功,摘编的文章无法完全取代原文;第二,如果立法保护新闻版权,将会造成一种压抑的氛围,甚至限制新闻的流通,会给公众造成损失。任何一个主编都有可能因卷入版权纠纷而站在法官面前;第三,新闻不同于受版权保护的其他作品。
所以各国经过激烈争论,到最后大多未能以成文法的形式赋予新闻版权保护,因为确实存在太多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困难。最大的挑战应该是公共性,因为关于公共性的考量,深埋在版权法的基因当中。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即安娜女王法开创先例,将版权保护限制在一定时间内,过了时限,即进入公共领域。加上新闻业的特殊性,与公共利益、政治、社会密切相关。所以最后大家转而以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处理新闻版权问题。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实现保护新闻业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它将版权法形式/内容的原则应用在新闻上,形式上即禁止大规模复制新闻以保护新闻业,但是同时在内容上,以新闻事实无版权,来保证关于新闻的合理使用。
四、结语
19世纪中后期,在新闻业商业革命的背景下,电报作为一种“触媒”,促使有关新闻版权的讨论在世界各地出现。但是技术仅仅是触媒,决定新闻是否应该受版权保护的,最终是特定的历史社会条件下,新闻业和整个社会利益的均衡过程。我们注意到,寻求新闻版权保护的主要是新闻内容的主要生产者。在新闻业与整个社会利益均衡过程中,新闻及新闻业的独特性始终让人们怀疑保护新闻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尽管历史告诉我们寻求立法保护新闻很难,但绝不是说新闻不应该寻求保护。从历史上看,无论版权法(其中关于创造性观点)还是新闻业自身都是随着历史不断发生变化。版权法及司法过程应顾及新技术如互联网冲击对传统新闻业的影响。特别是关于新闻的观念,早已不再是19世纪那样的“以事实为中心”。今日报纸上有大量的特稿、调查性报道,如不加以区别保护,将不能鼓励媒体继续投入,由此将造成新闻内容的枯竭。实际上这一点对今天的新闻业来说是越来越真切的。技术话语不应成为一种“托词”,技术的影响是客观的,但技术影响的偏向是必须考虑的,“不做新闻,只做新闻的搬运工”,因此造成传统媒体收入的急剧下降,在此种情境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成本高昂的新闻,特别是调查报道,可能会最先消失。这恐怕是连那些主张新闻公共性而因此反对保护新闻的人都不愿意见到的。所以我们无法说新闻版权一定不可能,我们更愿意说,在新技术的环境下,探索一种新闻业和整个社会利益的新的均衡,是有意义的。但是话说回来,媒体也不应该完全寄希望于借版权保护自己,陷自己于被动,只有努力求新求变,与新媒体融合,不断探索,才是解决目前困境的方向和出路。
注释:
① 版权与著作权,保罗·戈斯汀称版权是一种财产权,英美法系国家未将其视作自然权利,而是鼓励作者创作作品的公共政策产物。著作权主要是以作者为中心的人身权,即精神、人格权(moral right),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等权利。在本文语境中,更多是一种复制权、财产权。参见美保罗·戈斯汀:《著作权之道:从古登堡到数字点播机》,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版,第139页。
② 宋建武:《新闻版权即新闻获利权——兼论以数据库版权解决新闻版权问题的可能性》,《现代传播》,2017年第11期。
③ Richard B.Kielbowicz.NewsGatheringbyMailintheAgeoftheTelegraph:AdaptingtotheNewTechnology.Technology and Culture,vol.28,no.1,1987.pp.26-41.
④ Frederic Hudson.JournalismintheUnitedStatesfrom1690-1872.New York:Harper and Brothers.1873,p.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