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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借债筑路中的购地决策之争
——以正太铁路为例

2019-02-21

关键词:盛宣怀巡抚山西

(1.暨南大学 历史系,广东 广州 510632;2.中共清远市委党校 对外培训科,广东 清远 511520)

清末,借债筑路是清廷在财政支绌之下采取的无奈之举。此类铁路的购地活动交织于内外多重力量之下,具有独特性。近年来,晚清铁路史研究日趋深化,多视角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①,其中对借债筑路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其整体影响的分析和政府行为的品评②,对铁路购地的探讨主要集中于购地实施的过程及影响〔1〕,较少关注借债筑路下购地决策运作的实态。因此,本文拟以正太铁路为个案,分析购地决策中各方利益纠葛与妥协的实态,以期折射出清末借债筑路中地方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交织的复杂面相。

清末,由于卢汉铁路的修筑需要大量铁矿,为充分利用晋省丰富的铁矿资源,经朝廷允准,由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向华俄道胜银行(the Russo-Chinese Bank)借款修筑了正太铁路〔2〕。全路起于直隶正定府,止于山西太原府,是清末已建成铁路中唯一跨越两级地理阶梯的官办铁路③,沿途地形复杂。直隶段在直隶总督袁世凯的支持下,购地顺利;晋省段多山地、盆地等地形,民众观念落后,山西巡抚张曾敭④担心铁路入境易致民情浮动、土地纠葛之弊⑤,意欲牢控铁路购地权,由此引发正太铁路购地中山西巡抚、督办大臣、铁路公司、洋工程司等之间的诸多争议。

一、争夺购地事权与委派购地委员

山西巡抚张曾敭作为一省大员,又受命会办正太铁路,参与晋省段购地事宜是其职责。这与铁路公司专办购地事宜的规定相冲突。于是,各方围绕购地事权的分配和购地委员的选任函电交驰、争执不绝。

因开办铁路关系重大,朝廷曾明发谕旨:“其应造铁路地段勘定后,着绘图贴说,移送该管督抚派员查明,如无窒碍,始可开工”⑥。光绪二十八年(1902)八月,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奏准将正太铁路作为卢汉铁路分支,归并总公司办理,且“至将来买地、鸠工、弹压地方一切事宜,……当由晋省任之,以期妥善”⑦。光绪二十九年(1903)七月初二日,山西巡抚张曾敭便奏请派员勘办正太铁路,奏折中尽述晋省筑路的复杂情形:首先,晋省士民观念保守,地形复杂,又是首次筑路,因此勘路、购地均比直隶困难;其次,沿线房屋、坟墓多需给价迁移。鉴于此,张曾敭建议:“先派委员会同总办、铁路委员及工程司详细查勘,随时绘图贴说,送臣核定,再行购地,自更妥速”,并顺势奏派道员志森⑧督同购地委员及沿路州县官府办理购地事宜〔3〕。然而,山西巡抚派员的举动引起了铁路公司、华俄道胜银行等的猜疑,铁路参赞柯鸿年⑨七月初六日的电报便是明证:

晋抚突派购地志道⑩,总工司、华俄银行均不允认同,宪台将派潘守。按合同条款,华员应由督办大臣遴派,晋抚并不预商,似属侵权,如不力争,将来必事事掣肘。洋人有函力争,敬候钧裁,鸿年禀。御。〔3〕

至此,各方在购地人员的委派权上出现分歧,彼此函电飞驰,争论迭起。山西巡抚张曾敭坚持所派志森有购地复勘之权,而柯鸿年、潘志俊和洋工程司挨士巴尼(下文中简称“挨士”)则表示:“购地勘路仍归公司人员专责”〔3〕。购地工作尚在直省境内时,虽然山西巡抚张曾敭暂未介入,但其所派志森已有争夺事权的举动,企图在铁路沿线设局勘察。这引起了潘志俊的不满:“至购地一节,志道系会勘之员,主张一切不但认题不真,亦为势所不能。至购及山西之地,自明春算起,尚须两年以后,总工司言之凿凿,节略内已详细言之矣。”〔4〕潘志俊对接办晋省段铁路事宜的前途表示担忧,认为在未知盛宣怀的意图之前,贸然前往晋省,恐有“两歧之语”〔4〕。最终在盛宣怀鼓励之下,潘志俊表示会认真办好购地事宜〔3〕。

但随着购地工作在晋省的开展,争执愈发激烈。光绪三十年(1904),购地工作渐入晋省,平定州知州请求尽早核议铁路入晋事宜。张曾敭批示:“所有晋省购地事宜,应归本省委员会商妥办,业经函知铁路总局潘道,并饬志道派员前往,入晋首站设立分局,会同该州妥商办理,仰即遵照。”〔5〕张曾敭要求该州知州与志森、潘志俊等妥商办理,强调晋省人员的作用。但是,挨士认为志森仅有复勘之责,无购地之权〔3〕。对此,张曾敭大为不解,便向盛宣怀询问此事,表示志森“系奏派购地查勘委员”,自然有购地之权〔6〕。志森情急之下,也向总办潘志俊质询。光绪三十一年(1905)正月十七日,志森趁潘志俊到太原之际前去理论,坚持自己是受命专办购地事宜,表示除非山西巡抚将札文索回,否则“购地之事一定要管”〔3〕。潘志俊对志森的表现以“声色俱厉,难以理喻”来形容〔3〕。而志森的表现也让人大跌眼镜,据潘志俊回忆,志森在铁路公司尚未确定购用何处地亩的情况下,便擅自派员按照插橛地带检查业主地契凭据。潘志俊认为“此举最足滋扰闾阎”,曾多次劝阻,但志森仍坚持查验完毕后才撤回查契人员,结果“所查已近百里,民间惊惶无措”〔3〕。志森不能亲力亲为,便派员代其复勘,而所托之人又播弄是非,这对勘购事宜妨碍甚大。从维护铁路公司的权益、铁路公司的惯例和志森的办事能力三方面综合考量,潘志俊等人坚持由铁路公司专门办理购地事宜,否认志森具有购地之权。

面对山西巡抚张曾敭派员的举动,铁路参赞柯鸿年力主“购地、勘路仍归公司人员专责”,请盛宣怀“力持此议,以顾大局”。〔3〕眼见晋省与铁路公司争执不下,盛宣怀却不以为意,不但未出面协调,反认为山西巡抚委派志森的奏折只是答复上谕,并无侵权意图,表示“购地、勘路确与地方关涉,由督抚派员,督办大臣责成稍轻,固所深愿”,于是劝告华俄道胜银行和洋工程司不必苦争〔7〕,而他自己则集中精力解决购地委员人选的问题。

按照常规,购地委员由铁路公司委派。直隶境内的购地工作尚未完工,晋省段购地委员的选聘便已提上日程。光绪二十九年七月,盛宣怀要求柯鸿年、潘志俊等人慎重选择购地委员〔3〕。潘志俊在京城接任正太铁路总办一职后,与柯鸿年、孙钟祥反复商议〔3〕,认为“典史蒋士桐久在卢汉,熟悉情形,堪胜购地之任”〔3〕,于是潘志俊推荐蒋士桐为购地委员,并获盛宣怀批准。

随着晋省段购地工作的开展,山西巡抚张曾敭加强了对购地事宜的干预,要求撤换购地委员蒋士桐,理由是蒋士桐“在直抑勒克扣,怨声载道,所称百姓领价踊跃,万不可信”〔3〕。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盛宣怀电令潘志俊放弃蒋士桐而另派他人。潘志俊回电时,一方面推荐潘礼彦担任晋省段购地委员,以便“两面接洽”;另一方面则表示蒋士桐的差事可撤销,但必须详查内情,实则拟借参赞柯鸿年到晋省之机,“相机为蒋挽手”,以求转圜〔3〕。但他也表示,若此法无效,则请盛宣怀派潘礼彦为购地委员〔3〕。但柯鸿年晋省之行并未能确定购地委员〔3〕。

光绪三十一年正月十七日,潘志俊到晋省,面对志森的质问,甚为恼火,但他始终认为:“购地归地方办理,为从来所未有,洋工程司断难遵从,即使勉强应命,以后诸事何从措手”,所以潘志俊提出在未见山西巡抚之前,皆可“姑置弗论”〔3〕。但当他看到上年山西巡抚致盛宣怀的电文中亦言志森有购地复勘之权时,“益觉彷徨无措”〔3〕。于是,潘志俊在十八日谒见山西巡抚张曾敭时将委派购地委员之事和盘托出:

至购地委员本系公司之人,即应归公司派委。譬如招商轮船,虽走长江各省而船系商局之船,则船主自应归商局派定,从未闻船走长江,即归长江地方官派委。船主之事,蒋士桐既不如宪意,自当勉强从命,另择贤员;若定欲照志道之意,恐难办到云云。〔3〕

潘志俊的言下之意,购地之事须由铁路公司掌控。结果,双方“反复辨论,约有二时”,最终山西巡抚张曾敭“似已首肯”,便让潘志俊与道台沈林一“商定一切”。随后,潘、沈二人会晤三次,“遂将大略商定”〔3〕,由铁路公司专办购地事宜。这一决定也得到了山西巡抚张曾敭的认可。正月二十六日,潘志俊电告柯鸿年:“经俊力办,现委员由公司自派”〔3〕。可见,此时张曾敭的态度已有转变。随着购地委员委任的进展,志森参与购地之权亦得到盛宣怀的认可〔8〕。

虽然铁路公司可自任购地委员,但围绕具体人选,仍有诸多纠葛。光绪三十一年正月二十日,潘志俊电告盛宣怀:张曾敭同意潘礼彦充任购地委员,但因潘礼彦是晋省人员,挨士明言“不能接待”〔3〕。于是,潘志俊推荐杨尔瓒为购地委员〔3〕。经过争论,次日,潘志俊电告挨士:“购地委员已请盛宫保委铁路人,诸可放心”〔3〕。可见,潘志俊此时对委任购地委员一事较为乐观,但此后仍经历一番波折。因杨尔瓒此前曾陪同挨士赴晋省,后又帮办铁路工程事务,办事皆较得力,故盛宣怀拟派杨尔瓒为购地委员,要求“该令丈量地亩,分别等第,听候志道派员复勘,务须禀商志道、潘道,两面允洽方可发价、榜示”〔3〕。二月初四日,盛宣怀再次令潘志俊撤销蒋士桐委员之职,另委杨尔瓒为购地委员,承认志森对“购地有复勘之责”,要求杨尔瓒办理购地事宜时应与潘志俊、志森及挨士“群策群力”〔8〕。

但因杨尔瓒的委任尚未公开,各方仍为委员之事僵持不下。柯鸿年曾电告盛宣怀:“据云晋抚非撤蒋委员不可,总工司尚欲力争”,推荐深得洋员信任又熟悉地方情形的王廻澜出任购地委员〔3〕。二月初四日,盛宣怀复电告知购地委员已委派杨尔瓒,且委任之事已知会山西巡抚,任命不便再行更改〔3〕。柯鸿年与挨士均持反对意见,认为杨尔瓒虽曾任工程弹压,但年老力衰,难以胜任购地委员之职,要求改派非晋省人员。此语暴露出挨士对山西巡抚揽权的防范。除此之外,潘志俊认为导致此次波折的真正原因是挨士不满盛宣怀未事先告知就委派购地委员的行为,“此次现蒙电委,挨士因未与预商,微露不悦”〔3〕。盛宣怀于二月初六日回电,首先力挺杨尔瓒,“杨尔瓒系弟旧委员,人极可靠,现已咨晋,断难更改”;其次,对洋工程司挨士干涉用人权一事大为光火,“挨士于督办用人之权,动辄把持,应即传谕严加申斥。试问彼用洋员,我全不管,我用华员反干预,太阿倒持,成何政体。阁下于此等关键必宜留意”〔3〕。柯鸿年急忙复电为挨士开脱,认为挨士所言仅系“为公起见”,而非干预督办用人之权,请求免予申斥〔3〕。后经潘志俊当面劝说,挨士同意杨尔瓒为购地委员〔3〕。

盛宣怀此举虽不免有以权威压制异议的嫌疑,但也确定了购地委员的人选,对铁路建设大有裨益。二月二十七日,盛宣怀回电对潘志俊、挨士等稍作安抚,“购晋地自必应为晋抚留面子,望切实开导挨士,以免为难”〔3〕。同时,盛宣怀也要求杨尔瓒“认真办事,勿致挨士借口”〔3〕。可见,一方面,盛宣怀深知铁路公司在督抚辖区内购地筑路需要倚仗督抚的权势,因此铁路公司必须适当做出妥协;另一方面,盛宣怀也清楚挨士代表债权方华俄道胜银行的利益,铁路公司须谨慎应付。所幸,此间双方在购地事权上的争论有所缓和,张曾敭也撤回所派查契委员,“以释公司之疑”〔3〕;而杨尔瓒与挨士“见面甚好”,已到差办事〔3〕。杨尔瓒深孚众望,“潘守礼彦与杨令约期会勘,杨令办事精细,与晋省人员均尚联络,筱帅有电请留,是其明证”〔3〕。至此,围绕购地人事安排的争论遂告结束,购地委员之事也尘埃落定。

二、旧章与红契:给价标准之争

给价标准是影响购地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购地工作尚在直隶境内进行时,潘志俊等便已开始讨论晋省段购地给价的标准。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初三日,潘志俊提出购地若照卢汉铁路购地章程办理,上上等园地仅为18两,但是志森明言晋省地价最高可达80两,两者相去甚远〔9〕。于是,潘志俊建议如果晋省段购地无法使用旧章,则可援照河南买地按红契发价之法办理〔9〕。对此,盛宣怀认为直省段购地工作按照卢汉铁路购地章程办理还较为顺利,晋省段购地仿照此办法自然行得通。对于潘志俊所言“从优估计”之法,盛宣怀以为不过是“就所定上中下价值,酌量变通”,如有争执,则可呈验红契〔3〕。但是,山西巡抚张曾敭认为“红契决不过贵,尚不肯仅照红契定价”〔3〕。鉴于此,盛宣怀令潘志俊仍按旧章发布告示〔3〕。可见,在各方尚未就给价标准达成共识之前,盛宣怀仍坚持固有之法,以观后效。

光绪三十年六月十八日,参赞柯鸿年到石家庄与潘志俊、挨士等商议购地给价事宜。挨士对购地之事须经山西巡抚批准方能付价之法颇有意见,提出:“以后工程迟误之咎,该总工程司不能担承,总办如此掣肘,惟有电致巴黎”〔3〕。于是三人就此商议出“先呈草图之法”,即洋工程司提前三个月将草图禀呈山西巡抚批准,获批后,再绘出详细图纸〔3〕。对于此法,潘志俊认为是“于无法之中为此通融之计”,挨士亦“甚为乐从”〔3〕。然而,柯鸿年离开后,挨士就变卦了,认为将来草图与细图势难相符,“而以往督抚和总办皆能快速办理”,坚持“仍照从前办法,静候批示”〔3〕。潘志俊对挨士反复无常的态度亦甚无奈,认为其“改悔之故”在于“现在工程断难如期完竣,故仍愿留此”,而候批一事,则为“将来藉词地步耳”〔3〕。由此可见,洋工程司态度的反复有其利益考量。而对于购地给价一事,山西巡抚张曾敭表示:首先,洋工程司所称丈量地亩、核发地价责成路局办理当是正确办法;其次,购地、迁坟等事关民生,路局必须仔细查勘办理;最后,对于地价高下并无成见,请盛宣怀裁定〔3〕。

随着购地政策的细化,山西巡抚张曾敭干预购地工作的力度愈益加强。张曾敭曾派员向铁路公司询问“绕避房墓”、“红契勿游移”及“购地归晋省”等三件事。潘志俊表示除“购地归晋省”外均可照办,同意晋省对公司发价进行监督〔3〕。在此期间,洋工程司提出了“发价仍照旧章”、“遇有争执方验红契”和“红契必须二十八年前”等办法。张曾敭对此提出异议:其一,民间通行地价并不比红契价格高,因为民间向政府报税时尽量按低价呈报,如果铁路公司按照地契所标价格计算,百姓已经吃亏;如果公司根据通行地价给价,将比红契所载价值更少,而且晋省百姓贫弱,不敢抗争,因此官府必须为其作主,以期取信于民;其二,红契不应设置期限,因为“断无官民通同欺骗公司之理”;其三,购地“不重发价而重定价”,须在勘定路线之时议明购地办法,若洋工程司不照公布的给价办法办理,“致有殆误,晋不任咎”〔6〕。光绪三十一年正月十八日,潘志俊到太原谒见山西巡抚张曾敭,针对张曾敭坚持以红契定地价的办法,从维护百姓利益的角度阐发了按卢汉旧章发价与照红契给价的利弊,使得张曾敭最终同意在卢汉旧章基础上参酌红契变通办理,以便适当照顾“契贱之家”的利益〔3〕。购地政策详见光绪三十一年正月十九日潘志俊致挨士的“皓电”:

其红契之价不及定章者,仍照章分别办理;其契价较定章多者,由晋省官员预行查明,于丈量后将各契交购地委员验明,以便照数备银,临时发给,并不能延时刻,以后补买照此办理......俊。皓。〔3〕

张曾敭阅后“甚为嘉悦”,要求铁路公司详商该办法后,由潘志俊禀明山西巡抚立案。此时,关于民间补请红契之事,已请山西巡抚转饬各州县“照旧存白契填写,不准任意加减”,而红契设限不孚民信,潘志俊劝挨士作罢〔3〕。正月二十日,潘志俊到达太原,与道台沈林一议定最终地价,即“仍照旧章发给,其契价比定章高者,验契加给”〔3〕。此后,潘志俊又向山西巡抚张曾敭禀报铁路绕道购地事宜,张曾敭就地价一节提出看法:首先,同意将民间通行价值与查验红契两种办法合并办理,以昭公信;其次,晋省给价不能拘定于旧章,若红契之价较定章低,则可照契酌加二成办理;最后,仍对红契设置期限之说持异议,认为光绪二十九年以后的红契只要有印信为凭,当纳入给价范围,即使地亩红契丢失,亦可按照通行地价给价〔5〕。

铁路公司基本接受了山西巡抚张曾敭对地价的看法,只待洋工程司挨士的意见。为此,潘志俊请柯鸿年劝说挨士迅速回复“皓电”〔3〕。但是,挨士并不赞同张曾敭的看法,认为:一方面,若准许民间补请红契,则易滋流弊;另一方面,红契不能作为发价的“铁据”,必须由购地委员会同道员志森参考买卖时价,确定给价数额,若山西巡抚对此存疑,“公司只得听华俄众行自向外部商议”〔3〕。潘志俊回电,一则告知已向山西巡抚转达补契不能以红契为依据之事,提出新契可由购地委员与晋省委员共同核定,以保证契据的真实性;二则征求洋工程司对取消红契设限的意见,以便会衔告示〔3〕。

经过函商,挨士的态度有所缓和。二月初一日,挨士请潘志俊禀明山西巡抚:为防止将来民间设法增加契价的弊端,以后新旧红契,只要存在可疑之处,公司便按照时价给发地价。同时,挨士表示自己所争均为中国的国家利益着想,如果奸民居奇抬价,则“只好请华俄银行自向外部商办”〔3〕。潘志俊接连两次电告挨士补契之弊已除,即公司对所有倒填年月、以多报少、预买居奇等情形皆秉公办理,即使将来发生以上诸多弊端,公司自可参照时价给发地价。此外,潘志俊还多次征求挨士对“皓电”的意见〔3〕。次日,挨士回电请潘志俊禀明山西巡抚,将来购地之事必须从速,“公司不能受迟缓之亏,停工旷日所费甚巨”〔3〕。可见,挨士已认同“皓电”之语,其关注的重点已转为购地速度而非给价标准。盛宣怀又去电向张曾敭解释此前红契设置时限是出于“撙节公款”之公心,认可志森对“购地有复勘之责”〔8〕。二月初六日,潘志俊告知挨士,地价已由督办大臣电咨立案〔3〕。同日,挨士回复“皓电”可照办,坚持加价一事公司应有查核之权,即当业户不愿照章领价时,便令其呈验契据,由公司查验契据真伪〔3〕。二月初十日,张曾敭复电同意潘志俊所拟购地办法,表示将命令志森和各州县地方官遵照办理,认可挨士“撙节公费”之心,要求保证“晋民不吃大亏耳,断不至别滋流弊”〔10〕。至此,各方在给价标准上已达成共识。

事后,潘志俊总结给价标准之争,将购地给价标准经久不定的状况归咎于挨士的固执:原本铁路公司在正月底便与山西巡抚达成初步共识,但挨士对红契设限之事的执着、预防旧契倒填年月的戒心等使得争论持续甚久,最后在盛宣怀、潘志俊等人的调解下,洋工程司挨士与山西巡抚张曾敭均做出适当妥协,确定了给价标准〔3〕。

三、发价与开工的顺序纠葛

给价标准确定后,张曾敭与挨士商议具体的购地事宜,但久未决定。潘志俊拟再与挨士商议,但发现业户实际地亩与所呈契据“几全不相符”,因此潘志俊请道台沈林一请示山西巡抚,准许公司将契据减少二三成后再办理,以便尽快开筑铁路〔3〕。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初三日,潘志俊在与潘礼彦、挨士等商议后,向山西巡抚张曾敭提出分别办理之法,即地契与亩数稍有不符,则公司按地契价格发价,若两者有太多不符,则公司按定章办理〔3〕。同时,潘志俊还请山西巡抚同意挨士即日开工筑路之事〔3〕。该日下午,张曾敭回电指示:“亩契既非全不相符,窑井价值并由购地委员协商,自应秉公照办,断难任其挑剔”〔3〕,表示若因给价迟缓,延误开工,由铁路公司负责,与晋省无关,请潘志俊“查照力争”〔3〕。

由于地契问题悬而未决,开工时间一再拖延,挨士便擅自开工筑路。于是,潘志俊令路局停工待命,自己一边与志森等商议对策,一边向山西巡抚张曾敭请示机宜〔3〕。当天晚上,平定州知州来电大呼“未购先开,于章不合”,请潘志俊阻止〔3〕。次日,挨士回信解释开工之事:“该处开工系在抚台漾电以前,各地主亦相安无事。复勘批准后,即行开工,乃正太路工自开办迄今十八个月历次办法”〔3〕。此处所言“漾电”虽然未见原文,但该日志森致潘志俊的信中提到:“惟抚宪漾电云,购地给价再行开工,一定办法”〔3〕,可知“漾电”的主要内容是先发价再开工。挨士言开工在“漾电”以前,意在证明开工一事既符合旧规,也未违背山西巡抚的命令。同时,挨士也表示只要山西巡抚明令停工,那么工程便立即停止,但因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则由晋省负全责〔3〕。志森于四月初四日多次电询潘志俊阻止开工的情况,谴责挨士违令开工的行为〔3〕。张曾敭眼见事态渐趋严峻,便电告盛宣怀:其一,洋工程司挨士挑剔红契,企图“抵成发价”,但民间土地经过辗转割卖,实际亩数与旧契难以吻合,因此公司只要验明契据非“影射伪契”,便应照契发价;其二,请盛宣怀出面主持挨士未发价先开工之事〔11〕。

四月初五日,潘志俊向张曾敭解释:验契之事并非挨士故意为难,而是地契与地亩不符之处太多,“其最甚者契只二亩,丈有四亩之多”〔3〕。是日下午,张曾敭回电提出契据应查真伪,不能因为“亩分四至,稍有不符,斥为影射”,并解释工程不能先开工并非晋省失信,而是路局价银尚未给定,民情难服〔3〕。当日,挨士便将开工受阻之事告知北京道胜银行大班达威道夫。达威道夫随即致电盛宣怀:

盛宫保钧鉴,顷接正太总工程司挨士巴尼来电,据称目下与晋抚交涉购地事宜已有六礼拜,第一段入晋之路业经丈量绘图,禀呈晋抚核办,晋抚业已核准,但不准先开工后给价。正太在直省所购各地,向系先开工后给价,从无轇轕。现在晋抚似此挨延时日,于路工吃亏极大,务恳电请晋抚准予开工等语。鄙见此事关系极大,宜为迅速办理,用敢电恳宫保设法将晋省购地事宜了结,无任感激。道胜董事达威道夫谨启〔3〕。

华俄道胜银行作为正太铁路借款的债权方,对该路的工程建设具有干预之权。达威道夫此举,一则向盛宣怀施压,表示债权方对此事的重视,二则知晓盛宣怀掌握裁判此事的决定权。四月初七日,盛宣怀便将达威道夫的电文转知山西巡抚张曾敭,以各省陈例来论证晋省先开工后发价的可行性,将山西巡抚所谓“价银既未定给,民情即难允服”理解为“重在定价,不重在发价”,表示已面谕潘志俊“发价逾丈量日期,不得任意迟缓”,请张曾敭命令志森、潘礼彦定价后即可开工〔3〕。盛宣怀还建议初次从宽办理,即契据与亩数的不符程度在二成以内则照契给价,超过则按章定值,“于宽厚中稍示限制”〔3〕。

此间,张曾敭再次表明态度:其一,公司既已查明稍有不符的红契是“因岁月久长,归并割裂,四至更换”,而非“影射朦混”,应一律“照契给价”;其二,公司应照章给发迁移坟冢的费用,也应斟酌水井、房屋等的情况确定价格〔12〕。在给盛宣怀的回电中,张曾敭表示将饬令州县逐一严查契据,务必辨明契据真伪〔3〕。鉴于盛宣怀电文中有“发价日期不得任意迟缓”之言,张曾敭要求公司开工后一礼拜内必须发价,以安民心〔3〕。四月十三日,针对地契不符的情形,张曾敭批令平定州仔细分辨契据真伪〔12〕。次日,盛宣怀称赞张曾敭责成州县地方官府逐一严查地契之法,但对查验地契的方法尤其是久经山水冲刷之地如何计价的问题存有疑问,提出:“地价可从宽,但宜求一平允善法,使良民不比刁民少得钱,于心始安”〔7〕。

此时,洋工程司挨士态度渐转缓和。挨士通过潘志俊向张曾敭诉苦:正太铁路公司开办以来,并无轻视百姓之意,地契稍有不符之处,公司亦按地契给价,若不符之处太多,则遵照“抚宪漾电办理”,实属“不惜巨费,极力迁就”,但是公司受中国国家委托筑路,不能误工糜费〔3〕。此时,张曾敭与盛宣怀已就地契发价之事达成共识,即“以后地价每契有五亩以上,可按二分为断,如不符,逾二分可照定章发价,每契五亩以下,仍照初次办法”〔3〕。总办潘志俊以为“如此办法较漫无限制者亦可稍好”,向盛宣怀索取与山西巡抚来往的电文,以便“饬挨士遵守”〔3〕。挨士得知后亦表赞同,“如蒙宫保允准行知,公司必当遵办,决不愿再与晋省争论,惟将来平潭以西用地较多,再当另商”〔3〕。为谨慎起见,张曾敭仍提醒公司购地之时必须按照此前与督办铁路大臣电商办法办理,“以昭公信而期捷速”〔12〕。至此,关于契价的问题获得圆满解决。随着双方态度的舒缓和头段地价获准,张曾敭便批令平定州知州迅速发布督办大臣“一面先行开工”的命令〔12〕。如此一来,给价与开工顺序之争也在各方的妥协中得到了解决。

四、余论

清末十年是借债筑路的高潮时期,清政府先后举借了19笔铁路外债,总额达3.744亿元,截至清朝覆灭,铁路通车里程达四千多公里,蔚为大观〔13〕。在此背景下的正太铁路购地决策运作无疑是一个缩影,呈现了借债筑路这一性质对铁路建设具体环节的影响,即购地决策遭受内外势力干预的实态。统观全篇,利益纠葛无疑是这一决策运作的主线索,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交织。修筑铁路是政府行为,代表国家利益;铁路占据沿线土地民产,改变固有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关系地方利益。张曾敭是一个“由儒家传统培养出来的才具平庸、循规蹈矩、谨慎保守的旧官僚”〔14〕,主政晋省时已是知命之年,对于新思想、新事物并无甚兴趣。在兴办铁路浪潮之下,山西巡抚张曾敭难以抗拒朝廷兴筑铁路的谕令,但正太铁路主要路段处于晋省境内,必然增加了民间社会的变数。如何减少铁路购地对民间造成的弊端,便成为张曾敭必须正视的问题,而最稳妥的办法就是自己牢控购地事权,因此张曾敭奏派亲信志森办理购地、复勘之事,干预购地委员的任命,在给价标准、辨契、发价与开工顺序等问题上与盛宣怀、铁路公司、洋工程司等展开博弈。在此,张曾敭无疑代表晋省地方利益,也有为政绩考虑的层面。但是,他与铁路公司、洋工程司等的分歧是可控的,当晋省地方利益得到一定满足后,张曾敭并未得寸进尺,而是渐趋缓和,逐渐与路方达成共识。如此一来,张曾敭既维护了晋省地方利益,又照顾到相应的国家利益。

相反,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受朝廷之命督办铁路事宜,是铁路公司的最高决策者,代表国家利益。按理,在兴办铁路的高潮之下,盛宣怀携朝廷之命开筑铁路应无往不利,但是其在购地决策运作中并未因山西巡抚多方要求而言语过激,甚至是向朝廷参奏,反而居中调解,不时有“购晋地自必应为晋抚留面子”之语,可谓有意照顾晋省地方利益。笔者以为盛宣怀久居官场,深知购地筑路必须依靠沿途督抚及地方官的力量,为此铁路当局便需要适时适当做出妥协,方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讲,山西巡抚张曾敭与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在购地决策中达成了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的默契。

那么,山西巡抚张曾敭干预朝廷御批的铁路修建事业,盛宣怀又在函商中不时妥协,是否可用督抚权势扩张来解读呢?笔者以为有待商榷,首先,正因为张曾敭是一省巡抚,具有“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15〕的权力,参与购地决策以保证辖区安宁是其职责;其次,朝廷令张曾敭会办正太铁路的谕旨为其参与购地事宜提供了合法性,所以张曾敭干预正太铁路购地决策是合理、合法的。盛宣怀之所以会适时妥协,也是因为即使朝廷权盛,国家事务推行到地方时也会适当照顾地方利益,也需要借助地方力量来开展。所以,考察近代化事业在地方实施过程中的督抚行为,是否可用督抚权势扩张来解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洋工程司的复杂角色与西方国家侵夺铁路权益密切相关。借债筑路的主要弊端在于给予洋人过多的权力,这种权力也延伸到购地决策当中。洋工程司是由债权方华俄道胜银行代为选聘,“所有路工华洋人员,凡属于工程之事,均听工程司号令”〔16〕。而且,铁路作为“头等担保”〔16〕,土地亦当属于抵押之列,如何保证抵押品有效亦是洋工程司的职责。因此,洋工程司必须对铁路购地事宜进行监管。挨士巴尼在整个购地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既时刻防范晋省的揽权行为,又不时干涉盛宣怀、铁路局的决策,当协商不顺时又以向外务部交涉作为威胁。从此层面看,洋工程司无疑“成为债权方扩大经济、军事、政治侵略权益的工具”〔17〕。正因为洋工程司特殊的背景,潘志俊等人在购地决策中不得不考虑挨士的意见,但是并不意味着洋工程司可以为所欲为,洋工程司受督办大臣节制,对其不当行为,督办大臣可加以限制,比如盛宣怀提防挨士干预人事权就是防止洋工程司滥施权力的表现,有助于维护中国的铁路权益。

可见,一方面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中国在修筑铁路中必须借助洋人的力量,而西方国家也企图借此侵夺中国的铁路权益;另一方面,以盛宣怀为代表的中方人员也在想方设法限制洋人的权限,以维护民族利益。洋工程司是铁路公司的重要成员,受其职务的影响,挨士在购地事权归属、给价标准的制定以及发价与开工的顺序上,与盛宣怀、潘志俊等人达成共识,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铁路建设,客观上维护了中国国家利益。但挨士也有为自身利益考虑的一面,在“呈草图之法”上的反复便是体现。总之,洋工程司的角色定位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但是其权力来源决定了其主要为债权方扩张权益服务,是西方国家借资本输出侵夺中国铁路权益的体现,促使近代中国民族利益日益丧失。

综上所述,正太铁路购地决策运作的过程充分体现出借债筑路中铁路购地决策遭受内外势力干预的实态:近代借债筑路下的购地决策运作是在三方势力、三种利益的博弈下进行的,督抚的干预体现了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而来自以洋工程司为代表的西方势力的影响则揭示了近代中国民族利益的丧失。正如恩格斯所言:“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他成为的那样”〔18〕。可见,“多方合力共为”才是清末借债筑路中铁路购地决策运作的本相。

注释:

①朱从兵《中国铁路史研究方法漫谈》,刊于《社会科学辑刊》2017年第4期;马陵合《地方视野与近代中国铁路史研究取向》,刊于《民国研究》2017第2期。

②马陵合《清末民初铁路外债观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张华腾《晚清借债筑路活动的再认识》,刊于《殷都学刊》2005年第2期。

③中国地形自东向西分为三级地理阶梯,正太铁路正好跨越第二、三级阶梯,两级阶梯之间地形差异较大。

④张曾敭(1842~1920),字小帆(又作筱帆),直隶南皮人,时任山西巡抚,故又称“筱帅”。

⑤《奉为委令山西候补道志森办理购地并会勘应造铁路地段事》,见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档案全宗》,编号04-01-01-1061-012。

⑥《沪宁铁路借款合同》,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全宗》,编号01-21-047-02-008。

⑦《遵旨另订正太铁路借款合同折》,见盛宣怀《愚斋存稿》第218页,台北文海出版社1975年版。该奏递上后,九月初二日硃批:外部复议;九月十二日硃批:依议。转见宓汝成编《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1863-1911)》第733页,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因正太铁路主要路段处于晋省境内,朝廷为统一事权,便令山西巡抚统辖,但直隶省段为直隶总督袁世凯管辖,购地过程中当以袁的命令为尊。因此,张曾敭对该段的介入较少。

⑧志森,满洲正蓝旗人,山西候补道台。光绪二十九年七月,经山西巡抚张曾敭奏委正太铁路公司会勘购地事宜。秦国经主编《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第658-659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⑨柯鸿年,字贞贤,福建人,卢汉铁路总公司法文参赞。见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五:中国通商银行》第19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⑩“志道”即道员志森,下文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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