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及综合分类政策改革对于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的影响
2019-02-19袁湘伟李静雯杨慕雯
袁湘伟 李静雯 王 远 杨慕雯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 100048)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
据财政部有关资料记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颁布,1981年实施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保持着八百元的起征额水平。随着社会发展,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起草并通过个税起征点改革决定,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1600元。在此后的五年内,依此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提议下,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依次上调至2000元和3500元。2018年,第四次修订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议将起征点提升至5000元。
2018年两会期间,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轻人民税负,由于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的认定以及实施上缺少有力的途径,具体操作还有待讨论。
专家指出,未来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趋势无疑是从分类计征朝着综合计征的方向发展。由于我国现行条件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综合分类将以为何形式出现还有待考究。
(二)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综述
关于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和综合分类政策改革对于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扣除项目不完善,严围城(2018年)认为相对有效的扣除项目能够合理改善收入再分配的公平性。由于采用统一的定额扣除项目,在征管方面没有考虑到地区之间差异,城乡之间差异,高低收入人群之间差异。不能够根据家庭实际承担的费用,人性化、差异化地设置不同家庭费用扣除方式。
二是纳税人的实施单位不够人性化。战晨爽(2018)认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不仅能够使个人所得税项目细分合理化,同时也体现了政府在宏观政策中对纳税人的人文关怀。在二胎政策开放、人口老龄化加剧的情况之下,家庭成员共同课税,合理分担了家庭税赋,提高了居民的个人可支配收入,更具有社会现实意义。
三是个税结构同税收征管体制不健全。汪翠红(2018年)认为由于我国主要征税方式为代扣代缴和自行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的主要纳税人大多来自于工薪阶级,而其他各项所得由于税收征管办法的漏洞导致大部分税收款项的流失。个人所得税在实际中的贫富调节作用可能因此被削弱,税负从根本意义上并没有真正的负担到高收入人群,而中等工薪阶层仍是税收负担的主要人群。
2.国外研究综述
早在20世纪,世界各国就陆续开征个人所得税,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及综合分类计征制度进行研究。亨利·西蒙斯在其税收纵向公平研究中提出支持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制,其支持者认为将纳税人从各个渠道所得的收入合并到一起征税,才能公平合理的确定纳税人的税负,这样不但可以保证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还可以防止偷漏税行为的产生。相反,美国阿尔文·拉布什卡等人却认为对于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税,运用不同的标准征收,更能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原因是采用分类征收制不仅可以规范纳税行为,维持国家税收的稳定,还可以避免纳税人重复纳税,保障纳税人的权益。此外,还有学者支持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综合与分类计征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能够很大程度上吸取两者的优势。综上所述,对于综合分类计征制度,国际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各国因制度、国情等因素不同,而在扣除制度方面存在部分差异。但有效报道指出,各国基本都将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赡养老人的生计费用,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基本支出作为主要考虑的扣除对象。Report of the Royal Commission,在其研究中,通过调研纳税人的生活习性,认为以家庭作为一整体课税,更能推行税收的制度及理念。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综合分类的优越之处
1.居民收入再分配、凸显社会福利
国家税收属于居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调节工具,高收入人群多收,低收入人群少收,从而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国家运用税收筹集的财政收入,按照国家预算的安排,在相对合理的情况之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减少家庭负担
扣除项目设定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使得个税扣除趋于人性化。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向转变能够更加具体依照收入决定税收比重。
3.增加实际收入,增加消费,拉动内需
起征点的上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居民的应纳税额,同时扣除项目新纳入的项目也增加了费用扣除。大大减少了居民的纳税税额,居民的可支配的收入的增多,会导致消费者需求曲线的右移,从而拉动内需,更加符合当下的供给侧改革。
4.缴税途径规范化程度
原来分类计征的税收征管主要是沿用代收代缴的方式,而采用综合分类计征的方式可以由个人根据收入所得自主申报纳税,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纳税意识。此前,中低收入人群的缴税方式主要采用工资薪金的代收代缴,而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有相当大程度不以此方式收缴,存在更多偷税漏税的可能。此举有助于改善之前缴税途径规范化程度的漏洞。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综合分类的局限之处
1.地区经济水平不均等
我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北上广及部分沿海城市经济收入较高,中部及西部地区收入相对较低。制定统一的扣除起征点,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起征点相对较高,可能会导致地区财政税收收入较低。同时,较经济发达地区而言,由于必要生活保障费用与发展水平同方向变动,统一的扣除项目会导致再分配的相对不平衡,进而加剧地区经济差异化。
2.缺乏区分和划定相应扣除范围的细则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新增五项专项扣除项目,分别是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这些专项扣除项目对于减免个人所得税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运用中,这些扣除项目界限的确定以及实施无论是对于纳税人还是纳税机关都有一定的困难。如若实施不好,非但不能给纳税人创造便利,反而会给个税的缴纳机制设立障碍。
在中小学生减负的大背景下,有的家庭由于对于升学的考量会让孩子去上课外辅导班,而有些家庭则认为跟紧学校的教学进度即可。同时在家庭经济情况的影响之下,有的家庭倾向于选择更加经济的公立学校,有的家庭则会选择较为高端的私立学校。这其间对于报名辅导班的核查,以及不同学校不同的收费标准是否应有不同的扣除标准等等,都需要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出台一些控制措施以防偷漏税行为的发生。除此之外,赡养老人的支出又应从哪些方面来衡量哪些项目应当扣除,其和大病医疗支出是否会有重合等等,都亟待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3.涉税信息收集难度大
我国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涉及范围广、流动性较强。且其税款一般达不到一定规模,因此税务部门无法将过多注意力放在个体工商户上面。在现实生活中,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们也甚少交流,对他们的实际经营情况也没有系统全面的了解,对他们的征管或多或少有不到位的地方。其中,不乏一些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情况和税务部门内部系统数据有出入的情况,这些都加剧了税务部门征管质量上的问题。
另外,我国居民收入和支出来源的多元化,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兴起,更使得偷逃税现象凸显。由于其交易主要借助于电子的载体来操作,运用互联网来进行交易。以电子的形式来储存交易信息,税务部门搜寻原始凭证的难度更大。
三、个税扣除项目及综合分类政策对家庭居民生活影响分析
(一)恩格尔系数比较分析
恩格尔系数表示食品支出总额在个人消费支出总额中的比重(即食物支出金额÷总支出金额x100%=恩格尔系数)。从等式中,我们不难看,出当人们在总消费支出中,花费在解决温饱方面的支出越多,恩格尔系数就会越大。当人们的支出更多地花费在高效用的非食物上时,恩格尔系数则越小。我们近似用恩格尔指数来代替居民的生活水平质量,随着起征点的提高,扣除项目的相对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也会相应增加。假定满足居民原来生活水平的食物支出保持不变,由于可支配收入的增多,总支出金额会有一定程度上升,从而导致恩格尔系数的降低,部分居民的生活质量就会得到改善。另一方面,结合恩格尔定律也可以看出,现阶段中国居民越来越富有。但各地区之间的恩格尔系数却差距较大,各地区之间的居民生活水平的差距仍然存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并没有缩小我国地区之间的居民生活水平差距。
(二)基尼系数分析
(三)国外个税制度分析
相比于国内的扣除项目与综合分类征收制度,国外在此方面的制度规范相对成熟。
西方国家中就美国而言,美联邦政府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上坚持综合所得概念,实行综合,分类计征,以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汇总一年来各种渠道的收入,在扣除相应的专项扣除和减免项目后,按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累进征收。其扣除方式也分为两种:标准扣除和分类扣除。标准扣除有固定的扣除额,不会按明细扣除,扣除额度会随着申报方式的不同而变化;分类扣除则是按照各类明细支出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扣减,居民可从两者扣除项目中进行选择。
亚洲国家中以日本为例,除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与国内大致相同外,其对于特殊的人群会有特殊的扣除项目,如残疾人、老年人等。
四、完善个税扣除项目及综合分类政策的建议
(一)根据通货膨胀及时调整税率及扣除项
充分考虑随着年限增加而导致的必要通货膨胀率,可以每隔相等的通货膨胀率调整适应的起征点,使得个税更加贴近当下经济水平。
(二)分地区制定税收制度,避免一刀切模式
随着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逐年增加,我国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在不断下降,但各地区之间恩格尔系数差异较大,地区之间的居民生活水平差异较大。在制定个人所得税制度时,应该考虑到各个省份、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高低,制定与各个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制。同时考虑到不同家庭结构的不同,虽然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结构是主要的家庭形态,但是单亲家庭、“空巢老人”和单身人士在中国仍占有很大比例,建议针对例如单亲家庭、“空巢老人”等弱势家庭在设计扣除项目的时候要区别于传统正常家庭,必要时可考虑加计扣除的方案。
(三)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
首先,在扣除模式上,我国可以采取多种扣除方式供纳税人选择,根据不同的扣除明细,细化相应的扣除标准,这样不同收入的人群就可以采用与自己情况相适应的扣除政策,缴税比较灵活。其次,可增设一些对于特殊人群的扣除项目,如残疾人、烈属子女等,从而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最后,在征纳模式上,可以参照国外采取先缴后退的方式,由税务机关列出详细的清单,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更能方便纳税机关和纳税人进行税款的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