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的起因与应对
2019-02-21袁飞飞孔维民
袁飞飞,孔维民
(亳州学院教育系,安徽亳州 236800)
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是指发生在幼儿园中的、教师对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实施虐待行为的事件。近年来,国内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不断被曝光,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幼儿身心尚属稚嫩,遭受虐待势必会对其未来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同时,幼儿园作为实施幼儿教育的专业机构和幼儿从家庭迈向社会的第一站,却发生了教师虐童事件,对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亦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在这种背景下,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的产生原因以及解决对策成为决策者、管理人员、研究者以及家长关注的问题。为了梳理现有研究状况,为后续研究提供研究思路,笔者在中国知网CNKI网站“中国全文数据库”中围绕中文学术期刊以及博硕论文进行了检索,以“教师虐童”、“幼儿教师虐童”、“幼儿园虐童”等为主题词,检索21世纪以来国内有关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的文献,共检索到314篇文献,除去不以此为主题和重复的研究内容、加上未显示在搜索结果中但与之关联紧密的文献,最终确定122篇研究进行综述。
一、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研究的数量分布
通过梳理文献笔者发现,2012年以前,相关的研究呈空白状态,而在2012—2013两年里,相关研究的数量上升快速、达到一个小高峰,随后,开始缓慢下降,到2017年,研究数量又开始增加,到2018年,研究数量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创历史新高。经过分析,笔者认为,以上情况的出现与分别发生在2012年的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和发生在2017年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有很大关系,这可以从相关研究倾向于拿这两个例子作为说明看出来。但大体来说,有关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的研究呈上升趋势。
二、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原因分析
现有研究对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的产生原因大致可以从宏观的国家层面、中观的地方政府与幼儿园整体管理层面以及微观的幼儿教师以及家长和幼儿层面三个角度来归类。
(一)宏观原因
1.国家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不足
唐建忠(2013)在分析导致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发生的制度层面原因时指出,“在全国教育经费总量中,学前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过小,仅占1.2%-1.3%,且十年徘徊不前。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有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占全国幼儿园总数70%以上的非公办园,基本上得不到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持”[1]。笔者认为,足够的财政投入是保证学前教育得以健康发展的硬件保障,投入不足必然会导致学前教育方面人力、物力资源的缺失,具体表现为幼师和各地专门的幼教管理人员以及优质幼儿园的数量短缺。
2.国家对学前教育的监管不足
雒春生、苏欣(2018)认为,政府是幼儿教育的监管主体。政府监管力度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幼儿教育发展的规范与否。“携程亲子园”教师虐童事件以及“北京红黄蓝”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最终曝光于公众眼前最主要的途径却是网络举报[2]。冯婉桢(2014)也认为,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教育管理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对幼儿园教师专业伦理建设缺少指导和统一的适用标准[3]。除此之外,笔者发现,我国民办幼儿园占据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比例,然而,由于民办幼儿园是自主办园,国家在监管方面就心有余而力不足,典型的表现是劣质私立园充斥、教师准入门槛低,这也是为什么民办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发生率高于公办幼儿园的一个重要原因。
3.国家应对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的法律机制不健全
在对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的处理上,我国目前的法律无论是在事前的未雨绸缪还是在事后的亡羊补牢上都显得不足,如王敏琦(2018)认为,国家政策在幼师师德建设方面是缺失的,诸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在幼儿教师师德建设方面强调不够、语焉不详[4]。而刘晓蕊(2018)则进一步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针对家庭教育、学校教育部门以及社会救助机构发生的虐待儿童行为,在法律上做了定罪依据。但是并没有明确具体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虐待以及什么程度上的虐待会触及到法律的底线,而且对于虐待行为后的定罪标准很低,只是“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依法给予处分”[5]。笔者发现,同样的情况在其他相关法律条款中亦存在,显然,这种模糊的界定就给幼儿教师的虐童行为提供了钻空子的便利。
(二)中观原因
1.地方政府对幼儿园的管理欠缺
在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的应对上,地方政府的管理方式失衡亦是重要因素。张建欣(2014)指出,“虐童事件”产生原因是“幼儿教师没有幼儿教师资格证”、“幼儿园未办理许可证和登记注册手续”的结论让人无奈。国家政策或法律监督的责任明确、内容具体、体系健全,问题在于审批权拥有者、各级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力,执行力不强[6]。丁开胜(2015)也认为,“大部分地方政府并没有设立专门管理幼儿园的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也是各个部门负责各自的管理内容,缺乏统一管理,这样就造成了对幼儿园尤其是民办幼儿园管理的盲区”[7]。
2.幼儿园领导层对幼儿园的管理不当
作为幼儿教师的直接管理者,幼儿园领导层在教师虐童事件的出现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表明幼儿园无论是在前期的师资引入还是在后期的管理上都存在漏洞,这种情况在民办幼儿园更为突出。我国目前的合格幼儿教师本就短缺,正如张冯青(2012)所说,“私立园较公立园工资待遇偏低的现实使私立园更难聘请合格的教师,很多私立园不得不将幼儿教师的准入标准放宽。同时,由于私立园自筹经费、自负盈亏的,会考虑投资回报的问题,教师的工资待遇普遍不高,而且很少对新入职教师进行系统完整的职前培训,也没有参与职称评定的机会”[8]。而当民办幼儿园不断发展壮大成连锁机构,幼儿园最高领导层就更加无暇关注分园所教师的管理工作了。
(三)微观原因
1.教师专业素质偏低,缺乏爱心,心理压力大
作为虐童的直接实施者,现有研究认为,教师专业素质偏低、缺乏爱心、心理压力大等是致使虐童事件出现的直接原因。其中,教师专业素质偏低通常和教师没有幼儿教师资格证关联在一起放在教师个人原因的第一条被反复提及。黄晓莉(2017)指出,涉事教师大多无证上岗,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教师教育培训,对教师专业伦理、职业道德和幼儿教师工作特殊性缺乏认识[9]。部分研究认为,幼师虐童是幼师缺乏爱心所致,在笔者看来,缺乏爱心实际亦是教师专业素质偏低的其中一种表现。《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提出的基本理念的第一条“师德为先”就包含富有爱心这一点。同时,徐珊璐、步社民(2017)发现,“幼儿园教师体罚幼儿等逾越底线的行为往往发生在情绪不良的状态下。幼教群体‘职业倦怠症’高发,职业压力、家庭生活压力大,是极易导致情绪失调、产生不良情绪体验和抱怨的”[10]。笔者认为,现有舆论对幼师虐童事件的过度渲染亦会加剧教师的职业压力。
2.家长教育参与意识不高,对虐童的认知不正确、监护不到位
部分研究提出,家长在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中也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如李婷(2017)认为家长方面存在的责任有:教育观念薄弱,对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性质仅仅停留在“托儿所”上,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以及疏忽于跟幼儿园保持联系等[11]。朱兵阳(2018)则从环境犯罪学视角,认为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之所以未受到遏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犯罪环境中的犯罪机会未能得到控制,而就监护人家长而言,由于忙于工作,他们对孩子所在的幼儿园缺乏关注,对孩子也缺乏陪伴,减少了与其心理层面的交流与关心[12]。笔者发现,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家长甚至把幼儿的教养责任都移交给幼儿的祖父母,这样一来,家长对于幼儿的受虐状况就不能够做到及时体察。
3.幼儿不遵守课堂纪律,不会自我保护
还有少部分研究从幼儿角度分析了教师虐童事件出现的原因,如高桐江(2016)认为,“幼儿园的孩子正处在不会进行自我评价、自我克制的阶段,所以幼儿经常会出现打闹、不听话等现象,这也成为很多幼儿教师责罚孩子的理由,动辄打骂,但是很多孩子都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受到幼儿教师打骂时忍气吞声”[13]。在笔者看来,当教师专业素养不够、心理压力大、缺乏爱心以及家长监护缺失等情况已成既定事实,幼儿因为不遵守课堂纪律而招致教师虐待的可能性就会提升。
三、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的解决途径
与原因相对,现有研究对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的解决对策亦大体可以从宏观的国家层面、中观的幼儿园整体管理层面以及微观的幼儿教师以及家长层面三个角度来归类。不同的是,从地方政府角度提出的对策被并入宏观的国家层面了。
(一)国家和政府层面
现有研究在提出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的解决措施时,通常把国家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放在第一位,这说明国家和政府的指导地位在人们心中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措施主要集中在增加学前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加强幼儿园监管、完善儿童保护机制以及正确的舆论引导等方面。
1.增加资金投入
充足的资金是保证学前教育得以健康发展的物质保障。张飞霞(2013)指出,“我国学前教育经费占教育总支出的比例一直在1.2%-1.3%之间徘徊,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该将学前教育经费占总体经费的比例提高到5%-8%并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逐步将幼儿园的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范围。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实行补贴,同时,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并以民办幼儿园承担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职能作为财政支持的价值尺度,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财政补贴,进行费用减免或资助,降低民办幼儿园的费用,提高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14]。朱虹(2015)则针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随意、普遍较低的现状,建议“国家应该参考在编幼儿园的收入与当地平均收入,因地制宜,制定一套合适的工资制度,保障一套非在编教师的合法权益”[15]。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投入资金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避免“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注意向条件较弱的公办园和民办园尤其是普惠性民办园倾斜,切实发挥平衡资源的目的。
在物力资源的投入得到保证的同时,笔者认为,国家和政府还应在人力资源的建设上投入资金,比如,配备专门的幼教事务管理人员、指导各地方院校培养足够的幼教师资等。目前,有研究就从职前培养角度提出了对策,如郑丽琴(2012)从目标定位、教育理论、课程设置和教育实践四个方面分析了高师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方面存在的诸多缺失,她认为高师学前教育的发展必须重视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让未来的幼儿教师具备专业的学前教育情感及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并掌握幼儿教育教学技能,不断提高自身内在的专业性[16]。不过,总体来说,相比从职后角度开展研究的数量,从职前角度开展的研究很少。笔者认为,从幼儿教师专业性的培养上来说,针对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事前的未雨绸缪甚至比事后的亡羊补牢还要重要,因为,在职前就加强包含师德在内的专业性教育,会更易于幼儿教师在职后的消化吸收。
2.加强监管
针对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陈彬(2018)提出了包括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严格幼儿教师准入管理、提升幼儿园管理水平、建立共同监督的机制以及加大对幼教的尊重等五条建议,认为要明确民办园的资金、硬件、举办者和园长的条件,严把保教人员入口关,抓好培训及师德考核奖励,发挥家长监督,提高幼儿教师社会地位[17]。金锦萍(2018)从合约失灵理论出发,认为幼儿园属于典型的服务购买者(家长)与消费者(幼儿)分离的场合,即便达成合约,购买者(家长)也难以判断幼儿园是否履行合约。竞争机制失效必然无法限制幼儿园出现削减成本,不断减少人员,尤其是专业人员的投入,最终使幼儿不仅无法获得优质服务,甚至会成为被虐待的受害者。因此,比较理想的解决方案是让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主体来创办非营利性的幼儿园。政府应该从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分类规范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培育发展提供社会服务类的非营利组织并落实优惠政策、营利组织提供差别化服务等途径来解决虐童事件[18]。
另外,针对幼儿园教师做出的虐童等专业失范行为的出现,有研究提出不仅要提升教师专业素养、还应当建立自上而下的幼儿园教师伦理规范,如潘晨阳(2018)认为,全美幼教协会的《伦理规范和承诺声明》详细规定了幼儿园教师行为准则,当教师某些行为违反这一条例时,有行业团体对其制裁。我们也应该成立相应的幼儿教师行业团体,团体成员应该包括教师伦理学专家、有经验的幼儿教师行为工作者,通过行业专家和一线工作者的合作,对一线幼儿教师的行为进行指导,当幼儿教师遇到一些“两难选择”或“规矩困惑”时,他们可以主动向这个专业团体寻求帮助,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伦理敏感性[19]。
3.完善儿童保护机制
完善儿童保护机制也是现有研究中防治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呼声颇高的一条建议,具体包括完善法律惩治条款和建立儿童保护系统等。姚建龙、林需需(2018)将学者们在针对如何加强刑法对虐待儿童行为的惩治方面的三类主要观点为:(1) 完善虐待罪,包括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以及完善虐待罪相应的配套制度,例如强制报告制度;(2) 增设新的罪名,包括虐待儿童罪和暴行罪;(3) 进行专门的儿童立法。接着,他们以虐待被看护人罪的司法适用为分析视角,认为现有判决存在罪名适用混乱、职业禁止制度的适用不规范、“情节恶劣”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取证与事实认定困难以及刑罚偏轻等问题,应明确“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对儿童证言的采信设立特别的标准、规范刑事职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提高虐待被看护人罪的法定刑、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等[20]。祁占勇、康韩笑(2018)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提出了对策,认为首先要明确虐童行为的法律性质,通过完善(并非增设)虐待罪,规制虐童行为;其次要切实健全教育行政保障机制,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幼儿教育监督管理体系,制定虐待儿童强制报告机制,完善虐童事后救助体制;最后是确保司法救济畅通无阻,完善救济手段且将虐待罪由自诉改为公诉,增强司法的能动性并将处罚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21]。关于立法问题,笔者发现,在是否要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这一问题上,现有研究说法不一,支持者认为,不增设不足以震慑施虐教师;反对者认为,动辄入刑法易造成社会动荡。这也是日后仍需进一步探讨的地方。
4.引导正确的舆论氛围
在笔者看来,虐童事件毕竟涉及的是少数幼儿教师、尤其是少数非专业幼儿教师,但其对整个幼儿教师群体产生的负面影响却是巨大的,国家和政府应带头树立正确的舆论氛围。如吴文涛、张旭(2017)指出,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所衍生的“负能量”不仅已变异为广大幼儿教师挥不去的“抑郁症”,且正演化为日常园内工作搬不走的“绊脚石”,更有可能成为学前教育发展绕不开的“拦路虎”,使得幼师教师形象已然经历了不同程度的坍塌。为此,他们从框架理论的视角出发,提出了三种重塑幼儿教师形象的思路,即着重加强部分新进幼师培训,优化现实外化形象、促进各方协同推进幼教舆论工作,修缮媒介建构形象、针对幼儿家长等关键性群体开展媒介素养教育,扭转公众认知形象等[22]。
(二)幼儿园管理层面
幼儿园作为幼儿教师的直接管理者,应在加强教师准入、提升教师工资待遇、扩大教师专业发展空间、关心教师心理健康、提升师德水平等方面入手,降低或避免教师虐童事件的发生。
1.严把教师准入关
针对幼儿教师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秦文俊(2018)认为幼儿园应制订严格的准入制度,通过笔试、面试、心理测试等环节,对新进教师的职业资格、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尽量从入职环节避免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的人员混入幼儿教师队伍[23]。笔者认为,这一点对于自主经营的民办幼儿园来说尤其重要。
2.给教师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
给教师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包括提升工资待遇、给教师专业发展空间、关心教师心理健康等多项。如徐文(2018)基于生态系统理论提出幼儿园教师的虐童行为处理对策,指出幼儿园应采用“人本为主”的园所文化建设,建立有效的心理疏导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尊重幼儿教师的民主参与管理与决策的权利,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借助地方传媒组织刊登优秀幼儿教师先进事迹,加强对幼儿教师的职业培训,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提高教师自我效能感[24]。在提升幼师工资的力度上,现有研究较少提出具体举措,笔者认为,工资的提升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相匹配,公办幼儿园要努力缩小城乡差异,民办幼儿园要争取向公办幼儿园的标准靠拢。
3.注重师德塑造
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体现了教师师德的缺失,为此,研究者们对幼儿园的师德塑造问题持一致支持态度,如徐秀娜(2016)提出,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注重立师德,做到以德为根、以德聚力、以德生爱,重视员工的心灵成长和业务成长[25]。
(三)教师个人层面
针对教师个人,现有研究给出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提升自身专业素养、提升自身抗压能力、对幼儿教师一职形成正确的认知等方面,但总体研究数量没有前两个层面的研究多。在笔者看来,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教师个人层面的对策应该多加研究。
1.提升自身专业素养
现有研究中关于教师要提升专业素养的说法主要指的是提升幼儿教师的理论与实践能力,少部分涉及其心理素养和法律素养。鉴于虐童事件涉事教师大多专业素质偏低,杨竟楠、张晴(2016)建议要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提升包括专业技能、教育教学能力、创新实践能力在内的专业能力,具备幼儿教师应有的基础的职业素质[26]。李利峰(2013)则着重从教师的儿童观角度提出了建议,认为要彻底根除幼儿园中的各种虐童事件,就必须重塑幼儿教师的儿童观,切实强化教师专业知识学习,系统掌握儿童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掌握儿童教育学方面的全面知识,深刻理解儿童发展与儿童教育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儿童所具有的权利和地位等,为自身科学儿童观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27]。在笔者看来,幼儿哭闹不好管只是可能造成教师心理压力的其中一种因素。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任何不顺心的事都可能造成心理压力,因此,教师不能把由此造成的不满都发泄到幼儿身上,也不能将一些虐待行为简单地与管教对等,因此,必要的心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掌握是非常重要的,但目前的研究却较少涉及。
2.对幼儿教师职业形成正确的认知
唐芳丽、周义生(2014)从裴斯泰洛齐“爱”的教育出发,认为幼儿老师将工资低、工作量大、社会地位低、职业倦怠作为虐待儿童的理由,在裴斯泰洛齐“爱”的教育面前都将是借口,这些问题都不是幼儿的原因引起的,而且虐待了幼儿也不能解决问题,还是需要通过正规途径和方法解决。如果接受了幼儿教师的工作,就需要在工作中多一份宽容、多一份关心、多一份爱[28]。在笔者看来,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反应了涉事教师对自身职业的认知不明、对幼儿的了解不够,因此,教师个人应当重新梳理自己对职业的正确认知,而不是将怒火发泄到幼儿身上。
(四)家长层面
在应对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上,从家长角度出发提出对策的研究是四个层面中最少的,主要集中于在家长要担负起自身教育和监督责任方面、且多是点到即止,缺少深入的分析,如何英(2017)认为家长要树立尊师重教的观念,不把教育的责任全部推给幼儿园及幼儿教师,积极配合教师规范孩子的行为习惯,努力做好与教师的沟通交流。刘敏(2018)则建议家长提高维权意识,重视与儿童之间的沟通[29]。由此看出,目前研究对家长在防治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中的角色和担当尚没有足够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