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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探析

2019-02-21朱玉玲

关键词:辩护律师法律援助会见

朱玉玲,李 宁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00)

自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以来,法律援助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许多学者针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积极地理论研究,对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毕竟值班律师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关于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问题一直没有研究透彻,影响了值班律师功能的发挥。这就需要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进行更加深入的探析,使值班律师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值班律师概念及特征

值班律师制度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英国,随后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得到发展。具体是指由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和派遣的律师,免费为接受警察讯问和法庭审判的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指导服务,还包括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为被指控人提出申请延期审理的要求、为他们进行保释和听证以及处理其他一些应急性法律事务的制度。当前,我国为了适应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也正式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1]

从各个国家的值班律师制度中,可以得出值班律师有以下特征:(1)值班律师制度是一种应急性的法律服务制度,这从“值班”一词足以得到说明。(2)广义法律援助制度包括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不是独立于法律援助制度之外的其他制度,是特殊的法律援助制度。(3)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在法律援助制度中各自分工、相辅相成。值班律师着眼于应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律师则主要面对常规性、持续性的法律服务需求,两者都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4)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比较多样化,例如面对面服务和电话咨询等。[2]

二、我国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的演变

相比国外的值班律师制度,我国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的时间不长,对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的界定也比较模糊。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起步阶段,到中央明确提出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经历了萌芽阶段、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更趋完善阶段的演变。

(一)萌芽阶段

我国对值班律师制度的探索始于2006年,当时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中国商务部、司法部在中国河南省修武县开始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试点项目的工作。在试点项目进行两年后,河南省根据各试点地区值班律师的发展情况,进一步决定将试点扩大到了20个市县。在近2年的试点期间,值班律师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果。据统计,当时一共有18名值班律师参与到试点项目,其主要职责是解答来访者咨询、告知权利义务、代写法律文书以及引导申请法律援助等。[3]此时的值班律师制度处于萌芽阶段,它所履行的主要职责只是基础的法律事务。

(二)起步阶段

随着值班律师规模的扩大,对值班律师职责的探索进入到了起步阶段。为了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我国在2014年8月份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速裁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到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为没有辩护人、申请需要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服务,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需要法律帮助的,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看守所申请,才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4]值班律师在此基础上正式开始了速裁程序试点的工作,许多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在值班律师的帮助下得到了解决,刑事辩护率得到了提高。

(三)发展阶段

为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更好的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2016年11月通过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试点工作办法》)在《速裁办法》的基础上规定,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当他们自愿认罪认罚,但是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不用当事人主动申请,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遣值班律师为他们进行法律服务,具体包括法律咨询、帮他们选择认罪认罚的程序以及为被追诉人申请变更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等。[5]这改变了在速裁程序试点中先申请再通知值班律师的做法,是保障人权过程中的一大进步。这一阶段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的履行主要体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刑事案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表明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逐渐发展完善。

(四)更趋完善阶段

2017年8月出台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简称《工作意见》)对值班律师具体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全面的总结。第一,值班律师的基础工作是解答法律咨询,这是他的本职工作;第二,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熟悉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而不能及时得到帮助,值班律师主动对他们及其近亲属进行申请法律援助的指导,替他们转交申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需要的材料;第三,结合《试点工作办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增加了值班律师可以针对检察机关给出的入罪量刑建议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时,需要有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第四,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到公检法机关的刑讯逼供,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案件证据等不公平待遇时,值班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为他们进行合理的申诉和控告;最后,预留了一些其他事务。值得注意的是,《工作意见》最后明确出庭辩护不在值班律师的职责范围之内。[6]这是值班律师制度建立以来,第一次具体全面的规定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有很大的保障。

(五)完善阶段

2018年10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更是把值班律师作为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把《工作意见》中对于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的派驻机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要求人民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应该在场,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切实利益。从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建立,到如今的刑诉法修改中对于值班律师的具体规定,说明我国对于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的探索已经到了一个完善阶段。但是,我们也发现由于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存在时间较短,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的探索在未来还有很大的空间。

三、值班律师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存在的问题

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是基于我国刑事案件的现实情况所赋予的,是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所特有的。值班律师的定位不清晰、职责规定不明确是目前值班律师在履行职责时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不清晰

值班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时需要确立一个清晰的诉讼身份,否则,值班律师在工作时会因为身份关系超越权限或者缩小权限。目前关于值班律师是“法律帮助者”还是“辩护人”的界定不清晰,在实践中产生了问题。

1.法律规定值班律师不能出庭辩护存在的争议。《工作意见》只是简单规定值班律师不出庭辩护,却没有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2018年《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了值班律师提供帮助的范围。围绕着值班律师到底能不能出庭辩护产生了争议,理论界相关学者也没能达成统一的标准。之所以产生这么大争议,归根究底是因为值班律师的身份地位不清晰,法律对于值班律师是以“法律帮助者”身份还是“辩护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没有涉及。

认同值班律师不能出庭辩护的人认为值班律师只是法律帮助者,如果把法律援助机构比作医院的话,值班律师是医院里的“急诊医生”,那么法律援助律师就是“日常科医生”,“急诊医生”与“日常科医生”负责的领域是不同的。如果允许值班律师出庭辩护,相当于急诊医生超越职权去做本来由日常科医生来做的工作,这样容易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不仅紧急的法律帮助得不到满足,连正常的法律援助工作也难进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出庭辩护的职责属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只负责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初级需要,发挥急诊医生应有的作用。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出庭辩护才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处理像咨询这种应急性事务,会大材小用,浪费司法资源。

支持值班律师出庭辩护的人认为值班律师具有辩护人的身份,应该为被追诉人出庭辩护。虽然大部分速裁程序案件没有庭审这一环节,但有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认罪,公诉机关会提出有关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通常情况下,被追诉人往往不了解这些量刑建议,迫于公诉机关的压力,会对公诉机关言听计从,即使存在异议,也不能为自己争取合法的权益。如果值班律师不出庭为他们辩护,被告人只能在庭审过程中自行辩护,这样会造成控方主导庭审的局面,被告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外,让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出庭辩护服务,既保证了辩护工作的连续性,又避免了辩护过程中繁琐的程序,提高了辩护质量。

2.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存在混淆不清的问题。值班律师到底是法律帮助者还是辩护人,在相关法律规范和最新出台的《刑诉修正案》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不清晰的身份定位造成了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混淆不清的问题,值班律师是不是辩护律师,能不能转化为辩护律师,成为了值班律师履职过程中面临的困惑。

有些学者主张值班律师不是辩护律师,也不能转化为辩护律师。理由是无论是从辩护律师的身份取得方式上,还是从值班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权利来源上,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都有本质的差别。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而值班律师介入诉讼的权利来源于法律援助机构的随机安排。其次,值班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工作并不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为前提,而辩护律师身份的获得则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为前提。此外,虽然在规范性文件中值班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存在,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但是并不代表值班律师就是一般的辩护律师。相反,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律师具有根本性的差异。最后,很多试点地区甚至明确规定禁止值班律师转为其所服务案件的援助律师或委托律师,从根源上禁止值班律师利用值班的便利私自招揽案源。[7]

持不同观点的学者则主张值班律师是辩护律师,他们从值班律师的履职范围出发,认为如果值班律师只是法律帮助者而不是辩护律师的话,却从事了辩护性质的工作,又类似于辩护律师。例如,法律规定值班律师除了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等简单服务,还可以就程序选择提出建议,为他们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甚至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从履职范围这一角度来看,值班律师的履职范围远远超出了基本的法律服务,履行了原本应属于辩护人的工作职责,这样无形之中就把值班律师纳入到了辩护律师的范畴,使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在履职方面没有明显的差别。

(二)值班律师的职责规定不明确

法律虽然规定了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但关于具体权利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值班律师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权利容易遭受侵犯。

1.值班律师有无阅卷权不明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阅卷权是辩护人的一项权利,值班律师是否有阅卷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即使有些试点赋予了值班律师阅卷权,也往往形同虚设。值班律师在行使阅卷权时会遇到重重阻碍,权利容易遭受侵犯,得不到保障。

虽然在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所承担的案件主要是轻微案件,可以不阅卷,仅通过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就可以了解案件事实。但是在实际的履职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案情。比如在“认罪认罚从宽”阶段中,值班律师不仅需要全面了解案情,进而权衡认罪、认罚的价值;还需要了解案件程序来监督认罪、认罚的自愿性。[8]此外,值班律师在履行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的职责时,阅卷权更是至关重要。在这些情形下,值班律师如果不享有阅卷权,或者值班律师有阅卷权,但不能有效行使阅卷权,而单纯的听取当事人片面陈述的话,就不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不了解公诉方所掌握的指控证据、在案证据以及量刑情节等卷宗材料,无法就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特别是无法对专业性极强的量刑建议施加影响,帮助被追诉者与控方进行量刑协商。[9]这会导致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性不高,援助质量低,法律援助不能发挥作用。

2.值班律师有无会见权不清晰。会见权和阅卷权一样,是辩护律师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辩护律师都可以行使会见权。值班律师是否有会见权,在各地的试点中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虽然在有些地方试点中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但是关于如何行使会见权以及会见权遭到侵犯时的救济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清晰的规定。

首先,有些地方虽然赋予了值班律师会见权,但会见权是单向和被动的,通常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检查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才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值班律师主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情况一般却很难实现,这就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及时与值班律师进行信息沟通,值班律师不能掌握案件的最新进展。其次,在实践中,值班律师在行使会见权时会遇到很大的障碍,比如会见被安排在指定的场所,被告人却被羁押在看守所,对会见产生了空间上的不便。再比如侦查机关迟迟不予安排会见,规定会见次数只能是一次,时间不能过长,会见时不能询问案情而且有专门人员在场等,导致了值班律师会见难,使法律帮助的作用大打折扣。更重要的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如果没有会见权,不能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很难保证他们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四、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的完善

(一)明确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建立各诉讼阶段的工作衔接机制

1.正确进行角色定位,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者的身份。要解决值班律师在履行职责中面临的主要问题,需要对值班律师进行正确的角色定位,法律必须明确把值班律师界定为法律帮助者。作为法律帮助者,值班律师不能出庭辩护、不是辩护律师、也不能辩护人化就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首先,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是有区别的,他们的工作方式、职责不同,不能混淆他们之间的角色。在法律援助制度下,一般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受援人提供包括出庭辩护等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法律援助义务的提供,主要基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定或委托辩护,当然这并不能很好的解决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初级需要”,也就是法律咨询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值班律师以法律帮助者的角色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决他们的法律疑问,满足他们的法律需求。其次,基于我国司法资源不足,分布不均的现实情况,如果把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扩大到出庭辩护,让值班律师成为辩护律师,要求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多多益善,反而不能达到法律援助所追求的效果。

2.建立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委托辩护律师的衔接机制。一个案件从侦查到审判阶段都离不开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委托辩护律师的合理分工和有序衔接,为此要建立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委托辩护律师之间的衔接机制。一方面,在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衔接上,要求值班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急诊医生”,对症下药,找出病因,做好准备工作。值班律师会见当事人和阅卷时要随时把当事人的情况和自己的意见做成笔录,方便辩护律师查阅。值班律师完成基本职责后,法律援助律师作为“日常科医生”,从值班律师那里接手,继续完成辩护职责的后续流程,既不用消耗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像法律咨询这类应急事情,又可以了解案件事实,尽快开展后面的辩护工作。另一方面,在值班律师与委托辩护律师的衔接上,要求司法机关不仅要保障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工作的连续性,使前一阶段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与后一阶段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相衔接,不能中断。还要遏制值班律师乱收律师费、招揽案源以及私自转化为辩护律师,导致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不能有效衔接的现象。只有法律援助律师、委托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合理分工、各自认真履行职责,才能更好的利用法律援助的力量,提高刑事案件的辩护率。

(二)规范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保障值班律师权利

1.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推行卷宗电子化。首先,法律要明确规定值班律师阅卷权的存在。其次,要保障阅卷权的有效行使。虽然值班律师的身份只是“法律帮助者”,没有辩护人的诉讼身份,但是基于法律援助的基本要求,要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就我国目前刑事案件的组成来说,像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了很大一部分。对于此类案件,值班律师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或者执法人员了解基本情况。对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在自愿认罪认罚中,值班律师提供的不仅是简单的法律咨询等工作。所以要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阅卷的时间和地点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值班律师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及时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沟通,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利。另外,还要保证值班律师高效率的阅卷。为了提高值班律师的阅卷效率,卷宗电子化成为了我们的必然选择。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为了推行卷宗电子化,可以建立卷宗电子网络系统,实现电子卷宗的共享。值班律师可以通过浏览电子宗卷随时随地了解案情,不仅保障了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同时还可以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2.赋予值班律师会见权,完善会见权救济机制。同阅卷权一样,首先要赋予值班律师会见权,明确值班律师会见权的存在。其次,为了避免会见权的单向性和被动性,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审判机关要积极配合值班律师的工作。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还是值班律师主动要求会见当事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都要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正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不仅需要法律细化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值班律师拥有会见权,还要建立值班律师权利救济机制。国家要对侵犯值班律师会见权等权利的行为设定制裁后果,法院要对任意剥夺值班律师会见权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作为值班律师的派遣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对值班律师的履职和权利的保障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建立奖惩机制,明确值班律师培训内容,帮助值班律师正确行使会见权,在值班律师会见权遭受侵犯不能有效行使时,要积极采取救济措施,保障值班律师行使权利。

五、结语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作为我国的一种新兴事物,在未来的司法进程中有着宽阔的发展空间。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对我国刑事辩护率的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有重要的作用,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也有重大的推动作用。通过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进行探析,找出值班律师在履责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积极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进行有效完善,可以保障值班律师功能的正常发挥,使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得到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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