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地”源流考
2019-02-21秦树才李永芳
秦树才,李永芳
在清代,各省区的绿营兵除总督、巡抚和提督直辖的标兵集中听命而多不设汛防以外,包括总督、巡抚、提督兼辖的协、营,各镇总兵所辖协、营,大部分都要分防地方。分防地方的协、营,除少量以一个协或营的建制,驻防一个基层政区(厅、州、县)外,大多数协、营还将其驻防的区域分为若干部分,分派一部分兵丁专司防守。不同层级绿营兵专司防守的区域,皆称“汛地”或“汛区”,驻防汛区的绿营兵被称为“汛兵”。各汛区的汛兵,一部分驻扎于汛区内的中心地(城、村等),其余部分又被分散派驻于汛区内各交通要道或冲要之处,设立塘哨。汛兵驻扎的中心地,也有“汛地”之称。可以看出,“汛地”作为绿营兵基层单位协、营之下的更小建制,履行了绿营兵的基本功能,对清王朝控制地方和边疆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学术界已有学者对清代云南、湖北、江南、台湾等省区绿营兵和汛塘设置情况进行了专门研究。然而,清代以前是否存在汛地,清代的汛地是否始终一以贯之,有无阶段性特点?这些基本问题,学术界尚未展开研究。限于篇幅,本文就汛塘制度中“汛地”的源流作一考察,敬请方家指正。
一、“汛地”的含义及在元明时的起源和使用
关于“汛地”一词中的“汛”字,拙文《“汛地”原义辨》①秦树才:《“汛地”原义辨》,《思想战线》2004年第6期。曾就其起始含义作过讨论。在“汛”字所具有的“汛洒”(或“汛扫”)、“潮汛”(或“汛期”)二种释义中当取后者,即“潮汛”,引申为“按期”,与包含“准时”释义的“信”字相通。故“汛地”在文献中有时又写作“信地”,意即须按期进驻防守之地。清代学者朱骏声在《说文通训定声·坤部》推测“汛,假借为讯,今所用汛地字,盖讥诘往来行人处也”,后世辞书多从此说。这种看法,主要根据清代汛塘的功能和作用来解释“汛地”,没有考虑到这一概念的起源与发展变化。
事实上,“汛地”最初被称为“信地”,出现于元朝末年。《元史》卷四十五《顺帝纪八》载至正二十年六月己丑(1360年7月17日),元顺帝命孛罗帖木儿部将方脱脱守御岚、兴、保、德等州,并下诏曰:“今后察罕帖木儿与孛罗帖木儿部将,毋得互相越境,侵犯所守信地,因而仇杀,方脱脱不得出岚、兴州境界,察罕帖木儿亦不得侵其地。” 卷一百四十四《卜颜铁木儿传》载至正十二年(1352年),“安庆被围益急,遣使来求援,诸将皆欲自守信地”。从以上记载看,信地集中出现于元朝末代皇帝天顺帝至正年间,时间最早者为至正十二年(1352年)。其背景是此前一年,刘福通等在颍州等地发动了红巾军反元大起义。至正十七年(1357年),起义军还分三路北攻元朝统治中心幽燕一带。正是在元兵堵御和镇压各地起义军的过程中,“信地”作为军事攻防中的概念和制度,首次出现在元军之中。
明代前中期,以卫所制为主要军事制度。此外,自永乐初年以内臣镇守辽东、开原、山西等处始,“凡天下要害处所专设官统兵镇戍”,在部分地区实施镇戍之制。①李东阳等纂:正德《明会典》卷一百一十《兵部五》镇戍条,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18册,第62页。洪熙元年(1425年),于云南、广西、甘肃、大同、辽东、宣府等地,各设总兵1员,镇戍各地。从而形成了卫所制与镇戍制两种军事制度。
在镇戍制下,元末“信地”之设被沿袭下来。永乐三年三月庚戌(1405年4月13日),大理寺等衙门中外旗校军民人等的罪责中,便有“守卫擅离信地”之罪。②《明实录·太宗实录》卷四十,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665页。嘉靖十年十一月壬申(1531年12月30日),总制陕西三边尚书王琼建议罢设陕西三边总制官,“如祖宗防边旧制,令陕西延绥、宁夏、甘肃各镇守,分守信地”。③《明实录·世宗实录》卷一百三十二,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3134页。提出了在陕西、宁夏、甘肃三边“分守信地”的建议,而且还指出“分守信地”,系“祖宗防边旧制”,说明信地之设明初以来即被承袭,只不过有所减弱或中断而已。
信地之设在明代前中期很少见于文献,说明曾一度低落,其原因在于明前中期以卫所驻守各地,即便是各镇戍制下,镇戍之责也多“以各卫卒守戍”,④《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边防条,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35页。即征调卫所军士应对边患,事毕又各归卫所。因此,这一时期,兵丁基本上以卫、所为屯驻地,在元末出现的以战时攻防为主要目的的信地,便一度在文献中难觅踪迹了。
明代中期以降,北部蒙古势力强大,不断向南侵扰明边疆地区,明王朝不得不增镇戍防御之。孝宗弘治年间最终完成了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宁夏、甘肃、蓟州、太原、固原九镇的设置,号九边。⑤九边的设置时间,详见韦占斌《明代“九边”设置时间辨析》,《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3期。嘉靖以后,东南沿海地区海盗倭寇频频搔扰。因此,“自世宗世倭患以来,沿海大都会,各设总督、巡抚、兵备副使,及总兵官、参将、游击等员”,加以镇戍,“故设防亦最密”。⑥《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海防江防条,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47页。据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八十四《浙江二》载:此时“卫所制不堪用”,镇戍之责不得不“募民为兵用之”。如蓟镇,至“弘治、正德以后,官军实有者仅六万六千九百有奇,而召募与土兵居其半”,“他镇率视此”。至嘉靖后期,募兵镇戍已成定制。⑦中国军事科学院主编《中国军事通史》第15卷《明代军事史》(下),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
随着明中期以后镇戍制扩大,“分地守御”,⑧《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边防条,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35页。汛地日渐增多。相较而言,较早分防汛地的地区是福建福宁之烽火门、福州之小埕澳、兴化之南日山、泉州之浯屿、漳州之西门澳等五水寨。景泰三年(1452年),即建水寨,后废。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福建巡抚谭纶上疏,认为“宜得复旧……寨设把总,分汛地,明斥堠,严会哨”。⑨《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海防江防条,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46页。另外,在山海关一带,也委派“广宁中、前等五所兵守各汛”。⑩《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海防江防条,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47页。此后,汛地之设沿袭不辍,且更加普遍。如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邢玠督率兵入朝鲜抗倭,“分兵三协,为水陆四路,路置大将。中路如梅,东路(麻)贵,西路(刘)綎,水路(陈)璘。各守汛地,相机行剿”。次年,征剿获胜,邢玠上《条陈东征善后事宜十事》,其中之一为“分汛地”。①《明史》卷三百二十《朝鲜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8295页。直至南明弘光元年(1644年)史可法等率军北伐清军时,仍以“诸镇分汛地”②《明史》卷二七四《史可法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020页。。
元明时期的汛地,如加分辨,类型有三:
第一种是委任将官帅兵或主动攻击敌境的范围,或据敌势边情御敌防守的区域。如明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二月,明军征朝鲜时,“都督陈璘以广兵,刘綎以川兵,邓子龙以浙、直兵先后至。邢玠分兵三协为水陆四路,路置大将。中路李如梅,东路麻贵,西路刘綎,水路陈璘,各守信地,相机行剿”。③谷应泰:《明史紀事本末》卷六十二《援朝鲜》,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976页。在防御蒙古的固原一带军中,选拔能够“往来截杀,随机应援”者,为“领军官员、各该守备,各有信地”。④杨一清:《关中奏议》卷四《巡抚类》“使功不如使过事”条,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28册,第110页。在宁夏沿边花马池、兴武营、灵州一帯,因“正系大敌侵犯腹里必由之地”,宁夏镇也“分守协同参游、守备等官,各有信地”,以司专守。⑤杨一清:《关中奏议》卷十一《提督类》“一为易置重镇主将以保固边方事”条,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28册,第334页。概而观之,此类汛地在元明时期最为常见。
第二种类型为两军对阵时军队各部在阵中的位置和范围。明代何良臣撰《阵纪》卷三便载,明军对阵时,“分营别垒,各有汛地。上有左右将、偏禆官,下至材官、储将、技士、亡命,以及伍队士卒,唯视听主将进退合分号令,各不得越界往来,私相言语。设有犯禁,即治以法”。戚继光在东南沿海地区练兵时,对阵中汛地还作过专门规定:“凡旗帜,各兵认定各总哨颜色。但本总旗立起,即便收拾听令。若旗左点,则即左行,右点即右行,前点即前行,后点即后行,随旗所指而往。本总旗收捲在地,即各听令立定。如旗不起,脚下即是信地,虽天神来叫移动,也不许依从擅动”。⑥戚继光:《纪效新书》卷二,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28册,第515页。此类汛地,范围一般较第一类要小,存在时间较短,阵型变化、战事结束,此类汛地即变化或消失。一般而言,这类汛地系通过旗幡标志来区别并指引各部汛地。这种对阵中指定、分别各部位置的做法,起源较早,但以汛地名之,在文献中却见于元末以后。
第三种类型,是指军队负责守护的交通沿线范围。“凡伏路之兵,即以各枝分札地方所向之方为信地。毎日辰时后赴中军领令箭赴彼交替,日则辨验往来真伪,盘诘奸细,照前更换。遇有各衙门营寨公差人役欲赴本营者,夜则于内令一人陪送到营二十歩外止住,先许陪来兵高说差人来历,守门人即与禀赴中军,听令进退。”⑦戚继光《纪效新书》卷七,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28册,第536页。可以看出,这一类型的汛地,以军队各部,尤其是各部与上级指挥之间的交通沿线划设汛地,维护交通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军事联系的通畅与安全。这种汛地的设置,后来被清代汛塘制度所沿用,但其目的却在保障军事联系的基础上,更多地着眼于保障交通的安全与通畅,维护地方的稳定。
关于元明时期汛地的特点,综合文献记载,也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汛防以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入指定区域进行防御或进攻。如上文所述,汛地之“汛”的起始含义即“按期”,因此按时入防区驻防也自然成了元明时期军事制度中的重要特征。在明代后期,这一原则在海陆防御中都得到了贯彻和体现。如在沿海地区防御倭寇时,南自两广,北至蓟、辽的辽阔地段,所设七镇各级官员数百名,须“每年春以舟师出海,分路防倭,迄秋乃还”,其中“以三、四、五月为大汛,九、十月为小汛”,按期在指定海域巡防。⑧《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海防江防条,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47页。北部九边塞防,各镇“总兵夏秋间分驻边堡,谓之暗伏……入秋悉令赴边,分地拒守,至九月中罢归”。⑨《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边防条,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40页。如未能按时入汛地防御,则当问罪。嘉靖十一年(1532年)七月丙辰,兵部尚书汪鋐就指出,“广东高州之寇攻城劫库,杀掳焚掠至无忌也”,都是因为当地抚按守巡等官“不以时按行所部”,即不按时督令下属巡防,“遂致群寇猖獗”,因此他特别“申饬当事诸臣,毋离信地,以固封守”,此请获嘉靖帝允准,谕令“海滨失事,皆守巡兵备海道等官不职所致,其令诸臣各驻所辖要害,加意巡守,违者按臣劾治其罪”。①《明实录·世宗实录》卷一百四十,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影印本,1962年,第3269~3270页。应当指出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各级官员均须按期汛防。这方面较为典型的例子是担任凤阳四府巡抚防御淮扬沿海倭寇的唐顺之,在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春,“汛期至,力疾泛海,度焦山,至通州卒,年五十四”。②《明史》卷二百零五《唐顺之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424页。唐顺之虽然位至巡抚,有疾在身,亦须按期出海巡防,最终亡于汛防。为攻伐敌方而按期进入信地的例子,则如嘉靖七年(1528年)春二月,王守仁率军“袭剿断藤峡贼,仍督分永顺兵进剿牛肠等寨,保靖兵进剿六寺等寨,期以四月初二各至信地”。③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十九《平藤峡盗》, 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577页。攻守以“汛”(时),是取胜的重要保障,为明朝军制铁律之一。
其次,官兵不得擅离汛地。一旦汛地指定后,官兵须坚守职责,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离开汛地。嘉靖十五(1536年)年,兵部“议准各镇守备官,但有托疾避难,擅离信地者,改调极边卫所”。④申时行等修订:万历《明会典》卷一三二《镇戍七》“各镇通例”,见《续修四库全书》第791册,第339页。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夏,深得神宗宠幸的税监高淮,“声言欲入大内谒帝,潜住广渠门外”,被吏部尚书李戴等弹劾,“擅离信地,挟兵潜住京师,乃数百年未有之事”。⑤《明史》卷三百零五《高淮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809页。最为极端者,即便皇帝驾崩,主将也不可离开汛地,入京祭吊。⑥俞汝楫编《礼部志稿》卷三十一《祠祭司职掌·丧礼一》载:皇帝驾崩,“中外管军戍守官员毋得擅离信地,许遣人至京”。正德《明会典》卷九十《礼部四十九》“大丧礼”条所载同。
第三,官兵各有汛地,各司其职,不能交错侵犯。此特点自元末即出现。如至正二十年(1360年)六月,元顺帝下诏:“今后察罕帖木儿与孛罗帖木儿部将,毋得互相越境,侵犯所守信地。”⑦《元史》卷四十五《顺帝纪八》,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951页。明代何良臣练兵专书《阵纪》卷三特别规定:“分营别垒,各有汛地。上有左、右将,偏禆官,下至材官、储将、技士、亡命,以及伍队士卒,唯视听主将进退合分号令,各不得越界往来,私相言语。设有犯禁,即治以法。”戚继光也强调“凡遇有警肃静,各守信地,木城闭,听令发兵。如有喧言乱走者,军法重治”。⑧戚继光:《纪效新书》卷七,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28册,第536页。
第四,汛地无固定划一的级别,各级官员之防区均谓汛地。上至皇族王公勋戚、总督、巡抚、总兵官,下至基层的副将、参将、游击、守备各级武官,其驻防区域,都称汛地。如上文所引,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夏,深得神宗宠幸的税监高淮,其所辖之区称汛地,而材官、储将、技士、亡命,以及伍队士卒,其所驻之区皆为汛地。相应地,汛地的广狭也就参差较大了。如明熹宗天启年间,兵部尚书孙承宗被委派督山海关及蓟、辽、天津、登、莱诸处军务,其所督守之区也被称为“汛地”,⑨《明史》卷二百五十《孙承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469页。系汛地广阔的一个例子。而双方对阵中各部的汛地则稍为狭小一些。
第五,汛地变更较快。汛地之设,意在御敌,当随敌情之变化而及时调整汛地。汛地变化较快的典型例子,是明崇祯二年(1629年),“京师戒严,(耿)如杞率总兵官张鸿功以勍卒五千人赴援,先至京师。军令,卒至之明日,汛地既定,而后乃给饷。如杞兵既至,兵部令守通州,明日调昌平,又明日调良乡,汛地累更,军三日不得饷,乃噪而大掠”。⑩《明史》卷二百四十八《耿如杞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423页。汛地每天更换,导致士卒无饷生变,汛地改变之频,此为极端例。
二、满清对明代汛地制度的继承
1616年,建州女真在努尔哈赤的领导下统一了女真各部,建立后金,年号天命。1626年,皇太极继位,以天聪为年号,并于1635年改女真为满洲。次年,又改后金为清,改年号为崇德。1644年,福临即位后,入主中原,建立了清朝。
在这一时期,满族人虽然在军事上建立了有自身特色的八旗制度,但在八旗的军事战争、攻防制度中,仍然继承了元末以来的汛地制度。之所以如此,具有如下原因:
首先,满族虽为关外崛起的少数民族,受汉文化的影响却很深。汉武帝元封三年(前108年)设玄菟等郡后,东北即正式纳入汉王朝版图,与内地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日益密切。明朝在东北地区设奴尔干都司,建立羁縻卫所,委任各族首领担任都督、都指挥、指挥、千户、百户、镇抚等官,世袭统治女真等族,推动了女真人对汉文化的吸收。明代李辅等修《全辽志》卷四便载女真 “衣冠文物之化者七”“侏禽左衽之遗犹二三焉”,汉制与汉文化已占主导地位。努尔哈赤的“祖父觉昌安、父亲塔克世,世袭建州左卫指挥使”,本人则在早年即投奔明辽东总兵李成梁。①王戎笙主编:《简明清史》,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2~13页。在这样的背景下,建州女真受汉文化的熏陶和影响自然要深一些,形成了与其他女真各部的差别。
其次,为求得自身的发展,满清很注意招抚和利用汉人,吸收汉制合理成分。努尔哈赤建政后,以汗、贝勒为首的满族统治力量为数有限,所辖金兵不过数万,只能聚居辽阳、沈阳等重要军事要地,惟有招降汉人汉官,利用汉制,抚绥汉民,才能解决女真—满族人数偏少与统治东北和全国所需力量较大之间的矛盾。对此,学术界已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②参见萧一山《清代通史》(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册第3章;周远廉《清太祖传》(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节“豢养尼堪”(满语“汉人”);阎闾琨等《清代前史》(沈阳:沈阳出版社,2004年)第8章第1节;李 洵等主编《清代全史》(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卷第4章第4节;滕绍箴《努尔哈赤评传》(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章之“仿照汉制,酌行新章”等。因此,努尔哈赤在天命三年(1618年)发动的对明王朝的第一次战争——抚顺之战中,便收编了李永芳等明军降人。《清太祖实录》卷五天命三年(1618年)闰四月乙卯条载,努尔哈赤“命安插抚顺所降民千户,父子兄弟夫妇毋令失所。其亲戚奴仆自阵中失散者,尽察给之,并全给予田庐牛马衣粮,畜产器皿,仍依明制,设大小官属,令李永芳统辖。上复以子台吉阿巴泰子女妻永芳,授为总兵官”。此事亦见《满文老档·太祖朝》卷六,足见其真实性。从中可见满清对汉人不但安置周到,条件优厚,还“仍依明制,设大小官属”以原官统辖。次年,清军攻克开原城后,佟氏等族汉人“由明逃来”,努尔哈赤下令,“凡有来者,皆善加豢养”。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天命四年七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上册,第102页。天命十一年(1626年)秋七月乙亥,努尔哈赤更是谕贝勒诸臣曰:“今满汉既为一家,若以汉人为新附,恣行劫掠,是残害我新附之国人也。”④《清实录·太祖实录》卷十,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41页。尽管,天命八年(1623年)以后,努尔哈赤一度疏远甚至打击汉官,但皇太极即位后,又更进一步地招降、利用汉人,以汉制完善满清制度。这种政策,果然收到了很好的实效,明朝在东北地区主要军事力量以祖大寿的“关宁铁骑”因属下30余名“祖家将”的降满而损失殆尽。接着,孔有德、耿仲明、尚可喜等原属毛文龙部的明军,也归降皇太极。⑤王戎笙主编:《清代简史》,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3页。随着汉人的大量归附,女真—满清的政治军事制度获得了发展和完善。皇太极天聪五年(1631年),还仿汉制建立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在这一过程中,女真不但保留了汉族降军的原有编制,而且也将明军制中的合理成分加以吸收、利用,分防汛地应是其中之一。
第三,入关前后女真—满清注意吸收明军包括汛地制度在内的军事制度。后金建立后,对内统一与巩固女真各部,对外防御朝鲜、进攻明军等,都需要满清在建立八旗制度的基础上,利用汉军壮大自己,借鉴利用汉族军制,完善满族军制。在这方面,较为显著者,即对明军之火炮、鸟铳、水军、兵船等武器设备、技术和制度的吸收利用。其中的“红衣大炮”对提高以骑射为特点的八旗兵的战斗力,有效攻城掠地,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汛地制度作为明军边防与战阵中的重要制度,自然为满清所借鉴和继承。
关于满清开始实施汛地制度的时间,可上溯至太祖努尔哈赤天命年间。从文献记载看,皇太极天聪四年五月壬辰(1630年6月23日),最早出现了确切的汛地记录,因明朝华州监军道张春、锦州总兵祖大寿等,于五月初九日申刻率兵进攻后金之滦州,固山额真纳穆泰等“各立汛地,矢石齐发”,将明兵驱之壕外。明军转而进攻“纳穆泰一旗汛地,火焚城楼”。①《清实录·太宗实录》卷七,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7页。从中可见,后金“各立汛地”已较完备,此制的实施应该颇有时日了。这一点,可从稍后的记载中考辨出来。天聪四年六月乙卯(1630年7月16日),皇太极临朝御殿,与诸贝勒、大臣等议大贝勒阿敏的16项罪状,其中的第六罪即与“汛地”有关。阿敏系庄亲王舒尔哈齐(显祖第三子)之第二子,执掌镶蓝旗,权位颇高,违反“防敌汛地不可轻弃”的规定,被皇太极“责以擅弃汛地”,与其他十五罪“罪状昭著”,众贝勒大臣等“合词请诛”,皇太极“不忍加诛”,最终处“幽禁”。②《清实录·太宗实录》卷七,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00~104页。此事再次说明天聪年间八旗分防汛地的严肃性,还提到“太祖时,守边驻防,原有定界”,③《清实录·太宗实录》卷七,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02页。表明汛地之设,太祖努尔哈赤时即已出现。定宜庄“从《满文老档》天命七年四月所载的八旗收管之档案中”,梳理了“以辽阳为中心,八旗守边驻防分布的大致情况”,指出了正黄旗、镶黄旗、正红旗、镶红旗、镶蓝旗、正蓝旗、正白旗、镶白旗的驻防地带。④定宜庄:《清代八旗驻防制度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2~15页。所指出的八旗“守边驻防”情况,即《清太宗实录》里所提到的“太祖时,守边驻防,原有定界”,说明此时八旗即各有汛地了。
清军入关之后,分汛攻防的做法还作为军纪加以执行。顺治元年十二月壬戌(1645年1月5日),顺天巡抚宋权就上疏说:“在外文武职官擅离汛地,出入京师,甚非法纪,宜行严禁。”⑤《清实录·世祖实录》卷十二,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14页。说明有关汛地军纪的存在。违反守汛军纪被治罪的案例,则有顺治六年(1649年)署护军统领格尔特“本旗汛地被陷,不先驱救援”,被治罪。⑥《清实录·世祖实录》卷四十六,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71页。顺治八年夏四月癸丑(1651年5月25日),清朝制定的“行军律”中,也包括“凡临阵对敌,必整齐队伍,各按汛地,从容前进。如不按汛进兵,混入别队,并众进独退者,或处死籍没,或革职鞭责折赎,各按军法治罪”。⑦《清实录·世祖实录》卷五十六,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46页。有关按汛攻守的军纪已很具体。相反,如在军事行动中遵守汛地纪律,则要给予奖赏。如顺治八年闰二月乙卯(1651年3月28日),“封多罗承泽郡王硕塞为和硕亲王,增注军功于金册”,主要是因为他在“围困大同时,坚守汛地。贼兵有至者,辄同众挥兵杀败之”。⑧《清实录·世祖实录》卷五十四,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26~427页。按汛攻防军纪化,说明汛地经天命年间以后的实施和完善,已经制度化了。
直到顺治末年,以军事攻防为特点的汛地制度仍然存在于清军中。如《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一载,顺治十七年春正月庚申(1660年2月14日),吏、兵二部共同商议江南、浙江两省丧失城池的文武各官的罪行,其中温州总兵官尚好仁,因“专汛失陷”,处以去除世职并革职革任;典型的是京口左路总兵官张杰,在其担任台州总兵官时,曾犯“汛地失陷”罪,被处以“于新任内降三级,戴罪图功自赎”的惩处。这批被惩办的官员,均系在军事行动中,“防御多疎”“战守疎虞”“剿御不力”,致汛地失陷而获罪,说明元末以来以军事攻防为目的的汛地仍然存在。
三、康熙初年以后汛地的转化与兴衰
康熙元年(1662年)以后,汛地的布设和性质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据《清圣祖实录》卷七康熙元年九月己卯(1662年10月20日)条记载,兵部议覆各省总督、提督“管辖汛地”内,“有小寇劫伤官民,及镇店道路劫失饷鞘,将提督罚俸九月,总督罚俸六月”。在这条材料中,需要关注者有三:汛地已广泛分置于总督、提督所辖之区;设汛为防“小寇”劫伤官民、维护道路安全;驻防汛地的,是总督、提督所辖之兵,按清代制度为绿营兵。以此三点观之,此时的汛地已经不同于清初八旗兵为主的战时攻防体系内各部的军事驻防区了。这种汛地在制度层面上的改变,在康熙十七年(1678年)福建总督姚启圣的奏疏中有明确的反映:“直隶、各省绿旗兵丁经制额数,专为防守汛地、征剿贼寇而设。”①《清实录·圣祖实录》卷七十五,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963页。说明从京畿直隶到各直省的绿营兵,主要职责系“专为防守汛地,征剿贼寇”。另外,记事止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的康熙朝《大清会典》卷八十六也载,清朝“凡天下要害地方,皆设官兵镇守”,这些官兵系总督、提督、总兵、副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职统辖的绿营官兵,而在绿营营制中,“下及千总、把总,亦有分汛备御之责”。这一记载,不仅从制度上说明了绿营兵设汛的普遍性,而且指出了“分汛备御”“下及千总、把总”。千总、把总,从此时起已担当起了绿营兵汛区驻守的主要职责。此时,汛地的职责也有了较明确的规定。康熙四年(1665年)七月,康熙帝针对“近来地方失事,盗贼遁逸,不能即获,皆各地方防汛官兵不急追捕之故”,②《清实录·圣祖实录》卷十六,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36页。谕令兵部制定了《失盗处分条例》,规定:今后如地方官“以非其汛地,不行追捕”,“至盗贼经过汛地,该管官止赶出本汛界外,不行穷追捕获者,降一级;不亲领官兵,差委末弁追赶者,降二级。”③《清实录·圣祖实录》卷十六,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39页。很显然,追捕盗贼是绿营兵汛防的主要职责,为有效捕盗,朝廷还要求各汛地绿营兵相互联动配合,如果不认真履行捕盗职责,则要受到降级惩处。从这些情况看,康熙初年以后的汛地,与此前以八旗兵为主体设置于军事攻防体系中或边防要地的汛地不同,系以绿营兵为主体,广泛分置于绿旗兵分布的全国各地,其功能亦不再是攻防战守,而是缉捕汛区内“盗贼”,维持地方社会及交通稳定。总之,康熙初年以后“汛地”“汛区”之名依旧,但体制和功能则已迥异于前。
到雍正时期,汛地之设更加普遍,更多地与塘哨相结合,成为清政府控制地方较为有效的工具。雍正帝便就广东一带的汛塘谕兵部说:“所恃以防范(盗贼)者,则有安设之塘汛”,而塘汛已“星罗棋布,络绎声援。无事则相为守望,一遇盗贼则协力擒拏”,“此设立防汛之本意也”。④《清实录·世宗实录》卷九十七,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96页。虽然,目前学术界对各地清代绿营兵汛防情况的研究还很少,但已有的几项成果还是很能说明雍正时期各地汛塘“星罗棋布”的状况。江培燕对湖北的研究表明,“从雍正《湖北通志·军政志》可以看到,湖北各州县都有汛塘分布”,其中雍正六年(1728年)以前,夷陵镇、襄阳镇即在武昌、襄阳两府所属各州县设置了852个塘汛,⑤此数据系笔者根据江培燕《雍正年间湖北各地汛塘分布表》(见《清代湖北汛塘分布研究》第27~28页)所列各地数据统计得出。结果“所辖区域基本一营分防一县 ,各县塘汛在20~60之间”;另外,雍正六年至十三年在湖北西南部的恩施、鹤峰州、长乐、东湖、宜恩、来凤、咸丰、利川等实施改土归流的七县一州,也都有绿营兵分汛设塘。⑥江培燕:《清代湖北汛塘分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4年,第27~30页。王刚对江南地区汛防的研究也表明,以乾隆十三年(1748年)成书的《苏州府志》的统计,“绿营军的汛地分布于江南城乡各地。各营所辖的汛地数量,往往有十余处,有的甚至多达几十处”,乾隆初年苏州城守营,“在吴县有汛地23处,在长洲县有汛地18处,元和县有汛地25处,昆山县有汛地7处,新阳县有汛地11处,总计84处”。⑦王 刚:《清代前中期江南军事驻防研究:1645~1853》,博士学位论文,南京大学,2014年,第124页。在云南,雍正时期是全省有分汛防守情况记录的第一个历史时期,雍正十年(1732年)后云南已设汛285处。当时的每个基层行政区划(州县)平均设汛4.3个,“除了滇南车里宣慰司、滇西南陇川、干崖、南甸宣抚司等边境土司地区和今滇西怒江峡谷以外地区未设汛外,云南已基本不存在无汛防之地”。⑧秦树才:《论雍正、乾隆时期云南汛塘制度的发展和变化》,《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因此,从湖北、江南、云南三省设汛情况研究看,各省区汛地设置的数量已经很多,汛地的分防区域已经很广泛,基本上已经遍及流官统治区域,甚至在新改土归流地区,汛地的设置和布防也随之展开,汛区之内还在交通沿线和充要之处设立塘哨,形成较为严密的汛塘制度。由此可见,汛地已在康熙初年制度转化和完善后,逐渐得到了实施和推广,到雍正年间在设有绿营兵的直隶和各直省,汛地的设置已经形成体系,遍布于流官统治区了。
到了乾隆、嘉庆、道光时期,汛塘之制步入鼎盛时期。对这一时期的汛塘状况,大多数省、府、厅、州、县志书中都有记载。如道光《云南通志》卷四十三至四十七《关哨汛塘》,以5卷的份量,较系统详细地记述了道光初年云南各州县汛塘的设置、官兵数额,以及各分防汛区与周围营汛的界限。据统计,此时云南共设汛308个,若加上各地协营存城兵丁在驻防城区及周围形成的有实而无名的汛防区域,汛地的总数达到354处。①秦树才:《论雍正、乾隆时期云南汛塘制度的发展和变化》,《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这一时期,全国汛塘的设置数量达到峰值,汛区的设置非常严密,汛与汛之间有明确的交界,汛区互为彼此,形成了清王朝控制地方的较为严密的网络。
康熙初年后,汛地分布的扩大、功能的转化,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个方面:
一方面,入关后满清的政治地位与全国的政治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军队的角色与制度必须相应地进行调整。自元末以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汛地制度,实质上是应边疆地区军事进攻和防御的需要而形成的。入关前后,军事攻防仍是满清扩充势力,并入主中原,一统天下的必然手段。因此,汛地制度获得了沿袭和发展。然而,顺治元年清军入关并定鼎中原后,经过一系列政治招降与军事征讨,清王朝先后消灭了李自成的大顺军、张献忠的大西军主力,剪灭了福王朱由崧的弘光政权、唐王朱聿键的隆武政权、朱聿鐭的绍武政权,并于顺治十六年(1659年)平定云南,于康熙元年(1662年)一月将出逃缅甸的南明永历帝引渡回云南,处死于昆明。至此,大陆的反清斗争基本结束,清朝对全国的统治局面形成。这种政治形势的变化,要求清王朝的军队由攻城掠地打江山,向分汛防盗,控制地方转化。这一点,清廷有较为明确的认识。乾隆八年(1743年),乾隆皇帝在饬谕文武官员管控地方时就指出:“国家设立营制,原以弹压地方。”针对此前绿营“汛弁兵丁遇有抢夺之事,类皆观望,淡漠视之”的情况,乾隆帝严厉训斥,这“岂设兵卫民之本意,著督抚提镇严饬所属弁兵,协同文员实力查拿。若有推诿不前者,亦即严参,交部议处”。②《清实录·高宗实录》卷一百九十一,第1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58页。从中可见,军队功能已转为控制地方。
另一方面,以汛地为核心形成汛塘制度,是清朝以汉制汉的合理选择,这是汛地功能转化的直接原因。满族入关后,通过招降明朝军队和召募汉人入伍,建立起人数庞大的绿营兵。据罗尔纲先生的研究,绿营兵的组建以顺治元年(1644年)京师南、北巡捕营,直隶、山东两省绿营的建立为始,以顺治十六年(1659年)贵州、云南绿营兵的建立为终,历时16年,建成了京师南、北、中三个巡捕营,以及直隶、山东、山西、江南、陕甘、河南、江西、湖广、四川、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15个省区的绿营兵,③罗尔纲:《绿营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1~34页。总兵额约为60万。④罗尔纲:《绿营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61页。所以,满清在八旗军队数量仅20万的状态下,“不得不用汉人军队”,“清朝建立绿营是用以汉人制汉人的政策来统治中国”。⑤罗尔纲:《绿营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2页。但是,绿营如果集中驻扎,其庞大的官兵数量,又会形成对满清的潜在威胁。为此,清廷在八旗与绿营这两支经制兵的布置上,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八旗以集中为原则,一半布置于京畿要地,拱卫京师,是为“禁旅八旗”;一半集中驻防于福州、杭州、广州、成都、武昌等重要城镇,是为“驻防八旗”。不但禁旗八旗在京师形成了绝对的兵力优势,即便是分驻于“全国各大省会、重要城镇、水陆要冲、边疆海防,控制着京师以外所有重要的军事据点”的驻防八旗,也以“居重驭轻”为原则,集中驻防训练,以便能以较为集中的优势兵力,扑灭各地可能出现的反抗活动,并起着镇慑、监督绿营的作用。相反,绿营兵则以“分”为原则,以协、营为单位分散驻防于全国各地,一方面可以实现王朝对地方最为广泛的控制,一方面避免其力量集中,形成尾大不掉之势,消除清王朝统治的潜在危机。这样才出现了所谓“(绿营)六十万之多,曾不足当(八旗)数万之用”①林起龙:《条奏更定绿旗兵制略》,见《清实录·世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册,第989页。的效果。而为了达到绿营“分”的目的,在继承明代镇戍军制下之营制与职官体系的同时,必须转化汛地功能,形成汛塘制度。从实际情况看,绿营兵汛塘制度下,一汛之兵常在50左右,一塘之兵常少至2~3人。毫无疑问,汛塘制度将绿营之分推到了极致,巧妙地实现了清廷“以汉制汉”的目的。
与元末至清顺治时期军事攻防体制下的汛地相比,康熙初年以后的“汛地”除强调官兵“不可擅离汛地”外,还具有新特点。首先,汛地成了以绿营兵为主的军队分防驻扎单位,八旗兵分汛者极少,清代后期军制变化中先后出现的练军、防军、新军等,则未分置汛地。尤其是清初曾将汛地制度化,并以军纪严加管束奖惩的八旗兵,在康熙初年以后,仅京城、广东等地存在少数分汛现象。②《清史稿》卷一三零《兵志一》“八旗条”载驻北京的步军营、巡捕营有“汛守皇城内外各汛 ”的情况;雍正《广东通志》卷二十三《兵防志》载驻广州的正红旗、镶黄旗、镶红旗、正白旗等,有防守各城门“堆汛”的情况。其次,元至清初,因边防及战争形势的变化,汛地频频变更;在汛塘制度下,统治者虽然也根据军政形势的变化而对汛地有所增裁调改,但一般较为稳定,很多汛地的中心还发展为各区域重要的居民点。康熙、雍正以后,因为改土归流、王朝控制范围的拓展,不少新设置的汛地持续存在,发展成为少数民族地区、沿边地区、山区的居住中心,推动了各地城镇和居民点的发展。复次,明代从督边的兵部尚书、镇守太监、一镇之总兵,到副将、参将、游击、守备等各级官员的防区,都称为汛地,清初各级八旗官员在军事攻防中指定的防戍区域,也都称为汛地;康熙初年以后,汛塘制度下的汛地则专指绿营兵基层单位营、协分拨出来的由千总、把总、外委等低级官弁率领部分绿营兵丁驻防的区域,并在汛地下设塘,汛地变成了一个较为固定的基层驻防等级。第四,元至清初的汛地既然等级不一,范围也就大小不同;康熙初年后汛塘制度下的汛地或汛区,从层级论都为协、营下分置出的官兵驻防单位,从范围论,最大者一州或一县设一汛,一般为一州或一县下分为若干汛区。
晚清时期,分防汛地的主体——绿营兵逐渐被裁汰,汛地与汛防也走向衰落和终结。先是咸丰、同治年间,受太平天国起义、杜文秀起义等反清斗争的冲击,相关省区的绿营兵营制和兵丁溃散,汛防也多废坏。平定起义后,清廷为防止战事中崛起壮大的乡勇等武装在地方上形成新的祸患,采取“易勇为兵”之策,吸纳乡勇充实绿营。其结果,糜费太多,绿营战斗力低下的固疾却未解决。于是,光绪初年以后,清廷不断要求各省裁汰绿营以节饷费。尤其是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清廷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绿营积惰,久成虚设。当兹借款期迫,弃有用之饷,养无用之兵,因之国穷民蹙”,严令“各将军、督抚,亟应定限切实裁减。”③《清史稿》卷一三一《兵志二》绿营条,第14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903页。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各省编练新式陆军,清政府更是严令裁绿营兵员和饷费以练新军。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又根据徐世昌之议,“以绿营挑改巡警”。④《清史稿》卷一三一《兵志二》绿营条,第14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904页。屡经裁汰,从《清史稿·兵志二》的记载看,到了宣统年间,各省绿营往往仅存督、抚、提标所属数十至百余名官兵。随着绿营兵丁的裁汰,汛防也最终衰亡。大体说来,汛地与汛防裁撤后,汛区功能中“所有弹压缉捕,及边防要隘”的防守,由新编练的新军履行,而“各塘汛传递折奏公文”的功能,“制兵既裁,拟改为邮夫”,⑤《清实录·附宣统政纪》卷五十,第6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899页。由新式邮政承担;稍后,巡警建立后,也承担了一些汛防职责,“向来绿营专营之守台、换防、护饷、解犯、启闭城门等事,即改归各该处巡警及巡防队担任”。⑥《清实录·附宣统政纪》卷六十,第6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075页。至于汛塘官兵的安置,则按照“各营兵丁、书记人等,亦给一年恩饷”加以安置,兵丁若“年力富强者,或用之于陆军、巡警、巡防队”,不再支给恩俸廉饷;汛防设施,则按“所有各营汛衙署、操场、厂地,及关防、钤记、军装、器械、马匹等件”,“按册点收造报”。①《清实录·附宣统政纪》卷六十,第6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075页。就这样,在清末动荡变幻的社会环境下,汛地和汛防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四、结 语
由上面的考察可以看出,汛地之设,始见于元朝末期元顺帝至正时期对红巾军攻防的元军阵中,时间最早者为至正十二年(1352年),至清末宣统三年(1911年)年才随着分防汛地的主体绿营兵的全面裁汰而终结,存在了550多年时间。其间,元末至清初,汛地是作为军队对峙和攻防体系,或边防防守体系中必须按时进驻、坚守的区域,战事结束、防守形势变化后,汛地都会被废止或作出调整;满清在入关前的前清时期,以及入主中原后的清朝顺治时期,继承了元末以来的汛地制度,并不断发展,以军纪的方式在八旗兵及入关后的绿营兵中广泛而又严格地加以实施。康熙初年以后,清廷在对全国的统治形势基本稳定,将汛地作为绿营兵基层单位营、协之下的分防区域(即汛区),由千总、把总等低级官弁率兵驻守,并在汛区内的交通沿线和冲要之地设立塘哨,形成较严密的汛塘制度。汛塘制度下的汛地,继承了元末以来必须按时驻汛,不得擅离汛地的传统,并将设汛区域由元末以来的军事攻防体系内部和部分边防要地,扩大到绿营兵驻防的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汛区与汛区彼此界连,营汛与塘哨上下维系,以缉凶捕盗、保证交通为主要功能。汛地已经由军事攻防转化为地方控制的有效手段。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汛地的起源和变化,是深入探讨元明清时期军事制度的重要内容,汛地的变化也反映出这一时期边防与边疆形势的风云变化,反映出清朝利用汛地处理满汉关系、有效控制基层的历史内涵。当然,康熙初年以来,满洲、蒙古八旗也有少量分汛设防的情况,但成分较微弱,也未与塘哨结合形成汛塘之制,详情待专文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