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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中旁观者民事侵权责任研究

2019-02-20穆鸿杰药恩情

关键词:帮助者实施者旁观者

穆鸿杰 药恩情

(北京化工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29; 中北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山西 太原 030051)

0 引 言

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文化多样化的发展,当下的校园欺凌现象与以往单纯的校园暴力或者是简单的校园打闹戏弄是完全不同的。校园欺凌事件往往会造成被欺凌者心理上、精神上的重大创伤,影响其在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由此,对校园欺凌现象的防范和治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校园欺凌的事后处理,主要是借损害赔偿途径起到惩治欺凌者和弥补受害人的作用。由于欺凌者大多是在校的未成年人,其经济赔偿能力有限,赔偿责任最终都会诉诸监护人。当然,在校期间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学校在某种程度上也有过错,大部分的司法判决都会要求监护人和学校等教育机构一起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是,从近年曝光的校园欺凌视频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实际发生的校园欺凌往往是群体行为,除了欺凌的主要实施者以及被欺凌主体之外,旁观者往往占较大比重,他们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在旁边摄像、鼓掌、呼喊等,而这部分群体该如何定义?目前法律界的大部分学者并没有对其重点研究,而是将重心放在了欺凌者和被欺凌者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问题处理中,并没有切实关注到除了欺凌者和被欺凌者之外的这部分人群。然而,事实上这部分群体在实际中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一方面,他们的消极行为可能会导致被欺凌者受到持续时间更长、更严重的欺凌,其最终影响更加恶劣;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能将这部分群体转化,让他们发挥积极作用,可能会起到及时制止欺凌行为、减少欺凌事件发生的作用,从而维护校园安全和秩序。因此,就引发了一个问题,是否应该将该部分群体纳入侵权责任的承担范畴?如果纳入,那么他们的责任又该如何定性?

1 校园欺凌中对旁观者主体的分类

校园欺凌是指在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是在学校可以管辖控制的范围内发生的欺凌行为,对被欺凌学生造成心理上或者精神上的伤害,致使其无法正常在校学习与生活。旁观者一词本不属于法律术语,但是在法律背景下,却有不同的含义,即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旁观者,从文字层面意义进行理解,即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时,在一旁围观的群体。其在整个欺凌过程中保持中立的态度,既没有支持欺凌者,也没有保护被欺凌者。广义上的旁观者涵义范围较广,包括欺凌行为的协助者、呐喊助威者、局外者等。笔者所探讨的旁观者主体是广义上的旁观者,范围较宽。是指在校园欺凌中,既不属于欺凌行为的积极实施者,也不属于被欺凌者,仅是指目睹欺凌事件全过程,在旁边呐喊助威、拍手叫好以及望风等起到辅助作用或者心理上助力作用的部分群体。

近年来,随着我国校园欺凌事件在网络上不断曝光,众多学者也开始逐渐关注到旁观者这一角色。学者宋雁慧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共收集了2 434张有效调查问卷,对五个省份的初中生和高中生是否参与过校园欺凌事件以及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调查分析,统计结果显示有81.4%的学生承认自己之前扮演过校园欺凌中旁观者的角色,34.7%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曾经多次旁观。[1]46-50赵红霞对新疆石河子市5所中学的初中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44.5%的学生会选择帮助被欺凌者,及时制止欺凌;6.6%的学生会积极参与欺凌行为,协助进行欺凌;16.9%的学生会选择对欺凌行为置之不理。该组数据反映出在校园欺凌事件中,大部分学生有保护被欺凌者的意向,只有小部分群体会选择协助或者置身事外。[2]1405-1407

马晓春教授对平均年龄在13到14岁之间的591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82%的学生都曾参与过校园欺凌事件,其中保护被欺凌者占30%(占比最大),置之不理者占比17%,协助实施欺凌和煽风点火者相对较少,占比13%。从这组数据中不难发现,现实生活中的校园欺凌事件,往往占绝大多数的都是旁观者,欺凌者和被欺凌者仅仅占小部分。[3]38-43综合上述数据以及理论,笔者认为可以将校园欺凌中旁观者主体分为群体欺凌行为的协助者、煽风点火者以及置身事外者这三部分。

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协助者是指在欺凌事件发生过程中,其行为通常是积极地作为,在实际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帮助欺凌者更便捷地实施欺凌行为。之所以将该部分群体定性为旁观者,是因为较欺凌者而言,其并没有参与欺凌行为发生前的谋划,事前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只是在事发时进行参与和协助,主观恶性较欺凌者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实际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中,他们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望风、帮助制服被欺凌者等。为了避免欺凌行为被老师或者其他同学发现,他们会选择在隐蔽的巷口协助,一旦发现有人出现就会提醒施暴者,俗称“望风者”。

煽风点火者又被称为强化者,是指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过程中,通常表现为积极呐喊助威、鼓掌大笑的群体。这部分群体在事件中不同于欺凌者所表现的积极作为,也不同于协助者起到行为上的帮助作用,其主要起到的是心理上的支撑作用。欺凌事件中的未成年人,大多都是在读的中小学生。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他们处于成长的叛逆期,往往期待他人对自己的认可和鼓励。期望在同龄人中展现自己的独特和强势,有强烈的征服欲。因此在欺凌事件发生过程中,当欺凌者在听到同龄人的呐喊声或者是拍手鼓掌声时,其征服欲就会更加强烈,也会更加主动、积极地去实施欺凌行为。这部分群体所起到的强化作用,往往使得欺凌行为更猛烈、持续时间更长。

还有部分群体,他们的行为仅仅是简单的围观,具体表现可能是驻足一旁观看或者是发现欺凌行为之后选择离开,我们称其为局外者或者置身事外者。局外者主观上往往表现为中立的状态,一方面对欺凌者没有言语或者行为上的支持,另一方面也没有制止欺凌者或者保护被欺凌者。总体呈现出消极、冷漠的状态。[4]

2 旁观者主体的性质和责任

要研究校园欺凌事件中旁观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就有必要针对旁观者群体进行定性分析,从而分析责任的承担问题。我国目前有关对侵权主体定性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在《侵权责任法》中的第8条到第12条,这些条文囊括了数人侵权的所有侵权主体类型。校园欺凌事件往往是群体性事件,属于数人共同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笔者认为在性质上可以将其定性为数人侵权,本质上属于共同侵权,但究竟是属于协助、教唆或者是共同危险行为抑或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的主体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1 校园欺凌中协助者的性质和责任

校园欺凌中的协助者,往往是通过积极的作为,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过程中帮助欺凌实施者实施欺凌行为。之所以将协助者纳入校园欺凌旁观者的主体,是因为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协助者不同于欺凌的实施者,这部分群体往往是在欺凌事件发生过程中才参与进来的,行为表现一般是体现在看到欺凌事件发生之后,出于凑热闹的心理,对被欺凌者实施一些控制行为,以方便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例如,从网络视频中看到部分协助者将被欺凌者的双手束缚住或者抓住被欺凌者的头发,以方便欺凌主体施暴。协助者往往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参与欺凌事件的事前预谋,也不知晓欺凌发生的缘由,仅仅是单纯参与,发挥辅助作用。

基于此点,笔者认为将其定性为帮助者更为合适。《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帮助者是指为侵权行为实施者提供工具、为其指示目标或者是进行言语激励等,主要是提供物质或者是心理支持的群体。帮助行为侧重于强调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在获得帮助前已经有了犯意,帮助者所提供的支撑仅限于强化犯意。

帮助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一是在一般情况下,帮助者的主观心理是故意追求或者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在其提供帮助之前是完全可以认识到该行为的性质以及预测到该行为的结果的。当然也不排除其与侵权行为实施者在事前没有意思联络,但是只要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侵权行为者提供帮助并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即可认定其行为为侵权行为。二是帮助行为的方式,帮助可以是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是心理上的帮助。只要其所提供的帮助对损害结果有影响,就可以认定为帮助行为。[5]504首先,从行为角度考虑,协助者是实施了欺凌行为的,尽管其不是主要暴力行为的实施者,但是其辅助行为对欺凌结果的发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倘若没有其帮助行为,结果的发生可能并没有那么顺利或者严重。其次,从主观心态考量,协助者虽没有事前的通谋,但是在自其看到欺凌行为过程之后,其参与帮助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主观上产生了和欺凌者的意思联络,可以说是追求或者希望欺凌结果的发生,最后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且行为和结果这二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认定协助者的行为是构成侵权行为的,与其他人成立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应该是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在欺凌事件中,其行为发挥的仅限于辅助作用,并且是在事中参与进来的,相比欺凌实施者,其主观恶性并不大,因此要求其承担和主要侵权者相同的责任,确有不妥,内部应承担较小部分的责任。

2.2 校园欺凌中煽风点火者的性质和责任

校园欺凌事件中的煽风点火者,其行为表现仅仅是在欺凌行为发生之时在旁边呐喊助威,对于该部分群体行为的定性,理论界颇有争议。王泽鉴主张,帮助行为具体包括物质的帮助和精神的帮助,这也就意味着在校园欺凌中,呐喊助威者提供的这种心理上的支持属于帮助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6]41王利明主张帮助者具体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是以言论激励等方式为侵权人提供精神或者物质上的支持。王利明明确了以言语激励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在共同侵权事件中属于帮助者,要承担侵权责任。[7]129但王竹主张精神上的帮助主要体现为精神上的支持,多针对的对象是已经开始侵权行为但是实际缺乏继续加害的动力的主体。他主张这部分提供精神支持的主体没有直接加害行为的共同行为,同时也不属于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7]133程啸主张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本质上是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意思,但是由于其自身没有参与加害行为,因此应将该部分主体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8]407

笔者认为该部分呐喊助威者可以定性为教唆者,也可以是帮助者。

首先,定性为教唆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了教唆者的含义以及责任承担。教唆行为就是依靠言语刺激被教唆者实施教唆的侵权行为,被教唆者就如同教唆者的工具,其在被教唆之前是不存在实施侵权行为的意图的。教唆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教唆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教唆者一般是出于故意,一方面其可以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导致被教唆者产生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对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主动追求和希望的心理。二是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并且要求被教唆者在被教唆之前是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教唆者在整个侵权行为事件发生中扮演的是间接侵权的角色,虽然其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是整个侵权事件发生是完全由其控制的。三是要求教唆者与被教唆者的侵权行为之间有关联,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被教唆者实施了教唆的行为,倘若被教唆者没有实施教唆行为,那么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也就不成立。在校园欺凌事件中不免存在这样的情形,欺凌的实施者在事件发生之初,并没有意图对被欺凌者实施侵害、造成心理创伤,仅仅是单纯的恐吓。但是可能因为随着旁观者人数的增多以及呐喊助威声的强烈,激起了欺凌者进一步实施欺凌行为的欲望,从而导致对被欺凌者产生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此前有心理学调查分析,由于校园欺凌发生的群体往往是中小学生,而这部分群体正处于青春逆反时期,内心渴望得到同学或者家长老师的认可和尊重,他们往往有着极强的胜负欲。处在当时的环境下,同学们的围观和呐喊声使得他更想表现自己,胆子也就更大,从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下,欺凌行为实施者原本并没有欺凌的意图,但是因为呐喊助威者的行为导致其产生欺凌的想法,进而实施欺凌行为,这就符合教唆行为的构成要件。

其次,定性为帮助者。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因为呐喊助威者主观上是故意的,是追求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期望被欺凌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这部分群体是对自己的呐喊助威行为有着清晰的认识的,即便他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的底线,但是只要对行为本身有明确的认识即可认定构成侵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第二,这部分群体提供的更多是精神上的帮助而非物质上的帮助,符合帮助行为的形式要求。第三,呐喊助威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通常是导致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在实践中,在对中小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的采访中,他们都承认旁观者的呐喊助威通常会激发他们的荷尔蒙,倘若只有他们自己实施欺凌行为,他们会因为害怕事后被发现而及时收手,但是在旁边有同学呐喊鼓掌的情形下,他们更愿意长时间地欺凌对方,更加大胆地更残忍地实施欺凌行为。无论是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教唆者还是帮助者,其行为对被欺凌者的合法权益均形成损害,已经造成了侵权。

因此,该部分主体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的规定,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意识有利于保护被欺凌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警示呐喊助威者,让他们意识到自身行为已经触犯法律的底线,可以有效遏制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当然,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欺凌的实施者和这部分旁观者也应进行内部的厘清,教唆者理应承担更大的民事责任,而帮助者仅仅是辅助作用,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2.3 校园欺凌中局外者的性质与责任

校园欺凌中的局外者是指在整个校园欺凌事件中,既不支持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同时也不保护被欺凌者,阻止欺凌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局外者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局外者在校园欺凌中没有侵权行为。局外者的不作为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是因为其先前并不存在作为的义务。我国法律关于不作为行为侵权的前提是主体有作为的义务,倘若主体没有作为义务,法律是不能强人所难,要求其作为的。这也就是说在校园欺凌事件中,由于这部分旁观者群体是没有救助和保护被欺凌人的义务的,因此客观上法律不能要求他们实施保护被欺凌者的行为。即在该群体仅仅是驻足观看或者发现后离去的情形下,法律是不可以苛责其作为的,在其不作为的情形下也就不能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该部分群体至多是受到道德的谴责,而非法律的强制。

3 结 语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有关校园欺凌的判决,法律责任主体往往都是欺凌者的监护人、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旁观者主体往往是忽略的。但是根据诸多学者的问卷调查以及心理学者的采访研究分析,这部分群体对欺凌事件损害结果往往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实践中有必要将该部分群体纳入法律责任的主体范畴,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有助于尽最大可能降低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概率,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必定会使部分未成年人产生畏惧心理,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将这部分群体由发挥消极作用向积极作用转化;另一方面有助于在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理的健康发展以及创建良好的校园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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