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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纠纷民事诉讼案向法院怎样写上诉状

2019-02-19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19年21期
关键词:城关区上诉人原审

杨晓峰

种子质量纠纷,在通过和解、民事调解或行政调解不成的情况之下,一般来讲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双方的争议。那么如何确定民事诉讼请求;如何进行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如何组织证据材料和向人民法院举证;如何上诉;怎样申请再审呢?

“在线律师”:

应河北定州市刘先生之问,用几篇短文全面介绍1个案例,回答前面的问题。为了方便读者以案学法,文章尽量引用原文。基于隐私,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有关数据亦有人为改变。欲全面了解本案一审、二审和再审,建议系统阅读本案系列短文。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大虎,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K0333X7889T0020。住悉州市城关区武汉大街13号。联系电话:12L45678955。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住所:悉州市城关区马家路115号。法定代表人:茅汉平,联系电话:3A7888P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小龙,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K302X7803389T00。住悉州市城关区长沙东路22号。联系电话:12K46L78959。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悉州A种子有限公司。住所:悉州市城关区马家路116号。法定代表人:顿时,联系电话:4A7078P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悉州B种子有限公司。住所:悉州市城关区马家路117号。法定代表人:迅疾,联系电话:4B7078E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悉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年4月8日作出的(2017)甘ABCD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

①撤销悉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17)甘ABCD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②依法查清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③判令由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事实与理由

①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诉请各被上诉人提供涉案种子的各项详细信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是否标识种子的生产商、进口商、产地等信息属于种子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裁判范畴。种子售卖时的信息登记是否全面,也不属于法院判定涉案种子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唯一依据、必然的标准。从而认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是明显错误的。

《种子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是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其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子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本案上诉人是种子使用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同时,《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和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批准审批文号或中文标签。总之,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和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种子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也即本案的上诉人提供上述法律规定的涉案种子的详细信息,这是种子销售者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无关。

被上诉人在销售本案涉案种子时声称是从日本进口的优良品种,那么上诉人作为使用者有权知悉涉案种子的各种详细信息,以确保所购种子的品质和使用方法,进而确保该种子能够达到预期的生产效益。同时,《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是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注的。被上诉人拒绝提供涉案种子的详细信息,没有相应的标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有充分的理由依据,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上诉人销售给上诉人的种子是假种子,是不具备相应品质的伪劣种子。伪劣种子使得上诉人在使用过程中遭受了严重损失,因此上诉人的诉请有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②一审认定上诉人请求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损失;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本案中,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供涉案种子的标签,上诉人作为种子使用者遭受巨大损失与被上诉人提供的种子品质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上诉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向被上诉人请求赔偿,并且赔偿范围不限于价款,还包括可得利益及其他损失,因此,上诉人的诉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

③一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查明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审中,上诉人向种子管理部门申请了田间现场鉴定。该鉴定仅仅是针对涉案种子的田间生产状态所做的鉴定,而上诉人的诉请针对的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的种子与其承诺的品质不符。在销售时,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做了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导致上诉人遭受重大损失,没有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同时,一审中,上诉人追加了2个被告即悉州A种子有限公司和悉州B种子有限公司。上诉人是根据一审时被上诉人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前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3份证据材料。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没有当庭举证,这是因为该3份证据与上诉人所购买的涉案种子包装上的注明信息不符。被上诉人无法提供涉案种子的详细信息和标签以及合法正规的购货渠道,因此,被上诉人没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涉案种子的合法来源。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仅仅依据该田间现场鉴定为判决依据,没有核实被上诉人悉州市畅享种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证据。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有其他证据佐证支持的情况下,做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是明显错误的,请二审法院核实证据,查明事实,依法依法判决或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上诉人:王大虎

2018年4月26日

3 二审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终审判决

依据法律规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二审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二审时没有向法院提供有效和有用的新证据材料。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要求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说明。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③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④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本案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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