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图书馆图书催还述略
2019-02-20付俊良
付俊良
(首都体育学院图书馆,北京 100088)
有借有还,是人们接人待物、立身行世的基本行为规范之一,民间流传“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如果不还,再借免谈”的俗言,就是昭示人们要诚实守信。图书馆,无论是私立图书馆、公共图书馆、还是院校图书馆,其藏书都是为读者提升科学文化素质、丰富知识服务的,因此,借书要还是图书馆要求每一个读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然而自古至今,借书不还现象从未间断,在藏书楼时代,“借书不还之患”是借书所要面临的“五患”之一[1],(另四患:久借之患、丢失之患、损污之患、掉包之患),渐至图书馆时代,借书不还现象较之藏书楼更甚,1907年,京师大学堂对刚刚毕业离校的师范馆第一届毕业生中所借图书未还人员进行了一次“千里追缴只为书”的图书催还行动,以确保馆藏图书一本也不能少[2]。
民国时期,图书馆事业蓬勃发展,各种各类型的图书馆如雨后春笋,但是图书馆事业同样面临着借书不还的严峻问题,催还图书也因此成为各个图书馆重要的日常工作之一。
1 民国时期图书馆图书催还的时机
1.1 寒、暑假之前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院校图书馆。许多学校图书馆,因为要在假期中对馆藏图书进行清理,因而各学校图书馆几乎都会在假期前发布图书催还公告,而且只要是借出的图书无论到期与否,一律归还。以北京大学为例,每逢寒假或暑假来临,图书馆负责人均要在校刊《北京大学日刊》上发表还书通知,如1921年寒假:年假期近,典书课事务,急待结束,自本月二十六日起,各图书停止出借及续借,其已借出之图书,无论已未到期,统望于年假前一律缴还[3]。相同的公告往往连续刊发多期,像此次寒假前的催书公告,就连着发了3次,图书馆对馆藏图书清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1922年暑假来临之前也是一样:暑假伊迩,本部典书课事务,急待结束,自本月十五日起,其已借出者,无论已未到期,统限于暑假前缴还,是所企盼[4]。
北京大学以外,其他学校也多如此,比如:
中法大学:寒假已届,本馆借出书籍,均须归还,以便检点清理,盼借书诸君,接到通知,早日交下,曷胜跂望[5]!现届学年告终,本馆所藏之图书均须清理,请诸君所借阅之书籍(出纳处另有通知单)即希早日检还为荷[6]!敬启者:现届学年告终,本馆所藏书籍均须清理,诸位借阅馆中书籍,请暂为检还为荷[7]!兹已学期终了,暑假在即,本馆所借出之书籍,急需催还整理,诸君所借之书籍希于七月一日以前,一并还回图书馆为荷[8]!
广西大学:本学期结束在即,图书馆昨发出通告及信件催促各教职员及学生将借出书籍在一月十五日前交还,以清手续、以便整理[9]。
国立同济大学:图书馆以本年度课程已告结束,暑假亦将开始,特布于本月十一日起,停止借书,及催促各同学将借出之书籍,限期于本月二十三日以前一律交还[10]。
这些事例也表明民国时期,多数学校图书馆的图书在寒暑假期间通常是不对外借阅的。
1.2 规则或人事变动、资产清查之际
1921年1月,北京大学评议会通过了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之后图书馆即在校刊上登载还书通告: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业已公布,自本月二十七日起实行,凡在本月二十七日以前借出之图书统限于二月十日以前交还典书课,自二月十日起,仍未归还各书作为逾限,即照新章征收违约金[11]。
1922年11月,北京大学图书部的人事组织变更,为了完成交接,图书部需要对藏书进行一次清查,为此,图书部主任发布了通告,一是暂时停止借书;二是凡借出的书籍,期满务必归还,待新的组织确定后再按照章程恢复图书借阅[12]。
1948年,国立政治大学利用暑期清理图书,以便将结果呈报教育部:每届暑假,本校图书馆方面例须清理图书,本年因改制以后,学校财产目录亟待造报教育部,故该馆拟于七月初旬,利用假期,从事彻底清理,以便编造此项目录。为便于清理计,该馆希望教职员及同学将所借图书在八月底前交还,已通告及分函教职员,请如期归还借书,以助此举之完成[13]。
1.3 借书逾期不还
借书逾期不还是图书馆催还图书的主要原因。无论是院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还是其他图书馆,读者借书逾期不还的现象非常普遍。针对这种情况,各图书馆在进行图书催还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北京大学:本校教职员学生,久欠未还之书籍,已逾四千余册,虽屡次函索,均无效果,长此以往,于本校藏书影响甚大,凡借有本校图书已经逾期者,请至迟于本月底以前,扫数交还,事关全校师生学业,想诸先生必乐于赞襄斯举[14]。
浙江地方行政学会图书馆:本会行政图书馆,以会员借书大多不能按期归还,致所有书籍不敷普遍流通、以供会员阅读。近自何会员祖营负责管理图书以来,积极整顿馆务,鉴于是项情形亟需加以纠正,复以年终将届,图书亦待整理,因已分别发函催缴各会员所借逾期图书,务希各会员能于最短期内迅即归还,以重馆务,否则当停止该会员借书权利[15]。
国立政治大学:图书馆藏书贵在流通,因如是则一书可尽书之功用,阅者可多得借阅之机会,故借书规则内订有借阅期限,籍谋流通迅速。近有一部分借者借书逾期不还,影响大众阅览至大,尤以指定参考书,原规定在馆阅览,乃亦颇多借出甚久者,以致向隅者众,而责难纷纷,该馆正积极催还逾期借书,甚盼同学,借有指定参考书,或借阅期限已满者,从速送还,至于教职员借书,亦盼于所任课程及职务有关者外,尽速归还,以利流通[16]。
1.4 其他情况
以上列举了图书催还的几种时机。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的催还:没有履行借书手续而将图书带出馆外的。1930年10月15日,清华大学图书馆就针对这种情形在校刊《图书馆增刊》上刊登文告,列出书名,声称对这些书籍“待用甚急”,要求“携书”者迅速归还[17]。1934年,上海工部局华员总会图书馆也发布过类似催还图书的信息[18]。
2 图书催还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院校图书馆主要凭借本校的校刊或本馆创办的期刊发布图书催还公告,像前文提到过的北京大学、中法大学等。在当时媒介比较单一的情况下,利用校报校刊是一个比较经济有效的方式。当然,也有例外,此前提到的北大图书馆追缴四千余册图书的启事既在校报上登载,同时也在《世界日报》上刊载了[14]。之所以登报催索图书,一是逾期未还图书数量巨大,达四千册之多,二是借书未还之人不仅仅限于校内的师生,很有可能包括离职的教师或毕业的学生,对于这类借书者,只有用登报的方式才有可能使其获悉图书馆的催还启事,从而归还图书。
1932年,安徽省立图书馆在即将实行的借书规则中规定,“借出书籍,须于七日内归还,欲续借者,得于七日内携书来馆声明,逾期一日不还者,函催,如仍不还,隔三日再函催”[19]。由此可见,函催是民国时期图书催还常用的另一种方式。1934年,中法大学图书馆在暑假前的图书催还通知中透露,除了校刊,他们对借书者先是发了“专函”,因为担心有的借书者的地址可能有变动而收不到通知专函,故而又在校报上发布专门的启事[20]。这种“专函”实际上也是“函催”。
1931年7月,清华大学发生了一起与众不同的图书催还事件,之所以与众不同,是因为这次催还图书不是图书馆发起的,也没有利用“寻常手段”,而是学生会敦促图书馆追回前任校长吴南轩在其卸任时借而逾期未还的一部馆藏刻本《金瓶梅》。事情的原委:有个学生要做某种考证,去图书馆借阅该书,却被告知此书被前任校长携走未还。于是校学生会借机搬出图书馆规则致函图书馆:善本书籍,例不得携去馆外,即寻常书籍借出馆外,亦只有两星期之限,续借一次,只有四星期,吴氏离校出走,已逾一月,而该书尚未归还,图书馆章程何得任其破坏?且该书为罕有之孤本书,价值极巨,贵馆负保存之责,自须特别注意,望将该书即速索回,以维规章,而重公益[21]。时人评论此事:夫图书馆之书籍,本系公物,非校长个人之私产,岂得任意携走而占为己有者乎?以堂堂之大学校长,并此区区之公德心亦无之,宁非怪事!吴南轩何者不可携,乃必独恋于此干禁之淫书?抑亦奇矣[21]76!
3 对借书逾期不还的处罚
借书有期限,逾期不还肯定要受到处罚,各个图书馆的章程均有相关细则。在对待借书逾期不还的处罚上,有警告、罚款、停止借阅权、违章读者名单公示等措施。
早在1918年,北京大学就关于借书逾期不还的处罚问题作了明文规定:无论职员学生借书逾期不缴即立停止其借书权,逾限一日停止一星期,并即收回其逾期未还之书[22]。1921年1月北京大学评议会通过了修正图书馆借书规则,规定教职员和学生的借书期限分别为两周和一周,并且明确了借书逾期不还予以罚款的详规[23]。只是,这个修正的借书规则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仍然遇到了许多学生借书逾期不还的问题,为此,校长不得不发表公告,要求欠书者务必于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借书,否则“照章停止学生资格”,对已经还书,但没有在指定时间内交纳违约金的读者“停止其借书期一年”[24]。
北平图书馆1931年的借书规则中规定,借书尚未缴还者,不得续借,续借只限一次,以两星期为限,如逾期不还,每册每日罚洋五分,由保证金内扣除,如二次函催仍然不还,除了扣除罚金外,还要由保证人负责追索或偿还,并停止其下期的借书权[25]。安徽省立图书馆借书规则也中也有类似规定:借书逾期,第一天函催,如仍不归还,三日后再次函催,停止其两个星期的借书权,第二次函催后五日内仍不还者,续催一次,五日内还者,停止其借书权四星期,超过五日,停止其借书权一个学期,并向其保人追还书籍[19]25。
1934年,上海市儿童幸福委员会、上海儿童晨报社合办第二儿童图书馆对借书逾期未还的小读者发出了措词严厉的、最后的警告,要求凡是借了本馆图书过期后没归还的小朋友,一律于三天之内归还,否则不但给予严重的处罚,还要将姓名、学校等个人信息在《儿童晨报》曝光,并声称这是件非常“可耻的事情”[26]!图书馆的做法,虽有欠妥之处,但在当时应该也是迫不得已。
1929年,广东国民大学图书馆对借书逾期未还者,除照章停止续借外,还把相关人员的名单刊登在校报上予以公示[27]。交通大学对于借书逾期不还者通常直接曝光:“借书逾期,既不续借,又不交还,照章受罚者如下(欠书不还人员名单)”[28]。1932年,上海励志社图书馆也将欠书不还者张榜公布[29]。
1943年,浙江省地方行政学会图书馆针对会员借书逾期不还,不但开出了“暂停借阅权”的罚单,同时还涉及到图书遗失赔款的问题:本会地方行政图书馆收藏图书现已达四千余册,连各种杂志及行政资料在内,已达五千册,照时值估计,价格当在三十万元以上,在精神食粮极度恐慌之今日,已非易易。惟馆中图书,前经出借后,尚未返还者甚多,兹经该馆呈奉理监事第二十次会议议决“各会员三十一年度未还借书,应速催还,如有遗失,照原价五十倍赔偿”,理事长于二月十八日并手谕该馆“欠书未还清各会员,请暂停止其借阅权”[30]。相较于现今通常十倍左右的处罚,五十倍的赔偿,确实严厉的多。
4 借书不还的原因探析
4.1 图书资源缺乏
1907年京师大学堂图书馆发动的催书行动,是因为毕业生要按规定到指定的地方服务教育,由于所服务的地区图书资源贫乏,所以学生就把在学校图书馆借的书携走,以便时时温习和参考,故而未还[2]122-125。
图书资源缺乏的另一个表现是,一些图书的复本量少、或没有复本,这可能也是导致个别读者借而不还的原因,尤其是一些参考书,本来不应该外借的,但考虑到教员或学生的需求,图书馆方面还是“通融”了,而书被借出之后,因为确实需要,致借期到了借书者却没有归还,如此,就给其他需要阅读这些书的读者带来不便,促使图书馆一方面发布催还公告,一方面说明对于这类书今后不再“通融”的原因及决定[31]。
4.2 “赖借”,即“就是不还”
如果上一种借书不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无视图书馆章程而故意借书逾期不还,则就涉及品行问题了。清华大学图书馆因为管理松散,致与学生学业相关的书籍丢失达千种,1932年,新上任的王主任,为维护学生的阅读权益着手对图书馆进行整顿,催还图书,但结果还是有少数学生借书期满而不归还,图书馆函催无果。时人对此评道:“此种赖借不特玷个人道德,损学校名誉,且牺牲其他同学借阅机会”,因此呼吁此少数同学尽快“将满期之书籍归还,以重公德”[32]。这种赖借之人虽属少数,却也是十分常见的。
4.3 不可抗力
1932年5月,暨南大学图书馆在校刊上发布启事:本周仍继续向教职员及同学催还旧借各书,惟因惨遭国难,多被散佚,均来函声明情形[33]。这里读者借书未还,图书馆方面考虑到了“国难”(“一·二八事变”)的影响,因而表示只要来函说明情况,图书馆是不会追究的,毕竟,这是不可抗力,此举表现了该校图书馆对读者的人文关怀。上海东方图书馆是商务印书馆附设的图书馆,1932年“一·二八事变”毁于战火,事变之后,图书馆谋求恢复,呼吁社会各届归还事变前所借的图书:事变之前,本馆“借出图书甚多,两三年来承借书人自动归还者亦颇不少,其对于东方图书馆之赞助,实与捐赠书无异,将来拟特别陈列,以志纪念,兹正积极整理藏书,如有尚未归还者,不论全部零册,均请早日归还,俟积有成数当另编印书目,永志不忘”[34]。因为战火导致的借书未还,图书馆不但不会追究借书人的责任,而且还要将所还的书籍专门陈列,或专印书目,成为永久的纪念,表达了图书馆人对战争破坏文化的痛惜。
5 民国时期图书馆图书催还的启示
一是要严格落实图书馆章程,读者借还图书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否则就很容易造成混乱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梁实秋任国立青岛大学图书馆时,曾对该馆混乱的原因进行过深入的分析,表示是由于“本馆历来的错误”、即没有严格执行馆章而导致的,因此除了“自行认真整顿”以外,他还强调“借书的人也须要遵守章程”,如此才能“免除许多纠纷”[35];
二是在执行图书催还和逾期处罚时不能打人情牌,即便有客观的原因,也必须先执行规定,就像1907年京师大学堂“千里追缴,一本也不能少”一样,至于客观因素,事后可以再作商量;
三是图书馆在制定借阅规则时要考虑到科学性、合理性,比如北京大学1921年修正的图书馆借书规则中关于借期与借量的规定就有失斟酌:教职员每次最多可以借中文书50册、西文书10册,借期是14天;学生每次最多可以借中文书20册、西文书2册,借期为7天[23]1。如果教职工和学生于规定之内满额借书,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阅完这么多的书,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这样一来,也就很容易出现借书逾期不还的现象了。借期短暂,是追求图书快速的流通,初衷虽好,但是欲避免逾期不还,就必须在借量上加以控制,要考虑到读者的阅读能力和阅读时间。
6 结语
借书不还伴随着图书馆发展史,即便是今天也仍然是图书馆事业所面临的棘手问题之一,对此,图书馆人也只能努力的不断重复着图书催还工作。在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条件下,今天的图书馆图书催还工作可以凭借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这是民国时期通信手段单一、图书催还工作只能依赖纸质媒介所无法比拟的,由此也可以想见当时图书馆人开展这项工作的艰辛与不易。
技术的进步也往往让人感觉到图书催还不过是图书流通环节中一项“小服务”[36]。但服务虽小,却事关重大,图书催还工作关系到馆藏、书籍流通,事关读者的阅读权益,甚至关系到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因此对于现在的图书馆人来说,图书催还工作依然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
从2018年开始,随着《公共图书馆法》的施行,读者借书不还不但信誉受损,而且可能还要承担一些法律上的民事责任,对于公共图书馆来说,正是工作所需,不啻万金,虽然不会马上消除借书不还现象,但相信情况会越来越好。院校图书馆也应该以此为契机,在认真做好读者教育和宣传的同时,加大管理力度,逐渐弱化借书不还的普遍性,进而降低图书催还的次数和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