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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中国
——以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应用为视角

2019-02-21张小余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司法案件法治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00)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是一门以开发、研究用于延伸人的智能的实操技术、方式方法、应用系统的技术科学[1]。人工智能一词在1956年Dartmouth学会上首次提出,其发展目标是“像人一样思考、像人一样行动”。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技术的成熟,人工智能的概念和内涵越来越丰富,其涉及的学科范畴也呈现扩展化趋势,属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2]。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领域均已被人工智能覆盖,例如指纹、掌纹、虹膜、人脸识别以及自动驾驶、智能手机、自动洗衣机、自动清理机、机器人等均属于人工智能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而今,人工智能以其强大的运算能力、不断改进的算法与大数据应用,对法律行业产生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将人工智能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形成智慧司法、建设法治中国,这并非是一道选做题,而应为必做题。

一、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产生与发展

在对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研究中,我们需要了解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源头及国内外的发展历程,从而为后续的分析、探讨奠定理论基础。

(一)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产生

对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研究源自于布坎南和海德里克1970年发表的《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一文,从此拉开了在法律服务领域对人工智能应用的序幕[3]。

“人工智能法律服务”是对法律服务给予人工智能的技术支持,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产生源自于两种动力:其一,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需求。在法律对人工智能进行风险分析与规避的研究中,对人工智能的应用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以法律视角对人工智能的研究也更加丰富与完善。与此同时,随着法律文献和司法纠纷的愈加增多,法律服务者的工作和心理压力增大,迫切需要新技术的支持与辅助;其二,人工智能应用领域扩展的必然。人工智能已经突破了单纯的计算机研究领域,在数学、医学、心理学、仿生学等领域都有了新的发展,繁杂的法律数据、准确的法律推理、精细的法律检索都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人工智能恰巧能利用其技术优势突破现有障碍,提高法律领域的应用效率。

(二)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发展

2016年3月,人工智能程序阿尔法狗(AL-phaGo)以4-1的成绩完胜围棋高手李世石,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阿尔法狗以化名在两大对弈网站取得60连胜,2017年5月,阿尔法狗又以3-0的成绩战胜世界围棋冠军柯洁。阿尔法狗一系列的对弈胜利,不得不让我们惊叹人工智能目前正像一股热浪,朝着人类社会滚滚袭来。在法律领域,近年来,人工智能法律服务发展迅速,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律师等法律服务者都或多或少受其影响,法律领域的人工智能正在发挥更大的实务作用。

1.国外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人工智能专家以“人工智能与法律”为研究主题,开始展开深入的探讨与分析,伯曼教授与哈夫纳教授是这一领域的奠基人和开拓者,他们为促进法律的人工智能化,于1987年召开学术会议,并于1992年组织专门的研究学会,还在1993年创设《人工智能与法律》刊物,从而激起了学术界的研究激情①。

国外人工智能系统的发展也越来越成熟,2015年美国的先进机器人律师“ROSS”就是一款整理信息数据的人工智能软件,2016年英国开发了一款专门处理停车罚单的上诉程序,2017年俄罗斯的Sberbank银行引进了处理各种投诉信件的机器人律师。上述例子也仅仅为冰山一角,人工智能系统正在大范围覆盖法律领域的方方面面。

2.国内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发展

自2015年起,国内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律政策每年都有新举措出台。2015年5月20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同年7月5日,又印发《“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在这两份文件中,将中国制造的主攻方向定为“智能制造”,推动智能机器人、物联网、云计算技术的应用和数据共享。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主张在人工智能领域重点发展数据驱动的类人智能技术方法,同年12月19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要求发展人工智能,培育人工智能产业生态,推动人工智能规模化应用。2017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加紧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关键技术布局,尽快实现部分前沿和颠覆性技术的突破[4]。

在中央政策的指导下,地方也纷纷采取具体的举措以搭建人工智能的发展平台。在法律领域,2016年贵州法院创造性开展司法辅助系统的开发利用工作,借助人工智能辅助工具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2016年“法律谷”推出了一款服务律师团体和普通消费者的检索产品,通过在“法律谷”输入案情,便可查询与之相类似的法院审理的案例和律师推荐。“理迈”是一款可以提供法律信息监控服务的智能产品,它可以帮助用户快速精选相关案例,并可以对相关案例进行分类、统计、图表呈现,帮助用户理解规范、防范法律风险、提供解决方案,潜在提升用户的竞争力。代号“206”的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于2016年7月亮相,这套系统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诉讼管理,规范办案程序标准和证据使用标准,有利于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司法的任意性。2016年6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新雇佣了一名机器人员工“小G”,负责智能配送。同年12月24日,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推出首个广西的法律机器人“南宁市刑期预测系统”,这一系统就是利用真实的海量判决书,以数据分析的方式预测案件的结果。2016年10月15日,“法小淘”在杭州云栖大会上进行了功能演示,它可以根据案件的口头描述与询问人进行对话,并分析案件的案由、索赔金额、推荐律师等。“吴小甪”、“法狗狗”等人工智能系统也纷纷上线,服务于司法领域和社会人群[5]。

二、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作用

人工智能法律服务不仅影响了公众对法律模式的认知,调整了法律规则的内在映射,而且也丰富了法律的价值导向,极大冲击了现有的思维观念、工作方式和效率,其作用主要表现为社会作用、司法作用两方面[6]。

(一)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社会作用

人工智能的应用有利于准确、高效普法。与传统的说教式、摆摊式的普法相比,人工智能普法的针对性更强、效果更好。人工智能可以根据面对群体的不同需求,智能推送普法内容,避免法律普及千篇一律、与现实脱节。比如针对在校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与针对社会工作者的法治教育,法律知识普及的深度和广度就存在很大的差别,需要区别对待。另外,人工智能普法对海量法律条文、法律事件和案件的深度整合,也可以更为直观地为需求者提供法律资讯。

人工智能的应用有利于民众对法律后果产生合理预期。在许多发达国家,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比较成熟,可以利用数据技术推算案件的胜诉机率[7]。民众可以通过人工智能预测自己类似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相应的法律风险产生合理的预期,引导和调整行为方式。

人工智能的应用有利于扩大法治公开的水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并非独立的个体,而是相互关联、关系密切的整体,法治也并非抽象的概念,法治需要公开透明,需要应用于具体的实践。人工智能的应用使得法治建设的进程得以记录、公开、共享、共用,使得国家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更加紧密,促进司法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避免法治建设脱离监督、脱离管制、脱离群众。

(二)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司法作用

人工智能的应用有利于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人工智能对司法效率的影响,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实现自助终端网上司法处理。在自助终端的指引下,可以实现法院指引、诉讼指南、网上立案、诉讼咨询、文书递交及裁判文书查询及打印等智能服务;其二,实现裁判结果预测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人工智能的应用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这一操作往往立足于海量数据信息堆积的数据库,公民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应用人工智能系统,在数据库系统中找到相似的案件作为诉讼或者裁判的参考,或者应用更高级的人工智能系统直接输入案件情形导出系统的裁判结果,从而形成诉讼或者裁判前的预判力;其三,实现司法办案的系统监管。司法工作要求程序连贯而有序,在司法活动中,通过人工智能对案件流程同步录入、审批、录像,从而形成整体的卷宗,方便查阅和司法活动运行,减少法律工作者的重复劳动,在人工智能系统中,还可以直接对整个司法程序进行质量评估和监控统计[8]。

人工智能的应用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的权威。以大数据为基础,应用人工智能系统,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其他部门和社会因素对司法的影响,减少外界的干扰和错判,实现规律性判决。

三、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现实问题与发展趋势

2016年国内一则关于南京中院引进辅助裁判机器人的报道在法学领域引起了轩然大波,报道中表明南京中院即将引进的辅助裁判机器人功能强大,只要输入案件的争议、案由、证据等,机器人法官就会自动呈现应当应用的法条,并且能够快速导出判决结果。但这一报道很快被证明不实,南京中院及时声明,司法工作是需要经验的积累和准确的价值判断,现今的程序应用和机器软件均无法完全代替法官实施相应的审判工作,人工智能目前仅能为法官的办案予以辅助和支持[9]。由此可见,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等现代先进科技的大规模应用,虽然正极大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但仍存在问题和缺陷,无法完全替代人的工作。

(一)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现实问题

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广泛应用并非能完全替代司法工作者的工作,也并非优秀到毫无改进的可能,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其一,人工智能的司法适用,也仅仅能处理法律关系简单容易的案件,而对于复杂繁琐的纠纷,仍需要人类综合案件大前提与小前提,通过主观意志与客观现实的结合予以合理、公平、公正、适当地裁断。

其二,人工智能的适用立足于海量的案件大数据,而这些数据来源主要是中国裁判文书网或北大法宝公开的裁判文书,通过将裁判文书的文本进行碎片化和类型化处理,从而方便检索和分析。的确,案例信息是法治的细胞,也属于微观的法治,但海量的案件大数据也并非全面,原始数据库存在大量重复收录的案例,无法保证案件信息收集的准确性,而影响案情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未必会公开,涉及隐私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无法查询,这都是人工智能暂时无法突破的瓶颈。

其三,人工智能体现了形式程序主义,缺少实质价值主义。不管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在对司法案件的处理中,不仅仅要依据法律的规范以及参考之前的案件判决,还需要根据自身的价值取向和实践经验综合权量案件的具体情节,考虑社会影响和效果,而这些主观因素都是人工智能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操作,现实司法案件的处理并非简单地像“自动售货机”,而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10]。

其四,人工智能的发展确实有益于法律案件处理效率的提高,但却容易造成法律工作者过分依赖人工智能,从而使其自身的工作能力逐渐降低和退化,让法律服务沦为人工智能的奴隶,甚至会影响法律权威性及法律秩序稳定性,打破合理的法律应用架构,解构现有的法治制度[11]。

(二)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发展趋势

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法治建设中,庞大的数据信息正在集成,人工智能的应用有益于促进法律信息的准确分析和提取以及法治工作效率的提高。面对人工智能存在的问题,技术的进步与成熟也在不断改进人工智能的应用,从而向着更广阔的路径发展[12]。

其一,明确人工智能的辅助作用。人工智能无法完全取代人类,虽然人类在数据检索、材料分析、文件处理等方面均无法超过人工智能,但在高级别的交流互动、综合分析等领域,人类很难被替代,人工智能的法律的运用应贯彻局部替代人类、整体增强人类的价值取向[13]。现实生活远非单纯的数据结构,有固定的标准答案,而是需要在法理、情理、习俗、利益等诸多方面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多样化探究与权量,进而寻求最佳解决方式。虽然人工智能的应用无法占据主流地位,但人工智能强大的辅助作用却能更好地迎合社会需求,服务于法治事业。

其二,保障人工智能的数据来源。人工智能实现的效能依赖于数据库的“库存”数量与质量。因此数据库的建立必须打破传统,兼顾数量与质量,并要实现数据库跨领域、夸部门、跨学科建设。为达成这一目的,在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必须以专项法规的制定实现各机关、各机构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打破各立山头的障碍壁垒,实现数据库的统一建设,以更好地利用人工智能作出合法、合理、科学、有效的决策,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其三,提高人工智能的技术应用。人工智能的服务范围逐步扩大,法律服务领域也应以积极的态度拥抱新技术。第一,通过智能语音识别技术,解脱法律服务者的记录、咨询工作;第二,通过智能图像、文件识别技术,解脱法律服务者对文字的处理工作;第三,通过数据积累、算法编程并进行专门测试,辅助司法人员裁判决策。此时的人工智能仍起到的是辅助、服务作用,为实现这一进程,必须做好司法规则的总结和司法经验的归纳,从而形成类型化智能算法;第四,在未来的某一天,也许真的会实现类似“阿尔法”法官的法律服务主体,这种预测也并非天方夜谭[14]。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实现了法律服务的灵活性、效率性、系统性,推动法律服务走向标准化、透明化、专业化,实现了法律服务行业质的飞跃。

其四,加强人工智能的员工培养。人工智能的便捷使得法律服务者的惰性越来越强,是否应该禁止应用人工智能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摆脱过度对人工智能依赖最有效的路径便是加强对员工能力的培养。人工智能的应用使得人们逐渐从僵化、重复的工作中解放,并让人类有机会向更高劳动水平发展,以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增强员工专业素养,培养复合型人才,及时考核监督,奖惩得当,以防止员工慵懒懈怠,妥善处理人类与人工智能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建立现代化的法律服务梯队。

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大规模应用是法律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看得见的未来,正在影响和改变着法律领域的工作方式和应用状态。但在具体的运作中,还需要加大研发投入,使人工智能迈向更高的层次、走的更远。眼下,我们有必要立足智能互联网发展的时代要求,构建新型权利义务关系,推动法律规则秩序的转型及升级[15]。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愈加成熟,时代的发展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更大范围内广泛应用,从而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司法秩序的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守,在更深层次上建设法治中国。

注释:

①1987年,美国东北大学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学院教授伯曼和哈夫纳在美国波士顿召开了“人工智能与法”国际学术大会;1992年,他们又组织成立了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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