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犯的动机、手段与侦查
——以吴谢宇涉嫌弑母案为视角
2019-02-19仇塍迪
□仇塍迪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315012)
2016年2月14日,警方接到报案,在福州市晋安区桂山路172号的教职工宿舍5座102单元住处内发现被害人谢某某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为2015年7月11日,距被发现之日已过去半年,其儿子吴谢宇(以下简称“吴”)有重大作案嫌疑。吴谢宇涉嫌弑母案(以下简称“吴案”)疑点重重,假设吴确实为本案行为人,那么是什么原因,让他甘愿赔上整个人生去杀害亲生母亲?又为何时隔半年冒着被抓捕的风险提醒舅舅?他现在究竟身处何方?当前社会监控逐渐覆盖、刑侦技术手段不断更新,吴可以说是目标明确、社会广泛关注,但仍遍寻不得踪迹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冲击社会伦理底线的亲亲相犯类犯罪,要从系统论、整体论和个案等角度,寻找行为发生的深层次缘由。既要考察这类犯罪发生的环境因素,又要探究行为人的内在动因、行为过程,进而设计有效预防和侦破这类犯罪的路径。
一、我国亲亲相犯的现状考察
(一)亲亲相犯的成因复杂化
近年来,亲亲相犯类犯罪不仅呈高发态势,而且出现低龄化趋势,冲击着社会秩序和社会公众的伦理底线和道德观念。2018年12月2日,沅江泗湖山镇沅小学六年级学生吴某嫌其母亲教育严厉,砍了母亲二十多刀,至其当场死亡。2018年12月31日,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在读初中生罗某因家庭纠纷,锤伤父母后逃离现场,致使父母伤势过重死亡。根据往年的统计分析,“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至2011年共受理故意杀人类案件60起,其中因亲情犯罪引起的32例,占案件总数的53.33%。”[1]
亲亲相犯缘何与日俱增、有加无已?从行为人特质看,犯亲者具有相当的共性,“文化素质较低、对事物的理解偏激,情绪不稳定、性情暴躁、易受环境支配,法律意识淡漠,行为盲动,攻击性倾向严重,社会支持系统较差,防卫心理较严重。”[2]这些个体特质反映了犯亲者普遍缺少内在的道德约束,与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渐行渐远。从家庭、社会关系等微观环境看,社会控制理论表明,所有人都是潜在犯罪人,“犯罪就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受到削弱的结果。”[3]社会联系由依恋、奉献、投入和信念等四个方面组成,家庭是个人产生社会联系的传统社会机构,而与家庭的弱联系使得个人无畏破坏家庭关系,亲亲相犯的制动力进一步降低。当前经济纠纷、情感破裂、家庭暴力频发、家庭教育不当等问题,不断割裂家庭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些问题客观存在,随着长期压抑、积累直到某一时点瞬间爆发。从宏观社会环境看,社会经济发展、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价值多元化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拜物主义消解了传统道德约束力,自我中心的个体冷漠稀释了亲缘、血缘的粘合力。与此同时,促进情绪疏导、矛盾化解的制度机制建设未跟上步伐,“法律法规滞后、心理调节干预机制缺乏、基层组织纠纷调处机制软弱。”[4]
(二)亲亲相犯的动机多样、手段残忍且隐蔽
亲亲相犯的深层处潜伏着经年累积的矛盾,该类案件主要存在六种犯罪动机,即“婚姻纠纷型、争夺财产型、家庭暴力型、大义灭亲型、推诿赡养型和违背伦理型。”[5]犯亲者多选择投毒、扼死、钝器击打、锐器刺杀等行为方式,部分案件中甚至就地取材,手段残忍、隐蔽。随着矛盾的集中爆发,犯亲者往往在被害人从生到死的短暂过程中,持续不断地宣泄仇恨和愤怒,其行为表现为不计后果地多次使用强暴力、侮辱尸体或伤及关联者。在2009年的北京大兴灭门案中,李某称因父母管教过严、妻子争强好胜,遂愤而杀害自己的父母、妹妹、妻子和两个孩子。在“5.02”贺州市灭门案中,主犯凌小娟称因经济利益及家庭琐事,与姐姐积怨已久,经过一年多的缜密计划,于2011年5月2日联合他人残忍杀害姐姐一家四口。
犯亲者的身份特殊,容易采取隐蔽的手段犯罪,极易逃避刑事侦查。亲属身份有利于延长被害人死亡至案发的时间跨度,行为人能为逃亡或脱罪作充分准备。“该类案件的发现多是被害人其他亲属的报案、他人举报或犯罪人的投案自首。”[6]在许多亲亲相犯类犯罪中,行为人常以和死者外出打工为由消失多年、逃避侦查。因其亲属身份,当地民众对所述深信不疑,待多年后案发,重要证据已随之流失。在有预谋的亲亲相犯中,犯罪手段较之激情犯罪更加隐蔽,致死因被高度伪装,作案工具、尸体遍寻不得。在吴案中,吴在母亲遇害后,曾多次对外宣称母亲陪同留学,周围人对此毫无怀疑,被害人时隔半年多才被发现死亡。无论吴是否为本案真正的行为人,当前其行踪成谜已印证了超长时间跨度之于刑事侦查的挑战。
二、从吴谢宇涉嫌弑母案看亲亲相犯的个体特质差异
(一)吴的完美社会形象
“性格属于社会行为方式,那么犯罪也是一种社会行为,故性格必然在犯罪中有所体现。”[7]悲剧发生后,知情者往往更青睐于评价行为人的性格缺陷。然而在被采访者的评价里,吴仿佛融合了父亲和母亲的所有优秀性格,是一个“完美孩子、完美的学生”。从这一层面看,吴并不符合犯亲者的个体特征。
综合《中国新闻周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吴的主要社会形象有:1.高智商、精通外语。吴的GRE考试成绩排名全球前5%,“吴谢宇高中时学习成绩优异,2012年进入北大经济学院。公开资料显示,大一、大二学年,其在北大均获取了奖学金。”[8]2.超强的自律、专注、低调、谦虚。“吴谢宇作息规律:每天晚上11点左右睡觉,早上7、8点起床学习。”[9]“在高中同学的印象里,吴谢宇是个有理想有规划的人。因此,高中阶段学习就很自觉自律。”[10]3.礼貌和善、人格魅力强大、情商高。“他的人缘极好,热心助人,对待同学一视同仁从不抬杠,与争论相比,他更倾向于静静地聆听。”[11]45-47“吴谢宇积极阳光,充满魅力,绝非存在情感障碍的人。”[12]4.理智、逻辑严谨。“‘条理特别清晰,做事逻辑极其严谨’。作为班长的吴谢宇会在一开始,就制定起严谨的工作流程和步骤,然后逐步一条条去执行。”[11]45-475.有责任感、理想抱负、人生规划。“早在高中时,吴谢宇便向挚友说过,要去美国读经济,之后,做学术研究。”[13]“QQ、微信的签名都是凯撒大帝的名言:我来了,我见了,我征服了。”[9]
(二)被害人的“加害可能性”
根据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是由行为人的基因和环境共同决定的,环环相扣之下,行为人才将仅有一次的生命都用作了犯罪。家庭作为环境因素,是行为人决定启动犯罪按钮的重要一环,对亲亲相犯的动因探究必须要追溯行为人成长过程中与父母、抚养人的关系。弑亲,也许是被害人对行为人来说形如魔鬼,在伤害前,是行为人先受了害。综合新闻报道,被害人的道德形象跃然纸上——要强、自尊、保守、忠贞、刻板、道德感强、极度原则性。在大部分老同事与老邻居的印象中,被害人具有典型的教师职业特征,为人低调、能吃苦、自尊心极强。她从不参与家长里短的八卦话题,在校上班时只是备课、写教案或者静静地看书,同事评价其在教师中略显清高。在吴父去世后,“她变得沉默而易怒。谢天琴家楼上住户有小孩,有时候,稍微有点吵闹,谢天琴会冲上楼去数落几句。”[13]吴父的大学同学曾为被害人母子募集了1.8万元慰问金,被害人就职的学校也曾向吴发放助学金,均被被害人多次婉拒。
在被害人的控制下,吴可能长期压抑真实自我、创设出完美人设。吴的家庭情况算不上富裕,甚至是有些清贫,但是被害人会在能力范围内给予儿子最好的物质生活。在吴父去世后,被害人始终保持单身,注意力和希望全部倾注在吴身上。伴随着丧父之痛,吴接过了作为家族男性的责任重棒。面对被害人的情感状况和物质付出,吴与更加沉默、易怒、内向的被害人相处,安抚被害人的负面情绪,承受了无处排遣的巨大压力。从被害人的角度看,被害人作为单身母亲和教师,人生角色和职业特点决定了其可能产生极强的控制欲。被害人的自我认同完全建立在吴的成就之上,只有让吴不断维持优秀,才能确保个人价值实现。从吴的高情商、人格魅力等社会形象看,他并非缺乏沟通技巧和倾诉对象,合理的解释可能是成长经历等环境因素长期压制了情感宣泄的驱动力,让他坚信说出来是不被理解的,甚至是被厌恶的。因此,吴处于被害人的极度控制、负面情绪等“加害”之下,牺牲真实自我,小心翼翼地过着双面人生。
三、从吴谢宇涉嫌弑母案看亲亲相犯的嫌疑、动机及手段
(一)犯罪嫌疑
在吴案的行为人归案前,侦查工作仅仅能在已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逻辑推理,判断吴无罪推定的成立可能。假设吴没有参与本案犯罪,那么客观上难以说明其支付宝的交易记录与相关物证的高度吻合,以及吴为何在被害人死亡后实施了一系列不符合生活规律的行为。首先,吴有每天与被害人保持通话的习惯。在被害人死后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吴在被害人失联的情况下,未表现出任何异样或担心。其次,在被害人死亡后,吴曾向亲友要回吴父去世的1.8万慰问金并借款144万元,学校期间收到辞职理由为“出国陪读”的辞职信。被害人与亲朋好友间不存在非死不可的“血海深仇”,如果吴未直接参与犯罪或告知第三人,那么行为人很难知晓慰问金、日记、辞职理由等隐私事项。再次,吴多次对外宣称七月中旬出国,但所有信息表明其没有真正出国。2015年10月份,吴的身份证登记信息出现在福州某酒店,同年12月底吴回到大学宿舍咨询补考事项。2016年2月4日,吴于河南某处ATM取款并入住当地酒店;同年2月5日,吴的舅舅收到回国短信。最后,吴留言挚友,称暑假需要处理突发事情,并且这些突发事件引发了诸多棘手事情。该留言指向的时间,恰恰是被害人的死亡时间。
吴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高度关联,步步推翻了无罪推定之假设,存在参与犯罪的重大嫌疑。假设吴确实为本案行为人,那么显然被害人的死亡并非仅仅是口角纷争所引起的过失杀人,而是吴精心设计的预谋犯罪。吴的原计划可能是杀人后分尸处理,然而最终人性回归或者低估了分尸的难度和动静,才转而选择利用保存尸体的方法。截至目前的新闻报道,本案行为人最成功的一点,是拉长了被害人死亡至案发的时间线,留出充分的时间应对或者逃亡。实际上,吴早在2016年2月14日案发之前的半年多,就已失去踪影。从这一层面看,这也印证了亲亲相犯类犯罪具备反侦查优势,需要侦查人员调整侦查思路,引入特殊的侦查技术。
(二)犯罪手段
1.犯罪的预备行为
警方核查吴的支付宝使用情况,发现存在多笔非正常交易。在2015年6月底,吴通过网络购买大量刀具、防水塑料布、防油桌垫、干燥剂、防潮剂、抽湿器、防霉包、真空压缩袋抽气泵、隔离服、医生护士服等,其中仅刀具就购买了剔骨刀、菜刀、手术刀、雕刻刀、手机贴膜用刀、锯条。2015年7月10日,吴在家附近酒店开房。对应被害人2015年7月11日的死亡时间,网购吴的大量刀具和开房的行为存在重大嫌疑。假设吴确实为本案行为人,那么吴在实行前的一系列行为表明,吴属于主观恶性极大的预谋犯罪,而非激情犯罪。
2.犯罪的事后行为
在被害人死亡后,行为人先尝试分尸处理,随后才转而以保鲜膜和活性炭保存尸体。在2015年7月12日到7月23日,吴的网购记录显示其34次购买活性炭,19次购买塑料膜、防水布、墙壁贴纸、真空压缩袋等。这些网购商品与处理尸体、布置现场的材料高度吻合,说明尸体和现场经过了长达十多天的细心、缜密的事后处理。在被害人死亡至尸体被发现期间,吴又向多位亲戚朋友借钱,借款总额达144万元。2015年8月,被害人就职单位收到由被害人的日记本复印件剪裁的辞职信,辞职理由为出国陪读。2015年10月,吴的挚友收到长段留言,得知吴在暑假期间遭遇“变故”,致其整个暑假和开学后深感困扰。2015年12月,吴又出现在北大宿舍,向室友咨询补考事项。假设吴确实为本案行为人,那么吴的一系列事后行为,不仅反映其冷静、冷酷的心理,而且表明吴在竭力让生活恢复正常,逃脱公安抓捕。
(三)犯罪动机
1.自由、悲愤与危险心结
部分案件行为人的动机源于因生活刺激、心理创伤、不良情绪积累等而产生的危险心结,具有令人意外的表现。例如,异常暴力,犯罪动机不明,“一些受过良好教育,有很好的社会地位,甚至家庭美满、久经沧桑的人突然实施犯罪行为。”[14]一切悲剧或者犯罪都是恶的,对于前途光明的聪明人来说,杀一个人必须达致效益最大化。这份效益不必然是财富、权力,悲愤的力量有时亦能巨大到让行为人宁愿玉石俱焚,也要为自己复仇。“真正决定他们犯罪动机的不是智商,而是负面情绪的放纵和积累。”[15]在马加爵案、复旦投毒案等高智商者犯罪案件里,行为人长期维持生理或心理上的压抑状态,最终选择在某一时点杀害被害人。
本案亦是如此,新闻媒体报道提及了吴内心对被害人的疏离和无法宣泄的情感。例如,吴有心事时会选择绕操场跑12圈,其上大学后曾表露想自杀,并在早期的校内网状态中评论“自以为是的孝顺”。被害人死亡后,吴做了两件事:领取被害人生前再三拒绝的慰问金,与性工作者恋爱、拍摄不雅视频。假设报道为真,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吴内心追求刺激、渴望发泄的反抗心理,而长期的压抑和求而不得即是推动个人选择毁灭的重要环境因素。从犯罪心理的角度看,个人着手犯罪时实际上已是一段过程的结果。吴可能早已有摆脱被害人控制的强烈意愿,但在穷尽途径后仍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最终杀害母亲。
2.需要、兴趣与危险人格
“危险人格(Risk Personality)是指对他人或社会具有威胁与危害倾向的一种人格现象的总称。”[16]与危险心结不同,危险人格者的行为可以在无刺激的情况下自然发生。危险人格者的行为机理在于,兴趣和需要等心理动力压过了观念、信念和信仰等心理制动力。“当某个人具有以人类为虐杀对象或性虐待倾向时,他在这种特异的兴趣驱动下就会寻找机会、实施以人为对象的虐杀。”[17]王彦青、泰德·邦迪、佐川一成等高智商连环杀手的案例表明,智商不仅不能有效抑制犯罪实施,在缺乏心理制动的情况下,反而助纣为虐。
基于吴的成绩优异、社交能力强等心理画像,可作一犯罪心理的大胆假设:吴的完美形象仅仅是为了满足杀人需要和兴趣而营造的假象。一般而言,被害人的头颅、双目等具有强烈人格象征意义的身体部位,对行为人有巨大冲击力,行为人处理尸体会避开这些部位。假设吴为案件行为人,根据勘验结果,他首先劈砍了被害人尸体的头部和胸部,随后另选保鲜膜和活性炭处理尸体,并实施了密封现场、安装摄像头等一系列行为。结合吴的网络交易记录,其与尸体共处一室十余天。整个过程未见对尸体的忌讳和感情,足见其冷酷、冷静心理。
3.图谋财物或被第三方胁迫
在许多亲亲相犯类犯罪中,财产纠纷是致使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就吴案而言,在被害人死亡前,吴曾询问能否预支奖学金,可见其可能经济紧张,但又不欲向被害人请求给予经济支持。“侦查实践中,图财型杀人案件主要表现为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和谋财害命案件。”[18]被害人死亡后,吴又要回父亲的慰问金,并借款144万。这一情况亦可印证其需要大量经济支出的猜想。2016年2月4日,吴彻底失去联系,亲戚朋友能受偿借款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从刑法规范的角度看,吴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图谋财物的诈骗行为。虽然该犯罪动机的可能性极低,但是仍然不排除吴单纯想要取得财物而实施行为的情形。
四、从吴谢宇涉嫌弑母案看亲亲相犯的侦查进路
(一)借助大数据技术转变侦查模式
在大数据时代之下,行为人在物理空间留下的痕迹、工具,在虚拟空间产生的记录、数据,在本质上都是信息、数据的外延。雁过留痕,“即使传统手段的犯罪,都可以说落入了一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网络记录和存储体系,数据化就是当下犯罪的现实生态。”[19]大数据技术以“云计算”为技术支持,通过各类算法在海量信息数据中筛选出关联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甚至是行为人的踪迹、藏身之处。大数据技术降低了刑事侦查的技术成本和时间成本,驱动侦查模式从单打独斗、浅层分析、事后侦查向警民一体、全景侦查、事前预防深度变革,犯亲者的时间差、亲属身份、手段隐蔽等等反优势也将消失殆尽。
1.提升证据收集的完整度
在部分亲亲相犯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后流转各地,形成跨地域的证据材料,加之各地公安侦查能力、刑侦技术设备等差异,仅靠行为发生地公安的单打独斗,难以收集完整的证据、逮捕犯罪嫌疑人。从大数据技术的角度看,吴案的侦破取决于案件信息的完整度。吴曾辗转于福州、北京、河南等地,行为痕迹形成于不同时段、不同地域,而已有证据材料难以判断其现在身在何处。据此,要立足系统、整体的角度,以数据共享为保障,协同视频侦查、技术侦查等不同侦查部门,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线索或证据。“有必要淡化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区分意识,以侦查线索与信息关联的收集为目的,注重作案人行为的完整性,”[20]以吴的通信工具和视频监控为中心,发散性地收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如视频监控、通讯信息、网络数据和交易记录等等。此外,要发动当地群众,促进内外联动。群众长期生活在本地,熟悉本区域的情况,是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就吴案而言,假设吴当前仍未被找到,那么其下落应有三种可能:偷渡国外、隐姓埋名生活国内、自杀。针对第一、二种可能,发挥基层公安的优势,走访、调查大规模从事偷渡生意的区域,汇总、分析当地群众反映的情况。
2.深入挖掘证据材料的线索价值
“数据的价值是其所有可能用途的总和,数据的整体价值亦远远大于其最初的使用价值。”[21]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分析证据材料不应仅仅限于证明犯罪事实的基本用途,而要综合相关信息,深入分析、挖掘证据材料的线索价值。换言之,还原真相是证据材料的证据价值,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则是证据材料内含的线索价值。在吴案中,吴曾在消失前向舅舅发出接机短信。当舅舅收到吴的短信,吴的信号位置必然被周边基站记录,故这一短信极具线索价值。对此,运用大数据技术进一步验证该假设——以基站记录为时空导航,确定吴的短信发出地,结合已知的活动轨迹,由技术部门建立运算模型,演算吴在短信发出后的行迹。
(二)运用Y-STR检验技术降低侦查难度
Y染色体一般为男性特有且伴随父系遗传,Y-STR检验技术的原理就是比对Y染色体上的人类多态性STR位点,根据相似比判断送检样本的血缘关系。Y-STR检验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个体身份识别、亲子鉴定、族谱分析等领域,随着Y-STR DNA数据库的建立,侦查人员日益青睐使用该技术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身份。在白银连环杀人案中,白银警方正是运用Y-STR检验技术,比对、分析犯罪现场提取的样本,确认犯罪行为人系某家族成员,最终抓获行为人。
随着全国推广建立、完善Y-STR DNA数据库,Y-STR检验技术不失为亲亲相犯类犯罪的重要切入点。确认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存在亲属关系后,侦查人员只须提取与行为人同一父辈的亲属基因,无须另行搜集犯罪现场的基因样本。针对犯罪嫌疑人行踪不明的情况,侦查人员在Y-STR DNA数据库中录入行为人亲属的基因样本,排查全国各地具备相似或相同Y染色体的男性,进而定位行为人的现在居住地。就吴案而言,侦查人员应提取其爷爷的基因样本,通过全国数据的联网比对,侧重排查人口流动频繁的地区,确认吴是否仍在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