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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纠纷解决中的自忍
——以湖北林村一起宅基地纠纷为对象

2019-02-19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姚家建房村主任

吕 川

一、引 言

纠纷解决一直是法学领域中的重要论题,中国法学界对此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其中最主流者莫过于国家官方裁判亦即司法问题。其次,学者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ADR)也倾注了大量的研究。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第三方调解因其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且又为官方所留意与制度性吸纳,故近些年成为理论与实务界的热点。①参见范愉、李浩:《纠纷解决——理论、制度与技能》,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除此以外,习惯法学者还关注神明裁判、械斗等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钩沉其价值意蕴。②参见高其才:《多元司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33页、第131-161页。然而,作为日常生活最常见的平息纠纷手段的自忍,学界罕见讨论。③截止到2019年5月30日,笔者在“中国知网”上以“自忍”“忍受”为主题、篇名和关键词搜索,相关主题的法学论文数量为0。

正如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所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④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5页。,这表明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在日常生活中,纠纷与碰撞极为常见。然并非所有的矛盾最后都发展到纠纷的程度,纠纷意味着矛盾的双方已经明白地向对方显示出不满且要求对方改变其行为模式。这是因为“忍让”在人际交往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析言之,这里面包含了“忍”与“让”两个方面。前者意味着对不能改变现状而无可奈何的接受,而后者包含了某种理解与体谅的因素。在纠纷没有爆发之前的忍受,比如有人在排队买票的队伍中插队,后面的排队者即使不悦也并未站出来与插队者争辩。如果说忍受是“古往今来受冤屈者最常见的回应,还是许多文化为化解冲突所提倡的生活态度”①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因此,它是平息冲突的最常见的方式。那么也可以说,正是忍受使得许多潜在的冲突得以消解。所以,从事件的发展过程角度看,自忍包含两个层次。其一是纠纷显现前的忍受,这种忍受往往抑制了冲突的爆发。其二是纠纷显现之后,当事人出于某些考量而忍受,从而使得此次的冲突告一段落。前者更多地涉及心理方面的因素,而后者则是纠纷解决研究的内容。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自忍。尽管自忍者看起来放弃了利益、权利等的主张,或者说放弃了救济。但从功能主义的视角看,正是由于这种放弃,此前激烈的冲突与碰撞消失,秩序得到了恢复。②这种自忍的典型代表是韩信,司马迁记载:“淮阴屠中少年有侮信者,曰‘若虽长大,好带刀剑,中情怯尔。’众辱之曰‘信能死,刺我;不能死,出我袴下。’于是信孰视之,俛出袴下,蒲伏,一市人皆笑信,以为怯。”淮阴少年欲辱韩信而挑起衅端,此时冲突已经爆发,韩信自忍其辱而使得纠纷平息。究其原因,众人认为韩信胆小怕事,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真实原因韩信自己在衣锦还乡时交代了,“方辱我时,我宁不能杀之邪?杀之无名,故忍而就于此。” 可见,韩信选择自忍的根本原因在于他有宏图大志,不愿为此纠纷而断送前途。此事见《史记·淮阴侯列传》。在“走向权利的时代”和“为权利而斗争”的普法宣传下,放弃主张可能难以为学界所接受,故而鲜有人研究自忍,所以,在以“纠纷解决”为标题的研究著作中很难看到对自忍有专节的分析。但从习惯法的角度看,自忍既然是国人处理纠纷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它必然有合理性。更不用说,这种习惯法反映了中国人的处世观,因而值得细究。美国法律学者布莱克在《正义的纯粹社会学》中指出,导致忍受发生的社会条件包括:社会地位低、亲密关系、文化相近与关系相近、异质性原子化社会。“只有在社会生活的两极分化场域中,所有这些条件才可能同时起作用。”③[美]唐纳德·布莱克:《正义的纯粹社会学》,徐昕、田璐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0-92页。徐昕在《论私力救济》中给自忍下了定义,他侧重强调人们选择自忍的利益考量。④同注①,第124页。他们的研究能够为我们思考自忍提供更宽的视角,其不足之处在于缺乏细致描述,特别是在具体案例中展现当事人决定采取自忍行动的考量。

二、乡村纠纷的发生

这是一件关于宅基地的乡村纠纷,事情发生在湖北北部的林村。⑤笔者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2月20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4月7日2次调研林村。由于调研时双方纠纷尚有升级的可能,为避免矛盾扩大,笔者只重点访谈了自忍的一方当事人,并未访谈另一方当事人。另外,按照学术惯例,文中地名、人名皆为化名。在简述事件前,有必要先介绍林村的情况。鄂北地形以丘陵为主,森林覆盖率较高。由于山丘海拔皆不及百米,山上被松树覆盖,近些年占山建房的情况多有发生。鄂北水资源比较丰富,林村大大小小池塘便有9个。村庄在世纪之交以前是一个大生产队,乡民围绕一座马蹄形的小山聚居。世纪之交以来,村民逐渐搬迁至村庄西面一条自北而南的山岭,原本山上林木稀疏,主要用来开荒种菜,故村民称其为“跑马岗”。老村庄与“跑马岗”之间是一条“冲”,它在丘陵地带很常见,“冲”往往由层层梯田填充。此山岭上一直有一条从乡镇通往各个乡村的道路,直到2006年由于“村村通”工程才建成水泥路。在2000—2010年之间,这条“跑马岗”的北段东西两边已经建满了房子。在这个过程中,伴随着全国的打工经济的兴起,很多村民已经搬迁到县城或镇上,村庄很多农田或被抛荒,或改种不太需要耗时耗力的经济作物。截止调研时间,该自然村尚有30户人家,除却常年在外的人,住家人口大概有60人。同时,由于林村为行政村的中心村,村委会、村小学以及卫生所都位居“跑马岗”上。同时,跑马岗近些年吸引了柏村其他自然村的一些人口过来建房定居。林村是个杂姓村庄,该村以王、齐两姓为多,他们各有7户。其他姓氏主要包括姚姓、李姓、陈姓、罗姓等,他们大概每姓只有两三户。

本文讨论的宅基地纠纷就发生在“跑马岗”的北段。2004年,齐中方在北段西面建房的时候,在未经齐国平的同意下侵占了后者位于“冲”梯田上的农地。齐国平发现后当即制止齐中方继续建房。后双方在当时下脚工人在场情况下达成了一个口头合意:由于北段山岭东边部分是齐中方承包山,以后齐国平建房亦可占用。且当即决定在齐中方房子北边留3间房的空间给齐国平将来作宅基地用。下脚2年后,齐中方的楼房顺利建起来。齐中方家里有4个孩子,2个女儿都已经出嫁,大儿子今年38岁尚未结婚,3年前已经在隔壁镇上买了商品房。小儿子今年24岁,正是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年前为结婚做准备买了新车。齐国平一家与其母、其弟本共居“跑马岗”下段,在2008年的时候在山岗最北端建了3间两层的楼房,当时其弟齐国章21岁,他们一家对外宣称房子属其弟,为准备结婚而建。下段的老房子卖给了村小学。齐国平夫妻2人常年在外打工,其子亦常年在外求学,故他们只有过年的时候才回家。在齐中方建好房子之后,北段的新房逐渐增多起来,齐国平3间房地基的北面也被姚姓人家建好了房子。北段人来人往,后来只剩下齐国平的宅基地一处空缺,通过街谈巷议,村民也都知道此处原委,故两家虽无白纸黑字的证据材料,但大家也都知道那一处空地齐国平是要建房子的。2018年冬天,村主任给尚在北京打工的齐国平打电话,问他是否还要在空地处建房,因为村里面对“跑马岗”有一个总体规划,现在有一处豁牙子总归是不好看。当即齐国平就表示来年开春就建房。

2018年的腊月,齐国平返乡过年当天下午即到齐中方家,意思是让他们把空地的杂物收一收,开春他就要建房了。结果齐中方当即表示空地他要用来为自己建养老房,不会让齐国平建房子。他甚至说“要么你就把我占你农地的墙角给挖了,你要建房除非我死了”,当时2人不欢而散。齐国平腊月二十五晚上即去找了齐中方的大哥齐中道,当时齐中道说“自己一家人,有问题自己处理,别人还等着看我们的笑话呢”。后来也找了村主任和书记,2人都表示去继续做齐中方的工作。并且让村主任转达愿意让半间房给齐中方家建车库,对方没有同意。后来又表示愿意让一间房的空间给他,对方同样没有应允。腊月二十七,齐国平又找了齐中道,此时他说“没有办法,他们以后要建房养老”。村主任也表示,齐中方一家是铁了心不让步了,据村主任讲,齐中方对他说:“当时就是我建房子的时候占用了他家的田,当时我们就达成了一个口头协议,说以后这边让他建3间房,现在这么多年过去了,我完全可以说不存在这个协议”。据齐国平的伯父介绍,在腊月间,他也去找过齐中道,对方给的回复也很“惹人生气”。

正月十六,齐国平的母亲去镇上请一个有名的算命先生给算命,回来之后就决定此事再不纠结,完全放弃建房。正月十八,齐国平等北上火车的时候,其母给他打电话,说村主任前来告知对方的态度有所松动愿意与其大哥再行商量,事情或有转机。齐国平当时也放弃了,说此事作罢,对方还是会反悔的。果然,第二天齐中方否认了此可能性。至此,齐国平及其一家彻底放弃了主张并决定另选住址。

三、寻求第三方支持

在此纠纷中,齐国平一家是利益受损方,而在寻求纠纷解决中处在主动方。齐中方一家只要不松口,前者就不能开始打地基。在纠纷爆发之后,齐国平方很快地寻求村委会的帮助。同时,他认为齐中道是齐中方之兄,为他们门上的“族长”,所以也曾专门寻求过他的支持。

(一)村干部

在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干群矛盾在全国都得到了缓解。由于林村没有其他产业资源,村干部与村民发生关系只因为外来资源,主要是国家政策福利输入的情形,所以,大体上村干部与村民之间没有紧张关系。然而,社会的变迁使得村干部几乎成为乡村社会调解的唯一主体,成为村民在遇到纠纷之后唯一能寻求帮助的村内人。①参见王丽惠:《结构转型:乡村调解的体系、困境与发展》,《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第31页。

据齐国平说,在2018年腊月,齐中方先找到村主任说明自己将拒绝齐国平建房。然后村主任给后者打了电话,村里面找过齐中方两次,但都一无所获。村主任对笔者说:“齐中方就讲,当时齐国平第一次去他家让他们把东西搬一搬的语气很强硬,这让他们很不舒服。所以他家一下子就拒绝了,并声称‘除非我死了’。”村主任的调解工作都是背对背式的,从未把2人聚在一起调解,他认为那样只会激化矛盾。村主任并没有完全地支持齐国平的请求,至少在他看来,2004年的口头协议是有很多瑕疵的,“的确,当时他们有矛盾的时候也没有找个第三方,也没有找村里面的人出面,所以现在很难办,没有什么证据”。

齐国平并不认可村主任的说法,当时达成协议的时候旁边是有人证的,这几个人当时正在帮助齐中方打地基。这其中包括齐国平的伯父,是一名老工匠。当年他和齐中方为此还打过一架,因为齐中方要越过当时已经协议好的边界。在场者还有一位王姓匠人,不过姚心兰认为“现在找别人出来作证,不会有人愿意的,谁都不愿意得罪人”。对于齐中方声称因为他态度不好而被拒绝,齐国平更是不赞同,他回忆说当时并没有说话不得体的地方,他认为“对方这完全是随便找了一个借口”。而他对村主任并不信任,认为村主任没有尽心尽力地维护自己的合理诉求。这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齐中方一个堂侄在背后作梗,此人48岁,离异带着10岁的女儿跟着老父母一起过,年轻的时候是有名的小流氓。而村主任上台前跟他一起干过偷鸡摸狗的事情,所以现在他手上有村主任的把柄,这使得村主任不敢尽力调解。

其实村主任跟齐国平家也是沾亲带故的,姚心兰与村主任同姓,两家还在“共情”。②共情首先是礼节上的规范,共情者是相对方的座上宾,在喜事、丧事等方面要随礼。因而它是衡量两家关系密切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准。五服之内的亲戚自然有礼节上的往来,而五服之外的人如果想要维持亲密关系,则可以通过共情传达出来。齐国平之母与村主任虽为同姓,但实际上已经出了五服,共情是两家保持密切关系的重要手段。参见金耀基:《人际关系中人情之分析》,载杨国枢主编:《中国人的心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9页。齐国平之子齐文认为,从感情上讲,村主任并不是不想帮我们。另一方面从个人政绩来看,由于他家尚未有自己的房子,所以他们是登记在册的“贫困户”,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已经专门下达《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确保到2020年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基础”。在这样的压力下,村主任没有理由不积极解决齐国平的住房问题。为此,他还专门建议过他们到镇上买房,也建议过让他在马蹄形老村庄北面山岗上建房,他说那里以后会专门用来提供宅基地。不过,齐国平拒绝了村主任的建议。齐国平之子齐文年22岁,在武汉某高校学习法学。他告诉笔者:

“正月十六我跟我爸找过村主任,我当时就向他提出:你们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你们如果解决不了,我也不怪你,我就去找那些能解决问题的人。村主任当时就说,我们不能解决的话,究竟谁能解决?我当时直接说,你们解决不了,我就向上级请求解决。村主任当时就无话,我也跟主任说了,把宅基地让给他们也行,只要他们能办下来房产证,我一句话都不说,肯定让。”

从齐文的言辞中可以看出来,他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与其父及其祖母的想法是有些不同的,法学训练给他带来了法律意识,所以他对村主任的问话既包含请求也包含“威胁”的意思。并且,他在思考此纠纷时基本上无视了两个家庭之间的亲密关系。而同时,以这种语言沟通也隐含着另一层意思——齐国平一家对村主任主持公道不再抱有希望。

村主任并非对当年的协议有所怀疑,他仅仅通过询问几个当时的见证者即可察知。面对齐中方的强硬态度,村主任颇感尴尬。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干部,他的权威并没有被尊重。我们无法证实齐国平的怀疑,主任是否因被别人抓住了把柄而丧失了中立性不得而知。但就纠纷双方而言,村主任刚上任半年,且他的口碑本就不算良好,显然已经不具有超然德行,而仅凭政治上的权威他无法使村民服气。况且,对村主任个人而言,解决纠纷固然是他的工作内容之一,但他并不负有化解矛盾的法律义务和政治任务。或许帮齐国平解决住房问题是更重要的任务,而住房不一定要建在齐中方隔壁。在这样的心态下他能够反客为主,提出希望齐国平一家能够配合他工作,或在城镇买房,或另选地址。据村民王和煦讲,村里把“跑马岗”中段村委会所在房子周边的杂草修除工作交给姚心兰,这样其实变相给他们家福利。而正是这个“福利”使得他们家在这次纠纷中很难对村主任提出硬性要求,正所谓“拿人家的手软”。这个事实得到了齐文的确认,但他不认为因此就“手软”,他们家是贫困户,这个工作也没有多少钱,所以他依然敢于提出自己的质疑。但从乡村社会的规则来看,村主任确实从福利分配中获得了主动权。

(二)“族长”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讨论了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指出在乡村社会除了同意权力与横暴权力外,还存在一种教化的权力,他称之为“长老统治”。它强调的是在文化传统稳定的社会中,年长者所具有的教化后辈、传递文化规范的权力。①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乡土重建》,群言出版社2016年版,第72-77页。

林村是一个杂姓村庄,不存在一个“老祖宗”式的长老。齐国平与齐中方为同姓,查阅族谱会发现,他们是同姓两个支门上的人,齐中方为第18世,齐国平为20世,但因为两家都非大宗之后,目前无法追踪两家最近的共同祖先。以族谱所记,我们能追到最确定的一世祖为明朝洪武二年从麻城迁至县城,距今已经有650余年。故虽为同姓,但宗法关系上并不很密切。且两门都是因为水库移民而迁到林村来的,齐中方家于1959年迁来,齐国平家于1965年至此地。据姚心兰说,两门本来是两兄弟,二人不和分别开宗,故有二门。齐中道75岁,为齐中方大哥,齐国平认为他是对方家族的“族长”,应当在此事情上能行使教化权力。第一次找齐中道时,他所以说“自己一家人,有问题自己处理,别人还等着看我们的笑话呢”,是因为林村在1981年因为责任田的分配发生过内讧,当时王姓聚集了众人要与齐国平家族械斗,“兄弟睨于墙,外御其侮”,齐姓两家结盟。两家也因此“想象的共同体”而拉近了距离。在齐国平看来,齐中道这个“族长”兼具两种身份,其一是齐中方家的老大,是他们支门上的“族长”,另一种身份基于林村诸齐氏共同体的认同,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他把齐中道看作是两支门的共同“族长”。

等到齐国平第二次登门拜访齐中道时,对方摆出一副无可奈何的姿态,甚至已经全然站在了齐中方方面,认为他们确实以后要建房养老。正月十七,齐国平伯父亦亲自登门,齐中道以齐中方家有2个儿子以后要住房为由拒绝他。至此,寻求“族长”主持公道的行动也失败了。齐国平看到,在腊月二十六的晚上,对方家族的人在齐中方家里吃晚饭,他认为应该是在当时即已经统一了口径。

分析来看,两个外迁过来的支门本来关系就比较疏远。在有“外侮”的情况下尚能够联合起来共同抵御,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两家尽管相比没有亲属关系的外姓邻居要亲切——他们“共情”,但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共情”属于两个家族之间的“公情”,而非因私人关系系发展出来的“私情”,但“睨于墙”的情况也很容易出现。齐中道从来就不是林村齐氏的“族长”,他是齐中方的大哥。此外,他对其弟的影响也是值得怀疑的。故希望他能够主持公道,大概也是定位不够清楚。林村依旧留存着聚族而居的遗风,但大家族只有在重大的事情,比如结婚与丧葬上才会团结在一起,整个社会是以核心家庭为基本单位构成的,是“各家顾各家”的状态。按照费孝通先生的理论,林村是一个处在社会变迁洪流中的村庄,不存在一个稳定的文化传统,长老统治正日渐式微。至此,齐国平寻求与对方达成合意、寻找作为同意权力代表的村主任和作为长老权力代表的齐中道等一系列行动全部归于失败。

四、自忍的出现

在齐国平行动无效之后,他看上去已经没有什么办法,然这并不意味着他只能任由对方摆布。他认为,现在对方也不可能在空地开展任何建设活动。齐中方曾经抢在今年春节前拖了一车沙和几包水泥,他们在正月十八准备动土开工时,齐国平的妻子及其弟媳2人在村主任的见证下与对方理论了一番,她们要求齐中方的建筑不能占齐国平的农田,村主任也要求他必须先到土管所申请审批。结果正月二十二,齐中方把沙和水泥卖给了第三人。后来姚心兰用网把她的农地围了起来,此事方告一段落。总体来看,齐国平方最终没有达到目的,并且在整个纠纷中处在不利的位置。齐中方虽然“保住”了他房子北面的空地,但他已然无法利用这块土地建造车库。同时,两家人甚至两个家族在此事件中都结下了仇怨。看起来,似乎整件纠纷中没有赢家。从损失的角度衡量,齐国平显然是受损更大的一方,他也是以自忍平息冲突的一方。据齐国平的说法,“是可忍,孰不可忍”,他完全可以搏命式地与齐中方暴力解决问题,可是他毕竟没有这样做,其中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神意

林村巫风颇盛,这是中国南方文化神秘性的体现。巫术、禁忌繁多,算命更是当地人内心获得慰藉的重要方式。当地人在大事上往往会先去找算命先生算一算是否合宜,何时为吉等。对于兴土木之事,他们更加慎重。

姚心兰说,齐国平因为属鼠,老鼠这个动物最为弱小,而且“人人喊打”,所以其一生的命运都不是很好。在其人生各个阶段都要格外注意,凡事不能无忌。他如若要建房子,方位、朝向等都有很大的讲究,例如,门不能朝西,只能朝南或者朝东,如果违反这种“神明规则”,即便房屋顺利建成,到时候人住进去也不会“清吉”。系争之地以前请人看过,只要建房时把临近马路的一端封死,而把大门朝向东面就没有问题。在纠纷产生时,他们考虑过把房子往东边挪到“冲”里面的农地上,这样虽然不好看,但好歹也不占用他人的土地。但咨询过算命先生之后,他们被告知不可,那样会犯“招箭煞”(“枪打出头鸟”之意)。

最具决定性的事实是,在正月十六早上姚心兰去镇上找算命先生,她告诉作者:

“算命先生说不能争,我们运气太差了,即使搞赢了也不利于家庭。后来我走的时候他还专门赶出来追着跟我说让我小心,千万不要起争论冲突,这样是绝对不会有好处的。这次即使争赢了,迟早也会出人命。”

这件事情在整个纠纷进程中几乎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也是齐国平一家放弃与齐中方直接冲突甚至暴力冲突的根本原因。即使这样,齐国平一家并没有把神明方面的原因透露给村主任和对方,因为一旦被对方得知底牌,己方的议价能力必然受到影响。而且如果告诉村主任房子到时候坐西朝东背对马路,村主任一定不会支持他。

算命先生对姚心兰所说的话很容易理解:系争之地与齐中方家相邻,两家在建房之初便产生激烈的争端。齐国平即使凭借外在的力量最终取胜,两家之间的嫌隙必然越来越大。而且在日常生活中摩擦必定在所难免,故两家有很大的可能爆发更大的冲突。《周易·讼》也清楚地告诉我们,为什么即便诉者有理胜诉而终究有凶事之道理(中吉终凶),《象传》已经说得很清楚——“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神明指示争讼与不利后果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必然关系,因此争讼将不利于家人的传统观念得到了神圣化加强,这对于笃信命运的村民来讲是无法不遵守的,特别是神明还说出了争讼一定会产生最严重的后果——出人命。

“不可不信”代表了齐国平一家对神意的态度,这种对神意的信仰构成林村人意义世界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我们需要全面的认识,不能简单的视之为迷信、愚昧、落后而无视其存在,需要进行具体分析”①高其才:《当今瑶山的神判习惯法——以广西金秀六巷和田一起烧香诅咒堵路纠纷为考察对象》,《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1期。。具体到此纠纷,如果说齐国平一家此前为获得公道而寻求第三人无果是使他不得不容忍的条件,那么神的意志则是他们最终主动选择自忍的根本原因。

(二)人情

“人情”是中国传统的一个核心语汇,早至战国时代已为儒家思孟学派所重视。在现代学者中,金耀基最早把人情概括为中国社会生活的一个关键术语。②参见金耀基:《人际关系中人情之分析》,载杨国枢主编:《中国人的心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0-61页。人际关系的冲突是对人情往来的打击,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会因此产生裂缝。在本文所描述的宅基地纠纷中,如果说神意是决定齐国平方决定自忍的关键显性原因,那么出于人情的考量则是他们放弃主张的隐性原因。

表面看来,冲突双方为齐国平与齐中方两家,两家为同族,且在历史上有过联盟关系。从村庄的关系结构来看,两家关系属于同姓族亲。在村庄日常往来中,两家人一直在“共情”。林村人尽皆知的宅基地纠纷已经使得两家的关系降至冰点,短期内似乎没有恢复的可能。在对方触碰建房这样的人生大事与核心利益后,齐国平并没有考虑双方人情关系就放弃主张,在他看来,既然族亲的人能够对后辈如此不仁,那么双方就算撕破脸,老死不相往来也要斗一斗。所以说,决定他自忍的人情因素不在这里,而是前文所讲到的系争之地北面的邻居——姚家河一家。

姚心兰从未明说这个因素。倒是齐国平与其子齐文对笔者说过,这是他们放弃与齐中方争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姚心兰与姚家河之父为堂兄妹,按照鄂北的风俗,女子出嫁后,她与堂兄弟之间的社会关系自然中断,双方没有礼节来往的习惯法要求。①这与儒家对宗法关系的划定是一致的,尽管他们存在血缘关系,但却不存在宗法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当然双方约定也可以通过“共情”来培养私人关系。齐国平与姚家河两家通过礼节来维持着私人关系,在齐文和姚家女儿的升学宴、齐文叔叔婚礼等宴请上,姚家河一家都随礼且赴宴。姚家河经营了一家小商店,齐国平家凡是能够在商店获得的商品都尽量照顾了姚家的生意。逢年过节两家人经常走动,互相请客吃饭。在纠纷爆发之前,姚家在空地上围了一小块地用来养鸡,并且还开辟了一条从姚家后门出来的小道,齐文告诉笔者:

“前年我妹妹周岁的时候,他们家因为我们安排座位的问题有很大意见,导致双方家庭出现了一些矛盾,今年过年我家有3次叫他们来我家吃饭姚家河他都不过来。从利益上说,那个地正好在他们房子的左手边,现在有一片空地,他们开辟了一小块种菜养鸡,如果以后那边建了房子,一方面把他们堵住了,另一方面他们也就没有地方种菜养鸡了。我奶奶试探过他们,他们也不是很愿意我们在那儿建房,所以左邻右舍都不愿意,这房子建起来了住着也没什么意思,所以我们也真不想在那儿建房子了。”

姚家的态度很关键,他们暗地里的反对让姚心兰多少有些难受。齐中方之妻对外宣称“整条山岗上的人都不愿意你们家在这里建房”,她还举例说南边与她家间隔好几家的王小永也私下让她反对齐国平。这很容易让齐国平家深思:王家反对不足为奇,毕竟齐、王两家算是“世仇”,但姚家是否也私下找过齐中方让他们拒绝齐国平的建房主张?维持私人之间的关系本不容易,对方因为排座次的事情有些看法,旧矛盾还未消除。到时候又因为坚持建房而与姚家产生新的怨怼,显然这样得不偿失。

说得更具体些,支撑着齐国平一家最终自忍的人情因素的核心亦可称之为“脸面”,特别是其道德性含义——脸。②阎云翔的研究给本文提供了启发,他赞同胡先缙与金耀基对脸面两种含义的划分,认为脸面包含着社会的与道德的两面。前者强调的是个人积累的在群体中的地位与声望,即“面子”。后者强调的是一个人的羞耻感,它充当了一种道德约束,即“脸”。参见[美]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李放春、刘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47-148页。在“共情”的关系中,齐、姚两家以走动、互惠、互助、送礼等行为来表达这一独特的私人感情。任何一方没有做好或者说行动不符合“共情”的规范就可能会产生“丢脸”的耻感。也正是这个原因,姚家不能直接对齐国平表达不愿意他临近建房的意愿。因为两家“共情”的基础建立在姚心兰与姚家河之父二人堂兄妹的亲情之上,姚心兰更是不愿意公开讲明姚家态度是他们选择自忍的关键原因。

通过这部分的分析可知,构成齐国平方自忍的决定性因素包括显性与隐性两个方面,两者对林村民众而言有着相对独立的逻辑与意义。由于此事件中的神明以一种道德箴言式的告诫发布其意旨,且以村民日常理性能够很容易把握,故对村民而言这是可以言说的,它构成了齐国平自忍的“说法”。另一方面,齐国平与姚家河两家是一种通过“共情”习惯法来维持的一种相对的、亲密的私人关系,两家的交往需符合“脸面”的社会规范要求,任何一方对其违反都会产生羞耻感,这部分却是不可言说的。可以想见的是,可言说与不可言说的两种要素在事件中互相加强,正是在这两种因素的互构中,齐国平最终选择了忍受。

五、结 语

尽管自忍可能是社会个体、团体遇到纠纷最常见的解决方式,但它在法学研究中、特别是关于纠纷解决的主题探讨中是失语的。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既然自忍能使纠纷平息下来而不扩大,其影响力自然也随之减小。另一方面,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走向权利的时代”),自忍也不可能被提倡。从纠纷解决习惯法的角度看,自忍反映了当事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与其所秉持的世界观。布莱克对自忍产生的社会条件分析能够为学者提供思考问题的视角,但由于自忍的规范性相对其他习惯法更为灵活,比如说婚姻或丧葬习惯法,它有一系列固定的程式与原则,而决定是否要自忍、因何自忍等问题必将直面在事件中的当事人,故对自忍的模型化处理极可能收获不到研究者想要的结果。

分析本文当事人的自忍,能够为我们提供若干启发。其一,要注重整体性分析。布莱克与徐昕的分析都失之简单,他们都假定纠纷双方是原子化的个人。而林村的案例却反映出一副全然不同的景观,“跑马岗”上很多看上去与双方无关的人都参与到纠纷之中。姚家河一家更是对齐国平方自忍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样的事实证明,原子式的对立双方模型的解释力有限。其二,应当具体分析社会条件与行动者的心理。在本文案例中,村庄的社会结构与治理秩序迫使齐国平寻找第三人主持公道无果,这当然影响了自忍当事人的最终决定,但更应该看到的是,林村对算命与人情诸文化网络的坚守才是决定自忍发生的原因。作为研究者而言,讨论自忍要格外注意在事件过程中揭开逐步导向忍受的因素并权衡其轻重主次。其三,还应当看到自忍可能具有的正面价值。自忍最大的特点是一方忍受了不利后果,这就意味着双方并没有“撕破脸”。通过宅基地纠纷,齐国平与齐中方两家在未来必然会如同仇雠,但他们并未完全撕破脸面。而且对自忍当事人而言,他们的忍受其实内含“展示冤抑”的意思,这对两家人在村庄中的道德评价会有影响。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是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的社会,两家在未来必定还会有交集,亦有希望在某一个事件中达成和解。

自忍不仅是纠纷解决习惯法中的重要方式,它是实质法治的要素之一,能够为形式法治提供补充,为人际关系提供一种缓释剂,它因而具有鲜明的文化意义。有趣的是,儒家思想特别强调要培育“不忍”之心,它是一种体现并扩充恻隐之心的心态。依照孟子所言,此不忍人之心即是仁之端也。实际上,能忍的人被视为是心狠而无情之人,《诗·桑柔》所说“维彼忍心,是复是顾”,诗人控诉当时昏君对那些心狠之人加官进爵。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忍心”是指向他人的,对他人不利行为与事件的容忍。其实,中国忍文化还体现在民间小传统对自忍的强调。俗语说百忍成金,“心字头上一把刀”,自忍即自律,对其善加引导可以指向德性——“义”。不忍与自忍的指向性不同,正如董仲舒所说的“以仁安人,以义正我”①《春秋繁露·仁义法》。,他们共同成就了中国文化中的仁义之道。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进程中,法学界应当对纠纷解决中的自忍加以研究,探明其源流,通过具体的案例提炼当事人自忍的行为模式,对自忍的边界加以注意,为自忍发挥积极作用寻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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