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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探讨

2019-02-19孟光辉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贷款人借款人隐私权

李 萌,孟光辉

(1.兰州财经大学 甘肃兰州 730020;2.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泰安 271018)

P2P网络借贷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借助于网络,传统的金融借贷模式发生了颠覆性的变革。在P2P网贷中,借贷双方无需见面,通过网贷平台就可以迅速而便捷的完成资金的投放、借贷等交易环节。通过这种创新的借贷模式,大量小额借贷者的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也扩大了民间借贷的范围,解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借贷者的融资困难。但是,实践证明,这种创新模式也带来了大量现实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借贷双方隐私权保护问题。与传统的借贷模式相比较,P2P网贷中更加需要借助各种方式和手段降低资金风险,其中就包括网贷平台通过收集大量的借款人信息,以确定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同时,贷款人也需要向网贷平台提供大量信息,从而保证资金提供的可靠程度。但是,网络却具有无边界限制、无时间限制等特性,当借贷双方将信息提供给网贷平台后,就面临着信息泄露的极大风险,甚至有时通过网络传播、泄露信息,将会给借贷双方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在P2P网贷模式产生发展的同时,深入研究如何保护借贷双方的隐私权,确保其信息不被泄露,具有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学者关于此问题的研究,大多数将其归为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但是笔者认为,首先目前还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的准确定义;其次,P2P网贷中的借贷双方与传统金融模式中的金融消费者有极大的区别;最后,在P2P网贷中,网贷平台要求借贷双方提供各种信息,同时网贷平台也是信息的保有、发布者,因此在隐私权保护中,网贷平台必须承担起不可懈怠的责任。基于此,本文详细、深入的分析了P2P网贷业务中信息提供需求和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内在矛盾,并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业务的特点,提出了平衡网贷业务和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思路。

一、P2P网络借贷的产生及运营模式

众所周知,P2P网络借贷的理念来自于2006年的“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事实上,P2P网络借贷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也不是规范性的经济学概念,而是在互联网冲击时代,将传统借贷行为与互联网相互融合的产物。“P2P网络借贷”的概念来自于英国ZOPA公司“peer-to-peer lending service”中的“peer-to-peer lending”,原意是指个人对个人借款,即就是通过互联网,实现将资金的借贷双方直接进行点对点的对接。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名称中使用了互联网物理中的“点对点技术(peer-to-peer)”①所指代。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简称GAO)向国会提交的关于P2P网络借贷报告《人人贷行业发展及新的监管挑战(Person-to-Person Lending,New Regulatory Challenges Could Emerge as the Industry Grows)》中,将P2P表述为“Person-to-Person”②,这个表述更为直观的表达了网络借贷中借款人与贷款人直接进行信息对接,并发生借贷关系的特征。我国虽然也引用了“peer-to-peer”的指称,但是在汉语表达中则采用了美国“person-to-person”的称谓,即将其称为“人人贷”③。但是,无论采用何种称谓,目前各国都公认P2P网络借贷就是“有资金出借意向的出借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资金出借给由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即个人对个人的借款。”

从世界各国来看,P2P网络借贷虽属于新生事物,却在不同国家得到了极为迅速的发展。从一方面来看,不同国家、地区,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网络借贷平台都产生了一些共性,后期出现的平台对早期出现的平台有着继承性和复制性;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受制于不同国家经济情况、习惯传统,以及该国金融监管环境的影响,每个国家的P2P平台又显现出了不同特点。

(一)英国模式

英国是P2P网贷的发源地,目前不仅出现了个人对个人(peer-to-peer)的网络借贷平台,还出现了个人对公司(peer-to-business)的平台。综合来看,英国的借贷平台大多数保留了纯中介的性质,网贷平台自身并不参与借贷关系,不是借贷合同的当事人。网贷平台仅仅为借款人和贷款人进行信息筛选和撮合服务,然后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网贷平台独立于借贷法律关系,并对借贷法律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和责任。在此种经营模式下,即使平台倒闭,借贷双方的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借贷双方通过合意来决定大部分与借贷相关的实质内容,例如贷款利率,虽然部分平台会通过统一定价或拍卖方式来确定,但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借贷双方自行确定。英国模式中,平台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涉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借贷双方根据平台的要求实质性的承担实体权利义务。近年来,为了防范和分流风险,英国多个网贷平台也开始采取提取准备金和备用金的措施,由此平台也开始承担一部分借贷的实质性风险,实际上平台也开始脱离纯粹意义上的中介服务模式。

(二)美国模式

美国的P2P网络借贷发展经历过一些变化,2007年经过美国证监会(SEC)的注册监管后,现在的网贷平台Lending Club和Prosper等均采用的模式是: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发布借款消息,贷款人也通过平台筛选需要的投资信息,当贷款人和借款人需求能够匹配时,经过平台完成相应的借贷需求。具体来说,在此过程中必须引入一个中间银行,由银行将对借款人的贷款作为金融资产出卖给平台,平台签发针对借款人的收益权凭证,然后将收益权凭证出卖给贷款人,借款人通过平台偿还借款本息给贷款人。在实际操作中,上述流程被倒转过来,是先由平台撮合贷款人和借款人完全达成借贷意向,或者贷款人实际上已经在中间银行存放了相应的投资款之后,银行才会给借款人放款。银行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放出和收回款项的过程,主要是为了实现收益权证发行的合法性要求,该银行通常被称为“过桥银行”。

(三)中国模式

中国网贷平台在产生初期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则,因此在野蛮成长过程中形成了纷繁复杂的业务模式。其中既有纯粹的中介模式,如拍拍贷;也有银行债权转让的结合,比如宜信;也有线上线下结合的综合平台,例如有利网;还有像陆金所这样实力较为雄厚的平台,通过担保公司对借贷增信。部分平台以国资为背景,承担部分政策性融资的任务,一方面这些平台承担政策导向型的扶持业务,一方面它们也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江苏的开鑫金服旗下的开鑫贷,“开鑫金服是由国开金融联合江苏省再担保、江苏国信、无锡金投等江苏省内大型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金融科技服务企业。”④“开鑫贷是开鑫金服旗下网络借贷服务平台,致力于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灵活快捷的网络借贷居间服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有效提升居民财产性收入。”⑤事实上,该平台已经超出了单纯P2P平台的业务范围,因此,混业经营、整合多种资源,应当是目前我国P2P网贷市场发展的动向。自2013年以来,银行机构谨慎放款,而国内金融市场对资金需求量不降反升,这直接导致许多民间高利贷投机者采用开办P2P网贷平台的方式,为资金需求者提供借款,网贷平台也从最初的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的中介机构异化为与借贷双方存在多种全新关系模式的特殊个体。根据网贷之家统计,截止2018年8月,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达6396家,从2016年至2018年8月,我国P2P网贷平台新增428家,增幅为6%,而累积问题平台数量也由2017年的1772家增至2373家,增幅为25%。根据数据显示,问题平台数量远远超过新增平台数量。2018年7月,P2P网贷行业进入了风险集中爆发期,许多网贷平台出现问题,其中不乏规模较大的平台。2019年7月初,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座谈会召开,首次提出“监管试点”,将部分P2P网贷平台纳入试点,并肯定了未来一段时间将主要采取动态监测和穿透式监管的方式,继续加强对网贷行业监管。同时,要求合规检查进度较快的地区开启“回头看”,预计未来较长一段时间,我国网贷行业将继续以退出为主。

综合来看,国内平台既有英国模式的影子,也存在美国模式的痕迹,同时又兼具中国特色法律环境下的变形。中国平台模式在近年来也经历了许多变化,但总体来看还是以中介为形式,以提供全方位融资服务为实质的各种商业行为的结合。目前我国现存的各家P2P网贷平台,多数模式的共性是平台形式上撮合交易,提供借贷相关服务,引用第三方为借款提供担保和债权转让。

二、P2P网络借贷中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无论是在英国、美国,还是中国,完成一项借贷必须要向网贷平台提交多种个人信息。总结起来,提供的个人信息主要有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有的平台要求提供家庭组成、收入状况、工作性质、刑事犯罪记录等信息,有的需要提供本人的信用记录。在此基础上,部分网贷平台会把自己掌握的个人信息公开,如个人的征信报告内容,包括信用卡、贷款违约记录等。为了吸引投资者,增加资金投入量,大多数网贷平台会将从中间公司得到的信用评级记录或自己做出的评级记录向投资者公开。借款人在平台上的借款记录、违约信息也会被网站记载,如果违约情形恶劣可能会被列入网贷平台的“黑名单”。此外,不仅仅是借款人,贷款人(投资人)的部分信息也会在平台公开,这些信息主要涉及到投资额度、个人收入情况、投资经历等。与所有的互联网服务终端一样,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是一个面对全世界开放的公开活动区域,平台上的任何信息如果不经过有效保护,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共享。信息的不当泄露不仅仅会造成个人隐私权的侵害,还有可能成为犯罪者利用的工具。同时,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这种侵害往往很难消除,一般的民事救济方法也难以迅速消除其损害后果,制止侵害的持续。从各国互联网隐私权保护的历史看,网络隐私信息的保护是进行互联网业务首要的事项,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借贷双方的隐私权保护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P2P网络借贷业务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一)网贷平台要求当事人提供信息的内在动机和行为分析

从借款人角度考虑,隐私权保护应当是首要价值取向。首先,借款人与P2P网贷平台进行接触的目的,仅仅是满足自己的借款需求,除此之外,比如为网贷平台建立大数据评估系统积累数据等都不是借款人的初衷。在能够满足借款需要的情况下,借款人无论是从提供信息成本还是风险预防的角度考虑,都会尽可能少的提供个人信息给网贷平台,因此借款人的基本行为导向就是怠于提供信息。其次,许多信息的提供需要付出成本,比如出具某项证明、澄清某个违约记录、提供征信报告等都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甚至需要花费金钱才能够取得,这些都应计入借款人取得借款的融资综合成本。在成本限制前提下,借款人即便不是出于诈骗或恶意违约的目的,也会为了节约成本而增加其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性。传统的银行借贷业务中,有的借款人不提供真实信息,往往不是为了骗贷,而是基于成本和效率的考虑。网络借贷的情况下,许多信息资料是线上提供和审核,比现实审核更具有难度,势必增加了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性。当然,对于骗贷者,其初始动机就带着犯罪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是其主观恶意行为,不在普遍情况讨论之列。

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角度考虑,其初始动机是为了吸引投资者进行资金投入,尽量促成借贷双方的交易,同时降低借贷行为的风险性,因此肯定是要求借款人提供尽可能完备的信息资料。但是对于网贷平台来讲,在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的同时,还存在两个潜在的法定义务:一是信息保护的义务。即如何在业务必需的有限范围内,有限制的使用借款人信息,而不对信息权利人造成侵害。这是网贷平台的首要义务,也是主要的义务;二是对信息审核的义务。网贷平台是信息的收集者也是信息的保存者,同时也是信息的整合、利用和评估者,对借款人等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是网贷平台的内在需要和潜在义务。在网络借贷过程中,投资人只能根据网贷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如果参考信息是错误的,那么网贷平台作为信息的发布者,必须向投资者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网贷平台进行信息核实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更需要付出成本,而成本问题一直都是影响网贷平台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因素。相反,如果网贷平台要求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少,且非常容易核实,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网贷平台核实信息的成本,提高核实的效率,降低相关信息潜在的纰漏。在这种现实制约之下,网贷平台的潜在动机也是要求借款人提供较少、较简单的信息。

但是从贷款人(投资人)的角度考虑,会出现与借款人和网贷平台不同的需求导向。由于在网络借贷中,借贷的所有实际危险和资金损失最终都由贷款人自己来承担,因此,贷款人在进行判断投资时就希望能够看到更多真实有用的信息。与前述借款人和网贷平台不同,贷款人潜在的行为指向就是希望网贷平台提供更多的借款人信息,也希望平台能够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保证。

(二)P2P网贷业务与隐私权保护的内在矛盾

P2P网贷业务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需要借款人甚至是贷款人提供更多的个人信息,以便于对资金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从理论上说,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全面与否,一方面直接影响到评级模型的准确性,影响到借款违约追偿的效率和成本,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借款人真实的借款意图和还款意愿。一个不愿意提供真实信息,或提供模糊信息的借款人,除了技术上的原因外,极有可能是网络诈骗者或恶意借款人。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基于互联网的公开性,如果借款人不假思索地提供大量、真实的个人信息,势必会增加个人隐私泄露的可能性。同时,未加核实的信息相当于虚假信息,对于借贷行为来讲是极为危险的因素。但是大量信息的提供,无疑会增加核实信息的成本。因此,借款业务风险评估需要提供更多的个人信息,但信息数量增大导致对外泄露的概率增高,核实信息的成本也会增大。这些现实因素直接导致了网络借贷业务的开展必然会与个人信的息提供产生内生性的矛盾。

四、隐私信息提供与P2P网络借贷业务需求的法律平衡思路

如前所述,P2P网络借贷业务进行时,网贷平台、借款人和贷款人在信息提供和保护中,呈现出了内在需求与动机的矛盾。如何实现在保证各方主体利益平衡的同时,也满足隐私权保护的基本要求,是法律监管制度设计考量的重点。

(一)网贷平台的义务与免责

1.提供信息的全面性。网贷平台负有搜集信息或强制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的义务。当借款人不按要求提供全面信息,或所提供信息无法满足业务需求时,不应当免除网贷平台的责任。通常情况下,网贷平台要求借款人提供的首要信息主要涉及借款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贷款人确定谁是借款人、借款人在哪里,是贷款人据以确定自己资金确切流向的信息。如果缺乏这些基本信息,一旦借款人出现违约还款的情形,贷款人寻求救济途径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其次,网贷平台还应当要求借款人说明资金需求目的、自身收入情况,以及担保人的基本信息。这些信息都会影响到贷款人对借出资金违约风险做出判断,因此也属于必须提供的基本信息。此外每一笔贷款的特点决定了所需提供信息的不同要求,例如住房消费贷款就应当提供拟购买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详细信息,也需要提供开发商的账户等,以便于借款能够直接支付给开发商,避免借款人随意挪用、改变借款用途。实践中,网贷平台应当根据不同借贷业务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的设定所需提供信息的具体要求。网贷平台必须以格式化的方式将借款人所需提供信息进行明确列举,要求借款人在网贷平台注册账户时就必须全面提供该信息,网贷平台必须对信息提供的全面性、完整性承担相应义务,并且必须在客观上具有保证信息全面性的技术条件和手段。如果网贷平台发布信息不全面导致最终借贷违约事故出现,并且造成了贷款人的实际损失,网贷平台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信息提供的真实性。网贷平台对于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义务,要区别情况来对待。在借贷中出现的最大风险——诈骗风险,其主要特征就是借方提供资料的虚假性。互联网的介入使得P2P网贷业务呈现出与传统借贷完全不同的特点,这种天然的特征导致贷款人、借款人和平台之间的关系,在一笔借贷业务完成之后,仍然是陌生的状态,这为犯罪提供了广阔的发挥空间。为一项行为设定义务,是以客观条件下该义务承担能够实现为前提的。现有客观条件下,网贷平台有效识别借款人提供信息真假的技术手段非常有限,途径也有限。如果借款人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单纯依靠网贷平台自身力量进行线上审核,很难发现。在此情况下,网贷平台一方面要履行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性的义务,又要具备客观上履行该义务的途径,就必须在实践中利用现有条件,对所需信息的来源进行多方位、交叉设计,实现提供的各种信息能够互相牵制和互相印证,尽可能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在借款人提供的多个交叉信息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网贷平台按照通常经验就能够判定信息的真实性,从而能够履行法定的真实性审查义务。但是当信息不能够交叉认证,或信息有瑕疵嫌疑时候,网贷平台就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审慎的实质审核行为。例如利用开户实名制的法律规定,责令借款人提供开立银行账户的有效证明等来验证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或者责令借款人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等等。总体上看,网贷平台对信息真实性的保证义务无法也不能免除,否则会导致P2P网络借贷的核心制约机制坍塌,不仅无法有效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更加无法维护整个网络借贷的行业秩序。但是,如果要求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等提供的全部信息都进行真实性的核实,不仅客观上无法实现,而且如果勉强为之,那么网贷业务与传统的银行借贷就不存在任何差别,P2P网络借贷的效率和跨界优势业将不复存在。因此,网贷平台对资料信息的核实方法和尽职义务,应当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我们不能要求网贷平台对每一个信息的真实性都尽到绝对保证义务。另外,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对于一些虚假资料或信息平台即使尽到足够的义务也无法识别,这种情形应当属于投资者在借贷活动中所承担的风险。这种超出了一般的商业行为所能遇见的市场风险,不能够由网贷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网贷平台对当事人的信息没有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基于技术原因,导致网贷平台收集的私人信息泄露,应根据网贷平台的过错程度来进行责任分担。网贷平台是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对信息的保护有首要的义务,除了客观上不能够保护信息的情形以外,如贷款人通过注册后获得借款人的审核资料,网贷平台必须具备主动保护信息的意识和技术手段。例如网贷平台应当保证贷款人必须在注册审核之后才能获得借款人资料;任何人不得复制借款人信息或从网站上直接对外导出该信息;浏览借款人的信息资料时应当由平台记录、保存浏览人的相关信息;平台必须对涉及未成年人信息或者是借款人特殊保密身份的信息提供特别保护程序等。同时,网贷平台必须有足够的技术手段保证网络技术的安全性,防止平台网站自己瘫痪或者遭遇黑客等恶意者的攻击而导致信息外露。基于反洗钱和信用提供等法定义务而把隐私信息提供给相关法定部门,是网贷平台应尽的强制性义务,平台对此虽然不承担责任,但是必须预先向信息权利人明确说明隐私权保护的例外情形。

(二)隐私权保护与网贷业务利益平衡思路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P2P网络借贷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是一个比较困难的利益平衡区域。实践操作中,为了厘清网贷平台和借贷双方的责任,最大限度地预防贷款风险,网贷平台的首要义务是对所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最大范围的风险告知。无论是借款人、贷款人还是担保人,网贷平台应当保证让每一个主体都能够从公开渠道得知信息的风险性。对于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是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由来已久的主题。金融消费者、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在国外出现相对较早,发展到今天也相对比较成熟。总体看,国外的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比较严格,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善。例如,美国政府制定了《金融隐私权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公平正确信用交易法》,同时美国政府还为金融领域的不同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制定了不同的隐私权保护法和不同的保护模式。日本政府则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方针》《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方针的安全管理措施实务指南》等。除了制度建设之外,这些国家还成立了若干职能部门,专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处理金融隐私权受侵害的问题。例如加拿大的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国的竞争、消费者事务与反欺诈总局等。P2P网络借贷中的借贷方也属于广义的金融消费者,因此其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也能够纳入到这些法律规定和相关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

从P2P网络借贷的现实客观环境来看,一方面要保护信息提供者的隐私权,另一方面要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就必须在客观上为平台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在美国和英国,网贷平台可以得到每个借款人完整的信用记录信息,有力地促进了其业务活动的开展。目前,我国的P2P网贷平台还无法与公安系统的身份识别信息系统对接,甚至连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也不能够接入,网贷平台对于借款人等个人基本信用情况一无所知,只能依靠信息提供者自己到征信中心获取征信报告,然后再提供给网贷平台。如果P2P网络借贷业务要长久、持续、安全发展,就必须实现网贷平台与公安系统的个人身份证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一方面实现网贷平台利用该系统进行借款人、贷款人等的身份信息验证和核实,另一方面也监督网贷平台不能下载或越权使用相关信息,从而解决信息失真的主要问题。同时,网贷平台有效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征信记录系统,不仅能够方便有效的获得借款人的征信报告,也能够迅速的进入征信系统发现和查询借贷违约者,一方面完善了个人征信的记录数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全社会成员中建立起征信意识,这对整个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都起到积极的支持作用。同时,网贷平台通过两个系统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交叉认证,对基本的诈骗信息可以有效识别,结合平台的其他手段,能够有效地防止骗贷行为,抑制其对网贷行业产生的负面影响。在未来的行业立法当中,应当有赋予平台此法定权利,并且在此基础上再对借贷过程中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责任进行分配。

[注释]:

①在互联网物理上,“peer-to-peer”称为点对点技术,意味着用户个人可以从另一个用户网页上直接获取相关信息的技术。

②此种用法出现在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AO)网(http://www.gao.gov/products/GAO-11-613)。

③此种用法出现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

④开鑫金服网站的介绍中对该网站功能进行了全面说明。开鑫金服网站(https://www.kxjf.com/cms/kxjfNewIntro/indexNewIntroAbout/570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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