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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巴山区跨域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思考

2019-02-21唐学军陈晓霞

关键词:秦巴山区跨域行政区划

唐学军,陈晓霞

1.四川省平昌县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四川 平昌 636400;2.四川省平昌中学;四川 平昌 636400

引言

秦巴山区地处青藏高原东部、华北平原西南部,跨秦岭山脉、大巴山脉两大山脉,地形、地貌多样,以山地、丘陵为主,其间有汉中谷地、安康和徽成等盆地,气候类型多样,主要为温带大陆性气候,年降水量约为450~1 300mm,地跨长江、黄河、淮河三大水系,森林覆盖率约为53%,是国家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区内矿产资源品种多样,天然气资源储藏量丰富,旅游资源开发潜力巨大。2011 年国务院颁布的《秦巴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 年)》,专门提到秦巴山区生态建设地域广、难度大和要求高,资源开发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共有85 处禁止开发区,55 县属于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1];同时强调要坚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推进生产和消费的绿色发展,促进经济与自然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明确将秦巴山区定位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知名生态文化旅游区、循环经济创新发展区等。随着秦巴山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的深入推进,区域内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原本仅仅存在于某一行政区域的环境问题已经跨越原有的行政区划,向周边行政区划扩散,导致部分地区环境问题在短时间内集中爆发。而跨域环境问题也极容易导致恶性群体性事件,成为区域内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新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积极探索解决路径,当为本研究的重要目标。

1 秦巴山区跨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类型与特征

1.1 跨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内涵及研究现状

1.1.1 跨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内涵

跨域自然生态环境问题是指因同一环境污染物在不同行政区划之间流动而产生的自然生态环境问题。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显著,为整个生物圈提供了生产和生活等资源,不受社会政治及自然地理限制。同时,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也使自然生态环境跨域服务于各类生命体,从而也对自然生态环境本身造成威胁。跨域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跨越不同国界、行政边界及自然地理边界。例如,2005 年中国石油吉林石化爆炸事故所导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00 年罗马尼亚巴亚马雷氰溢出事件、1997 年印度尼西亚的森林大火导致整个东南亚地区的跨界烟雾污染事件等。第二类跨域是指跨国家内部不同行政区域(省、市、县)界限。例如,2004年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废水泄露造成沱江特大水污染案,给成都、资阳等5 市造成严重损失;2009 年江苏东海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基于公共产品理论,可以发现:跨域生态环境治理属于准公共产品,其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特征,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产品之间,因此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具体而言,跨域生态环境治理是指关注区域内涉及2 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主要是因为某一区域内人们的生产、生活所带来的自然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不仅对于该行政区划,还对周边行政区划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

1.1.2 跨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现状

2018 年5 月19 日,习近平在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并实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大力推动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率先发布《中国落实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 年)》,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加强区域内不同区划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对于实现跨域自然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有着重大意义。从国外研究情况来看,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认为国家中心治理结构,有助于多主体参与和政府间的高效合作[2]。加拿大学者卡梅伦认为,现代政府间的高效合作、交流对于社会治理变得越发重要,加大政府间的交流合作有助于推动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3]。从国内的研究情况来看,笔者2019 年6 月18 日在中国知网以“跨域”和“生态环境”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得到144 条结果,最早的一篇为叶亚平、刘鲁君发表在《环境科学研究》上的《中国省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144 篇文章主要集中在省域、县域环境治理,涉及跨省域的25 篇,而打破行政区域以某一自然地理单元(如山区、生态区)为研究对象仅有5 篇,分别是:欧胜兰以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为例,剖析跨域生态地区管治保障机制主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肖祥对珠江—西江流域生态事件协同治理进行研究,提出应分阶段、有重点地采取协同治理措施;肖祥基于对珠江—西江流域生态治理的研究,提出“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的治理模式;司林波、聂晓云、孟卫东对跨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困境成因及路径选择进行研究,提出“以内生动力为驱动的多元协同治理”模式;崔晶以祁连山区域生态治理为例,提出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研究型事业单位和政府的派出机构与民众、学者等行动主体就环境治理问题进行协作,形成跨域治理的“空间利益共同体”。

1.1.3 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现状目前,学术界针对秦巴山区的研究,主要有:巩玉红、蔡文华等通过文献研究和实地考察,对秦巴山区(陕南片区)的资源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探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4]。丁荣萍等对皖南地区城市群的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分别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汤学兵等以长江经济带为例,对于涉及的11 个省市跨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构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共生体系的建议[5]。孙志浩等人对秦巴山区独特的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敏感性和复杂性进行论述,思考了构建秦巴山区生态安全屏障的重大意义[6]。唐学军、陈晓霞等对秦巴山区水资源保护、生态安全屏障构建等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7-8]。

总体而言,国内外学者对于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大多从单一角度进行论述,集中在以水或者污染源的流动带来的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研究面相对狭窄,实施力度较弱。本研究拟以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为例,从多学科交融的角度出发,探索秦巴山区区域内跨域自然生态问题的成因及保护措施,以促进秦巴山区自然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1.2 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特征

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主要是指发生在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之间的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其与普通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有所不同,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首先,大气环境污染、水环境污染等自然环境保护问题,不会因为行政区划的不同,而对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的影响不同。也就是说,跨域自然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不会因受到行政区划的不同而让危害有所改变,更不会受到行政区划和政治因素的影响。这也说明跨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具有普通环境保护问题的不确定性和突发性等特点[9]。其次,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来源具有特殊性。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主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的行政区划,这导致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不仅对当地的自然环境造成影响,同时也对当地的社会经济和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影响。这与普通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显著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2.1 污染源与受灾区在空间上存在分隔

跨域自然生态环境污染的污染源和受灾区在空间上存在分隔。跨域环境存在不同历史文化、风俗习惯、认知程度等因素,会加大跨域自然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难度,阻碍污染源区域内受灾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甚至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冲突[10]。跨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主要是针对行政区划之间的边缘地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因自然地理分界和行政区划的不统一性,这一地区成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最为薄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最不完善的地区,这就加大了边缘地区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的风险,加剧了社会冲突的风险,进而影响该地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例如,2010 年福建紫金矿业污水渗漏事件影响广东省梅州汀江水质事件、2010 年广东茂名信宜紫金矿业溃坝事件影响广西黄华江水质事件、2011 年湖南郴州采矿选矿造成广东省武江河锑超标事件,等等,均对相关地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1.2.2 公众对于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点不同

个体和集体受到价值观念影响及自身利益驱使,在面对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相关信息时会有选择地进行接受、加工和传播。而这些个体和集体的行为反应,也会影响周围其他个体和群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判断,进而产生不同层级、不同群体之间的对于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连锁效应”[11]。这些后果不仅会对自然生态环境、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还会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严重流失,破坏现有的社会价值体系导致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经过不理性的传播后引发公众恐慌,甚至可能导致集体性的抗议等,从而不利于社会和谐、经济健康发展。例如,2009 年8 月,陕西凤翔县长青镇东岭集团冶炼公司环评范围内两个村庄731 名儿童接受血铅检测后,确认615 人血铅超标,其中166 人属于中度、重度铅中毒,需住院排铅治疗。“血铅事件”发生后,当地群众普遍认为自己的身体健康也受到了严重威胁,进而演变成群体恐慌。在受害群众的正常诉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的情况下,群众转向选择“自力性救济”,最终演变为恶性群体事件。

2 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困境和挑战

综上所述,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极容易导致利益冲突和负面的社会效应,不利于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目前,仅仅通过区域内不同区划、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的交流合作来治理难度较大,还需要区域内不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统一认识、健全约束制度、构建利益协调机制等。但是,在处理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中,不同行政区划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不同,因而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诉求和理念存在较大差异,加之长时间因行政区划的人为分隔和自然地理的天然分离,秦巴山区内不同行政区划之间的环境保护政策和保护目标差异明显,存在较大冲突,导致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面临诸多的困境和挑战。

2.1 不同行政区划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各自为政的情况

随着近些年来秦巴山区社会经济协同发展进程的加快,不同行政区划、不同层级政府之间交流合作的障碍逐渐凸显。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各自为政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最终导致整个秦巴山区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不可逆的损害。部分地区的地方政府仅仅关注地方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时间秉承“GDP 至上”的社会经济发展理念,将GDP 作为一种固化的政策和偏好[12],对本地企业进行地方保护或特殊照顾,对外地企业进行非市场化的压制,进而造成有助于本地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除此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地方企业和优势资源,限制该资源向外流出,通过人为地制造市场分割,阻碍区域内资源的有效重组和流动。这些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2.1.1 跨域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思想观念转变困难

当前,先污染后治理成为秦巴山区不同行政区划和不同层级政府发展社会经济的潜规则。要转变这种传统的发展观念,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改变现行的以经济指标为主要的考核模式,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政府年度考核的最主要指标,通过转变考核模式来加速转变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2.1.2 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共治的观念缺失

因跨域自然生态环境问题主要发生在行政区划的边缘地带和交叉地带,地方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多元且责任界定模糊。因此,在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制约机制的前提下,致使各个主体为逃避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往往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转移到其他主体。环境保护主体都具有经济人的本性,往往希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导致不同行政区划和不同层级政府在利益分配和共享上考虑不全面。因此,在秦巴山区全面脱贫攻坚和追赶跨越阶段,不同地区之间都希望承接周边产业转移,以此来带动本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部分地区和政府往往忽视环境保护和清洁绿色产业的培养和发展,片面追求招商的规模,忽视招商的质量,在承接产业的同时也承接了污染源的转移,导致产业承接地环境进一步恶化,增加了环境保护的负担。

2.1.3 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交流机制

大多数跨域自然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各地政府在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时,没有考虑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目标或者与发展目标不协调,从而导致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相分离。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合作领域,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执法领域,目前多数政府之间缺少涉及区域性规划和法制方面的衔接。在秦巴山区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各级政府之间的环境合作机制和责任机制也未受到重视,合作面窄,极少涉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合作机制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2.2 不同行政区划之间在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与执行方面存在矛盾

随着政府权力的下放及政府职能的转型,各级政府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利益发展结构。就秦巴山区自然生态环境跨域保护问题而言,区域内不同行政区划和不同层级政府因经济利益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利益的影响,在合作过程中通常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前提,这就导致不同行政区划及不同层级政府在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中出现利益冲突,同时也催生了新的摩擦和矛盾,最终阻碍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2.1 邻近区域在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和成本方面存在冲突

目前,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还是以行政区划为主,各级政府是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主体[13]。但是秦巴山区涉及面广、地形地貌复杂,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各不相同,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在制定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目标时更多考虑自身利益。此外,不同行政区划和不同层级政府在面对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时,不主动对接,产生新的冲突和矛盾。国务院颁布的《秦巴山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 年)》为秦巴山区协同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山区河流上游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区域明显宽于河流中游及河谷地区,从这点可以看出,河流上游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压力明显小于中游及河谷地区,相应地,上游地区政府所承担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成本及责任也就低于中游及河谷地区。

2.2.2 邻近地区在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制定和落实方面存在差异

随着近些年国家政策的重点支持和帮扶,秦巴山区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整体上仍落后于周边地区,不同行政区划之间也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这些地区对于高污染企业的依赖度较高,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解决就业问题,完成上级政府的年终考核,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就被遗弃。经济条件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对于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逐年递增,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也逐年完善。但是,社会经济发展较差的山区或上游河谷地区,其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能力就较差。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的社会经济,不仅要承接周边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升级后的污染企业,同时也放宽了对当地污染企业的监管。秦巴山区作为我国一条重要的自然地理界限,不同行政区划之间的污染必然会导致周边地区自然生态环境问题,有可能出现多片区污染,增大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治理的难度和成本。

2.3 行政区划严重阻碍自然生态区划

目前,不同地方政府的划分依据主要为行政体制,这就间接造成行政区划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区划的冲突,导致无法进行统一管理。秦巴山区内部分地方政府之间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区没有界定,在进行跨域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时,不能进行有效的衔接,导致不同行政区划政府之间各自为政。行政区划会导致不同区划的政府产生天然的保护主义[14],以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忽视边缘地区和交叉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或者直接将引进的污染企业安排在边缘地带或交叉地带。另外,现有的行政区划将企业人为分为不同的几段,不属于本地区的污染源当地政府也无权管辖,导致跨域自然生态环境污染防治问题在治理的过程中,不同行政区划政府之间各行其政,协调困难。

3 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几点建议

3.1 构建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合作共治文化

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关键就在于文化创新,要不断地创新文化,以先进文化为引领,促进社会发展。对于秦巴山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而言,要以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为基本生态价值导向,以多元合作为要义,构建秦巴山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生态价值文化体系。这不仅能够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动力,还能营造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存、共生的文化氛围。培育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价值文化体的关键在于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念,重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观。一方面,充分认识和把握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问题的本质,以减少跨域环境污染和降低跨域环境扩散为主要目标,转变秦巴山区各行政区划经济发展至上的传统发展理念,树立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理念,为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理论支撑。另一方面,改变传统的政府绩效考核方式,构建以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政府绩效考核机制。同时,各级政府的年终考核不仅仅要注重各个行政区划内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还要重视各个行政区划之间的边缘地带或交叉地带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秦巴山区涵盖陇南文化、关中文化、中原文化、巴蜀文化、楚文化等,虽然这些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样,但其核心本质都是“包容、创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因此,大力挖掘和弘扬各种传统的优秀文化,有助于秦巴山区各个行政区划之间形成合作共治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行为规则。

3.2 构建不同行政区划之间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利益协同和保障机制

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秦巴山区环境保护的首要问题。不同行政区划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利益诉求也不同,导致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缺乏利益平衡机制。要消除不同行政区划之间在自然生态环境领域和利益分摊方面存在的较大冲突,关键就在于制度创新。一方面,要树立秦巴山区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建立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任何行政区划在发展产业时,要与地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相一致,这也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虽然近些年来随着秦巴山区协同发展的加速,各个行政区划之间的交流合作有所加强,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各个行政区划之间仍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发展产业和开发自然资源时存在很多冲突和竞争。另一方面,整个秦巴山区在面对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时,要遵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以整个秦巴山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为红线,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开发与社会经济协同发展的优势,降低不同行政区划之间因相同产业带来的恶性竞争给整体环境带来的压力,从根源上消除不同行政区划之间的利益冲突。整个秦巴山区产业优化整合,必然会给部分地区带来社会经济方面的损失,因此,要建立和完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补偿机制,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受到损失的部分地区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3.3 完善秦巴山区跨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制度

对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进行顶层制度设计,有助于跨域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是保障这些制度实施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从国家层面立法,以现行宪法为核心,以现有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制定统一的、综合的《秦巴山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法》《秦巴山区跨区域环境污染防治法》等,为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对于区域内现有的关于秦巴山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进行系统清理[15]。秦巴山区每个行政区划政府应当以整个秦巴山区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为出发点,完善大气、水源等领域的保护合作交流机制,尽量避免不同行政区划之间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彼此冲突或重复,为构建整体、系统、全面的《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法》打下基础,使区域内的自然生态环境立法更加有利于区域内跨域生态环境保护。

3.4 改进秦巴山区跨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体系

斯诺曾经说过:“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就在于有一个有效的组织,一个有效的组织是整个西方国家迅速崛起的根本原因”。秦巴山区涉及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五省一市”的80 个县(市、区),国家相关部门应牵头成立专门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组织,制定专门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构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制度,建立跨域自然生态环境问题处理协调机制,建立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此外,成立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专委会和边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联合小组,以及秦巴山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于周围产业的转移,应当首先由该委员会进行审核,该审核以属地审核为主,同时征求周边行政区划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建立秦巴山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组建秦巴山区自然生态环境联合监督检查小组,主要对相邻行政区划和跨域企业的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样有助于遏制跨域行政区划出现的企业偷(漏)排行为。2003 年上海市成立的环境保护协调小组,2005 年河北成立的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及环境保护违法案件处理制度等为建立此类机制提供了范例。

3.5 构建多元的主体参与和共治机制

目前,整个秦巴山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主体为政府,环境治理主体相对单一。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证明,单一的以政府为主导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模式存在诸多弊端。虽然在整合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应对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但是政府主导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权力集中,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责任承担方面很不利。在面对整个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问题时,传统的政府单一管理治理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因此,在调整秦巴山区内不同行政区划、不同层级政府在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时,还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积极构建由政府、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多元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主体模式。构建多元化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主体模式,还要对区域内传统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模式进行变革,以“防治结合”为原则,转变原有的以“终端治理”为目标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理念,最大限度减少跨域自然生态环境问题的发生。要尽快将污染事后处理模式转变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问题预防模式,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尽力降低跨域自然生态环境问题发生的风险概率,并将跨域自然生态环境问题的识别、沟通及规避等纳入整个秦巴山区自然生态环境合作治理的基本框架中。此外,秦巴山区涉及的各级政府还应当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跨域自然生态环境问题治理联防机制,在跨域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各个环节,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合作共治。同时,要为社会主体、公众参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监督管理的平台,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各方主体可以在平台上进行有效讨论,共同商讨区域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最大限度避免环境保护政策的失误。社会组织和公众要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引,树立全新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积极建言献策,共谋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新路径。

4 结语

当前,跨域自然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的治理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例如:治理主体难协调统一、制度体制机制改革难、各级政府年终考核难、法律法规不健全等。笔者以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问题治理的难点为基础,分析跨域自然生态环境问题治理存在的困境,积极探索治理的路径和方法。由于秦巴山区涉及面积广,不同行政区划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诉求也各不相同,在具体实践中表现各异,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在跨域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针对秦巴山区内不同行政区划的实际,当地政府虽然采取了形式各异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策略,但在进行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将秦巴山区的整体实际与不同行政区划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进行深入的研究。此外,积极借助最新科学技术,将科学的生态服务计算系统引入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制定科学的生态环境补偿方案,为实现秦巴山区内不同行政区划之间的互利共赢和跨域自然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治理提供更加科学、操作性更强的途径。同时,对区域内已经进行跨域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地区进行效果评估和经验总结,将其经验在整个秦巴山区进行推广,最终实现秦巴山区跨域自然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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