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与老百姓有啥关系
2019-02-19周军
周 军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从分类税制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规定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改革迈出了历史性一步。
这是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通过以来的第七次修改,更是一次全面的“大修”。一系列新规定的背后有什么政策考量?对纳税人有何影响?
个人所得税在多数国家都是重要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目前在我国是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
此次修法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推动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国原个税法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就是将个人各种性质的所得分类并分别征税。综合税制则是就纳税人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征税,能够有效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税负能力,但税制比较复杂,对征管水平要求较高。
分类税制的好处是便于源泉扣缴,征管简便,但缺点是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容易出现违背税收横向公平原则的情况,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收,也不利于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即收入能力较大的人应当缴纳更多税收。
纳税人的各项收入综合起来一并计税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此次全国人大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加总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其个人所得税,从而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分类税制对各种所得区别对待,不同收入来源适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标准,相同总收入的人有可能税负差异很大,不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难以发挥。新个税法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更能体现税负公平,是个税制度一次革命性的变化。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还将对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重要影响。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下,自然人纳税人需要将全年纳入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将带来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重大变化,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意识,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在此前的个税改革中,“起征点”一直是焦点问题。自2006年1月1日起,三次提高了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3500元。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收入及生活水平提高,原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已无法适用目前的消费水平。
这次个税改革将“起征点”标准确定在什么水平,从修法一开始就备受关注。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后,有观点认为草案规定的5000元“起征点”应该提高。新个税法最终确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也意味着,新个税法维持了一审稿提出的每月5000元“起征点”标准。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统筹考虑了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
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分析新个税法的减税效果,不能只盯住“起征点”。“这次个税改革的主导思想之一,就是要给中低收入者减税,但与以往几次改革不同的是,这次减税并不是单纯地提高费用扣除标准。
新个税法的减税措施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提高了近43%,让一部分低收入者受益;二是加进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从而使费用扣除标准从过去的“一刀切”变成个性化的费用扣除,让税前扣除标准更加贴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三是调整了累进税率表,拓宽了3%和10%两档低税率对应的所得级距。
为了便于社会理解此次改革的减税效果,专家还举了具体的例子,针对月工薪收入15000元的纳税人,按照修改后的税法计算,只需要交税790元,税负减轻58%。如果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以及这次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税负还会进一步减轻。
全新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如何实施、减税红利能否有效兑现,这是新个税法通过后面临的重大考验。对新个税法而言,一系列政策还需要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特别是专项附加扣除、税收征管等问题。
新税制模式从推出到相对稳定和成熟需要一个过程,下一步在完善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同时,建立与新税制模式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制机制是关键。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应逐步扩大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项目,更好地发挥个税在促进税负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