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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快递员窃取快递包裹行为

2019-02-19杨文艳

关键词:寄件人收件人快件

杨文艳,吴 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100)

近年来,物流企业特别是全国性零担公司和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为中国经济增长助力的同时也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然而,法律条文的不规范和企业杂乱无章的管理导致包裹快件时常出现意外,快递员暗箱操作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实践中对快递包裹的封缄物属性以及包裹丢失等情形的意见不一,笔者在下文中试图予以探究。

一、对快递包裹封缄物法律属性的探讨

(一)封缄物的概念和属性

封缄物一般认为是有封口的包装物,例如集装箱、密码箱、信件等。目前对封缄物的理解众说纷纭,大致有以下几种看法:(1)封缄物是指“大包套小包,包中有包”的财物,所以封缄物只能成为侵占罪下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一犯罪对象。[1](2)封缄物是指装入容器或加以特殊包装,被密封或上锁具有封闭防盗作用的财物整体及内容物。[2](3)封缄物是指财物被密封或上锁,以防止他人控制支配的财物的整体及其内容物。[3]由上所述可知,各学者对封缄物密封性和区别于普通物品的双重性均给予认可,即认为封缄物具有密封性但不是单一的物品,包装内有其他物品,又称为内容物。分歧在于对封缄物是否应以有防盗作用为成立条件之一,实质是对封缄物属性的看法不一。

封缄物标志之一为外部盖有封印或者有其他保护措施,如贴封条或信封封口,其本身就有能识别是否被侵入或破坏的功能,也就是变相的防止他人轻易盗窃,此一次性的封闭包装模式尽管没有阻却被盗的功能,但仍能保证包装后物品的完整无损。此外,理论上对于封缄物的防盗作用应达到何种程度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参照物。因此,笔者以为应以社会一般观念来判定封缄物,即指包装外部有封口或上锁,使包装内物品与外部相对隔离的密封物品。

(二)快递包裹的封缄物属性

由于快递行业的服务性质是服务客户转移物品,为保证物品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完整无损以及运输和装卸上的便利,被转移物品无一例外地进行密封包装处理,用胶带封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四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可知,包裹的特性为“单独或独立封装”,此时快递包裹中包装箱(袋)里的物品对于快递员具有秘密性和间接性,且由于包裹包装具有一次性特点,使得快递员私自打开后较难不被发觉,因此笔者认为将快递包裹定性为封缄物是应有之义,符合封缄物的属性。

二、快递员占有包裹的法律属性

笔者将从封缄物占有的特殊性进行剖析,对封缄物的占有进行界定。

(一)封缄物的占有理论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鉴于封缄物的特殊性,其占有不同于一般物品明了。关于封缄物的占有理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采取区别说,认为封缄物整体应由受托人占有,但是对其内容物即封缄物内的财物,依一般之社会观念,除非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托人不能拆封也不能打开,根本无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受托人只是委托人支配这部分财物的工具,委托人对封缄物的内容物仍然保留占有。

我们应当从实际案情出发,分析和对比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控制、支配封缄委托物方面的作用大小和地位强弱,从而判断该财物占有的归属。[4]另外,在衡量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对封缄委托物控制和支配的地位和作用时,必须注意考虑封缄委托物本身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包装物的体积、重量等特性差异判断内容物的占有关系。

(二)快递包裹的占有归属

1.快递公司占有包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五条、《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十五条规定,除非运输在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应当立即停止寄递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外,不允许快递员随意打开客户包裹,快递公司保护寄件人的权利。可以看出,运输中的快件处于快递公司事实支配之下,并且快递公司享受一定检查客户快件的权限。

此外,在寄件人交付包裹并填写快递单后,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委托运输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快递公司即进入履行义务环节,客户物品处于其直接控制和具体支配之下。尽管在快件到达收件人之前,寄件人仍是包裹的所有权人,且包裹的外层包装的密封性阻却快递公司行使权利,但不可否认,此时快件处于快递公司的占有之下。

由于快递交易中包装物一般由快递公司提供,以起到保护功能和推广功能,包装材料价值相对较小,相对于包装里的内容物居于次要地位,只是快递公司更好地运输内容物的媒介和工具。因此,笔者认为该包装物与内容物在运输过程中均应由快递公司占有较为合理。

2.快递员占有包裹。在物流行业实际操作中,鉴于快递行业的特殊性,许多快递公司提供了“点到点”的便捷服务,即采用送货上门或定点取件等服务。在此期间,快递员脱离了快递公司和寄件人对其的监控,因而快递员对该包裹负有管理责任。此外,此时快递员单独作业,快递公司只能抽象地监督快递员,即包裹已完全处于快递员的控制占有下,并有排他的效力。因此,笔者认为此时基于快递员的工作职责,包裹处于快递员的占有之下。

三、对快递员窃取快递包裹行为的分析

(一)快递员占有快递包裹

1.快递员窃取部分财物。由于此时快递员对包裹有完全支配的可能,许多快递员即在这个时间段下手截取财物。倘若快递员只窃取部分财物,笔者以为,此时快递公司仍将该包裹扫描入库,能收到寄件人签订的快递合同,只是在包裹内财物的重量和多少的认识上不同,因而,此时应认定快递员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1)在客观方面,快递员得以控制包裹是基于其职务的便利,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要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利,而得以取得占有该包裹的机会和权利;(2)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在寄件人基于对快递公司的信任将包裹交给快递员并填写快递订单后,此包裹即属于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5](3)快递员属于快递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快递员在明知是本单位所有财物的情况下,将其非法占为己有。综上所述,在收件和送件过程中,快递员占有包裹时仅窃取部分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2.快递员侵吞整个包裹。与仅窃取部分财物不同的是,快递员侵吞整个包裹将直接中断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的联系,导致快递合同无法被快递公司知晓并履行。笔者认为虽然此时快递员仍属于快递公司人员,快递包裹也基于快递员的职务而取得,但快递包裹被快递员侵吞导致包裹未处于快递公司的管理下,否则被侵吞的包裹快递公司应当知晓,因此,快递员侵吞整个包裹的行为定侵占罪为宜,理由如下:(1)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快递员占有的快递包裹未进入快递公司监管范围,此时所有权仍属于寄件人或者送件时已离开快递公司监管范围,所有权即将转移到收件人;(2)寄件人将包裹交由快递员时,快递员处于合法持有寄件人包裹的状态,即有暂时的占有权而无处分权,在快递员侵吞整个包裹后,其行为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3)快递员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中的一般主体,并且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合法持有他人财物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交出或退还。

3.快递员掉包行为。现实操作中常出现快递员贪图包裹内的财物,欲下手得到,担心同事发现而采取掉包的方式掩人耳目。笔者认为此时快递员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在物流环节中涉及多方利益,包括寄收件人、快递公司和快递员,快递员通过掉包的方式窃取财物,尽管使寄件人和快递公司处于包裹完好无损的错误意识当中,一般直到收件人拆开包裹才清楚事实的真相,并在此过程中没有产生错误意识继而自愿交付财物等行为。但是收件人收到货物时由于快递员掉包的行为却产生了错误意识,例如收件人在网上购买了手机一台,在快递员占有的过程中将一部二手或者已摔坏的手机替换了收件人购买的全新手机,收件人收到包裹拆开后见到二手或者摔坏的手机则可能认为是寄件人的货源问题出现二手手机或者快递公司的快递行为导致手机摔坏,而没有怀疑是快递员掉包行为的错误意识,进而对快递员不作为。因而此时快递员的行为对收件人已构成欺诈,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和构成要件。

(二)快递公司占有快递包裹

包裹由快递员入库之后,进入运输流程,寄件人尽管可以查看订单详情,跟踪订单号并提出支配请求,但如前对包裹占有的分析所述,快递公司对包裹进行占有。此时不同于快递员占有包裹,快递公司占有包裹时,快递员窃取部分包裹财物以及快递员侵吞整个包裹实质上仅是犯罪对象数量和金额上的不同,笔者将合二为一详细论述。

1.快递员窃取部分包裹财物和侵吞整个包裹。快递员在快递公司占有过程中窃取部分包裹财物或侵吞整个包裹,笔者认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1)快递公司占有下的包裹即属于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因此快递员侵吞包裹侵害的是快递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这点毋庸置疑。(2)快递员窃取包裹部分财物或侵吞包裹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其中此快递员窃取包裹不应认为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工作之便。因为在快递公司的监控下,快递员没有直接管理包裹的职权,而仅仅是工作上的便利。(3)快递员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所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在盗窃罪构成要件中,快递员窃取部分包裹财物与侵吞整个包裹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犯罪对象上有所区分,犯罪对象不对此两种行为在定罪上产生实质影响。综上所述,在快递公司占有包裹下快递员窃取包裹部分财物及侵吞整个包裹构成盗窃罪。

2.快递员掉包行为。在快递公司占有下,快递员以掉包方式窃取包裹财物并不罕见,相对快递员占有下掉包行为,笔者认为收件人收到快件包裹后处于错误的意识以及后果与包裹在快递员占有情形下一致,即构成诈骗罪,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四、结语

中国目前的快递企业纷繁复杂,管理不尽规范,快递员监守自盗窃取包裹的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笔者认为,不仅物流公司应该对快递员监守自盗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如提高员工的准入制度和培训机制等,以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也是势在必行的。在区别数额大小这一财产性犯罪的罪与非罪标准后,对快递员窃取包裹行为的细化与定性也有所区分。尽管刑法是作为法律保护社会关系及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当规范不明确导致法官判决不一时,法律的指引性与确定性功能将被忽略,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的空白应及时填补从而更切实地维护人们的利益,遏制快递员猖獗窃取包裹的违法犯罪行为,让消费者安心寄收快递,即所谓法相宜则事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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