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再贷款公司发展前景调研报告
——以山西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2019-02-19李婧
□李婧
山西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新型小额信贷组织,自2015年底创建以来,经过近年的发展,在运行机制、制度约束上进行了大量创新,初具规模,对扩大“三农”信贷投入、缓解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紧张局面、规范民间借贷、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遇到诸多阻碍和困难,亟待加以解决。
一、山西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山西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由山投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综改区以及十多户民营企业、小贷同行共同设立,注册资本6亿元,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全国共9家)、为小贷行业提供融资渠道的、经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正规类金融机构,主要业务为向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企业发放贷款,在小额贷款行业内开展金融服务。
(一)设立背景及股权结构
2009年到2013年是山西省小贷公司经历的五年黄金发展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对缓解全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唯一对行业发展形成制约的,是外源性融资渠道打不开,商业银行普遍不愿意对小贷公司放开融资,因而为小贷公司解决再贷款融资问题迫在眉睫。山西省金融办果断提出,参照发达省市经验,在太原市试点成立“山西省小额再贷款公司”的实施意见。山投董事会在认真研读了省金融办的“实施意见”后,立即向省国资委、省、市两级金融办提出申请作为主发起人,筹备设立“山西省小额再贷款公司”。
经过一年半紧张的筹备工作,2015年12月,以山投集团为主发起人,山西经开投资公司等12个参股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本6亿元人民币的“山西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其中:山投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合计出资36600万元,占股61%;山西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0200万元,占股17%;11户中小企业共出资13200万元,占股22%。2017年7月,再贷款公司正式当选为省小贷协会会长单位。
(二)公司治理结构及机构设置
再贷款公司是响应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关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精神”而设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从设立之初,就严格按照《公司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其中,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构成;董事会由五名非独立董事加一名外部独立董事构成,监事会由10余位小股东推荐监事长,经开投资推荐一名监事,再加一位职工代表构成。日常经营中,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经营层由一名总经理,一名总会计师,两名业务副总构成。公司还按照国企党建工作要求,经山投集团党委批准成立了党支部,董事长任党支部书记,另设专职副书记一名。
公司的机构设置为中心统筹加部门实操制,统筹中心分别为业务中心、风控中心、财务中心、行政中心,各中心下设部门进行业务实操。
(三)员工及薪酬情况
该公司2018年期末职工人数46人。年龄结构为:30岁以下30人,30-40岁10人,40岁以上6人;学历情况为:研究生5人,本科39人,大专2人;在职人员获得初、中级以上职称的9人。
公司实行高管年薪制,其他职工月薪制的薪酬管理制度,采取“基本工资+浮动工资+绩效工资”的形式,2018年期末合计人工成本513万元。
(四)财务状况
截至2019年6月底,公司总资产为123068万元,其中,信贷类资产合计101701万元(自营信贷资产净值66541万元,承接管理的委托贷款35160万元),占总资产比例的83%;交易性金融投资16091万元,现金及其他资产5276万元。公司总负债为59853万元,其中,国开行专项应付款55607万元。所有者权益6321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9%,财务状况良好。
截至2019年6月底,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833万元,净资产收益率2.16%,总资产报酬率2.06%,按进度顺利完成了年初山投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其中利润总额完成率为52%,就年初制定的计划3500万元,超额完成2%。
二、山西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
经过了三年的创业期,再贷款公司各项业务初步成型,累计实现利润过亿元,加上账面计提拨备2043万元,总计获利近1.5亿元,逐步走上了发展正轨。公司开展的业务大致分为两类。
(一)再贷业务
再贷业务是指向小贷公司等小微机构类客户发放的贷款。此类业务中小贷公司是开展精耕细作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包括:自营再贷款业务,截至2019年6月,累计发放资金近4亿元,该业务贷款余额10399万元,占全部信贷余额的10%。委托再贷款业务,2017年初公司在山投集团与国开行整体合作授信框架下,接收了国开行剥离的9户4.79亿元的小贷公司信贷资产,截至2019年6月底,公司管理的9户国开行转贷类企业,回收本金12740万元,累计回收利息4376万元,该业务贷款余额35160万元,占全部信贷余额的34%。
(二)直贷业务
直贷业务是指直接发放给实体中小企业以及自然人的贷款。包括:中小企业流动资产贷款,公司从山投集团及其二级子公司、综改区优秀企业、小股东上下游企业圈等渠道,选择经营稳定、体量匹配的中小企业进行信贷业务合作,截至2019年6月底,该业务贷款余额51111万元,占全部信贷余额的49%。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质押贷款,截至2019年6月末,该业务贷款余额4900万元,占全部信贷余额的5%,储备的已授信未出票业务10100万元。普惠金融业务,现有“房抵贷”房贷和二手重卡车贷产品等业务品种,截至2019年6月底,房贷业务贷款余额32户2070万元,该业务贷款余额11户164万元,占全部信贷余额的2%。
三、山西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建设情况
公司目前执行的内控制度主要包括业务管理和行政制度两大类35项。在实际管理中,通过制订并完善制度及流程,明确了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并遵循外部贷审会审查决策贷款业务,实现审贷分离。比如供应链融资业务产品是公司将准备上市的客户公司作为贷款主体,根据采购合同来监督支付贷款流向,执行日还本金制,采取综合保证的担保方式来降低贷款风险。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修订,明确了公司的管理目标,理顺了工作流程,规范了工作执行标准,提升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当前小额再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调研中我们发现,小额再贷款公司情况良好,未发生明显风险事件,但作为新生事物,其发展和监管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制度设计中的瓶颈问题
目前没有针对小额再贷款公司的相关制度,只能参照小额贷款公司制度执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制度中,《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意见》(晋金发〔2018〕37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意见》(晋金发〔2014〕48号)中部分制度不符合小额再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因为再贷款公司是上游,而小贷公司是下游,用下游企业的规范来指导上游企业的运作,不符合“再贷”这一市场主体的定位。比如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意见》中规定单笔放贷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业务要占到业务总量的70%,因再贷款公司是资金批发商,不是资金零售商,很难控制到规定中的要求。
(二)放贷成本上升,利润空间有限
小额再贷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只能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闲置资金收益不高。在融资时,也只能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的利率档次,不能享受更低的“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上不能吸纳存款,不能开展贷款以外的其他业务,导致小额再贷款公司规模受限制,资本回报率较低。
(三)税费负担较重
小额再贷款公司按照一般工商企业标准缴纳税收,包括25%的所得税,5.6%的营业税及附加,还有0.05‰的合同印花税等。这对于单靠资本金运作获利的小额再贷款公司来说负担较重,削弱了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1亿元注册资本金为例,按全年90%的使用率、月利率18‰计算,全年利息收入为1944万元;所需扣除25%的所得税和5.56%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约30%,为583万元。按有关规定,坏账准备金要达到年终金额的1%,即90万元(进入成本,扣除所得税,实际为67.5万元)。实际税后利润1294万元,剔除股东要求的分红1200万元,扣除营业费用、管理成本后几乎无利可图。
(四)融资杠杆不到位
根据小额再贷款公司参照执行的《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意见》规定,小额再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再贷款公司可以向不超过两家银行融入不超过资本金50%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在目前小额再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的情况下,最大融资杠杆只有1.5倍,和担保公司的10倍、银行平均的12.4倍相差甚远,并享受不到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中的优惠待遇,资金融通渠道不畅,可贷资金不足已成为当前小额再贷款公司发展最大的瓶颈因素。
五、小额再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以加强政策引导,激发主体活力为出发点,对小额再贷款公司的管理思路及发展前景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从政策上降低准入门槛,激发民间投资动力,促进小额再贷款公司贷款投向平民化、乡村化,民间投融资阳光化
1.尊重市场规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政策指导”与“市场引导”有机结合。取消“70%的资金应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等硬性政策条款,实行区间管理目标,变“指令”为“引导”,促使小额再贷款公司自行制订可执行的目标,并纳入市场准入进行管理,实现小额再贷款公司贷款投向小额化、分散化。
2.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潜力,发挥正向激励与负向约束的综合效应。小额再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于各行各业,投资人熟悉的领域和利益诉求均存在差异,应正视小额再贷款公司间的差异性,实施“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管理政策。
3.完善小额再贷款公司的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按照农信社、村镇银行模式建立系统、综合型的支持小额再贷款公司发展的财税政策,给予税费优惠和适当补贴,降低公司营运成本,为小额再贷款公司发展提供支撑动力。
(二)以完善小额再贷款公司生存环境建设为切入点,解决经营负担较重、服务“三农、小微”意愿不足的问题
1.将小额再贷款公司全面纳入征信体系,降低小额再贷款公司对客户的信息收集和信用甄别成本,解决小额再贷款公司放贷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放款效率。
2.建立外部风险补偿基金,对小额再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小微”而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财政审核认定,按风险补偿机制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彻底消除其恐惧心理。
3.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对小额再贷款公司举报的“逃废债”案件,快速介入、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结案、快速执行,形成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小额再贷款公司的债权利益。
(三)以引导小额再贷款公司逐步建立完善现代管理体制为重点,增强盈利能力,培育核心竞争力,解决管理能力与发展软实力不足的问题
1.鼓励小额再贷款公司金融产品创新,开发服务“三农、小微”、符合“小额、分散”特点的精细化金融产品,深度挖掘客户,增强盈利能力。
2.建立“统一授信、尽职调查、审贷分离”的现代企业风险管理体系,采用“小额、分散”的风险控制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
3.引导小额再贷款公司建立风险缓释制度,在贷款风险分类基础上,计提足额的贷款损失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4.鼓励小额再贷款公司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更加优质的信贷管理体系,培养现代金融人才,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