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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无钱治病,可否要求子女先行支付

2019-02-19

伴侣 2019年2期
关键词:身患诉讼法急需

问:

我与老伴共生育三子。老伴去世后,73岁的我年迈力衰,身患疾病,与二子一起生活。2018年4月初的一個晚上,我关大门时不慎摔倒致股骨头骨折,因治疗不及时诱发股骨头坏死,需要手术治疗,费用预计约3万元。可我仅有8000元的积蓄,向三个儿子要,他们只同意给2000至3000元,因治病钱无着落,我非常着急,此种情形下,可否让三个儿子先行给付治病费?

答: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一)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你已年迈力衰,身患疾病,且早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治病急需用钱属于生活急需情形,可以要求三个儿子先行给付治病费用。你可请求村委会,以及乡司法调解组织予以调解解决,若不成,可起诉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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