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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少缴税现象探析

2019-02-20向方德

税收征纳 2019年6期
关键词:税款税收政策税务机关

向方德

2018年10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中,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县委组织部副部长A某,在购房过程中与妻子商议后离婚,然后办理了购房、缴税及房产过户等事宜。办理完这些后,两人复婚。此事被当地纪委监委查处,A某受到了党纪处理,补缴了应缴的税款。

这一案例公布后,受到了社会的广泛热议,“假离婚少缴税”现象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下面,笔者对此类现象进行粗浅分析。

一、“假离婚少缴税”的表现形式

“假离婚”,包括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在税收问题上一般表现为通谋离婚。“假离婚少缴税”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某种条件,减少税收支出,获取更多收益,比如在购房、卖房效力的文书。本文所说的“假离婚少缴税”现象,指的就是这种“真的假离婚”。

二、“假离婚少缴税”的运作方式

目前,“假离婚少缴税”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房屋买卖上,包括购房和卖房两个交易环节。

1.购房环节。近几年,全国房地产市场火热,购房价格逐年攀高,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出台了限购政策,对购买首套房、二套房、多套房的购房资格、贷款利率、契税税率等作出了区别规定。为“突破”限购及税收政策,不少夫妻就选择通过离婚的办法来解决购房问题,并享受到少缴税收的优惠。

比如,夫妻两个人先离婚,把房子过户给妻子,这样丈夫过程中,双方先办理离婚手续,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的一种现象。这种情形下的“假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并无真实的离婚意思,事实上也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等情形。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目的,比如少缴税款等。

3.双方均有合谋、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诈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获取离婚登记。

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特点,待预期目的达到以后,双方通常按约定复婚。但复婚时间不定,有的事情办成之后就立即复婚,有的要等上一两年时间,还有的不办理复婚登记,但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于极少数人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假离婚”在形式要件上,表现为“假的假离婚”和“真的假离婚”。

“假的假离婚”指的是,伪造、变造、购买《离婚证》《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证件文书,这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很少有人采用。随着税务机关与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信息联网的加快,此类行为也很难实施。

“真的假离婚”指的是,所涉及到的证件文书资料都是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通过正式程序发放的,是具有真实法律名下就没有房屋了,接着就以丈夫的名义购买住房。因为丈夫购买的属于首套房,可以享受到契税优惠。购房、缴税及房产过户等一切手续都办好之后,两个人复婚。

2.卖房环节。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住房按转让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减少卖房时高税负的个人所得税,有的夫妻通过离婚的办法加以逃避。

先是夫妻双方离婚,将满5年的一套住户过户到一方名下,再由这一方将这套住房出售,这样卖方就不用交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了。手续办好后,两人复婚。

最复杂的,莫过于网络上流传的一种通过买卖双方多次离婚、结婚来完成交易的方法。这种方法分五步完成:第一步,卖家离婚,准备出售的房产归于卖家男;第二步,买家离婚,房产归于买家男;第三步,卖家男和买家女结婚,共同拥有原卖家待售房产;第四步,卖家男和买家女离婚,协议约定将原卖家待售房产归买家女;第五步,各自复婚。这种方法完全回避了住房增值税满2年免税、个人所得税满5年且唯一免税的规定,甚至连买方的契税都省了。

三、“假离婚少缴税”行为性质分析

如何看待“假离婚少缴税”的现象,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属于税收筹划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结婚、离婚、复婚属于个人的民事权利,只要男女双方均系自愿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夫妻二人在购房、卖房过程中的离婚、复婚、结婚,是正常的民事行为,其购房或者卖房,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即使这些行为中有“钻法律的空子”嫌疑,有少缴税款的事实,也可以默许存在,不能认定为违法犯罪。

第二种是属于逃税行为。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必须坚持做到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就要求税收筹划要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

国家出台的关于房地产的税收政策,是想通过税收手段发挥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而纳税人通过离婚复婚的方法逃避了税收政策的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使国家的税收调控政策大打折扣,显现这种方法不具有合法性,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该受到追究。

四、税务部门对“假离婚少缴税”现象的管理现状

税务部门对房产交易中的“假离婚少缴税”现象,现实中面临着不少管理困境。

1.只能查验征收。即只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查验,据此征收税款。纳税人的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情况、房产交易情况,都由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和登记,纳税人凭政府相关部门发放的证件文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部门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纳税人提供的证件文书是真实的,税务机关就得认可,并按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现在倡导诚信纳税,在没有其他根据的情况下,税务部门要相信纳税人的申报从形式到内容都是真实的。否则,可能还会引起纳税人投诉。

2.没有约束纳税人的能力。税务部门有审核纳税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权力,对于“假离婚少缴税”行为的实质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税务部门在短时间内无法认定和判定。

税务部门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履约保证的权力,即不能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保证和承诺,比如保证离婚事实上是真实的,承诺以后复婚就补缴税款等,这样会加重纳税人负担,也违反了相关政策。事实上,即使纳税人提供这些书面保证和承诺,也无济于事。纳税人事后不履行这些承诺和保证,税务机关也无法处理。

3.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管手段。《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和个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从这些税收规定,可以看出,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然人并没有纳入日常税收管理。

对于自然人发生的应税行为,比如居民买卖房屋的行为,一般是临时性的,除了专业炒房者外,大都数人是偶尔为之。由于税务机关没有对自然人进行日常监管,如果自然人通过“假离婚少缴税”,事后如何,税务机关也无从知情,更谈不上进行查处。

五、对“假离婚少缴税”处理的思考

“假离婚少缴税”这种现象并不少见,进行这种操作的人员中,包括部分领导干部、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各类企业人员、普通居民等。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因其身份不同,会受到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的日常监督。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主要是领导干部每年都要向纪委、组织部门报告婚姻、房产等情况,纪委、组织部门从这些事项的报告中,就容易发现问题。

某县纪委监委在对A某认定结论中指出,虽然A某离婚复婚看起来并不违纪违法,申请购房、按揭贷款等行为在形式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将两方面的行为连起来看,A某这种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故意欺骗组织、欺骗社会、逃避法律约束的行为,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特别是A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又是县委组织部的副部长,本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带头树立党员领导干部良好形象,但其放低自身要求和标准,实施上述不良行为,导致了漏税结果的发生且数额较大,已构成违纪,应当对其进行处理。

某县纪委监委从党纪的角度对“假离婚少缴税”的A某进行了处理,A某也补缴了税款。这一处理,也给我们带来了思考。

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国家的税收政策是针对全体纳税人的,虽然A某作为领导干部有更高的纪律要求,但就税收政策而言,每个纳税人都应享受到公平的税收待遇,领导干部这样做要补税,那其他同样这样做的纳税人也应该补税。

2019年3月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表示,要集中力量落实好党中央确立的重大立法事项,包括审议民法典,制定房地产税法等立法调研、起草,加紧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可以猜想,《房地产税法》制定实施后,在缴纳房地产税的事情上,假离婚少缴税不缴税的现象可能会更多。

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关注这个现象,通过制定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和其他配套规定,完善措施、堵塞漏洞,较好地解决“假离婚少缴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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