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乡镇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
2019-02-21王振宇
王振宇,陈 浩
(1.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1;2.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党委宣传部,山东 济南 250100)
相较与传统的人治政府,法治政府就是指行政权力的来源,行政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行政行为都是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获取与实施。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依法性、有限性、公开性、民主性、廉政性、监督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目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 (2015-2020年)》明确了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是2020年;党的十九大又进一步对如何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总体的规划,要求行政机关紧随党的领导进行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决策、依良法行政、严格、公正执法。这意味着我国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进程迈上了新台阶。乡镇政府是县级政府管辖下的基层行政单位,是中央和上级地方政府与乡镇居民联系的桥梁,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层面,承担着服务基层综合事务和统筹协调规划地方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其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过程值得学界的高度关注和研究。然而,我国在现行乡镇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行政制度、政府机构、政府职能以及公务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解决性措施,为我国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开辟道路。
一、乡镇法治政府制度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乡镇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从总体上看有了初步进展。依法行政观念逐步被认可,行政决策过程的制度化水平和公民参与的积极性日益高涨,基层管理的程序开始形成法定模式。从乡镇建设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为着眼点考察实践,基层政府实际的权力运作受到了来自中央和地方各层力量的合力。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期,基层法治政府制度建设的实施情况和实际成效直接关乎我国政府的依法行政进程。然而,在一些地方,乡镇政府一直以来只强调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效益,忽视政府治理能力和效率的提高,未能严格按照法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法全面履行自身职能,致使行政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政府公信力和威信严重下降;此外,乡镇政府在解决基层各种社会事务和矛盾纠纷时,又受到传统乡土治理规则的制约。而上述状况又映射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来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不足,与当前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从政府机构的部门设置、制度体系、政府职能方面进行剖析,我国乡镇政府法治建设的现状表现为:
(一)乡镇政府行政部门的设置现状
自上世纪80年代,在取代政府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推行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我国顺势进行了多次政府机构改革,由此形成了我国现存的两种乡镇政府设置类型:
第一种是少量残存的还未对功能相近的部门进行合并,仍沿用改革之前的部门设置,如站、所、办公室的设置的政府机构,这些政府的行政部门数量众多、分工细致,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部门数量平均达到了20 个以上;第二种部门设置类型,即在经过改进后,将职能相近的行政部门整合、规并成了一个统称为“办公室”的机构,从而大大减少了部门的数量以使其基本保持在10 个以内,这样就为明确乡镇政府行政人员的工作岗位、对其进行合理分工,使其最大程度上做到权利和义务的协调统一,发挥积极主动和创造性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环境和条件。由此可见,我国乡镇政府当前的部门设置方面的制度还是比较合理的。
从行政部门的人员设置上来看,我国乡镇政府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建设工作尽管从90年代就已经逐步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具体的实质性进展差强人意。首先,我国乡镇政府机构中普遍存在人员职位重叠现象。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某县的科室只有官没有兵,即这个科室全部都是领导职位,都是科长副科长级别,导致全科室上下一个实际执行行政命令的人都没有。当然,这样的情况可能只是个别存在,但乡镇政府机构有关人事制度方面的下一步建设和完善同样需要特别注意此问题;另外在部门公务人员的权力设置方面,长期存在着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主管领导干部的行政权力过于重大。乡镇领导人员经常超越其管理范围行使职权,不属于他们管的也要管,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不属于自己分内的事情,而这些事情应该在一定的制度规定下由下级机构例如企业、公司或者社会单位处理。针对此类问题,通过下放上级政府的权力和职能,让下级机构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真正的在民主的引导下去处理事务问题,有助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积极性。因此简政放权应该成为乡镇政府人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乡镇政府行政法律体制的运作现状
法治是政府治理的基础和原则,推行法治的关键是有一套科学周密、执行高效的法律制度体系。自依法行政政策从党中央积极推行以来,地方政府也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开始逐步思考其运用法治方式治理地方事务的道路。乡镇政府纷纷设立了自己的法制工作部门,对其管辖区域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法律事项进行管理和解答,并向其管理范围内的群众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增加基层群众对法治观念的理解和认同意识,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基层群众的法律知识缺陷,又为乡镇政府顺利实现运用法治理念行使职权作了铺垫。同时,随着上级政府部分行政权力向基层的下放,乡镇行政机关为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权力,稳定基层群众,也普遍对上级政府的治理方式和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建立起基层行政决策机制和监督体系,法治运行制度体制日趋完善。
然而目前,基层政府的法治建设过程仍处于初始阶段,可参照的法律制度较少且大都局限于中央和省市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乡镇这一级的政府层面少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条例,在行政组织方面的立法依然较为薄弱且质量有待提高,现有的财政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体制、决策机制的实施过程同样存在漏洞和不足,且实际效力有限。有些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进程受到上级政府的管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展。还有的基层政府虽然对依法治理的方式充分认可并积极实施,但由于乡镇行政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知识的把握程度极其有限因而很难在短时间内适应整个法治政府制度建设进程。
(三)乡镇政府的职能设置现状
政府职能指的是政府的职责和功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乡镇政府职能的界定可归结为三个主要方面:经济调节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公共服务职能。在服务型政府的推进过程中,乡镇行政机关在对自身职能所具有的重要性的认识和工作能动性的发挥上较之前有更深刻的觉悟。与之相对应,职能扩大所暴露出来的弊端也不容忽视。综合来看,乡镇政府在三类职能履行上的现状主要表现为:
在经济调节职能方面,在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的经济环境下,乡镇基层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唯财政而财政。政府以指导的名义插手、干预乡镇企业自主管理事项,这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经济增长的平稳态势,但企业运作的活力和潜力受到巨大压制。此外,乡镇政府对农业的生产经营也予以干涉,给农民定指标,下指挥,虽弥补了农民对于经济知识匮乏和农村宏观发展态势把握程度的不足,但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由此可见,政府在经济方面的职能存在严重越位现象。
在社会管理职能方面,在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过渡的过程中,乡镇政府仍然承担了大量地方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责任。在农村社会管理方面,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乡镇一级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工作指导与监督关系,村委会支持乡镇政府履行相关职能。但实际上乡镇政府却对村委会所属权力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广泛干涉,极大影响了村民自治。
在公共服务职能方面,目前乡镇政府带有很明显的迎合上级要求的色彩,其对公共服务的提供并不是以基层群众及本地区发展的现实情况为依据,对于关乎民生利益的教育、文化政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保障等方面缺乏供给能力,关注度不高,不能及时反映农民的需求。
为了提升乡镇政府的治理能力,减少法治建设和制度建设的现实阻碍,就迫切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从地区实际情况出发,证实和回应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乡镇法治政府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可操作性较差
乡镇政府的行政工作在现有法律设置上显现出的立法不完备、效力低、执行性和运作性差等缺陷,也是长期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十分重视地缘、血缘关系,依靠宗法调节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的原因之一①。具体来说,我国乡镇政府的法治建设在制度体系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行政监督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监督管理不到位
正是由于乡镇政府处于我国政府机构的最底端,因此与上级更容易造成脱节现象,人大层面的监督法、专职监督行政机关层面的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的虽然角度多元,但是缺乏有机的整合,从而使得监督合力较弱。同时,基层政府执行力不足与群众日益高涨的保障其自身合法权利之间的矛盾又妨碍了政府依法行政。基层群众对乡镇政府机构的监督缺乏有效的保障,乡镇媒体舆论水平的有限也对其监管不利,久而久之会导致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不到位不健全,行政人员逐渐沾上玩忽职守、自我约束能力欠缺、不自律等纪律作风问题。综上,乡镇政府处于国家行政的底层,和基层群众接触最为亲密,在依法行政方面更应严格要求,因此要设置一套合理有效的乡镇政府行政监督管理体系。
2、行政审批制度不合理,乡镇政府缺乏审批权
乡镇一级政府在国家政权组织架构中处于最基层地位,天然的带有权力层级较低的特性。再加之缺乏审批事项的清理机制,在处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无论大事还是小情都得请示上级,经过上级同意后才能进一步处理,而且在报送上级的过程中难以避免流程复杂、审批事项繁多、回复效率低下等问题,这大大影响到了乡镇政府行政的效率和积极性,更是对当地发展造成一定的阻力。例如一个乡镇土地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投资人要想办理房产证书,从前期筹备、征地、项目评审、到工程许可等环节需要涉及乡镇至上级政府众多行政部门,耗费诸多工作日,批准程序漫长复杂,费时费力,无形中设立了一道道人为关卡。另外在进行行政审批时没有形成一套明确的标准,对同一件行政事务经常重复审批,而且审批过程难以充分考虑到当地实际情况,具有盲目随意性,不利于当地的综合性建设与发展。行政审批制度上存在的种种问题使乡镇政府不能做到有的放矢,造成了精力、时间以及资源的白白浪费,无法摆脱政府机构精简后又膨胀的恶循环态势。
3、财政管理制度不规范,过度依赖上级政府
政府的行政能力、办事能力是和可支配资金息息相关的。而我国乡镇政府却没有与其职能相应的财政权,没有自主性,缺乏合理的预算编制,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乡镇政府服务大众能力的减弱。造成乡镇政府财政入不敷出的另一个原因是政府公职人员“人满为患”,其数量大大超过了乡镇政府的财政能力。当缺编单位吸收人才时候不是从超编部门选调,而是仍通过从下级招标公考来获得自己的需要,这样的方式就会导致缺编单位逐渐超编,而超编机构持续性超编,最终引起政府人员数量的逐年增多,财政开销供不应求。同时,乡镇主要以农村组成,其财政支出大大超过其收入,大部分地区资金甚至要向县级政府上缴,靠县级政府拨款补助去解决财政紧张的问题,财政体制不顺。
(二)依法履行政府职能不足,行政效率低下
我国现行乡镇管理制度是在调控性计划经济时代出现的,因此具有中央高度集权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政府的权力至高无上,覆盖范围广阔,由此形成了机构数量繁多、分工繁琐,职能扩张的乡镇行政管理体系。乡镇地区受乡土人情关系的长久影响,严格依法行政的理念虽然早已提出,但尚未深入群众内心,强制型和管制型作风为主的封建思想和调控性经济的行为倾向仍占据一定比例。
在日常的职责履行环节中,由于乡镇政府管理的地区大部分为农村地区,工作繁杂,在推进计划生育政策开展、促进义务教育普及、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向基层群众宣传法治知识等工作上难度较大。乡镇政府不仅要完成发展地方经济、提供居民公共服务的繁重任务,还要应付众多的行政强制拆迁、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许可等群众管理工作②。在兼顾农村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卫生医疗等等方面的社会事务的同时,还需根据上级政府的方针政策的指导开展工作,听取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见,维护农民老百姓的利益。有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往往认为“法治”是行政的工具,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不足,行政决策违法、随意;行政执法违法、不当或者不作为;弊端浮现之后问责对象不全面,因而,政府执法权威和管理服务效能大打折扣,公信力也屡屡下降。
(三)乡镇政府公务人员法治思维和能力欠缺
从乡镇政府公务人员的自身法律素养和觉悟能力方面来思考,有的干部在进行决策时依然习惯于传统的人治思维和方式,而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模式处理基层问题的能力有限③。工作遇到障碍时不是深入到群众中,找到问题的因由,研究出解决方案,而是简单的纸上谈兵做决定。这样,其作出的重大决策既唯利是图,又不具备缜密的逻辑论证过程,无法应用于实践。特别是在出现急性事件时就愈加凸显运用法治理论能力的不足,不能做到兼管全局,依法适当安排,以致形势恶化。
与此同时,由于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基层公务员对依法行政的认知仍不到位,传统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仍占有一席之地。这个弊端在两个层面显露:第一个层面是是法律知识匮乏。尤其表现为两个“不足”:一是对法律知识体系学习程度的不足。多数乡镇干部只是掌握与其日常工作有关的法治理论,除此之外的法律知识则没有被其具体掌握。二是对法制理论理解度不足④。比如,一些乡镇干部将执法片面解释为剥夺权利性的行政职责,而并不包含授予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工作和义务,抱着“消灭就是太平,摆平就是能力”的错误观点;还有一些干部搞形式主义、工作表面化,把法治建设仅仅当作口号,却没有表现在实际行动上。
三、加强乡镇法治政府制度建设的思考
党中央近年来提出的一系列指导性政策对我国的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从整体、宏观层面上作出了部署。这对我国乡镇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各地方应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地特点,特别是乡镇实际情况出发,探索符合地方的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举措。
(一)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政府要想真正落实依法行政,首先要具备一套精细完备、运转协调、执行有力的法律制度体系,在组织层面上使行政机关管理各方面事务的制度依据更加有法可依、科学高效。以此为着眼点,可提出的具体措施有:
1、完善有关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制度的立法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制度性立法精确化⑤。这就要求乡镇政府积极参与有立法权限的政府机关举办的征求行政立法意见、信息公开活动,提出立法建议,并引导基层群众参与。对初步起草的与政府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立法事项,主动建议立法机关通过座谈会、听证会、来电信访等途径广泛收集群众建议,提高基层政府政策的社会知悉度,切实发挥法律指引作用,真正做到民主决策、科学立法。从国家治理视角出发,要加强重点领域的政府立法,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政务信息法等法律,及时修改或废止过时的法律法规,坚持在法治框架下推进基层改革工作,保证基层行政命令畅通,推进乡镇地方政府的法治建设进程;指导政府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依据和凭借,使改革方式与制度相适应、相协调,实现对立法程序的规范。
2、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我国行政区域众多,各个地区差异性导致不同的行政区域都形成了单独的行政架构。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时期带动了乡镇经济水平的不断上升,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的解决则依赖于社会监督。因此,为了乡镇政府工作的有效开展,一定要形成一套严格的标准,建立科学完备的监督保障系统,严加要求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工作的主体、权力、途径、程序和时效。
在具体措施方面,一是要大力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乡镇政府机构网络办公能力,建立政务公开新途径。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范围内已有一半以上区域完成了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地方三级全覆盖。在平台功能方面,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区网络搜索、用户注册、咨询等服务的实际使用的比例超过八成;办理事项方面,广东、山东、江苏等地区都做到了本地区服务性事项的规范性、适用性、精确度性的较大提高。这些创新性制度进一步推进了互联网审批的应用。同时,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关注号等新式网络途径对国家政策、法规,本地区热点、敏感事件及时、公开发布,加强规范和重视运用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论评估、审核、处理体系,促进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针对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疏漏,要求基层政府综合精简行政审批项目,逐步废止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通过加强立法,理清上级政府与乡镇层级的行政许可界限。对于涉及基层政府行政主体、职能、权责界限、服务流程、监督主体的事项,要积极借鉴和吸收中央政府长期践行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中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成分,以制定清单的方式向基层群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同时要对基层行政机关的组织设置进行优化,完善乡镇一级政府的行政组织层级和依法行政的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权责、职能法定化。潍坊安丘市政府作为山东省乡镇政府改革的试点单位,以依法下放上级政府权力、增大乡镇政府管理权限等为着眼点,把市县一级相关行政部门的部分审批权,例如发展改革部门的镇政府直接建设政府性项目的审批权以及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权、核准权、备案权;规划政府部门的建设、用地事宜,财政管理部门的商户注册、征税等权力,统统委托乡镇政府直接行使。真正实现了“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乡镇,难事不出县(市)”。行政审批环节的大幅减少和部分权力的下移,提高了乡镇机构的办事质量和行政效率,有力地促进了基层社会各领域的发展。
4、完善规范乡镇政府财务管理体制建设
在我国乡镇政府财政体制方面,各乡镇需要严格按照《预算法》的相关要求制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建立新的适合自己的资金管理方式,从而依靠此条例去调整乡镇政府资金的收入与支出,从根本上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另外,从我国现行经济制度上看,通过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来管制乡镇政府财务事项的宏观调控型经济体制已经不复存在,转而代之的是更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乡镇政府应随着市场发展需要不断提高财政业务管理能力,根据市场需要设置相应的部门机构,鼓励能动性和财政管理创新性的发挥,提高财政绩效,扩大财政收入,缩小收支差距。此外,乡镇政府纪检机构应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财政部门应就其财政经费来源、开支等情况具体说明并予以公示。
5、健全乡镇政府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体制机制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基层地方自治权的逐步扩大,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自主能力、物质精神需求以及本区域政治经济结构等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此致使基层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广泛性以及处理的复杂性和难度加大。诸如土地权归属、土地流转纠纷,乡镇政府与公民的矛盾纠纷等事件层出不穷。乡镇地区长时间以来主要依赖于民间调解方式,靠居住区内有威望、有说服力的人来进行评判、处理纠纷。但在涉及行政法律法规的事件上,非职业性的公务人员很难作出符合法定标准的事实评判,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这就要求基层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纠纷化解职能,切实解决好本区域内的矛盾问题。就具体措施而言,首先,要尽快对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建立矛盾纠纷防范制度、基层群众权益诉求制度、矛盾沟通调解制度,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有机结合人民内部、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主体的调节力量,切实提高矛盾化解率;其次,要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建立一整套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理治安问题,保护群众的生命安全;再次,要加强运用法制知识和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观念的宣传教育,使公民、法人和其他利益主体的诉求和权益得以切实保障;此外,要充分推动信访工作、保障制度的建立实施。对于基层群众而言,在遇到自身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事项时,往往需要借助政府相关平台的帮助,通过信访途径,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有效维护其权利。
(二)全面依法履行乡镇政府职能
我国依法全面行使政府职能的目标是,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以此为出发点,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应体现在:
在经济职能方面,发展经济是永远不会变的话题,而为了使得农民摆脱贫穷走向致富的道路,只能通过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应充分支持农民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进行经济建设,及时提供软硬件设施和服务帮助农民发展,辅助农民,而不能靠着权力去强制农民种这个干那个。
在社会管理职能方面,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底层代表,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本的独立行政单位,履行国家意志,健全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某一方土地并保护安全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公共服务职能方面,乡镇政府应当逐渐的从带有“管制型”、“官本位”的管理色彩中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过渡。要统筹兼顾,合理规划,落实好计划生育政策;大力支持义务教育的开展工作,加强文化建设,逐步提高村民文化水平;鼓励发展农村事业,探索发展新前景;加强社会公德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完善农村养老和社会保险制度,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健康稳定、和谐有序的环境。
(三)提升乡镇公务人员的法治思维和能力
提升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是提高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治本之策。十八大、十九大就对政府公务人员的法治能力和素养进行了着重部署和规划。法治思维的主要特点是强化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意识⑥,对乡镇政府而言,法治理念在基层公务人员中的认可度和普及度,是乡镇社会治理法治化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
为防止积重难返的人治传统作祟,乡镇政府应注重在同等资历下重用法律素质较好、行政行为适当的干部。严格批评那些强调特权、按主观意愿行使职权、法律知识薄弱的人员,指导其改进工作作风,依法办事。至于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法律规定严肃处置;加强基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法治理论的系统化学习,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同时学好宪法以及与职业法律规定并将法律与道德观念有机结合,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法诚信是法治政府制度建设的本源性核心要素、存在之基础,也是法制的基本原则。因此,公务人员理当做守法诚信的楷模。此外,乡镇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落实每个重点环节、接受社会监督,全力履行法定职能,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体制,提高行政公务人员运用实例阐释、把握法律的觉悟,使依法行政更具说服力。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基层政府,探讨其法治运作制度性建设的成效、问题以及相应的原因、解决方案对于实现党中央十八大、十九大提出的依法行政号召,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总进程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的意义。乡镇法治政府制度建设是一个庞杂繁琐、长期性的进程,乡镇社会的复杂性和所面临问题的多元性,乡镇政府行政体制的不完备和运行的低质量等困境都为整个法治建设的系统工程提出了严苛的要求,也使乡镇政府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在国家的政策支持和推动下,乡镇政府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各方必须审慎斟酌、践行符合本地建设实际的措施,以保证法治建设目标在我国乡镇政府制度层面的顺利实施。
注释:
①李晓.《中国转型期法治政府建设的现状、可行性及对策》[J].时代报告,2012(8):157-158.
②盛清才,田园.《新时期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研究》[J].中州学刊,2013(7):61-64.
③刘丽.《基层政府法治建设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华大学学报,2011(4):88-92.
④孟大川.《基层法治政府建设实践现状与制度创新——以成都县、乡两级政府依法行政实践为例》[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1):44-47.
⑤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年)》[J/OL].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 -12/27/c_1117591748.htm,2015-12-27.
⑥《什么是总理口中“牵一发动全身的深刻变革”? 》[J/OL].http://www.audit.gov.cn/n4/n18/c83485/content.html,201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