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贵州契约文书词汇研究与整理本之校勘*

2019-02-21卢庆全

关键词:整理者管业弟兄

卢庆全

(1.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浙江金华321004;2.大连大学文学院,辽宁大连116622)

贵州契约文书的整理工作有利于贵州契约文书的社会价值的最大化的实现。而要保证整理工作的高效与优质,贵州契约文书的词汇研究必不可少。毋庸置疑,贵州契约文书整理者的整理工作是谨严的,同时也是卓有成效的,整理本为贵州契约文书的接受与传播打开了方便之门。然而智者亦难免有失,由于对文书中的词语理解失当,致使整理者在对文书进行校勘时出现了一些瑕疵,如“当校而错校”“当校而未校”“不当校而校”。对契约文书词汇进行专门研究可使校勘整理工作更加完善,试举例分析如下。

一、弥补“当校而错校”的缺憾

阅读贵州契约文书原图版可以发现,有的文书应当校勘,而整理者的确进行了校勘。但由于整理者缺乏对词语意义的准确把握,导致了校勘的失误。如“阻滞”“耕官”二例。

“阻滞”一词在贵州契约文书中多见。例如:

(1)《光绪五年陈见泽立出借字》:“今手借到邹武氏名下铜钱二千文正(整)①文中引用贵州契约文书资料时,假借字、讹字在原字后面用“()”注出本字或正字。下同。。彼即面议利息每年每千恁包谷子二市斗不误,秋收应明。若友(有)亦(一)年秋收不楚,将自己耕食田土悉行作抵,恁随邹姓耕种,陈姓不得异言阻滞。”[1]213

(2)《光绪七年邹秀发立出当约》:“自当之后,随骆姓耕收,邹姓不得阻滞。其有年限不定,本人赎取,钱到田回。两无异言。”[1]219

(3)《光绪二十七年邹庆辉弟兄立出借字》:“倘若一季子立(籽粒)不楚,愿将自己弟兄二人分来之业悉行作抵。兄长庆堂名下或耕或佃,有胞弟庆辉、庆夫弟兄二人不得必(别)生异言阻滞。”[1]300

(4)《民国二十一年田发廷立出当字文契》:“其有年限限定于四年后发廷赎取,以后洋到,房契并回,不得留难阻滞。发廷自出当之后,兴之照原指界限管理,任随或坐或佃,发廷老幼人等亦不得异言称说。”[2]329

根据文意可知,“阻滞”实即“阻碍滞留”之意。“阻滞”一词,唐代吕岩的《七言》诗之十七中已见:“渡海经河稀阻滞,上天入地绝欹倾。”[“3]阻滞”在贵州契约文书中或写作“祖滞”,如下三例即是。

(5)《道光四年刘王氏母子立出当约》:“地名岩屵坪宅左边土乙(一)堛(幅)出当与龚姓耕种,刘姓母子二人不得祖滞。钱道(到)土回。”[1]18

(6)《同治十二年郑文刚立出借谷字》:“个(过)八月无钱,将己耕食田土作抵,恁异(意)邹姓或耕或佃,郑姓不得异言祖滞。”[1]142

(7)《光绪十二年邹德高立出当约》:“自当之后,恁随王姓耕栽,邹姓不得异言祖滞。”[1]244

例6中“恁异邹姓或耕或佃”之“恁异”实即“恁意”,“恁意”即“任凭”之意①关于“恁异”实即“恁意”,“恁意”意为“任凭”,参见卢庆全《贵州契约文书“任凭”类词语研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8年第3期,第41页。。

整理者因未明“阻滞”一词词义,对例(1)—(3)之“阻滞”以及例(5)—(7)之“祖滞”出校记曰:“当作‘阻止’。”从文意的理解上似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仔细斟酌,“阻滞”与“阻止”有别。“阻滞”意为“阻碍滞留”,在例(1)—(7)中除含“阻止”意外,又有将“产业留下”这一层内涵。若将“阻滞”换作“阻止”,则此层内涵便没有了。可见《道真契约文书汇编》(下简作《道真》)整理者的校勘是欠妥当的。结合契文文意,对比“阻滞”可知,“祖滞”实为“阻滞”,将“阻滞”写作“祖滞”应是书写时同音替代的结果。可见例(5)—(7)三例之“祖滞”当校勘为“阻滞”。而《道真》原图版为“阻滞”者则无需出校。

“耕官”的校勘亦属此类。

(8)《民国五年谢志桃立断卖田字》:“其业自卖之后,任凭买主耕官修理官业。卖主不得异言。一卖一了,记(既)卖永休。”[4]200

原图版“耕官修理官业”整理者校勘作“耕官(种)修理官(管)业”。将“耕官”校作“耕种”欠妥当。

在贵州契约文书中,“阴平、阳平、上声、去声”四个声调多有混同的情况。“阴平”与“阳平”混同者,如“堂叔”写作“堂赎”[4]276,“赎取”写作“叔取”[5]79,“赎收”写作“叔收”[5]198,“出息”写作“出习”[4]370,“当席”写作“当希”[2]189,“收回”写作“收挥”[6]573。“阴平”与“去声”混同者,如“房屋”写作“房物”[4]398,“俱在”写作“居在”[4]45;48;62;69;91,“不拘”写作“不俱”[4]311;319。“阳平”与“上声”混同者,如“在于卖主理落”之“在于”写作“在与”[4]12;20;25;34;35;343。“阴平”与“上声”混同者,如“管业”写作“官业”[4]281,“四抵分明”写作“四低分明”[4]323;412;417;418;438。

例(8)中将“耕管”写作“耕官”,将“管业”写作“官业”,亦当是“阴平”与“上声”相混同的产物。《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下简作《九南》)整理者将“官业”校作“管业”,很明显是注意到了声调混同的情况;但将“耕官”校作“耕种”,显然是因不明“耕管”语义导致的。这里“耕官”稳妥的校勘应为“耕管”。

“耕管”一语在贵州契约文书中多见,当是“耕种管业”的缩略语,意为“耕种管理产业”。例如下:

(9)《乾隆二十四年姜文华卖田契》:“请中问到六房姜永相名下承愿祖田二块,坐落地名乌鸠,土名是楼,承愿卖与永相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贰拾陆两整,文华亲手领回任用。其田信凭永相父子耕管为业。”[6]5

(10)《乾隆五十一年唐故领叔、唐尚明立断田约》:“外批:……俱断与四两一钱之内,恁凭耕管。”[7]D-2

(11)《道光二十年李正明、姜连寿卖木契》:“佃种下房姜运亨、子壬午父子之山,地名冉卑,大小三块,……今正明一股出补卖与姜连寿名下承买修理为业。……其杉木任凭连寿修理耕管,正明父子日后不得番(翻)悔异言。”[6]355

在贵州契约文书中,“耕种管业”一语亦多见,例如:

(12)《乾隆二年程国珍同子朝圣立卖明水田文契》:“情愿将祖父遗下科田贰块,地名坐落坟底下,……随田科米仓升原粮肆升,连加增共仓升柒升柒合整,凭中出卖与汪世荣名下耕种管业。”[2]2

(13)《嘉庆六年姜含宗兄弟五人立断田约》:“情愿将自己祖遗先年得买共合田大小三坵,坐落土名凉停(亭),……请中出断卖与姜文裕名下承买为业。……其田自断之后,恁凭买主耕种管业,卖主不得翻悔。”[7]D-3

(14)《同治三年陈思畴立杜卖明科田文契》:“亲请凭[中]上门②文中引用贵州契约文书资料时,据上下文文意补出的脱字外加[]号。下同。,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大田壹坵,坐落地名吴家地,……出卖与田荣名下耕种管业。”[2]28

将“耕管”与“耕种管业”进行比对,可知“耕管”当是“耕种管业”的缩略语,可释为“耕种管理产业”。

二、弥补“当校而未校”的缺憾

由于缺乏对词语意义的全面把握,有的贵州契约文书整理者在一些本应当出校的地方却未能准确出校,未免让人遗憾。例如“一亲永亲”“一併永併”。

贵州契约文书中见有“一清永清”的文字表述。例如:

(1)《民国十六年郭绍云弟兄立出清收足领文字》:“自清收足领之后,亦无货物折算。此系二下心甘悦服,并无中证压逼。一清永清,系是价明契足。”[1]415

根据文意,可知“一清”当即“一次收清,一次结清”之意;“永清”之“清”应为“了结”之意。故所谓“一清永清”实即“一次收清便永远了结”。

“一清永清”或写作“一亲永亲”。例如:

(2)《民国二十一年邹道宝弟兄立出捍约》:“今因父亲亡故,无好阴地。请凭中证愿将自己受分之业,地名龙硐沟山土一踏,界畔上其(齐)大坎脚,右边其(齐)本人之界。左边祗(抵)墙,下面其(齐)人行大路经界。借证情,凭证言说书画,出捍与乡邦于堂弟邹道洪子孙世代耕管为业。……一捍永捍,一亲永亲。子孙为耕种为业。”[1]423

据例(2)文意可知“一亲永亲”当即“一清永清”。将“一清永清”写作“一亲永亲”,当是当时方言中前鼻音韵母与后鼻音韵母相混同的结果。将“清”字写作“亲”的例子还有很多。例如将“本人凭中一亦(一)领明清楚”写作“本人凭中一亦(一)领明亲楚”[1]194,将“即日凭中一手现交清楚”写作“即日凭中一手现交亲楚”[1]216,将“邹姓领明清楚”写作“邹姓领明亲楚”[1]219,将“傅姓收清”写作“傅姓收亲”[1]241,将“亲手收明清楚”写作“亲手收明亲楚”[1]248等。“一亲永亲”《道真》整理者当校而未校。

例(2)中之“一捍永捍”,《道真》整理者出校注曰:“捍,疑作‘掉’,实际上当作‘调’。”这个校注不妥。

据例(2)文意来看,此契乃是交换契约,邹道宝弟兄用地名为龙硐沟的山土一踏,与邹道洪交换“好阴地”,以便安葬亡父。故文中之“捍”实即“换”字。“一换永换”可释为“一次交换永远交换”。

将“换”字写作“捍”,当是方言开口呼与合口呼相混的结果。在贵州契约文书中,因方言导致的开口呼与合口呼相混的例子有很多。在《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中共有30 例将“文斗”写作“文堵”的例证。从时代分布来看,集中在乾隆24年到道光19年,如将“文斗下寨姜映辉”[6]63写作“文堵下寨姜映辉”[6]55等。《九南》全书总计出现了9 例“涂改”义的“涂”字,其中有5例写作“头”。从时代分布来看,集中在道光29年至民国6年,如将“内涂二字”写作“内头二字”[4]165等。在《道真》中有将“过”字写作“个”者,如将“过八月无钱”写作“个八月无钱”[1]142。等等诸例,不一而足。可见,例(2)“一捍永捍”稳妥的校勘当是:“一捍永捍”,当作“一换永换”。

阅读《道真》,会看到诸多“一某永某”类句式结构,除“一清永清”“一捍永捍”(实即“一换永换”)外,还有“一卖永卖、一收永收、一左永左、一分永分”等。分别举例如下:

一卖永卖

(3)《光绪元年周长细安立出并卖契文约》:“其业屋基青坎悉行并卖,一卖永卖,永不回头。周姓人等以(已)在未在,不得别生异言。”[1]176

(4)《光绪四年周长安立出卖契文字》:“界内次(茨)草寸木寸石寸土树木,息(悉)行少(扫)卖,并无则(择)留。一卖永卖,永不回头。”[1]199

例(4)中的“少卖”即“扫卖”,意为“全部出卖”①参见卢庆全《贵州契约文书疑难词汇例释》,《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第135-136页。。

二例中的“一卖永卖”即“一次出卖便意味着永远出卖”。(关于“一卖永卖”详见下文。)“一卖永卖,永不回头”即“一次出卖便意味着永远出卖,永远不能够翻悔”。

一收永收

(5)《光绪三十一年陈远仲弟兄二人立出射破收字》:“立出射破收字人陈远仲、陈远仁弟兄二人。清(亲)手收到邹庆兰邹庆孔弟兄之账项,其钱系是沈兴金所请之会。其有邹姓所还之会钱,前后一并收明清楚。已有陈姓弟兄日后不能向及邹姓弟兄取讨。一收永收,再不能言及会钱账项不明。”[1]325

据文意可知,“一收永收”即“一次收清之后便意味着永远收清”。就像文中所讲,此次将账项收明清楚之后,陈姓弟兄日后再不能向及邹姓弟兄取讨,再不能言及会钱账项不明。

一左永左

(6)《光绪二年周长万、周长流立出左田土荒山屋基字文》:“立出左田土荒山屋基字文人周长万、周长流。弟兄商议,长万屋基熟土园子左长流所买叔父之业—地名桐将岭,二处地名包通平。凭中说明其业对左,长流补长万铜钱四千文正(整)。其钱现交明白,其业屋基园土,凭中脚踏手指为界。自左之后,恁随长流子孙永远管理。一左永左,永不回头。同姓叔侄以(已)在未在人等,一不别言多说。今恐人心不一,故出左字各执一张,子孙永远存据。”[1]187

“左”在西南官话中有“交换,兑换”之意,例如四川成都方言“一斗米左两斗小麦”、贵州桐梓方言“请左一张十元的零票”中的“左”皆是①参见许宝华,宫田一郎主编《汉语方言大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133页。。例6中的“左”亦是“交换”之意,故所谓“一左永左”即“一次交换便意味着永远交换”。用文中的话说就是:自左之后,恁随长流子孙永远管理,周长万永远也不能后悔,同姓叔侄在场不在场的人,均不能别言多说。

一分永分

(7)《光绪三十一年邹庆兰弟兄四人立出分关文约》:“今因人口甚多,分居各灶。将祖父遗留房廊屋基园铺水田山土毛面荒山大小诸杂树木悉行配搭均分。……弟兄商议,自愿凭亲戚出分与三胞弟兄庆堂名下子孙世代永远管理。彼日凭亲弟兄议论,不得争多论寡,其粮照契所上,不得推委[诿]。自分之后,再不言其哪踏未分,亦(一)分永分。弟兄并无翻悔,两下心甘悦服。并非中证压逼。永敦和睦,富贵绵远,长发其祥。”[1]330

“亦”即“一”。据文意知,“分”即“分配”之意,“一分永分”即“一次分配便意味着永远分配”。正如文中所言,自此配搭均分之后,弟兄们再不能说哪一块田土还未分配,都不能够对分配结果翻悔。

根据“一某永某”这种词语构成模式,可以对残缺的契文图版进行校勘还原,如例(8)。

(8)《民国三十三年李国超书立永卖文约》:“书立永卖文约人李国超,今因无钱支用,愿将昔年得併邹姓之业,地名易新庙椒坝之水田山土一全股,出退卖与邹道洪名下承买耕管。……所有业内树木茨草悉行在内,未能抽出毫毛。此系二家心甘意悦,并非中证压逼。自併之后,一併□併②文中引用贵州契约文书资料时,缺字处用“□”号表示,缺几个字便用几个“□”。下同。,永无翻悔。”[1]467

“一併□併”中之“□”处文书原图版残破。不知是何字,《道真》整理者用“□”标出。

根据上述诸例“一某永某”类句式结构,结合契文文意,可知此处残缺之字当为“永”。契文开篇便说“书立永卖文约”,文后又言“自併之后,一併□併,永无翻悔”,对比可以判定:“自併之后”“一併永併”之“併”当与“卖”义同。“一併永併”即“一卖永卖”。“得併”之“併”据文意知当与“买”义同。这里“併”一词兼具了“卖”与“买”相对的两种意义。

三、弥补“不当校而校”的缺憾

贵州契约文书有的整理本在本不当出校勘的地方却出了校勘,致使录文与原图版内容文意不相吻合,失去了原图版内容的真实。究其原因,亦是不明词语意义所致。例如“一卖一了”。

(1)《光绪三十四年杨再荣立断卖田契字约》:“立断卖田契字约人杨再荣。……自己愿将先年得买高美代之田大一坵,并冲子田一坵,……自己请问到洞头龙囗艮名下承买为业。……其田卖之后,任凭买主耕管业,卖主并无异言。如有年不清,在卖主上前理落,不管(关)[买]主相干。一卖一了。”[4]195

契文原图版在“一卖一了”之后,并无“父卖子休”四字。《九南》整理者添加了“父卖子休”四字,并用[]标出。于是原图版的“一卖一了”变成了“一卖一了,[父卖子休]”。这样的校勘是不符合原文事实的,试分析如下。

在民间交易活动中,“卖”有“活卖”和“绝卖”之分。“活卖”指标的物卖后双方约定可以回赎之卖。“绝卖”指标的物卖后双方约定永远不可以赎回之卖。“绝卖”又称“杜卖”“断卖”。贵州契约文书在表达“绝卖”即“永远出卖”这一意义时,表达形式丰富多彩。有二字结构的,如“百了”;有四字结构的,如“一卖永卖”“一卖永清”“一卖一完”“一卖百了”“一断一了”“一断百了”“父卖子绝”等;有四字以上结构的,如“一卖永卖,了心断心”“一卖永卖,永不复还”“一卖永卖,永不回头”“一卖永卖,已生未生,了心断心”“一卖一清,二卖二了”“一卖二了,永不归回”“一卖一永远,二卖子孙无分”“一断一了,二断二休”“一断一了,二断子休”“一断一了,父断子收”“一断一了,二断二了,断根约卖,永不归宗”“一断百了,永无赎回”“一断百了,父断子收”等等。

仅就与“一卖一了”有关的表达形式而言,就有单独使用“一卖一了”四字结构的,以及在“一卖一了”之后再加以补充强调的四字以上结构,如“一卖一了,父卖子休”“一卖一了,父断子休”“一卖一了,父卖子完”“一卖一了,父卖子丢”等等,请看如下之例:

一卖一了

(2)《乾隆五十二年姜有德等立卖杉木并地约》:“其山自断之后,恁从买主管业,日后卖主不得异言争论。如有异言,俱在卖主理落,不干买主之事。此山一卖一了。”[8]A-36

(3)《嘉庆八年龙永贵、龙德高二人立断卖柴山坡杉树核桃约》:“其山自断之后,恁从买主管业,不许外人争论,如有不清,在于卖主理落,不与买主相干。一卖一了。”[4]4

表面上看,这里是说此次出卖,此次终了。而根据文意,实则是说此次出卖终了以后,卖主永远失去原产业权,再没有二次出卖之可能,即“一次出卖,永远出卖”。

一卖一了,父卖子休

(4)《乾隆二十四年姜文华卖田契》:“其田信凭永相父子耕管为业。一卖一了,父卖子休。永相父子永远存业,文华父子房叔弟兄并外人不得异言。”[6]5

(5)《乾隆四十四年龙廷福上洞头溪边田断卖契》:“自断之后,恁凭买主管业。……倘若不清,卖主理落。一卖一了,父卖子休,再无异说。”[4]102

(6)《道光二十六年吴立贤盘圳领冲田断卖契》:“如业不清,在于卖主理落。……一卖一了,父卖子休。滚水下滩,永不服(复)流;如花落地,永不服(复)枝。”[4]121

(7)《嘉庆九年龙先玉等屋场断卖契》:“其屋场恁买主永远子孙笠(竖)造居住。不许卖主族内人等相干。不得异言。一卖一了,父卖子休。如高坡滚石,永不回头。”[4]338

(6)(7)两则契文用形象生动的比喻,意在说明此次出卖活动一经完成,即意味着永远出卖,卖主再也无权赎回所卖之田。如果是父亲出卖的,子女亦将永远失去所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

一卖一了,父断子休

(8)《乾隆三十一年姜彩臣立断卖田约》:“自卖之后,恁从买主下田耕种,日后不得异言。如有异言,俱在卖主向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一卖一了,父断子休。”[9]5

自卖之后,“恁从买主下田耕种”,表明此次出卖乃是“绝卖”,契文中称“断卖”。可见,“一卖一了,父断子休”即“一卖一了,父卖子休”。

一卖一了,父卖子完

(9)《嘉庆六年范学奇卖田契》:“其田自卖之后,任凭买主耕种管业,而卖主不得异言。一卖一了,父卖子完。”[6]63

(10)《嘉庆九年范学琦卖田契》:“其田自卖后,任凭买主子孙永远管业,而卖主子孙并房族人等不得异言。一卖一了,父卖子完。”[6]78

“任凭买主耕种管业”“任凭买主子孙永远管业”表明2 份契文的“卖”皆为“绝卖”。“完”同于“休”,皆为“完结”“终了”“终结”之义。可见“一卖一了,父卖子完”,实与例(14)(15)之“一卖一了,二卖子休”意同。

一卖一了,父卖子丢

(11)《乾隆三十二年姜文进再卖木契》:“自卖之后,任从买[主]管业,卖主兄弟以并外人不得异言番(翻)悔。一卖一了,父卖子丢。”[10]

“任从买主管业”表明此卖是“绝卖”。绝卖中父亲一旦完成出卖活动,则意味子女亦将从此永远丢掉失去标的所有权,永远丧失赎回的权利。这正是“一卖一了,父卖子丢”所要表达的意义。“一卖一了,父卖子丢”同于例(14)(15)之“一卖一了,二卖子休”。

一卖一了,既卖永休

(12)《乾隆四十九年姜绍宗立卖山场杉木契》:“若卖业不明,在卖主理落,不干得业人之事。一卖一了,既卖永休。”[8]A-25

(13)《民国五年谢志桃立断卖田字》:“乙(一)卖乙(一)了,記(既)卖永休。”[4]200

“休”即“终了,结束”。所谓“一卖一了,既卖永休”即“一次出卖,永远出卖”。

一卖一了,二卖子休

(14)《乾隆五拾四年龙宗玉立永远断卖田契约》:“此系二比愿买愿卖。当日凭有酒席画字。一卖一了,二卖子休。如高坡滚[石],永不回头;似水归海,在(再)不复转。日后子孙纵有黄金,不得归赎。”[4]103

(15)《嘉庆二年吴显达等申冲榜上田断卖契》:“日后纵有余钱,不得赎。壹卖一了,二卖子休。”[4]104

石头从高坡上滚落,永远再也不能回到原来的位置;流水归向大海,再也不能重复流转。契文借此比喻,意在说明此次出卖意味着永远出卖。纵使日后卖主有了多余的钱财,也不能够再赎回田地。可见“一卖一了,二卖子休”实即“一卖永卖”。

一卖一了,二卖二清

(16)《嘉庆十年姜国用、同男姜显祖立断卖杉木山场约》:“其杉木山场自卖之后,恁(任)凭买主管业,卖主不得异言。倘有不明,俱在卖主理落,不与(干)买主之事。一卖一了,二卖二清。”[11]

“一卖一了,二卖二清”中之“清”与“了”意同,皆为“了结,终了”之意。“一卖一了,二卖二清”,意在说明“一旦断卖,便意味着永远出卖,永远再不能回赎”。文字虽异于“一卖一了,父卖子休”“一卖百了,父断子休”,而意义实同。

一卖一了,二卖二休

(17)《乾隆五十四年范老四断卖田约》:“立断卖田约人岩湾寨范老四,……其田自卖之后,恁凭买主管业,卖主不得异言。倘有异言,俱在卖主尚(上)前理落。不与买主何干,乙(一)卖乙(一)了,二卖二休。”[9]18

(18)《乾隆四十二年朱老连卖木并山契》:“杉木并地,任凭买主修理,世代为业,卖主不得异言。如有外人争论,俱在卖主一面承当,不与买主相干。一卖一了,二卖二休。”[6]24

例(17)中写明“断卖”,说明此卖乃为“绝卖”。例(18)契文“任凭买主修理,世代为业”亦表明此契之卖,亦属“绝卖”。可见“一卖一了,二卖二休”意在强调“绝卖”便是“永远出卖”,一旦出卖,再不能回赎。这里的“一卖一了,二卖二休”亦同于“一卖一了,父卖子休”,实即“一卖永卖”。

一卖一了,二卖二文

(19)《乾隆四十三年姜朝佐立断卖杉木并地》:“其杉木[自卖]之后,恁从买主子孙世代永远管业,而卖主不得悔言。如有翻悔言者,拘(俱)在卖主。一卖一了,二卖二文。”[8]A-17

“二卖二文”之“文”当为错字。文契为断卖契,“一卖一了,二卖二文”处所表达的意义当与例(14)(15)之“一卖一了,二卖子休”意同,即“一卖永卖”。

一卖一了,二卖二收

(20)《乾隆二十八年姜乔包、姜老桥父子立卖山场字》:“自卖之后,其岭左凭冲,右凭冲,上凭凹,下凭田。兴周照界管业。卖主房族弟兄并外人不得异言。如有异言,乔包父子当前理落,不干兴周之事。一卖一了,二卖二收。”[8]A-4

(21)《乾隆五十八年姜廷科卖田契》:“其田自卖之后,凭从买主耕种管业,卖主弟兄不得异言。如有异言,居(俱)在卖主上承理落,不干买主之事。一卖一了,二卖二收。”[6]48

比对例(17)(18),可知例(20)(21)之“二卖二收”当为“二卖二休”。

一卖一了,二买二收

(22)《乾隆三十二年姜应保卖田契》:“自卖之后,凭从买主子孙管业,卖主兄弟以并外人亦不得异言翻悔。如有来历不清,俱在卖主尚(上)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其粮跟田走。一卖一了,二买二收。”[6]10

对比例(20)(21)(17)(18),可知“二买二收”当作“二卖二收”,实即“二卖二休”。“一卖一了,二卖二收”实即“一卖永卖”。我们以为,例(20)(21)“一卖一了,二卖二收”、例(22)“一卖一了,二买二收”中的“收”皆当是“休”字。将“休”写作“收”,应是方言语音作用的结果。贵州契约文书中有将“修理”写作“收礼”者[4]78,亦是这种语音现象的表现。

一卖一了,二卖二丢

(23)《乾隆五十三年姜廷周立断卖山契》:“日后一卖一了,二卖二丢。倘有外人争论,卖主一面承当,不干买主之事。”[8]A-39

(24)《嘉庆拾柒年姜天九卖山契》:“其山场自卖之后,买主子孙修理管业,而卖主子孙不得异言。倘有此情,卖主力面承当,不与买主相干。一卖一了,二卖二丢。”[6]123

对比例(11),可知“一卖一了,二卖二丢”当同于“一卖一了,父卖子丢”,亦即“一卖永卖”之意。

综上所述,贵州契约文书在使用“一卖一了”表达“绝卖”(即“永远出卖”)这一意义时,表达形式丰富多彩。除“一卖一了”四字结构外,还有“一卖一了,父卖子休”“一卖一了,父断子休”“一卖一了,父卖子完”“一卖一了,父卖子丢”“一卖一了,既卖永休”“一卖一了,二卖子休”“一卖一了,二卖二清”“一卖一了,二卖二休”“一卖一了,二卖二文”“一卖一了,二卖二收”“一卖一了,二买二收”“一卖一了,二卖二丢”等十余种四字以上结构。虽然“一卖一了”与“一卖一了,父卖子休”一样,均可表达“绝卖”之意,但《九南》整理者直接在“一卖永卖”之后添加“父卖子休”的校勘则是欠妥当的。

事实表明,对贵州契约文书词汇进行研究,对于弥补整理本中的录文缺憾是大有裨益的。尚待整理的贵州契约文书还有很多,对贵州契约文书词汇进行研究,有利于扫除文书理解上的障碍和困惑,可以为贵州契约文书后续整理研究工作更深广更优质的开展提供有益的帮助。

猜你喜欢

整理者管业弟兄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吴简临湘侯国都乡民所在丘名考*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小弟兄
传记书坊
巧分牛
《肩水金关汉简(伍)》缀合札记∗
孔家坡漢簡日書釋文補正*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