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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民主集中制思想论析
——重温《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

2019-02-21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刘少奇纪律

(北京化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0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统一。”〔1〕始终一以贯之地坚持和发展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制度优势和本质特征。刘少奇作为党的事业的主要奠基人之一,对民主集中制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抗日战争时期,针对部分党组织中出现的纪律性和团结性不足的问题,刘少奇意识到除了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强调党员思想意识方面的修养外,更须提升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由此,1941年刘少奇在中共中央华中局党校作了题为《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的演讲,其核心观点在于将民主集中制视为党员提升组织纪律修养的基本方式和重要抓手,从而揭示出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及运行规律。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为缅怀一代建国元勋的光辉思想并结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重温刘少奇在《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中有关民主集中制的论述,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坚持和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必要性

刘少奇高度重视民主集中制的意义,“民主集中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党思想上的一致,保证党组织上的统一”〔2〕。20世纪40年代,日本帝国主义全面侵略中国,国民党反动势力与之相互勾结,百姓民不聊生、苦不堪言,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毅然成为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领导人民群众同国内外穷凶极恶的反动势力开展了英勇斗争。为了在极端残酷的革命形势下维护党组织的集中性和团结统一,刘少奇在《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中将民主集中制提升到纪律修养和组织修养的高度,进而概括了坚持和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必要性。

第一,坚持和加强民主集中制是党员提升纪律修养的需要。修养指培养高尚的品质和正确的待人处世的态度或求取学识品德之充实完美。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曾指出,“无产阶级应该自觉地去经受长期的社会革命斗争,并且在这种斗争中改造社会,改造自己”〔3〕,党员用党组织的纪律约束自己、改造自己、提高自己的过程就是提升纪律修养的过程。从1921年到1941年,回顾中国共产党20年来的风雨历程,刘少奇指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带领中国人民不断取得革命的胜利,归根到底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严格执行铁的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在刘少奇看来,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从”原则,带有鲜明的纪律属性,是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准则。具体来讲,“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奠基环节,使民主集中制彰显出浓厚的民主色彩;“个人服从组织”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基础,是无产阶级政党保持鲜明纪律属性的重要特征;“下级服从上级”是民主集中制的遵循条件,是无产阶级政党必须贯彻的先决要义;“全党服从党中央”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内涵,是稳固保持全党核心意识的根本途径。这“四个服从”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贯彻,有利于保持全体党员高度的民主性和纪律性,实现全党各个组织之间的高效建构,实现党内全体成员的有机组合,是提升党员纪律修养的题中应有之义。刘少奇进一步强调,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纪律必然带有强烈的强迫性,可是这种强迫性是建立在维护党内团结的基础之上的,“纪律上的规定都是用来正确规定党员与党的关系以及党员与党员的关系的,用来保证与维持党的统一的”〔4〕。换言之,假若无所谓民主集中制,那么就不可能建立一个巩固而强有力的党组织,那么党员在纪律上的修养也就根本无从述及。总之,民主集中制是党员提高纪律修养的基础和前提,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加强民主集中制,才能提高党员在纪律上的修养。

第二,坚持和加强民主集中制是党员提升组织修养的需要。刘少奇指出:“党员在组织上的修养反映着党员个人与党的关系及党的个人与其他党员的关系。党员应该采取什么立场、方式和态度,去对待党和其他党员,这就是党员在组织上的修养。”〔2〕换言之,每位党员必须依据他在党内所处的位置而与党内其他成员建立起合适、正当、科学的关系。而这种合适、正当、科学的关系只能并且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由此,刘少奇明确指出,坚持和加强民主集中制,即是提升党员的组织修养。具体来讲,民主集中制科学地规定了党内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被领导者民主地决定了领导者,但是又必须严格服从领导者的集中指挥;另一方面,领导者集中地指挥被领导者,但是又必须服从普通党员的民主支配。这即是说,党内领导者是由下级选举和决定产生的,但是下级又必须遵照上级的指示采取行动,因此,党内全体成员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自己所处的地位辩证地处理上下左右的关系,从而保持党员先进性,增强党内战斗力、凝聚力、向心力,使党继续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革命的伟大胜利,这种修养就是党员在组织上的修养。刘少奇进而指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团结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归根到底是因为在思想上保持马克思主义的高度认同;反之,若没有党内思想上的统一,党组织的团结就会被削弱甚至破坏。鉴于此,党内若是发生思想上或者行动上的不一致,党员就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组织修养开展党内斗争,使全党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重新取得高度的一致。通过民主集中制,全体党员可以不断地进行讨论、协商、斗争,从而集合全党最好的经验、智力、意见,制定出一个科学的统一的纲领和方略,形成稳定的领导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机制,以达到党的思想统一和组织团结。由此,刘少奇疾呼:“民主集中制也就是保证党在组织上思想上统一的具体形式。这是民主集中制的意义。”〔2〕总之,必须坚持和加强民主集中制,才能提高党员的组织修养,维护党组织的团结统一。

二、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

全面准确地认识和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是践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先导和前提。在1941年的《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中,刘少奇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日臻成熟,系统化地诠释了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内涵,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界定和把握民主集中制。

第一,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具体结合形式。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列宁首次提出并践行了“民主集中制”,但是由于列宁理解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的集中制”,囿于时代限制,列宁并未对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详加论述。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展了列宁主义的民主集中制思想。刘少奇根据毛泽东对民主和集中是对立统一关系的开创性理解,在《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中指出,党是由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组成的矛盾体,正是因为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实现了党内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有机结合。

党是由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组成的矛盾结构。在抗日战争年代,党员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大部分党员处于文盲或半文盲状态,为了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为了将中国共产党同一切旧式农民组织和军阀组织区分开来,刘少奇借用物理学中质子和电子、生物学中男人和女人的例子,具体而又深刻地揭示出:世间万物皆是由对立面组成的矛盾体,而党正是由领导者与被领导者所组成的统一的组织。申言之,党的这种结合形式“就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全体党员的结合,就是由党的中央和党的各部分、各机关以及各个支部的结合,就是党的领袖、党的干部和全体党员大众的结合,就是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的结合”〔2〕。刘少奇进而指出,正是因为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对立统一,使全体党员并不是简单的结合,不是几十万党员的抽象叠加,而是按照一定的方式、一定的规则所组成的强有力的整体。

这种使党内领导者与被领导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具体方式和规则就是民主集中制。受毛泽东将民主和集中理解为对立统一关系的影响,刘少奇从党组织结构的角度阐释了民主和集中的内涵:“由党员大多数选出党的领导机关,决定党的方针,而领导机关必须向党员做工作报告。这就是民主。但是在另一定面,党员又必须服从党的领导机关。这就是集中”〔2〕。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实现了党内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团结统一。从党员的上下关系上讲,民主集中制所规定的党内上下级关系即“上级为下级所决定,下级又必须服从上级”〔2〕,既保证了集中的统一性和效率性,又保证了民主的平等性和科学性;从党员的左右关系上讲,民主集中制规定全体党员一律在组织上享有平等、民主的地位,全体党员对党内事务均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但是民主集中制所规定的民主绝不意味着分散主义和极端自由化,而是在决策前或决策中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研究讨论,并最终达成有效共识的一种民主方式。由此,民主集中制实现了全体党员在组织框架中的合理规划,实现了全体党员在党组织内部关系上的平衡,实现了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有机结合,是党组织的具体结合形式。

第二,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组织规律。正如列宁所言:“虽说马克思没有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但他遗留下《资本论》的逻辑,应当充分地利用这种逻辑来解决当前的问题。”〔4〕同理,在1941年的《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中,刘少奇虽然没有如四年后的《论党》那样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组织规律,但他此时已然意识到由于民主集中制自身积极性与纪律性的相互作用,民主集中制必然在实践中上升为全体党员自觉自愿遵守的规律性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

民主集中制兼顾了主观积极性与客观纪律性。一方面,民主集中制体现了党员从事革命工作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刘少奇在《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中指出,抗战以来,中国共产党乐于和善于发动集体的力量,通过民主的方式,全体党员最大程度地发挥了革命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以高昂的革命热忱带动人民群众深入开展抗战斗争,保证了革命形势的蒸蒸日上。刘少奇进一步强调,为了继续保持这种良好的势头,全体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分配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重视每个党员的个性和特长,尽可能的使每个党员都能在工作岗位中发挥出最大的潜力和能力。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体现了党组织的纪律性和集中性。通过“四个服从”原则,民主集中制规定党员的任何积极性与创造性均须建立在认真履行和服从上级集中统一领导的基础之上。刘少奇认为,有些党员只希望做适合他们个性发展的工作而不问革命的需要,归根到底这类党员所表现出的是一种狭隘的、自私的、小资产阶级的积极性,而不是真正的、革命的、民主的积极性。因为,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任何具体的工作都是有价值的但同时也是不免繁琐和麻烦的,所以,党员在从事革命工作的过程中决不应该有爱出风头的心理,决不应该有拈轻怕重的心思,决不应该有个人英雄主义的心态,只有认真履行和服从民主集中制严格的纪律要求,才能保证党组织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主观积极性与客观纪律性的交织辉映,映衬出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必然上升为规律性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在《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中,刘少奇从无产阶级具体劳动事例的角度揭示了主观自愿性与客观强迫性辩证统一所形成的稳定的、客观的规律性现象:“愿意与强迫是矛盾的,同时又是统一的。农人种田,工人做工,是被迫的,同时又是自愿的,干革命事业是被迫的,但同时又是自愿的。我们打仗是被迫的,同时又是自愿的”〔2〕。同理,正是因为民主集中制既体现了鲜明的民主性和自由性,又彰显了鲜明的集中性和纪律性,使中国共产党能够兼顾党群关系、兼顾科学决策与集中效率,使党内全体成员根据民主集中制的科学规律组织起来建构成一个团结、高效、有能力的有机体。由此,全体党员必须深刻理解民主集中制作为规律性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的重要性、科学性、实践性,将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抽象的认识上升为高度的自觉。

第三,民主与集中互为手段,民主集中制的目的在于民主的集中。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民主既是目的也是手段”。然而在抗日战争时期,很多党员歪曲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本意,他们片面强调集中和纪律,却忽略了民主,将民主集中制狭隘的理解为“民主是手段,集中是目的”。针对这种党内盛行的错误观点,刘少奇一方面予以无情的揭露和驳斥,另一方面明确指出民主与集中相互作用、互为手段,民主集中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民主的集中。

“民主是手段,集中是目的”这种错误观点的实质源于家长制。从1921年到1941年,回顾中国共产党20年来走过的荆棘历程,刘少奇指出,陈独秀、张国焘等人都是搞过家长制的,他们独断专行,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权利不受限制,别人都得对他们唯命是从。对于搞家长制的人来说,他们把集中看作专政政体,而民主对于他们却意味着分裂,他们假借“民主是手段,集中是目的”的说辞试图蒙蔽广大党员的雪亮双眼,妄图将民主集中制践踏为实现个人独裁的手段。由此,刘少奇一针见血地指出,“民主是手段,集中是目的”的错误观点破坏了民主与集中的相互制约,破坏了党内上下左右关系的平衡,是对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修养的错误引导。

民主与集中互为手段,民主集中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民主的集中,实现党的团结统一,实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按照两点论的观点,民主集中制归根到底是由民主和集中两部分组成的,“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同时,没有集中,也不能有真正的统一”〔2〕,民主和集中都是民主集中制不可偏废的两部分,二者互为手段,共同作用,共同发展。按照重点论的观点,矛盾双方归根到底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虽然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中民主和集中在民主集中制中表现出不同的侧重,但是民主始终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在抗日战争时期,穷凶极恶的国内外反动势力联合勾结,革命斗争形势极度严峻,因此,民主集中制的时代意义在于保障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战斗力,民主集中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民主的集中”。但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刘少奇所强调的集中是“民主的集中”,即是说集中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产生的,并且集中的根本目的决不是为了实现独裁和家长制,而是为了实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因此,集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民主,民主集中制的重点在于民主。总之,民主与集中互相作用、共同发展,皆为实现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抓手,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

三、坚持和加强民主集中制的路径

刘少奇不仅是我党杰出的理论家,更是我党杰出的实干家,他认为普通党员必须绝对地服从上级,党员干部和上级机关必须大力发扬党内民主,全体党员必须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制度,才能切实坚持和加强民主集中制,进而提高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

第一,坚持和加强民主集中制,普通党员必须绝对无条件地服从上级。“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是带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的”〔2〕,对于普通党员来说,这种绝对的无条件的服从丝毫不意味着不民主,却恰恰意味着民主,“只有极端自由主义思想才是不民主,因为这是要使全党去服从部分,要多数去服从少数”〔2〕。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实现民主的重要方式,必须把绝对的无条件的服从视为不可撼动的制度。

党员服从上级,不得以上级在原则上和政治上必须先是正确的为条件。一方面,不应该盲目地、主观地对党中央和上级的政策加以判断,“只是你认为上级、中央或多数错了,到底错了没有,还不知道。如果你认为错了你就不服从,他认为错了他就不服从,那就没有党,只有散伙了事。可是到底是谁对了却并未弄明白。过去陈独秀、罗章龙、张国焘等人,都是以中央错了,我对了的口号,来反对中央,并另外成立中央,造成党内分裂。可是以后事实证明,错的恰恰是他们,而不是中央”〔2〕。另一方面,退一步讲即使党中央和上级真的错了,下级仍应绝对的无条件的服从,否则就会造成党在组织上的分裂,造成党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的不一致,就势必会削弱党的力量。因此,决不允许党员以上级正确与否为条件履行上级的集中统一的领导。

党员服从上级,不得以上级在工作能力上必须强于自己为条件。刘少奇指出,其一,每个人看待能力强弱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些人可能认为字写得好就是能力强,而另外一些人可能认为文章写得好就是能力强,对于从事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说,能力的强弱必须在革命斗争中加以检验,换言之,谁能在最艰苦的斗争中坚持原则积极斗争,谁就是能力最强的党员。其二,即使是能力弱的同志在上级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在下级工作,下级也必须服从上级,因为,这种人事安排是组织制定的,个人必须服从组织,支持和帮助能力弱的同志也是服务和服从组织的一种方式,也即参与集体领导的一种方式。反之,如若有同志按照能力强弱为条件决定是否服从上级,那就是一种极端的个人英雄主义,是完全错误的。

党员服从上级,不得以上级在资历上、名望上必须高于自己为条件。针对抗日战争时期党内普遍存在的大学生不服从中学生、老党员不服从新党员、老干部不服从新干部的情况,刘少奇一针见血地指出,资格的确是需要在革命中不断历练的,但是随着革命的进行,必须不断有新鲜的血液注入到党的队伍中来,注入到干部队伍中来,如果老党员不服从新党员,老干部不服从新干部,那么就是妨碍党对于干部的任命工作,也就是妨碍党的建设。换言之,党决不允许任何人以资历、名望为条件决定服从与否,这亦是防止家长制和个人崇拜的必然要求。总之,无条件地服从上级,是所有党员必须严格执行的组织纪律和组织制度,是坚持和加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借口和方式拒不履行。

第二,坚持和加强民主集中制,党员干部和上级机关必须发扬党内民主。刘少奇指出:“党的领导机关、上级,应多实行民主,应多注意自己的态度、方式与生活问题。”〔2〕党员干部和上级机关为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达到党内的团结统一,必须落实党内民主制度,发扬民主作风。

党的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必须合法产生。刘少奇强调党的干部和领导机关必须是在群众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要包括两种方式:其一,先经过党内民主选举,再报上级批准;其二,由上级直接委任。需要强调的是,后者即由上级委任干部和机关的方式,绝不意味着上级“一言堂”,绝不是由上级拍板的简单的随意的集中任命,而是在上级充分调研了下级在人民群众中的表现后得出的任命结果,即民主的集中,这亦是我们党在干部用人方面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表现。领导干部和干部机关产生后,须要定期向所属党支部做工作报告,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

党员干部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特征和重要标志,亦是彰显党内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方式。刘少奇曾经指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有勇气敢于主动揭发和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和错误,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对于自身有足够的信心,这是我们党走向强大的表现,而绝不是相反。换言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刘少奇认为,必须从两方面保障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开展和落实:其一,必须要保护自下而上的批评。从最普通的党员到党中央领导,任何党员都有权利监督和检举党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哪怕反映的问题与事实有所出入,也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压制和惩罚反映问题的党员同志。其二,党内领导者要能够在批评与自我批评中期待模范表率作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这即是说,领导干部不仅要为党组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创造团结、自由、严肃、民主的外部条件,还必须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主动地、实事求是地检查和反思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党内营造出民主集中、集体领导、畅所欲言、心情舒畅的民主政治生活。

党员干部要尊重下级,关心下级。刘少奇从正反两方面劝诫全体党员干部必须尊重下级的工作和权力。刘少奇指出,如果上级机关和干部尊重、支持、信任下级组织和普通党员,那么下级组织和普通党员就容易树立起革命工作的威信,有利于开展工作;反之,若上级机关和干部不尊重、不支持、不信任下级,那么就更没有人尊重他们了,下级的工作就不好开展。刘少奇进一步强调,“比如党不尊重政府,则政府的威信不能建立,群众也不会尊重政府,那等于自己削弱自己。”〔2〕总之,坚持和加强民主集中制,党员干部和上级机关必须发扬民主作风,积极贯彻落实党内民主制度。

第三,坚持和加强民主集中制,全体党员必须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制度。刘少奇认为,我们党中的任何一位党员,不论其工作能力如何、教育背景如何、党内地位如何、革命资历如何、家庭背景如何,只要他具备一定的见识和水平,能够认识到革命发展的规律,他就可以向党组织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如若他只有部分观点是具有建设意义的,那么他的这部分观点就会被党组织采纳;如若他的全部观点都是正确的,那么他的全部观点都会被党组织采纳。这即是说,他参与到党的集体领导制度;这也即是说,任何党员都有权利和有机会参与到党的集体领导之中,参与对党和革命工作的领导工作。刘少奇进一步指出,除了制定一般的战略和策略外,一切领导工作都是具体和全面的,比如领导战争工作、领导土地革命工作、领导工人运动工作、领导后勤工作等,因此需要各方面的领导者参与党的领导工作,这也就是参与集体领导下的个人负责制的过程。反过来讲,个人负责制是集体领导制度的一部分,所以各方面具体的个人负责的工作也具有一般性,若能调动起个人工作的积极性,使每个人的工作都做得好,那么集体领导也必然普遍做的好。由此,集体领导是集合全党最好的智慧、经验、意见、建议、计划的方式,旨在制定出科学而完备的政策,以实现正确的集中统一的领导机制。

综上所述,刘少奇从实际出发,在《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中对民主集中制的重要论述符合当时的世情、国情、党情,对于提高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巩固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保持全体党员抗战到底的信心和决心起到了重要而深远的作用。从一定程度上讲,刘少奇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论贡献,即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类解放事业规律的探索和创新;刘少奇民主集中制思想,即是当今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理论的重要源泉。由此,我们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重温刘少奇《论党员在组织上和纪律上的修养》中对民主集中制的重要阐述,就是要正确理解民主集中制的理论真谛,就是要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就是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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