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视域下西藏宗教组织的历史变迁分析
2019-02-21徐东明辛雷乾
徐东明,辛雷乾
(1.西藏民族大学图书馆 陕西咸阳712082;2.西藏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 陕西咸阳712082)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宗教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有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主要受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制约和影响。从意识形态来说,宗教是曲折地反映人与自然以及人类社会各种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抽象意识,这种意识同时又反过来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指导。[1](P78)宗教组织作为宗教的组成要素和外在表现形式同样也受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从西藏原始宗教、苯教、藏传佛教、民间宗教及其他宗教发展演变的历史可知,西藏宗教活动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组织制度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零散到系统的发展过程。西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迁,对宗教自身的调适和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促使着宗教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也显著地体现在宗教组织者、宗教机构和宗教制度发生着变迁,并从中反映出宗教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与社会其他子系统的互动变化关系。本文拟从西藏宗教活动的组织者、组织机构、组织制度三个方面对其历史变迁进行分析,并提出这三者如何变革以适应新时代西藏和谐社会和西藏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需要。
一、宗教活动组织者的历史变迁
宗教活动作为人类社会的精神活动是与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以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别是在远古时代,部落或氏族作为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军事和宗教组织,其部落首领或氏族族长,就是宗教活动的组织者。进入部落联盟时期,由部落兼并而形成的大部落或部落联盟首领,就成为整个部落联盟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如从雅隆河谷发展起来的悉补野部落联盟首领,就成为吐蕃宗教活动的组织者,他并且将本部落崇拜的山神雅拉香波山神,作为整个部落联盟所有成员崇拜的最高神灵。[2](P24)藏族先民对山神的崇拜,是将其作为藏族原始社会自然群体或氏族、部落所处的保护神来崇拜的,因而对于本部落山神的献祭和膜拜,就成为强化部落联盟认同和部落首领权威的重要途径。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以家庭和村落为中心的宗教活动中,家长、族长或村长往往也是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随着原始宗教职业者祭师和巫师的出现,原始宗教的组织者才逐渐过渡到专职的宗教教职人员。然而,无论是作为基层社会组织的村长或族长,还是作为后来政府机构的首领,他们仍然参与或干涉宗教活动,仍然发挥其规范和引导宗教活动的功能和作用。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世俗政治权力对宗教的干预和管控从未放弃,其原因在于宗教活动能维护其统治和强化其统治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但是也有相反的情况,如在西藏乡村的宗教活动一般是由乡村的教友会或本地的却卓等组织的。若该组织拥有在地方较有威望的人物,该组织就会发起并围绕这个组织形成临时性的宗教权威机构,在乡村的宗教活动中发挥领导、组织作用。在西藏农区,这种临时性的基层宗教权威组织,目前处于地方行政权威管理下的既紧又松的矛盾状态。因官方树立的权威人物如村委会、村支书、村长等从严格的政治要求和立场出发,是不被允许参加民间宗教活动的,故当乡村宗教活动需要本村人参加时,公共权威人员就临时避开,形成一个管理空缺和相对松散的局面,这时,乡村宗教权威人物或基层宗教组织就乘虚而入,担当了临时性的宗教活动组织者和领导者,来填补因行政组织管理上的“死角”所造成的空缺。[3](P432-433)
在古代西藏,苯教教职人员的出现,使原始苯教的宗教活动趋向于专业化和神圣化。特别是随着苯教巫师法术技能的不断积累和发展,使其成为上达民意、下传神旨、具有预测吉凶福祸、祛病消灾、招魂驱魔等神通的神的代言人。苯教巫师在宗教上的专业才能也使其在部落联盟的政治、军事等重大决策中具有一定的参与权。[4](P194-195)雅隆悉补野部落时期的历任首领以苯教巫师辅佐王政,就体现了宗教对政治、军事乃至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影响力。随着系统苯教的形成和佛苯之间的斗争和交融,苯教由居于主导地位而逐渐被边缘化,走向西藏的偏远地区。特别是苯教经过三次法难,被吐蕃王室所遗弃,使之与政治权力的中心渐行渐远。[5](P16-21)。虽然后来苯教不在西藏政治中心地区占据统治地位、发挥主导作用,但是苯教的神灵崇拜观念、修行仪轨以及辟邪驱魔法术、占卜、预测等功能,仍然作为藏传佛教的重要补充而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四川、青海、甘肃等藏族地区,苯教在民间和乡村仍是人们信奉的主要宗教形态。有鉴于此,世俗的地方势力和地方政权仍会留给苯教以适度的发展空间和文化生态环境。所以,在藏区的民间社会,凡是苯教流传的地方,地方世俗势力和政府机构,同样对当地苯教的大型宗教活动给予支持或管控,承担着一定程度上的组织者的角色。随着苯教寺庙的兴建和发展,苯教的宗教活动主要依托于寺庙组织进行,这样,政府和地方势力也主要以管控寺庙、规范、引导寺庙健康发展,作为对苯教宗教活动干预和影响的主要渠道。
从苯教自身来讲,随着苯教寺院的修建和经典的系统编纂,特别是借鉴藏传佛教寺院管理经验,苯教寺院的组织机构得到不断健全,教育制度获得不断完善,苯教僧人经过系统的学习,不仅可以从事宗教职业活动,而且还可以从事其他的经济和文化活动。这样,苯教寺院作为藏族社会的宗教组织机构,其多重社会功能就逐渐显现出来。
苯教寺院的出现,使苯教的发展获得了物质保障和组织机构保障。对寺院的有效管理,就成为苯教自身不断获得发展的重要基础。参照佛教寺院的建制,苯教寺院也设立了堪布负责之下的措钦(议事会),由寺院上层僧人参与并负责各项具体的事务,僧人的学经、教育制度得到健全,经济、治安、外部交往、法事活动以及文化的修习等事务,均有了专门的组织管理者和相关制度,这就确保了苯教寺院作为西藏社会的宗教机构之一,其所发挥的宗教、文化、教育功能得以正常开展。
佛教在西藏的传播和发展与苯教类似,经过吐蕃时期佛苯斗争和两者的相互交流、融合,佛教吸收了苯教的神灵崇拜观念、修法仪轨、辟邪驱魔法术等内容,将苯教崇拜的神灵收伏并作为佛教的护法神,将苯教法术、仪轨纳入佛教的修行体系之中。这样,佛教在很大程度上就改造和容纳了苯教的信仰观念和宗教仪式,成为具有藏地本土文化特色的佛教系统——藏传佛教。最初,佛教法事活动的组织,主要是通过佛教僧侣或僧团以及吐蕃王室成员的支持来完成的。在佛教占据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之后,佛教僧人的地位空前高涨,僧人参政、专权逐渐成为西藏政教联合制度①的发展趋势。因此,从藏传佛教发展的历史来看,对佛教事务的组织和管理,不仅是佛教自身的事务,而且也是吐蕃王室和后来西藏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必须妥善处理的重大事务。因为,在政教联合的体制之下,宗教领袖不仅掌握教权,而且还直接或间接掌握政权,广大信众出于对宗教领袖的虔敬崇拜,对其言听计从,所以,在这种体制之下,藏传佛教领袖的地位和影响力,往往超越世俗的统治者,成为民众心目中的神佛的化身。然而,世俗统治者为了限制和规范教权,就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以达到对教权的限制,由此形成了一系列与宗教有关的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藏传佛教的宗教活动一般是由僧俗两种力量来共同组织的。
西藏民主改革以后,虽然苯教和藏传佛教寺院的高僧活佛还参政议政,但其具体涉及的事务主要是宗教事务本身,对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不再进行干预。寺院内部单纯的宗教事务一般是由佛教僧团自己进行组织管理,若是涉及信众广泛、影响遍及一个地区或全区性的宗教活动,则必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民族宗教管理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也会与寺院协商,共同组织。尤其是在西藏反分裂斗争形式还很严峻的情况下,一般大的寺院宗教活动,均要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经过多个部门协商后才能组织实施。[6](P71-73)这反映了宗教活动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精神文化活动,必须纳入法制化管理的体系之下。无论是大的活佛转世灵童的认定,还是小的乡村的地方神祭祀活动,除了宗教组织自身的管理之外,政府和社会管理机构也往往会参与其中,以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常举行。这样,就能有效排除宗教对世俗事务和世间法律的消解作用,使广大信众信仰需求获得合理适当的满足,避免宗教活动被不法分子利用以制造极端事件。
所以,从西藏宗教活动组织者发生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到,无论是苯教还是藏传佛教,作为民众信仰的宗教活动,必须以不破坏西藏社会稳定发展和各族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为最高的原则。因此,西藏的宗教活动首先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活动,接受民族宗教管理机构和社会、公安、法制机构的监督,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按照宗教的教义教法办好宗教事务,正确处理宗教与政治、法律的关系。在废除政教联合制度之后,西藏宗教实行了政教分离的政策,这主要是从寺院不再参与行政管理、不再是西藏政治中心、寺院僧人不再享有政治经济特权等方面来说的,并不是否认政府对寺院的引导、组织和管理职能。而且,越是在复杂的形势之下,政府越要理性地认识和定位宗教的社会功能,加强对宗教的组织和管理,进而促进宗教与西藏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相协调。
因此,从现代社会大系统越来越复杂的情形来说,西藏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宗教自身的组织机构和宗教首领,如民间宗教的会社、苯教和藏传佛教的寺院及其堪布和教职人员,他们是宗教活动得以开展的内部因素。第二类是政府及其相关管理机构如自治区民宗委、各地市民宗局和各寺院寺管干部,这是政府发挥引导、规范、调整宗教功能的主要实施者,也是宗教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必要外部条件。第三类是社会信众及其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基层宗教组织,如民间宗教组织会社等。目前,政府对民间的宗教组织管理处于薄弱状态,特别是邪教以及敌对分子,往往利用这些民间宗教组织传播其教义或发展成员和据点,对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因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除了要运用政治、法律、统战等途径加强引导和管理外,还必须利用基层党政部门的民宗工作组,开展对民间宗教活动组织者的有效管理,要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宣传正信宗教与邪教的区别,让信众知晓邪教的特点,学会辨别邪教与正信宗教,自觉拒绝邪教的诱惑,合理合法地开展宗教活动。只有这样,才能将民间社会的宗教活动纳入有效的管理范围,防止敌对分子或社会邪恶势力利用宗教从事破坏活动。
二、宗教组织机构的历史变迁
由上述西藏宗教发展的历史可知,西藏宗教活动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也有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由于西藏政治与宗教相互结合的政教联合制度不断发展,所以,对于西藏宗教组织机构的考察,应该从宗教和政治两个方面进行。
首先,从西藏宗教自身发展的历史来看,在原始宗教阶段,宗教的组织机构就是氏族和部落组织,而个体或家庭以及村落的宗教活动,其组织机构就是家庭和村社。并且,家庭的家长、族长乃至村社的村长和社长,一般都身兼宗教组织者的角色。苯教形成以后,苯教巫师和祭师成为专门的宗教职业者,特别是随着系统苯教的形成和苯教寺院的建立,苯教的组织机构更多地表现为大的苯教寺院和民间苯教的组织机构如苯教神坛、修法堂和小的苯教寺庙。这些机构的形成和存在,一方面保存着苯教的经典和修行仪轨和教法传承,另一方面,也使苯教僧人的修习生活有了物质保障。藏传佛教与苯教类似,其宗教组织机构也主要表现为大大小小的各类寺庙。寺庙不仅提供了藏传佛教僧人修习佛法和从事宗教活动的主要场所,而且成为保存、刻印、传播佛教经典和藏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社会机构。特别是后来藏传佛教各教派寺院依托地方政治势力形成寺院集团以后,寺院不仅成为藏族社会的宗教中心,而且也成为一些地方的政治中心和经济、文化中心,发挥着多重的社会功能。藏传佛教对藏族社会的哲学、道德、伦理、历史、科技、文化、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辐射和影响,全可以归之为寺院的多重社会功能发挥所致,这是因为在西藏政教联合制度之下,藏传佛教寺院作为宗教组织机构,同时兼有了政治、法律、教育、文化、科技乃至经济等各种社会功能。寺院的多重社会功能决定了它不仅是宗教组织,更是藏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组织。
其次,从西藏社会政治发展的形态来看,从最初的苯教辅佐王政,发展到吐蕃时期佛教僧人担任僧相,参与军政决策,再到后弘期形成的政教联合执政的组织形式,西藏宗教与政治的关系一直非常密切,政教相互为用,宗教依靠政治势力而兴起,政治势力也依靠宗教而树立神圣权威。[7](P1-5)因为,宗教思想是古代藏族社会意识形态的主体,宗教文化是社会的主流文化,特别是藏传佛教代替苯教占据社会思想文化的主流地位以后,佛教僧侣将发展政教关系作为佛教自身生存发展的头等大事。因此,无论是吐蕃时期多位赞普的崇佛和扶植佛教发展的政策与制度,还是后弘期西藏各地地方势力建寺兴佛的举动,都说明了西藏地方政治势力对佛教这一信仰工具、社会力量和文化资源的发展、规范和利用。在13世纪西藏纳入元朝中央政权管辖以后,元、明、清历代中央政府,都将扶持、引导和规范藏传佛教发展作为治理西藏、维护国家安定的重要方略。虽然元、明、清三代中央政府所采取的具体的治藏政策和制度有所不同,但是在治藏方略上,可以说是相互借鉴,一脉相承,那就是要利用藏传佛教加强对蒙藏满汉等多民族地区人民的影响和文化认同,加强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治理和认同,以达到维护国家稳定、民族融合、社会发展的目的。所以,历代中央政府均高度重视对西藏的治理和对藏传佛教发展的引导和规范。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国家最高统治阶级参与、调适和规范藏传佛教的重大宗教活动,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从藏族历史发展来看,元、明、清历代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可以说是藏传佛教重大宗教活动的外部支持者和世俗组织者,藏传佛教各派领袖大多被中央政府册封为帝师、法王、国师等各种神圣封号,有的还担任西藏地方政权的首领,成为在中央政府授权下的西藏地方官员,履行中央政府赋予的管辖权和治理权。通过这种形式,一方面使中央政府的治藏方略得以贯彻落实,另一方面,通过中央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使藏传佛教的发展适应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的现实需要,客观上促进了藏传佛教的组织机构、组织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使藏传佛教的宗教活动逐步纳入到国家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约束之下,使宗教活动向着更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与融合的方向发展。因此,宗教活动并不仅仅是纯粹的宗教现象,而是在中央政府和国家法律、政策规范下的宗教活动,这样,就有效地限制了宗教极端主义的发生和发展,使宗教力量与西藏社会乃至和整个多民族国家的发展、繁荣和稳定相协调、相适应,从而尽力避免宗教消极作用的发生。1959 年西藏民主改革后,党和政府废除了政教联合制度,实行了政教分离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藏传佛教寺院僧人享受的政治经济特权已被废除,僧人的主要职责是爱国爱教、护国利民、弘法利生,宗教活动也被限制在政策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已经成为西藏政教两界的共识。
总之,从上述的分析可知,西藏宗教活动的组织机构,是随着西藏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但是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趋势,就是西藏宗教与政治的关系经历了一个由紧密到疏离的过程。宗教一旦产生,就被氏族部落的首领所掌握和利用。苯教形成以后,吐蕃赞普先是利用苯教辅佐王政。7世纪佛教正式传入后,赞普认识到佛教比较苯教更能巩固和集中王权、削弱相权,便用佛教代替苯教,大力扶持佛教发展。在后弘期,随着政教联合制度的建立,藏传佛教与中央和地方政治力量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佛教既成为统治阶级加强和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工具,又成为其治理国家的思想资源和重要的社会力量。但是,后来政教联合制度发展的最终结果是,藏传佛教严重阻碍了西藏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出现了教义思想和制度组织凝固和僵化的现象。佛教上层僧侣大多热衷于攫取政治经济特权,认真修行的僧人并不多见。这种发展的趋势最终导致了政教联合制度的被废除。正如吕大吉先生所言,宗教组织的宗教功能具有两重性,它既是宗教观念得到巩固和发展的条件,又是宗教观念进一步发展必须突破的桎梏。[8](P131)因此,民主改革后,西藏社会实行了政教分离,但并不是政治不再干预和引导宗教,而是政府更多地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引导、规范和管理佛教的发展,直接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藏传佛教的活佛转世制度的维护等方面。所以,在西藏特殊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下,西藏宗教活动完全脱离政府的组织、管理和引导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藏传佛教与西藏和谐社会发展相适应,不利于西藏社会的发展繁荣和长治久安。从宗教自身方面看,西藏宗教活动的组织机构主要就是各宗教自身的组织机构,如苯教和藏传佛教的寺院、各级佛教协会等,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的教会和教堂等;在政府和社会管理层面,也成立了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和各级民宗局等机构,以作为宣传政府法规和国家法治理念,引导和规范宗教活动的机构,目的是使宗教的发展能够与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积极引导和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为建设西藏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所以,加强对西藏各类型宗教组织和宗教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是新时代促进西藏宗教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关键所在。
三、宗教组织制度的历史变迁
与上述西藏宗教的组织者和组织机构相同,西藏宗教的组织制度也是随着西藏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和变迁。宗教的各种组织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宗教职业者和宗教机构在宗教实践中不断总结、修正和完善而形成的有关宗教各方面事务的法规、礼仪、仪轨、行动准则或办事规则,它是宗教信众必须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是确保宗教得以长久传承的重要传统。
在原始宗教范畴中,西藏宗教的制度主要表现在原始宗教的祭祀仪式和信仰习俗中。在苯教和佛教方面,宗教制度主要有教法修行仪轨、教诫制度、寺院组织与人事制度、寺主传承制度、寺院教育制度、寺院管理制度、寺院僧人学经制度和学位学衔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形成,是经历了长期的历史积累和不断完善,以及西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力量干预和影响的结果。特别是藏传佛教的活佛转世制度,原来是为了解决教派领袖的传承问题而产生的,但因大的教派领袖是寺院集团的首领,又是广大信众心目中的神佛化身,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故对于教派领袖的产生,西藏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均要加以干预,以确保产生的新的活佛能够对上忠于朝廷,对下体恤爱民,能够维护中央和地方的政治权威,保障西藏社会稳定和经济文化发展。这只是从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层面讲的。对于各个教派来说,采用活佛转世制度,主要是为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维护本派寺院集团的教法传承不致中断、利益不致受损,为了在教派的相互竞争和争斗中居于不败之地,概言之,就是为了教派的生存和发展。但是,信众对活佛的无限崇拜和活佛享有殊胜的地位和特权,使得活佛转世制度成为西藏僧俗贵族争夺政治经济特权的工具,从而使活佛转世这一神圣的宗教活动蒙上了世俗统治阶级争权夺利的阴影。更有甚者,如当噶玛噶举红帽系第十世活佛米庞却朱嘉措(1742-1792)不顾国家和民族大义勾结廓尔喀兵入侵西藏时,这就引起了国家最高统治者乾隆皇帝(1711-1799)的不满和愤怒。下令清军进藏平叛,却朱嘉措畏罪自杀。平叛后,乾隆皇帝特下诏禁止噶玛噶举红帽系活佛转世。[9](P139)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到,当宗教领袖打着宗教的幌子侵害和损害国家主权和世俗政权时,政治的干预就不可避免。因此,清朝乾隆皇帝后来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的完善,特别是建立金瓶掣签制度,就是要确立政权高于教权,要建立和理顺宗教力量正常发展的轨道。这也显示出一项宗教制度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对宗教历史定制的遵守和延续,也体现出政府和世俗社会信众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宗教制度的继承和接受。
所以,我们对于西藏的宗教制度要采取科学和理性的态度看待它,一方面要看到宗教制度是随着社会历史发展而不断变迁的,故我们也要不断变革宗教制度,使其更好地适应西藏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现在已经形成的宗教制度,有其产生的历史根据,要对至今仍能发挥积极作用的宗教制度进行坚持和改进,使其更好地发挥引领规范宗教信众的作用,发挥出其积极的作用,为建设西藏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服务。
[注 释]
①关于西藏历史上是否存在“政教合一”制度,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西藏民族大学索南才让教授认为,西藏历史上不存在像西方学界所说的那种政教完全结合的政教合一制度,实际只是存在过政教联合执政的制度,虽然西藏历史上出现过宗教领袖掌控或干涉西藏地方政权的现象,但西藏地方世俗政权却是一直存在和演变的,政教相互斗争、相互为用、联合执政才是西藏古代和近代政权组织制度的真实形态,并未出现西方学界所谓的那种政教高度合一的制度。故笔者赞同、采用此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