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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改革下政策解读与亮点评鉴

2019-02-21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个税法起征点个税

孙 晶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蚌埠 233000)

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指的是政府向社会个体征收各项经济所得的一定比例的税款,而个体经济所得主要包括财产转让所得、劳动报酬所得、个体经营所得以及工资薪金所得。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民的生活质量与收入水平获得了明显提升,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出现了较大的贫富差距,这样就给个税征收方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如果在个税征收中以收入较高者为基点,则会使目前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比如,在个税起征点上必须进行合理设置,2011年所进行的个税改革将个税起征点定为了3500元;而在2019年的个税法案中,个税起征点提升到了5000元,体现了国家对当前国民收入现状的重视。除此之外,我国在个税征收中主要实行分类税制,虽然在操作上比较简单,但在公平性上却有所缺失,而新的个税法案中首次使用了综合征税的方式,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加入到了综合征税的范围内。在税收抵扣以及申报方面的政策则进一步细化,并且为社会个体提供了一定的选择空间。

一、个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月5000元

个税起征点的标准设定应考虑到社会个体的工薪收入,而且还应是扣除某些费用后所剩余的资金,最为规范的说法为“工薪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通过这样的计算,可了解社会个体每月可用于自由支配的资金,而后再结合物价水平等生计标准来判断是否应继续征收个人所得税[2]。1980年,当时的个税起征标准为800元,这与当时的物价水平相匹配,再加上当时的投资渠道也较为狭窄,国民收入大部分用于生活。随着时代的发展,个税征收的法案越来越健全。按照2011年个税法案的规定,社会个体的工薪所得每月减除的费用为3500元,而其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分为两级来实行。第一级为4000元以下,减除费用为800元;第二级为4000元以上,减除费用为20%的比例。在2019年提出的个税法案中,减除费用标准提升到5000元,且以上几种收入不再分类进行,而是进行综合。

此次个税改革起征点的提高是国家在综合考虑国民收入与消费水平之后做出的决定,充分体现出政府对国民生活质量的关注[3]。在个税改革后,无论普通的工薪阶层还是一些通过其它方式获得收益的社会个体,在缴税方面的压力得到了缓解。按照改革前的纳税标准,工资薪金与稿费所得缴纳的税款占据了较大比例,尤其是稿费减除费用标准已经与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不相匹配。如果按照最新的改革方案进行缴费,国民的纳税负担会有所减轻,尤其对于生活在物价水平较高的城市人群,会因为个税起征点的提高而一定程度上提高其消费水平,即国民可支配的资金数量更多。国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可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内需,从而为经济持续发展贡献一份力量。这一改革举措对于企业来说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尤其在吸收员工、留住员工方面有积极作用。现代企业在给员工发放工资时一般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税前发放,另一种是税后发放。如果是税前发放,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则会在工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使员工获得更多的税后工资,可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如果是税后发放,企业在缴纳税款时会由于个税起征点的提高而减少代扣代缴的费用,这就意味着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费用会有所降低。企业支出费用的减少,则会在利润中表现为更高的税前利润,进而会使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具有竞争力。利润的提升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能进一步促进其在技术上的研发和创新,进而有利于更多高新企业的出现与发展。此次个税改革中提高个税起征点,其亮点主要表现在利益的提升方面,无论普通民众还是企业都可从中获益。

从国家整体发展来看,国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都对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不仅可促进市场的繁荣与消费、生产效率的提升,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拉动我国的货币周转速度。对于企业来说,能够有更多的资金进行投资,从而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从某种意义上讲,此次个税改革是国家通过拉动内需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其受益范围也较为广阔[4]。根据一些专家学者的建议,个税起征点还应适当提高,此次的5000元虽然有所提高,但考虑到现在的通货膨胀率,这一标准仍旧偏低。在我国国土范围内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比如一线、二线城市的国民收入要远远高于三线、四线城市,但同时物价水平也存在着较大差距。我国现在的个税改革在起征点上的提高对于缓解国民的生活压力有一定帮助,但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则会因发展差异而不利于税负调节作用的发挥,所以个税改革减除标准的制定应逐渐向更具体、更科学的方向发展。

二、首次实行了综合征税

首先来看综合征税的基本内容。在新个税改革《草案》中提出了征税范围扩大,包括个人工资、劳务报酬、稿酬、薪金以及特权使用费所得等,统一使用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其它方面的征税,比如股息、利息、红利、营业所得、租赁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它所得等,依然还是采用分类征税进行征收。

其次来看实行综合征税的影响及其亮点。事实上,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种,其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它需要实行综合征税法。同时,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其本身不仅仅只是其中一部分税目的总和,而是所有的总和。因此,只有实行综合征税法,才有可能将所有形式的所得额集合在一起进行分析和考虑,然后再去选择相对应的税率,这样才能选择到最为公平、合理的税率,才能使税收本身发挥其对收入分配、收入再分配以及收入差距调节的功能。在新个税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征收法[5]。这种税收征收法,主要适用于不同的税率,虽然在其实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因个体收入结构之间存在的差异而导致不同个体之间税务不同的问题出现,但如果以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来看,即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宽广,并且每一个地区的发展程度各不相同,因此,实行综合收税法还是会面临一定程度的压力和来自各方面的阻碍。当前,我国所实行的分类征收法较为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当前实行综合征收法不能过度,应当和实际情况相适应。

总的来说,此次个税改革,我国将个人中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纳入到了综合改革征收范围之中,这说明当前我国的相关技术正在不断进步,已经能够实现各个地区的信息联网,减少了偷税漏税的现象,强化了财政收入的完整性。同时,在次此个税改革中,在综合征税的基础上实行了综合征税扣除机制,该机制主要由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向附加扣除以及其它扣除所组成。对比之前的个税草案来说,次此个税改革对于基本减除费用的标准没有进行进一步调整,仍然以六万元/每年(即五千元/每月)为准。但是,此次个税改革明确了在住房支出专向附加扣除中,在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两者中扣除其一,并且在专项扣除中还增加了赡养老人的支出。另外,随着综合扣除相关框架的逐渐完善,相关的新增各项扣除项目中的范围、凭证、标准以及时点要求等细节也在不断完善。此次个税改革后的综合扣除机制的建立,为后续的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之后专向附加项目扣除的完善和调整做好了铺垫。除此之外,此次个税改革还体现了税收的法定原则,即新个税税法的制定权将由国务院进行,并且国务院需要报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

三、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

首先是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内容。就目前来看,本次新个税改革共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是在《草案》中首次提出了专项扣除项目,其中主要包括继续教育支出、子女的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支出以及住房租金支出等方面;第二步,是在随后推出的《修正意见稿》中进一步对专项扣除的扣除限额以及方法进行了细化,同时还在其中增加了赡养老人的扣除;第三步,就是新税收法在2019年1月1日正式颁布和实行。

其次是专项附加扣除的影响以及亮点:一是次此实行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降低了年轻纳税人的生活负担,保障了家庭以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税收抵扣的专项化是此次个税改革的主要亮点,其中的扣除项目在原先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增加,而增加的项目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要义。比如,有的扣除项目是根据不同人群设立的,并且对扣除标准进行了细化,进而起到了缓解缴税负担、提升国民生活水平的作用。

从整体上看,我国的老年化现象愈加明显,这让年轻一代承担起了更加沉重的负担。他们不仅要面对当前物价水平下的高消费与高房价,而且还要负担子女教育、自身继续教育等教育费用。除此之外,他们还需要赡养至少两位老人,并且由于计划生育的影响而导致没有兄弟姐妹来分担这样的赡养义务。这样的社会现状给年轻一代的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他们每月的收入除了支付这些开销外所剩无几,而个税改革中新增加的税收抵扣项目可有效缓解这一情况。比如,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将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以后再来计算所缴费用,如果一个人月薪8000元,按照现在的物价水平,赡养老人需要2000元,子女教育需要1000元,社会保险平均需要1000元,则8000-2000-1000-1000=4000元,由于这一数值小于5000元,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专项抵扣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费用,可有效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尤其对于中低层收入群体来说,会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而促进家庭的和谐,进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维持。同时,国家的劳动者在获得更多实惠后,可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这对于缓解我国的老年化有重要影响,可帮助我国渡过这一困难时期。

我国个税法案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而本次实行的专项扣除表明我国对合理税制的积极追求。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税制来看,其中包含很多积极的扣除优惠政策。比如,有的国家会根据具体家庭中孩子上学的费用进行阶梯型扣除,如果有的孩子存在健康方面的问题,则会考虑减免个税的征收。在个税改革后,我国的专项扣除政策虽然没有国外那样具体与完善,但这些改革举措也说明我国在这一方面进行了不断探索。此次专项抵扣改革表明我国在这一方面的进步,但仍然有很长的发展改进之路要走,比如需提升扣除项目的细化程度、应更加明确个人或者企业在申报方面的程序等。除此之外,在现在个税缴纳更加便利化的同时,也需加强缴纳渠道的安全性,尤其是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结 语

最新的个税改革所带来的利处毋庸置疑,不仅表现在税法的逐渐完善方面,而且对于国民生活水平、国家的经济发展等方面也具有重要影响。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应在税款的利用上更加体现出人民的意志。就个税改革来说,我国在这一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有目共睹,但因受到我国国情以及税收法案研究水平的限制,导致改革后的个税法案仍旧存在不足。我国应基于当前发展状况不断完善个税法案,而且也需积极借鉴国外税制的发展经验来完成改革进程。除此之外,国家也应重视国民纳税意识的提升,进而通过完善纳税渠道、强化信息网络等方式来确保国民纳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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