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社会与道德风险
2019-02-21程立涛
程立涛
(河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道德风险”是近年来颇受学术界关注的词汇。它之所以备受重视,除了道德风险对个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巨大危害(潜在或现实)之外,还与它频繁出现和集中爆发的特定环境——陌生人社会的来临有密切关联。人们对道德风险的担忧,其实是在自己内心深处对“陌生人”及其可能造成的风险的某种警醒。陌生人社会不仅提供了一种现实可能性,一种道德风险和其他风险实现的客观条件,而且它所造成的实际危害的严重程度,远远超出了人们当初的预期。因此,从社会学视角去研究陌生人社会的道德风险问题有现实意义。
一、道德风险的内涵与缘起
据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分析,“风险”是17世纪才出现在英语词汇中的。它最初来自西班牙的航海术语,意思是“遇到危险或者是触礁”[1]27。现代汉语词典中,风险被解释为“可能发生的危险”。这里所说的“危险”主要有两类:一是遭受到的损失,二是失败的结局。对行为主体而言,行为的过程和后果往往是不确定的、未知的或未曾预料到的,因而必定存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人们在行动之前,必须对可能的风险有充分的估计和预见,“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就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道德风险”一词出现时间较晚。它最初是作为经济学术语而被使用的,如美国学者哈尔·R·范里安(Hal Ronald Varian)认为,“道德风险指的是市场的一方不能察知另一方的行动这样一种情形”[2]59。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不了解对方的行为方式而面临的风险,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导致的经济上的损失。制度经济学考察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希冀通过寻求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有效途径,来规避陌生人交往中的道德风险,或者努力将风险的损害(损失)降到最低点。
任何道德行为都是由人做出的、带有鲜明的利益倾向性,由于内在和外在诸多因素的相互交织和相互影响,导致人的道德行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此发明了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用以约束和规范人的观念和行为,以努力实现道德行为的确定性,减少行为风险的不良后果。严格地说,道德风险首先是一种价值判断,是未来的后果对人的可能性影响的估价。这种潜在的风险是否会真的转化为现实,成为具有严重伤害性的后果,还需要有其实现的客观条件和具体过程。而道德风险的“实现条件”是必须弄清楚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当“实现条件”具备的时候,道德风险就会由“可能”转化为“现实”,从而降临到人们的身边,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不同性质的危害;相反,当“实现的条件”尚不具备的时候,道德风险还只是作为可能性存在的,还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发生,此时给人们改变或者规避道德风险提供了机会。另外,道德风险也未必都是完全消极负面的存在。对于人这种能动的存在物来说,某种意义上的道德风险又孕育着“新的变革可能”和充满希望的前景。
道德风险具有如下规定性:(1)人为性。道德风险的制造者或者主体也只能是人本身。在这个世界上,惟有人才有资格担当道德风险的主体,即使是由于某种自然灾害的发生,人类的生命和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自然界是无意识的、按照其内在规律发展变化的,无论这种变化给人类造成了怎样的影响,人们都不能够按照人类特有的道德法则对其加以评判或裁决,即自然界不能为其后果承担任何道德责任。(2)私利性。归纳诸多道德风险案例发生的缘由不难发现,这些人为制造的道德风险始终牵涉到某种个人利益,特别是不正当的个人利益,体现出鲜明的私利性特征。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这种私利性的特征尤为突出。例如,在一桩保险公司遭遇的“恶意骗保事件”中,被保险人在为自己的百货店投了巨额保单后,偷偷地烧毁了自己的百货店,试图得到保险公司的巨大赔偿,牟取非法利益。其实,被保险人明知“恶意骗保行为”属于违法,却经不住巨大利益的诱惑,最后弄巧成拙、人财两空,使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3)主观任意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道德风险的发生都不是人的某种失误造成的,而是与行为主体的主观任意(故意、疏忽或漠视等)直接相关。也就是说,道德风险的制造者是明知故犯,即一种利己主义道德观的实现。“利己意味着激发行为的动机是对私利的关心。这要求人们考虑私利是什么、如何获得私利,即追求什么样的价值和目标,采取什么原则和策略。”[3]55在某种意义上,利己有其合理合法的内涵,但是,利己主义是绝对化、极端化的利己,是完全以自我为中心和归宿的道德观,是以损害他人和社会作为手段来满足自我的倾向和行为方式。
道德风险不同于伦理风险。道德风险的发生和发展,与主体的道德动机和道德选择直接相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道德风险都起因于一些人的利己观念的推动,或者说是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方式。如果人们采取利他主义立场,或者说,至少在更多的意义上顾及或考虑到他人的利益,尽量减少自己行为中的“投机性”——机会主义行事,道德风险的发生及其危害就会减少很多。因此,道德风险的人为性、主观性意图十分明显,与故意、动机和良心等概念相关,符合道德作为“主观意志的法”(黑格尔)范畴。而伦理风险主要是那些无法避免的风险,如由于客观的、人力无法抗拒的技术灾难和自然灾害所导致的风险和伤害等。伦理作为“关系”“抽象的法”(黑格尔),作为人际关系中的“理”,其主要特征在于其客观性(客观法)。对于现实的人来说,道德是主观的,伦理是客观的;道德是可以改变的,伦理是无法改变的;道德风险可以避免,伦理风险无法避免。我们应当努力尊重“道德”和“伦理”的本意,有区别地加以选择和使用,而不是不加区分地一概称为伦理风险或道德风险。
二、陌生人与道德风险的关系
陌生人社会的道德风险与“陌生人”的特质有密切的相关性。首先,陌生人都是匿名的。陌生人之匿名性,使得人们在遭遇陌生人的时候,始终感觉到“他(她)”的思想和行为是不确定的、难以预料的,缺乏明确的未来预期,即陌生人的出现是有风险的,对自己的生活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因此,人们往往对陌生人抱有高度的戒备之心。对每个人来说,戒备之心都是防范道德风险和财物损失的有效壁垒。在公共生活中,人们不能够完全相信陌生人,也是因为陌生人是“某个来自外部世界并且潜在地让人感到疑虑的人”[1]70。他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是陌生的,对他们的人格和道德良知,我们知道的很少或者竟然完全不知道,这对我们追求的安全预期相距甚远。当“匿名性”成为某种被利用的邪恶工具的时候,它造成的后果就是整个社会对陌生人的冷漠与蔑视。这是与之前的熟人社会完全不同的社会类型。在熟人社会的环境下,由于稳定的社会结构和人际交往,人们彼此间的信任和责任意识较为成熟,尽管也会有陌生人的介入及其造成的少数犯罪,但人们的总体生活环境是安全稳定的。所以在一个确定的熟人网络中,发生道德风险的几率是很低的。
其次,陌生人之间的义务关系是松散的、暂时的。无论是在公共生活中还是在具体的经济交往中,人们与陌生的交易对象的关联都是暂时的、松散的,甚至是一次性的(线性的)。它致使人们的义务感和责任心趋于淡漠,行为的随意性大大增大了,这在无形中加剧了人们,包括陌生人在内的所有人的机会主义(俗称投机)心理的肆意膨胀,功利主义和短期行为占据上风。正如经济学家所作的精辟分析:“机会主义描述人们追求最大化满足的短期行为。它不顾及人类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也不顾及一个共同体内公认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具有离心性的、从而有害的长期后果,它使人们的行为在长期内变得难以预见。”[4]76-77实际上,机会主义的最大特征就是短期行为。当人们彼此互为陌生人的时候,在心理上就会有无法察觉的微妙变化,尤其对于那些缺乏道德操守或道德素质低下的人而言,“一次性交易”的心理就会充斥整个交往过程,所谓“骗一把就走”“一锤子买卖”等非理性主义盛行,为此而贪图“小便宜”的人也不在少数。久而久之,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忠诚的道德义务,便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化为了泡影。
再次,陌生人的行为是不确定的。当我们与陌生人交往时,最为担心的问题是对方的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这种预期能否顺利实现,并不取决于我们的预期正确与否,而是取决于对方的所作所为,即对方道德品质的优劣。当我们获得关于对方道德同一性的正确认知时,便能够根据自己的道德判断作出合理决策。这种不确定导致我们心存焦虑,对未来的道德风险充满忧虑。按照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的分析,现代性社会的突出特征是社会的个体化进程不断加速,人的个性和自由获得空前的解放。不过,个性化的极端必定是它的反面——道德风险的加剧,尤其是对整体社会秩序的破坏和损毁。“谁在晚上喧嚷着穿过大街,谁就会因为扰乱公安而受到惩罚,即使他只想表达他傲慢的性情,根本没有想到由此夺走了他人安静的夜晚。”[5]121个性的获得和自由空间的扩张,是以剥夺他人的安静乃至睡眠为代价的。一些人的自由空间的扩张,意味着更多人的自由阵地的丧失。不过,因为损害的多是陌生人的利益,而这些陌生人与自己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自己内心无法感受到道德谴责,相反,却是前所未有的心安理得。
三、陌生人社会道德风险的危害
首先,它可能导致人们经济利益的损失和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破坏。在“经济—技术时代”,人们的生存质量与生活的幸福指数,与个人拥有财富的多少密切相关,这已经成为人们的价值共识。以自己的诚实劳动与合法经营来获得财富,本来无可厚非。但总是有少数人抱着投机的心态,妄想不付出艰苦的劳动而获得意外之财,这种心理的滋长和蔓延,导致各种各样的经济类诈骗应运而生。一般来说,实施诈骗的行为主体大多都是匿名的陌生人,他们欺骗的对象也是陌生人,这样就形成了一种“陌生人对陌生人”之间的经济战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为主体是否采用道德或合法的手段去获得经济利益,首先取决于这个行为主体是谁,取决于这个人的道德人格。生产、交换与消费的经济活动是经济生活中大量发生的活动,不同的利益诱惑总是存在,因而人们总是能够遇到那种想破坏市场经济正当游戏规则或钻制度空子而攫取不道德或不合法利益的人,所以道德风险总是存在。”[6]
其次,它可能导致个人交往受阻和社会整体信用关系的崩溃。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没有人愿意与缺乏信用的人交往,是因为这种交往蕴含着巨大的经济风险和道德风险,不仅可能会导致交往过程受阻,交往目标无法顺利实现,而且还容易发生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甚至发展到“对簿公堂”的残酷结局。因此,在陌生人之间进行交往时,人们对对方的人格和道德品质并无太多要求,而是希望对方严格地信守承诺,并按照预定的规矩(契约、合同、法律等)去做事。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信用是维系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石。没有信用关系的润滑和疏导功能,人们彼此互不信任、相互猜疑,甚至出现诸如欠钱不还的“赖账行为”,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就很难维系,更谈不上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了。由信用缺失引发的道德风险是巨大的。实际上,人们之间的信任或者信用关系,既适用于经济交往,也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交往,而且在后一种意义上更为重要。信用(信任)是一切社会交往的道德基石。无论何种类型的交往过程的发生,本质上都是人际互动的过程,都必须以人际间基本的信任关系为基础。若失去了信任关系的有效支撑,整个社会就会陷入相互敌视的“丛林状态”。
再次,它会强化人们的投机心理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在现代性社会中,几乎所有的牟利行为都是围绕自我利益展开的,我们就以金融机构为例来分析投机心理和机会主义行为存在的道德风险。有学者指出:“在银行管理者与存款者之间,由于银行是逐利的,用的钱又大多是别人的(自有资本占比例很小),它就有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冲动,金融创新和放松管制更是加剧了银行的这种行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加剧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更大。”[7]实际上,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道德风险。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在于风险的有无,而在于风险的大小与高低,即有的风险是在人力可控的范围之内,有的是在人力可控的范围之外,它们有着无限的风险性,或者说其投机心理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已经无法用现有的道德标准加以约束和调控。在这个意义上,必须强化对金融结构的监管,努力减少它在运行中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证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这是金融业道德风险评估的合理性尺度。
四、陌生人社会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治理
防范和治理陌生人社会的道德风险,主要对策如下:
(一)培育完善而严格的制度,强化陌生人之间的义务感和责任意识,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
在务实的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历史经验和教训都充分说明,制度是解决陌生人顺利交往的基本框架。陌生人社会不可缺少制度的规约和定向功能,无论是何种活动领域或行动范围,都必须继承、建立或完善相应的制度框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与许多陌生的人和组织打交道,但我们却对他们的可预见行为寄予了很大的信任。”[4]3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是极度脆弱的,任何风吹草动都能把它击打得粉碎。制度存在的目的和基本功能,在于强化个人对相互约定的理性认知和严格遵守,减少或避免人们行为中的机会主义,实际上就是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因为当一个人不守信用的时候,也就是道德风险来临之时。在服务行业中,对方给予我们的口头承诺是美好的,但要保证承诺的履行,惟有严格遵守制度性规则。“随着时间的流逝,缔约当事人可能想要机会主义地行事,如逃避责任或干脆忘却义务。而增强契约的文化信号的目的就在于使双方的义务变得更加难忘。”[4]231面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彼此的德性(个人品德的好坏)显得无关紧要,或者说人们也无必要全面了解对方的德性,只要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彼此都能够严格地遵守共同订立的契约,按照约定的内容认真地行动,就是较好地履行了共同的义务。
在陌生人社会里,与不同的生活领域相对应,会有各种各样的规则和制度安排,要保证规则实施的有效性,除了规则本身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之外,还必须保证彼此之间的衔接和完整。“只有当各种各样的规则形成一个恰当的和谐整体时,它们才能有效地造就秩序,并抑制侵蚀可预见性和信心的任意性机会主义行为。”[4]164对陌生人而言,影响其信心的因素主要是交往目的的可预见性,即行动的结果能够在自己的完全掌控之下,而不会因为人为因素的干扰而发生意外,尤其是防止对方出现某种机会主义行为,以主观性取代客观性,以任意性代替必然性。必须明确,在公共生活中“信息不对称”是现实的存在,它大多不是人的认知问题,而是客观的无法可避免的现实。有人希望在所有的社会行动过程中,做到相关信息完全公正公开,毫无遗漏地呈现在所有人的眼前,这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那么,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下,公平合理地保护每个参与者的利益,而不是有偏见地处理问题,就是制度制定者和信息披露者的需要担负的重要责任。
(二)加强陌生人社会的道德教育,学会以开放的心态与陌生人打交道
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认为,现代社会的“风险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8]19。也就是说,现代社会的大多数风险不是针对某独立个体的,而是面对人类整体的共同问题,人们无一例外地要受到它的威胁。在日趋集聚的社会风险和道德风险面前,空前地凸显出人类命运的一体性,它促使我们每个人都必须转换自己的视角,站在全新的视点看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过程中,遭遇陌生人已经成为我们的生活常态,认识并处理好与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与陌生人友善相处、共赴危机已经成为当代人的历史使命。
“当经济演化并需要协调更复杂的多的动态环境时,人们就必须学会与陌生人交往,学会在开放社会中生活,并获得与开放社会相容的态度和品格。”[4]186如果说以往的熟人网络是封闭的,那么在陌生人社会里,人们需要以开放的、包容的心态来审视一切。因为与以往的熟人社会相比,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反而更为简单质朴。既然陌生人之间不存在长久道德义务的拖累,相互之间的道德责任是明确的、单一的,那么在暂时性的社会交往中,只要彼此遵守确定的规则(制度或道德规范),严格按照特定的制度和规则行动,就能形成合理有序的交往秩序和公共生活环境。现代社会,我们必须直面人的个性的张扬和自由扩展的现实。其实,制度或规则不仅与人的自由、个性不矛盾,而且能够增进人们对自由和个性的追求,为之创造宽松而有益的外在环境。因为“规则限制着人们可能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我们称这些规则为‘制度’)。制度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帮助人们避免或缓和冲突,增进劳动和知识的分工,并因此而促进着繁荣”[4]74。只要人们遵守社会共同的价值观,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行事,陌生人之间的交往必定是和谐有序的。
(三)强化对道德风险的预见和评估,消除人们心理上的道德焦虑,增强人们行为的确定性
既然道德风险的潜在或现实危害是巨大的,那么,必须加强对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既然我们知道‘存在’可能的风险,那么‘我们’就面临一种责任。”[9]176这种责任就是去研究各种社会风险,包括人为制造的道德风险。既然道德责任和道德风险的主体都是人,那么,人们必须对自己制造的道德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充分利用社会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相关法则,对可能的道德风险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估,探索道德风险发展变化的征兆、轨迹、特点、类型及危害等,进而创造性地提出降低或避免道德风险的对策。尽管道德风险的主体是人,而人的心理和行为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模糊性因素,然而,在充分认识道德风险历史材料的基础上,借助现代科学所提供的新的技术手段,透过种种模糊的因素去把握内在的重复性、规律性,以客观真实地把握确定性,在目前看来依然有着充满希望的前景。乌尔里希·贝克曾提供了一个认识社会风险的公式:“风险=意外事件×或然率”[9]177。以此为理论指南,积极主动地对道德风险进行诊断,鉴别不同类型的道德风险的特质和危害,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准确把握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完全是有可能的。
风险的本质是模糊性、不确定性。良好的制度约束能够增强人们行为的可预见性,增进人们心理上的安全感,消除因为陌生而导致的焦虑症,使彼此的心理安顿和行为更加有序。“制度使他人的行为变得更可预见。它们为社会交往提供一种确定的结构。”[4]112-113人们希望自己的社会交往,在一个固定的框架或模式中进行,它是人们思考未来和行动目标的固定轨道,当这种“轨道”被确定下来之后,行为的方向和结果就会有明确的预期,而不确定性则会大大减少。制度的“可预见性”能够增强人们的交往信心,以此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从经济学的成本算计来考量,严格遵循制度安排的框架或者轨道行事,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能够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减少内心的诸多猜疑和不安全感,放心大胆地去做事。毕竟,我们的主要精力不在防范陌生人的算计,而在于问题的解决和事业的成功。
(四)增强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努力让更多的参与者了解信息的内容
既然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投机心理和机会主义行为方式的主要原因,那么,在对不同的交往对象加强监管的同时,主管部门应当努力增加信息的供给,不断扩大信息的来源渠道,使信息劣势者能够获得更多的信息,在掌握全面和准确信息的基础上,运用理性的思考作出正确的判断,这是实现信息均衡分布从而有效抵制和规避道德风险的重要方法。在陌生人组成的庞大社会里,尤其是在现代都市空间里,由于都市成员大多来自不同的地区,其生活经历、文化背景、种族、宗教等社会差异巨大,如何在公共生活中寻求共识和平衡点,在不同价值观的基础上相互尊重、和平共处以及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交往,既需要制度的扶持和支撑作用,也需要相互的沟通和交流,以求得价值共识和价值共享。网络世界是纯粹的“陌生人世界”,网络交往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更大。“在网络参与过程中,少数网民在享受去身份化、匿名性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却丧失了自己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有意或随波逐流地传播虚假信息,尤其是网民在网络参与过程中往往是通过从众行为构建群体认同,在群体心理作用下,集体无意识会逐渐滋生并不断蔓延,从而削弱个人理性。”[10]少数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管理中的一些漏洞以及人们对信息掌握的不全面、不完整等特点,实施网络欺骗或者电信欺诈,骗取网民的钱财和私人信息,并利用网络隐蔽的特殊性逃避自己的道德和法律责任。近年来,此类网络(电信)诈骗案呈现出高发的特点,使人们开始对网络陌生人保持高度警惕,在陌生人面前不轻易泄露自己的信息,努力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不给网络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与陌生人合作的道德风险系数较高,这是每个有经验的社会人都熟知的。司法机关加大对不讲诚信、欺诈欺骗的查处力度,将那些有信用污点的人纳入黑名单,增强其失信行为的成本,甚至使其在公共生活中受到更多约束,是社会征信系统建设的重要一环。必须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档案,随时将那些不守信用的个人和企业列入黑名单,让其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同时让他们在公共生活中遭人唾弃、寸步难行,获得应有的惩罚(处罚),是降低陌生人社会的信用风险和责任风险,增进社会和谐与幸福的必要步骤。人们在选择合伙人的过程中,也能够借助网络发布的相关信息,理性而清醒地作出决策,这是防范和规避陌生人道德风险的重要举措。同时这种网络信息平台的无形监督,也给欺诈者(造假者)以巨大的精神压力和道德谴责,不仅使其承担道德风险的后果,也能够借此反思自己的过错并意识到道德责任,这是一种网络世界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