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侦查缉捕行动中的心理现象
2019-02-19许博洋
□许博洋, 康 杰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一、 侦查缉捕行动心理概述
(一)侦查缉捕
侦查缉捕,又称侦查抓捕,是指侦查机关代表国家为维护法律尊严,在侦查阶段对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进行捕获的行动,缉捕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追缉与堵截是侦查中经常采用的紧急措施,尤其是适用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曾有过面对面的接触,或见证人曾有机会目睹犯罪行为人作案的案件。侦查人员既要重视缉捕前的心理准备及缉捕中的应变能力,又要重视心理分析在缉捕工作中的作用,以提高缉捕行动的成功率。
(二)缉捕心理的概念界定
据现有文献与相关参考书目的定义,缉捕心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缉捕心理,是指侦查人员在追缉围捕犯罪人时,以及犯罪嫌疑人面对抓捕时的内心一些列动态变化的活动与表现,包括侦查人员的心理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两个方面。而狭义的缉捕心理,仅指在缉捕中反映出来的侦查人员心理活动规律及变化情况,或仅指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及变化情况[3]。
笔者认为,缉捕行动涉及侦查人员与犯罪人两方面主体共同制约与交互作用的侦查行为,因此本文采用广义缉捕心理的研究范畴,并将其定义进行了补充与完善。
所谓缉捕心理,是指在缉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执行缉捕任务的有关人员和潜逃的犯罪行为人各自表现出的一系列心理特征和心理状态。根据缉捕人员与潜逃犯罪行为人所建立起来的特定联系,可分为犯罪行为人抗拒、潜逃心理和侦查人员对策心理及其心理障碍克服几方面。在实施缉捕过程中,侦查人员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心理处在最佳状态,从而达到成功地抓获潜逃的犯罪行为人的目的。与之相反,潜逃的犯罪行为人,定会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地摆脱侦查人员的追堵,以达到逃避打击的目的。由于缉捕人员和潜逃犯罪行为人有着不同的目的要求,相互之间必然存在着缉捕活动的追缉与反追缉、堵截与反堵截的心理较量。
二、 侦查缉捕中的心理现象概述
(一)侦查人员在缉捕中的心理现象
1.面对犯罪分子时的紧张和恐惧心理。侦查活动是直接面对犯罪的过程,而犯罪分子常常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特别是那些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其大都冷血无情,凶狠残忍。所以当侦查人员对其执行抓捕行动时,出于人的本能,便会产生紧张甚至是恐惧的心理,当面对持有凶器、武器的,随时可能危及自身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人时,内心的紧张与恐惧便会达到极点,进而外化出相应的身体行为反应,例如大量出冷汗、身体颤抖等。
2.对于成功抓捕的自信心理。当侦查机关决定对某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缉捕,是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的,并且对于缉捕准备充分,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落脚点的熟悉,人员配比合理,警械、车辆配备齐全等对缉捕行动成功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换句话说,这也是一种侦查人员在破案前夕,对整个案件侦查过程胸有成竹的心理表现。
3.破案前夕的求胜心理。一些大案、要案的嫌疑人缉捕行动成功后,往往伴随立功受奖,求胜心理往往会影响侦查行动的进行。侦查人员受这种心理的影响,在缉捕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求胜心切,而忽略抓捕现场的环境与相关证据,影响录音录像的正常进行,甚至遗漏掉相关现场重要的线索与事实。所以参与缉捕的侦查人员切不可骄傲和盲目自信,以免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与后果。
4.嫉恶如仇的愤怒心理。侦查人员对一些犯下不可饶恕罪行,以及给被害人和社会严重伤害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对其恨之入骨,甚至有想拳脚相加,发泄内心压抑情感的想法。这种心理也是缉捕中侦查人员一定要杜绝的,因为在愤怒心理的引导下,行为主体常常会外化出攻击行为,但如果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即使是犯罪分子施以暴力,那么这将构成严重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罪,甚至会影响后期审讯以及案件顺利审查起诉的进行。
5.担心案件疏漏的顾虑心理。抓捕中侦查员内心往往都会产生怕抓错人,走错抓捕地点、害怕因抓捕打草惊蛇等顾虑的心理。它并不会改变事件的进程,但它是必然出现在事件进程结束之前的,这是人的一种正常心理表现。
(二) 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在缉捕中的心理现象
1.错误认知导致的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在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现实有极端错误的认识的情况下产生的。他们认为犯罪后,只要逃跑躲避起来,公安机关就无法追查。有些预谋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预谋过程中就做了潜逃的准备。犯罪行为人作案后潜逃,企图达到逃避打击的目的,其中强烈的侥幸心理起了重要的作用。他们不甘心束手就擒,抱着侥幸心理来逃避侦查人员的追缉堵截[4]。在潜逃路线、方式的选择上,体现出具有不同犯罪经验的犯罪人不同的心理水平。有着一定作案经验和社会阅历较深的犯罪行为人,往往会通过心理换位来猜测追堵人员的布阵设计,故而采取反堵截策略,突破追缉堵截的薄弱环节,乘机逃遁。例如,他们在选择潜逃路线时,回避追堵人员常规性的尾随追缉和设卡堵截,或声东击西、突然改变逃避路线,摆脱追堵,躲开警力集中的地点,以防被抓获。在潜逃方式上,潜逃犯罪行为人也煞费心机,或徒步狂奔和乘车外逃兼用,或暂时隐匿伺机再逃,甚至有些潜逃犯罪行为人经过化装修饰,改变容貌和衣着特征。
2.害怕惩罚的畏罪心理。犯罪行为人在作案后,都清醒地意识到其行为和后果的联系,尤其是一些曾与被害人有过面对面接触,或罪恶深重的犯罪行为人,由于担心被害人告发和公安机关破案,强烈的畏罪恐惧感就会袭上心头。因此,任何犯罪行为人潜逃,“畏罪”是基本动因,“逃避打击”是目的,无论初犯、偶犯还是惯犯、累犯都具有这种共性的潜逃心理。
3.法律威慑下的畏罪心理。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恐惧强化了其潜逃心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的自我认识及对犯罪后果的强烈感受,会引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结果以及犯罪结果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的评估,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重新衡量自己的犯罪行为同社会规范和伦理道德之间的对立关系[5]。在这种背景下,犯罪嫌疑人容易产生罪责感,在法律的威慑之下,犯罪嫌疑人更加担心自己犯下的罪行被揭露并受到惩罚,于是就会出现恐惧情绪。大多数初犯、偶犯,由于作案后内心充满了恐惧感,常以畏罪潜逃来减轻心理压力。他们一般只是采用常规性的潜逃方法,如乘火车、汽车和其他交通工具外逃。追堵人员只要以快制快,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主要站段、码头设防围捕,就会收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4.抵触绝望心理。那些作大案、要案的犯罪行为人,面临警方的前堵后追,感到穷途末路,他们知道一旦被抓获,必会受到严厉惩罚,于是决定垂死挣扎,并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他们面对侦查人员盘查时,往往会狗急跳墙,向追堵人员发动攻击,特别是那些恐怖分子、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人,会持枪、持械行凶,妄图夺路继续逃窜。大多数犯罪行为人,潜逃只是为了逃避打击或减轻心理的负罪压力,然而,流离颠沛的潜逃活动,不但没有消除其恐惧感,反而使其整日处在惶惶不可终日的焦虑状态。这类潜逃犯罪行为人,在盘查时较少抵抗,甚至主动缴械,有的犯罪行为人在被抓获后,不但不沮丧,反而如释重负,显露出一种特有的轻松。
三、缉捕阶段影响侦查人员或犯罪人心理变化的因素
(一)犯罪性质对侦查人员与犯罪人的心理影响
一般情况下,犯罪性质越严重,对犯罪人心理的影响越强,即使累犯、惯犯,也免不了提心吊胆。如果犯罪性质较轻,犯罪人自以为即使被抓获,后果也不会十分严重,其心理的紧张和恐惧程度就会降低,对犯罪人心理的影响就较弱。
对于参与缉捕行动的侦查人员来讲,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与其缉捕过程中紧张、恐惧程度同样成正比。通常来看,越是那些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抓捕行动,越会配备比一般缉捕更多的侦查人员,这既是对缉捕对象的气势压制,同时更是要化解与消除缉捕人员的内心紧张、恐惧感。
(二)侦查活动对侦查人员与犯罪人的心理影响
侦查活动的目的与犯罪人逃避制裁的目的是对立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能否得到掩盖,取决于公安、司法机关侦查工作的进展。一般来说,如果案件未被立案,或者犯罪人自以为本人不是怀疑对象时,其紧张情绪就会有所缓解。反之,在犯罪人预感到自己已经成为侦查对象甚至重点怀疑对象时,就会出现紧张惶恐情绪;当犯罪人察觉罪行已经暴露,侦查机关正在对其缉捕时,其紧张、畏罪、恐惧心理就更强。侦查工作的进展越大,对他们刺激就越激烈,其反常行为也就越多。
同样如果侦查活动进展不顺利,一些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尚未查实,甚至其最终落脚点与侦查人员缉捕前往的现场并不一定完全契合,此时负责缉捕任务的侦查员便会产生焦虑、急躁的心理。相反若是侦查阶段的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证据收集等工作开展全面细致,缉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期准备工作完善,那么侦查人员在实施缉捕行动过程中也便得心应手,按部就班地完成缉捕犯罪嫌疑人的任务,为后续的侦查终结以及顺利审查起诉奠定了基础。
(三)主体个性特点对侦查人员与犯罪人的心理影响
不同性格特点的警察面对同样的侦查行动与任务时,会表现出差别巨大的心理反应,比如经验丰富的老练侦查员在面对缉捕一些重特大案件的嫌疑人时就要比入行时间晚缺乏实战经验的新警应对起来更加从容与淡定,几乎不会出现胆怯、恐惧等心理表现,而是沉着冷静地思考如何成功执行缉捕任务。同样,性格外向、心态乐观、责任感与使命感更强的的侦查人员往往在面对缉捕时更具执行力、战斗力。
对犯罪人来讲,首先,因犯罪经历不同,犯罪人对外界反应也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偶犯和初犯由于缺乏犯罪经验,极易夸大外界刺激的作用,甚至把一些与案件毫不相干的外界反应同自己的犯罪事实结合起来,因而惶惶不可终日。其次,犯罪人的性格也影响其心理变化。自信心强的人,对外界刺激的认识具有独立性、批判性,多采用以静待动的策略对付侦查。自信心弱的犯罪人,易受暗示,反应敏感,恐惧感强,易出现反常举动,如畏罪潜逃、自杀、恐吓证人等。
(四)犯罪过程对犯罪人的心理影响
犯罪在作案后,对犯罪过程会记忆犹新,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回想整个作案过程,分析作案时在现场是否留下了痕迹,有没有露出破绽。因对自己作案过程的评价不同,犯罪人作案后的反应也不同,认为极有可能败露的,犯罪人会极度恐惧,因而外逃或加紧进行反侦查活动,甚至重返现场毁灭证据。相反,犯罪人自认为作案手段高明,不会败露的,则表现为满足和得意,不会慌张逃窜。
(五)人际交往对犯罪人的心理影响
首先,通过人际交往,可以改变犯罪人对案件的主观态度。犯罪人为逃避侦查,便经常通过人际交往了解案件的侦查情况和人们的看法,以此来满足自己反侦查心理的需要,调整自己的行为。其次,犯罪人通过人际交往,还能改变其对犯罪行为的评价。犯罪人作案后,如果受到一些人的鼓励、包庇,其紧张心理会减轻,侥幸心理则相应地加强[6]。如果受到社会谴责性评价的影响,犯罪人启动良知和罪责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了否定的评价,因而产生自首、自杀或不再犯罪的心理倾向。
四、侦查缉捕行动中心理分析的应用
(一)分析缉捕对象犯罪后的心理和行为表现[7]
1.根据现场勘查和侦查中的材料,分析缉捕对象是预谋犯罪还是突发性犯罪。一般来说,预谋性犯罪在作案前有周密的计划和充分的准备,不仅对犯罪的手段、方法、时间、地点、来去的路线作了充分准备,还对如何逃避惩罚以及一旦被发觉,如何潜逃,都作了准备。这种缉捕对象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对潜逃的物资有较充分的准备,如钱、身份证明等,事先都作了准备。侦查人员如能了解到这些情况,就能预见到他将要逃跑,而且对路途远近,投奔的方向,都能有个概括的了解,这就便于追缉堵截。
突发性的犯罪,事先并无预谋和准备,如偶然相遇的报复杀人,偷盗入室而动机转化杀人,拦路强奸、抢劫等犯罪嫌疑人,被熟人发现而潜逃。他们事先没有做出过潜逃的打算,又未想到会被熟人发现,仓皇出逃,一切准备都已来不及。这种犯罪嫌疑人潜逃的第一阶段,主要是为了逃命,接着就会到自己的家或亲戚朋友家中,做必要的物资准备,并对逃跑路线,方向作进一步的策划。对这样的缉捕对象只要了解他的心理状态,尽快地把他最亲近的社会关系控制起来,就可以以逸待劳,把缉捕对象逮捕归案。由此可见分析缉捕对象的心理状态,了解其潜逃的准备情况,预见到其动向,对侦查缉捕工作的开展是至关重要的。
2.分析嫌疑人的行为表现,掌握其逃跑前的征兆。这主要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嫌疑对象,又没有充分的证据来实施逮捕、拘留。这就要观察其行为表现,判断其是否要出逃。一种是惯盗惯窃,他们在犯罪后,虽不像初犯那种惶惶不可终日的状态,但恐惧心理也甚为严重。当他发现侦查活动已经指向自己时,就会设法潜逃,等到风平浪静之日再回来。另一种是初犯,开始并不想潜逃,但他发现已有被发现的可能时,就会出逃。
不论哪种潜逃人员出逃前都有一些征兆。首先是积极打听侦查活动进展的情况,甚至进行反侦查活动,同时就着手潜逃的物资准备,联络社会关系,探询可能投靠方向的各种情况。这些潜逃者往往是经济犯罪居多,因为这些人的犯罪证据不能一蹴而就地全盘获取,使他有机会观察侦查动态,做好准备进而伺机潜逃。
(二)分析潜逃对象的社会关系与投奔方向
调查分析缉捕对象的社会关系,有助于分析其可能投奔的去向。潜逃对象的社会关系大体有四种类型:
1.积极进步的社会关系。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与政策观念,他们不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而在他们了解案情后,还会帮助侦查人员的缉捕。一般地说,潜逃对象不会投奔这些社会关系,但由于犯罪嫌疑人手段狡猾,善于欺骗,使这些人往往被蒙蔽不知情地为他们提供了庇护所。
2.一般的社会关系。其中有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同事和同学。这些人的法制观念参差不齐,可能明知某人涉案也不报告公安机关,如果得到潜逃人员的一些利益诱惑则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常规来讲,缉捕对象投奔这些社会关系的可能性比较大。侦查人员一般是把重点放在犯罪嫌疑人的家和近亲属处,这当然是对的,但有些犯罪嫌疑人也摸透了缉捕人员的心理,偏偏向那些不为人所注意的、关系较远的亲属家去躲避缉捕。
3.特殊环境中结成朋友(同伙)的家往往也是犯罪人的重要潜逃地。一些多次作案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犯罪人,在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结识了一些所谓的朋友,潜逃人员和这些人的关系,不仅公安人员不了解,就是他的亲戚朋友也不完全清楚。所以犯罪嫌疑人逃跑后,往往会到这些人家中藏身,甚至还会继续结伙作案,成为流窜犯。要想查清这些人的关系,只有从曾经羁押地点的档案信息中查明其接触过的监友,或从在押或已释放的同案犯中查清其去向。然而在侦查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犯罪潜逃者通过这些前科劣迹人员,又结识到新的关系人,甚至发展了更多层的交往关系,这些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无疑给缉捕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三)对地区性作案和流窜作案的潜逃心理规律的分析
这里指侦查的后期,重大嫌疑对象已确定但潜逃了,这时有必要对两种类型潜逃犯的心理进行分析。
1.对区域性作案的潜逃心理分析。这里说的区域性作案是和流窜作案相区别的,在一个区域进行犯罪活动的作案人,由于他们经常在一定区域进行活动,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接触的范围比较小,对其他地区的情况了解的很少,他的社会关系也多在这一区域,和这个区外的社会关系联系的很少。如果经过调查基本可以确定他是区域性犯罪嫌疑人,他的潜逃方向一般也就是在本地区。
2.对流窜作案的潜逃心理分析。流窜作案的特点在于到处流窜,不限于在一定地区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各省市进行犯罪活动。一般地说,流窜作案人的经历比较广泛,走过的地方多,社会经验丰富。流窜犯的生活环境经常变化,社会交往面广而且复杂,他们的社会关系多具有隐蔽性。流窜作案人的活动和行动虽然变化多端,但也并非无规律可寻,流窜作案人也具有一般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其也必须有生活休息之处所。这些人都具有较广泛且隐蔽的社会交往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在各方面以不同的方式,为流窜作案人提供多种便捷,如食宿、窝藏、销赃、探听侦查情况等,这都在有意与无意中为其潜逃活动创造了条件。作为报酬,流窜作案人则会将一些赃款赃物赠与这些社会关系人,从而结成牢固的关系联盟,进而发展成为流窜犯罪活动的社会基础。
(四)堵截追缉中要善于识破缉捕对象的种种狡猾手段
1.犯罪嫌疑人总是把认为公安人员不能堵截、盘查的地方确定为他们的逃跑路线。诸如一些人口流量较多的车站,出现盘查、堵截情况的可能性较高,其可能会选择汽车站乘坐黑车潜逃。 因此缉捕人员要做到及时设卡,全面且合理地布置警力,缜密分析研判,将犯罪嫌疑人逃窜的任何可疑方向进行多点布控,形成一张大网。在此基础上还要注重多警种、跨部门合作,充分利用好情报与视频侦查等部门提供的重要信息,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躲避缉捕、切换路线逃跑提供高效率的应对措施。
2.在追缉中要善于识破缉捕对象的声东击西之假象。由于受到以往侦查经验的束缚,侦查人员有时缺乏思维的发散性,如果是处理常规性事件,思维定式有其积极意义,在制定常规性缉捕方案时,会及时反映、简洁明快、效果明显。然而,一旦情况有变,定式思维方式就显现思维的狭窄,带来僵化的负效应。因此侦查缉捕及指挥人员克服思维定式的心理负向效应是尤为重要的,特别是在堵截驾驶车辆的嫌疑人时,既要密切关注已怀疑的车型车号,又要留心观察其他同型号车辆,以防止犯罪嫌疑人中途调换其他车辆。
(五)运用观察法发现流窜犯和外逃犯的行踪
运用观察法发现逃犯在偏僻的山林比较容易,因为那里人烟稀少,有陌生人出现的时候,立刻便会引起人们的注意与怀疑。但这类农村山区,并非逃犯、流窜犯逃亡心仪之地,他们大多是在大城市交通要道混杂于成千上万的人群中,来往流窜寻机作案或逃避,因此在大城市的车站、广场等地方运用观察法对堵截流窜犯十分重要[8]。
1.看眼神。眼睛是心灵之窗,最能反映一个人的内心活动。前苏联社会心理学家指出,“视线接触是非语言沟通的一种重要形式。”心理学实验表明,对两个平行放着的环形物(眼球的类似物)反应最为强烈,也就是说视线接触,使对方难以隐藏内心的秘密。内心无邪,眼睛就会炯炯有神,内心有鬼,眼睛就会暗淡无光,躲躲闪闪。要观察一个人,调查他的内心秘密,最好的办法就是观察眼神[9]。“做贼心虚”是一切犯罪行为人的共同心理特点,尤其是外逃犯惶惶不可终日,心理表现格外慌张,虽然身处人群密集之处,他们会有一些安全感,但仍然提心掉胆,此时眼神会表现出时时举目扫视周围,以窥察有无公安人员监视自己,比如在车站候车室或广场遇到侦查人员从面前经过时,不敢正视而用余光侧视其是否发现自己的真实身份。
2.看行动。人的行为或行动,是其心理活动的外化表现,人的心理无法获知,其行为动作却能够观察。这里所说的行动不是一般的身体动静,而是指长期形成的和自己的社会地位、职业、身份相符合的动作,或叫行为习惯。在社会心理学中也强调这种非语言沟通的形式,从体态、手势、面部表情,可以看出一个人的心理特征。
3.看衣着打扮。穿戴不是心理学研究的范围,但在这种特殊的场合,观察穿戴能发现一些反常的情况。穿衣打扮虽是各有所好,但在正常情况下,即使穿戴随意,但也都是符合时节,而流窜犯及外逃犯,由于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衣着上则会出现许多“漏洞”和破绽。一些流窜犯衣着往往不合体不合季,外逃犯大都衣着不整。
4.看携带物品。这种观察法在车站堵截时候应用最多,正常情况下,到车站来的不是旅客就是接送旅客的人,所以不论出门旅游、探亲或出差,绝大多数人都会携带一些出行必需品。然而外逃犯和流窜犯都像惊弓之鸟,随时准备逃跑,他们大多是轻装上路,携带物品较少。
5.看脸色、肤色。由于人与人工作环境不同,日照时间长短也有所不同,皮肤颜色自然也就各不相同。长期工作在室外的人肤色就比工作在室内的人更黑红,长期休息不好的人,脸色也会更憔悴和蜡黄。刚刚由羁押场所释放的犯罪分子,由于在监所内长期从事户外体力劳动,所以其肤色、脸色偏白的几率极低,大多呈现深黄、黄黑、黑红色。而长期流窜在外的逃犯、流窜犯,受长时间紧张心理的影响,日常作息不规律,其脸色也往往呈现出灰黄色。
6.看人物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远近亲疏之分,而这已形成了一种社会规范,男男女女在一起,无论是兄弟姐妹或是恋爱对象,朋友亲人,均能在他们之间的行为表现上有所反应。如果侦查缉捕人员在观察中发现了一些反常情况,那可能是一种嫌疑人逃跑的伪装。
五、结语
缉捕心理是侦查心理学的组成部分,掌握好缉捕这一侦查行为中的心理活动规律对于后期侦查终结程序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都有重要意义。本文就缉捕行动中的心理现象进行浅析,对缉捕心理的概念进行了更全面的补充与完善,并系统地归纳出侦查人员与罪犯两种缉捕行动中主体的常见心理类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缉捕中行为人心理活动规律发生变化的多种因素作出阐述,最终根据缉捕心理的类型、变化因素,提出了侦查人员在缉捕行动中心理分析的具体应用与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