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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子商务依法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电子商务法》重点条文解读(摘要)

2019-02-19

上海质量 2019年6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行政许可市场主体

《电子商务法》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中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确定了基本法律框架。依法加强电子商务监管,6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委联合印发《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于6月至11月联合开展网剑行动。《电子商务法》也对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监管要点予以了明确。为加强各方对《电子商务法》重点内容的理解和运用,本刊综合市场监管部门、专家学者、媒体等相关解读,择要举之如下。

《电子商务法》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均适用《电子商务法》。该法所称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我国《电子商务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包括四种类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这意味着,除法定豁免登记的情形外,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应当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法》没有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具体登记方式,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对此有详细说明。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及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及纳税义务进行了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是两项不同性质的义务,市场主体登记义务不是纳税义务和税务登记义务的前提。也就是说,依法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仍然需要履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除了自己要履行纳税申报和税务登记义务外,还负有提示和报送信息的义务,应当将平台内经营者的纳税身份及相关信息依法报送税务部门。在此基础上,如果平台内经营者不履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义务,责任承担主体是该平台内经营者,而非平台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是一种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并非特定经营事项的行政许可,因而通过商事登记制度专门予以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就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问题。

一般情形下,本法在行政许可具体事项上实行线下线上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某种类型的商品或服务经营活动,只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无论是以线下方式经营还是以线上方式经营,都应当取得许可,如食品经营等。反之,线下经营不需要许可,线上经营原则上也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及行政许可信息公示义务

经营者公示其经营主体身份和资质、资格有关的信息,简称为“亮照、亮证经营”,线下线上经营者均应承担此项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条款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需要公示的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公示其属于哪类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例如标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等。

在此需要说明,自称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即使公示了无须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例如标明了零星小额交易,但其实际上不属于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其性质是无照经营,而不是未公示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予以处罚。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法定要求

《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其中:

1.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即通常所说的存在缺陷的商品或服务。根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对于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从具体危险性角度判断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此外,应当明确的是,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和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属于不同的概念。产品瑕疵是指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如果不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则不属于产品缺陷。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产品瑕疵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而电子商务经营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2.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环境保护义务是《电子商务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一方面,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上述义务的,与线下相同的违反行为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照相关领域中行政许可、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禁止销售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信息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这一法定义务的履行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2)从立法目的解释的角度,这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既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也包括《电子商务法》中的有关规定。(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经营者应提供的内容,包含了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以作为适用依据。

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亮点及监管要点

1.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评价。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刷单、炒信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本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一般义务,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三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2.搜索结果附非个人特征选项,制约大数据杀熟。《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在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务搜索结果的同时,要一并提供非针对性选项,通过提供可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送广告的,还应遵守《广告法》规定。三是明确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搭售要显著提示,“默认勾选”被禁止。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经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号、默认勾选等各种方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出让一些权利或者被捆绑搭售,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针对这种情况,《电子商务法》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禁止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条款的行政责任。

4.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法》,一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退还障碍。二是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三是对于未按规定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规制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力度加大。《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实践中,平台“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种、数量,使消费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6.付款成功,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针对消费者遇到的电商随意砍单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

7.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在消费维权过程中,消费者经常遇到举证难的情况。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大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如事前未做证据留存,往往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都提出了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如原始合同、交易记录等,并规定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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