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融合”与当代乡村社会纠纷解决
——以浙江桐乡丰收村一起房屋征收款分配纠纷为例
2019-02-19池建华
池建华
一、导 言
人,自出生始,便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个体,而是“社会”中的一员。简言之,社会是“处于特定区域和时期、享有共同文化并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人类生活的共同体”①参见高其才:《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73页。,“人类生活”意味着人类有人情往来、利益交换,矛盾纠纷便不可避免。作为社会控制的不正常事件或者状态、纠纷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解决,法律、道德或者宗教各有其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不断追求纠纷的及时、公正解决,对于刑事案件、重大民事纠纷等纠纷类型来说,法治已然成为纠纷公正解决的一种主要途径,而对于一般性的民事纠纷来说,国家法和非国家法在很多情况下共同发挥作用。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此处的“习惯”已经成为国家法意义上的国家“习惯法”②参见王聪、陈吉栋:《论习惯法与事实上习惯的区分》,《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年第6期。。而非国家法意义上的“习惯法”也依然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处的“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③参见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3页。。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习惯法可以划分为民事习惯法、刑事习惯法、纠纷解决习惯法等,这些习惯法类型在乡村社会体现得较为明显,并在乡村社会秩序维持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乡村社会的稳定、运行和发展,离不开包含纠纷解决在内的乡村治理,而乡村治理是包含治理主体、治理规范、治理实践的系统性、综合性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①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1页。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强调的是“三治融合”,而非简单的三者相加,这是乡村治理机制建构的新方向。实际上,早在2013年5月,浙江省桐乡市就开始积极探索“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的社会治理模式。2014年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的有关要求,桐乡将三者的排列顺序调整为法治、德治、自治。2017年10月18日,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要求,桐乡也随之将三者排列顺序最终确定为“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桐乡当地逐渐形成了“大事一起干、好坏大家判、事事有人管”的乡村治理新格局。乡村治理需要在实践中探索,也要在实践中检验,纠纷解决便是展现“三治融合”的直观生动证明材料。在“三治融合”框架之下,当地是如何具体运用当地纠纷解决习惯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这是一个需要实地调研、深入分析的论题,有助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基于此研究目的,2019年1月16日至1月20日,笔者与调研团队成员一起去桐乡进行实地调研,重点调查了 “三治融合”最早的具体实践地——高桥街道丰收村的乡村治理发展情况。本文以调研过程中搜集到的一起房屋征收款分配纠纷为考察对象,分析“三治融合”与当代乡村社会纠纷解决习惯法的关系。
二、合同缺失导致纠纷的产生
传统农业乡村社会,矛盾纠纷虽然也会涉及财产类纠纷,但数额一般较低,更多的纠纷与家庭内部人身关系、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直接相关。而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工业化快速推进,建设用地增多,涉及农村土地、房屋征收征迁类纠纷随之增多,并且一般涉及的数额也较大。同时,民众对财产利益的划分更加重视,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且很可能会延续很长时间,严重影响乡村社会稳定和谐。社会转型时期,民众的交往方式也在发生着潜在的变化。例如,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逐渐成为民众纠纷解决的一种可选择渠道,这既可能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尽快解决,但也可能造成矛盾纠纷的搁置和累积,“乡情中的利益”愈加明显。②参见栗峥:《转型社会中乡土纠纷的变迁》,《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2期。
本纠纷当事人张修为和李香琴皆为桐乡高桥街道丰收村人,张修为与李香琴及其丈夫相识数十年,在纠纷发生之前关系较为和谐融洽。张修为主要从事理发生意,李香琴及其丈夫在北桥镇(现在已经合并到高桥街道)镇驻地有一沿街房产。大约15年前(2003年左右),张修为与李香琴的丈夫就北桥镇房屋达成一交易行为,其后张修为一直用该房屋经营理发生意,但当时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只是支付价款3.8万元,很长一段时期内双方并没有因房屋交易行为产生相关纠纷。纠纷产生的直接导火索是该处房屋在2018年3月份被当地以平安项目的名义征收,根据征收办法,对该房屋补偿91万多元。李香琴主张该房屋产权现在仍然是属于其本人所有,并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凭证,宣称十几年前的交易行为的性质是租赁,故征收款应当全部属于她所有。由于建房时间较早,李香琴现在持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证,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而张修为主张当时的交易行为是买卖,虽然确实没有签订相关买卖合同,但已经支付价款,该房屋产权现在应当属于其本人所有,故征收款应当归其所有。这时,双方矛盾纠纷便产生了。
如今的事实是,张修为一直在此房屋中经营理发生意,之前与李香琴也一直相安无事,并有来往。在确定被征收后,年过八旬的李香琴参与进来,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凭据,主张该房屋属于其所有,房屋征收补偿款也应当属于其所有。李香琴的另一个理由是十几年前,李香琴的丈夫患有老年痴呆症,当年支付的3.8万元属于租赁性质。而李香琴的丈夫已经去世,生前也没有针对当时的交易再定合同,因此,对于当年2人交易的真实情况,现在已经无法考证详查。此外,李香琴的几个儿子态度也比较强硬,表示当年他们也不知道具体情况,他们父亲当时年纪已经很大了,表达也不清楚,并且认为如果是买卖,当年总会有合同留存。
高桥街道征迁办公室在做征收摸底时,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是张修为,但在去产权部门查询后发现现在确属李香琴所有。现在双方产生了纠纷,街道征迁办公室的意见是,双方有纠纷,说明该房屋产权不明晰,不能贸然支付补偿款;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该房屋暂不征收,待明确产权归属后再支付补偿款。张修为与李香琴之间就房屋征收款分配产生了纠纷,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表面上看,对于李香琴一方来说,法律与事实之间没有冲突,她有获得该补偿款的法律依据;但对于张修为一方来说,他主张该房屋属于其所有,并长期使用,故补偿款应当归其所有,但张修为却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更没有当年的买卖交易合同。张李双方的纠纷就这样因事实与法律的冲突而产生了。矛盾纠纷不可避免,接下来的一般程序就是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处理和解决纠纷,以恢复乡村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三、法律服务团的咨询
桐乡较早开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实践,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之后,由于得到中央的肯定,桐乡当地积极健全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如今,桐乡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以善治为目标、以预防为基点,已经形成了“一约两会三团”的载体,即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百姓议事会、乡贤参事会和百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道德评判团。在房屋征收款分配纠纷解决过程中,村民委员会、法律服务团、道德评判团发挥了主要作用,村规民约也起到了作为社会规范的引导作用。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之下,“法律下乡”或者“嵌入式法治”已成必然。①参见陈寒非:《嵌入式法治:基于自组织的乡村治理》,《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法治国下的村民自治以共同体转型为前提”②王丽惠:《乡规民约与村治:研究范式的综述与反思》,《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只是这一转型需要经历一个不断调适的过程。很长一段时间内,乡村社会的法律服务没有专门性的组织,而在桐乡,法律服务功能本来也只属于百事服务团中的一个功能。2013年6月份,“三治合一”在丰收村试点时,首先建立了百事服务团和道德评判团。2014年,法律服务从百事服务团中剥离,桐乡在全市范围内成立了县、镇、村三级法律服务团。在功能方面,百事服务团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抓手,以志愿服务为基础,依托村便民服务中心,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公开发放《服务联系卡》,为辖区群众免费或低成本提供个性化服务项目,切实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精准服务和社区96345便民服务功能。而法律服务团则是专门以法律服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治宣传教育为重点,着力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化解机制,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丰收村的法律服务团由律师事务所、检察院、司法所和派出所等单位工作人员5人组成,每月15日和30日进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代写简易法律文书等服务。同时,开展法治宣传与送法服务。
双方纠纷产生之后,张修为主动找到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治安等事项的村民委员会委员王飞,告知缘由,并希望村委会出面帮助解决。村民向村民委员会反映矛盾纠纷问题,首先体现了村民委员会这一法定自治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张修为表示,在征迁之前,关于纠纷涉及的房屋,李香琴并没有直接找过他,而是在房屋确定要被征收之后,找到他,并告知该房屋现在仍然属于李香琴所有,之前并没有卖给他,所以征收款也应当全部归李香琴所有。但是张修为主张该房屋属于其所有,并长期占有使用。
在得知张修为与李香琴的纠纷后,王飞去李香琴家、张修为家、张修为理发店、街道征迁办公室等处,多次了解纠纷涉及的交易情况。同时,王飞也向村里人问询过十几年前双方交易情况。因为张修为当时是理发师,村里人都和他有接触,村里人表示基本知道当时的交易情况,但对于是买卖还是租赁,因为没有具体合同文书,村里人只是凭常识认为双方是买卖。
在初步了解双方及村里人意见和看法后,王飞和村委会其他成员一起多次去双方家里、理发店里进行协商调解,但效果不佳,双方仍然坚持各自意见,互不相让。僵持不下的状态大约持续了一个多月左右时间。但基本事实应该算是比较清楚:李香琴是目前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但张修为的买卖行为得到其他村民的认可并事实上长期占有。事实基本清楚,法律依据也比较充分,但是纠纷却无法得到进一步的解决。王飞表示:“如果不处理好、不调解好,可能导致他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复杂,甚至导致邻里关系、一些村民的关系会变得矛盾更激烈。”的确如此,“熟人社会”这个乡村社会典型特征虽然可能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发生着变化,但从根本上说这依然是村民之间交往的常态,“半熟人社会”或者“陌生人社会”在某些方面可能体现得较为明显,但在长期聚居的环境下,乡村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依然是紧密的。“乡土社会的封闭性与不流动性注定了社会关系的长期性。”①应星:《“气”与抗争政治: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稳定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00页。在一定范围内,“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现象还是依然存在的。张李两家的纠纷如果任其拖延下去,矛盾纠纷积累的后果可能较为严重,因此急需解决之道。
为了更快、更有效地解决张李两家纠纷,村委会首先引入法律服务团。王飞认为:“这种事情的处理是他们法律工作者的专长,他们的话也更能让双方信服,比自己三番两次上门做工作更见成效。”2018年4月15日,王飞把双方当事人约到村文化礼堂,并邀请法律服务团的律师来做法律方面的咨询。在聆听了双方的意见、了解相关事实后,律师从法律、从诉讼角度向双方表达了自己的法律意见。关于张修为的要求,律师明确告知张修为,如果要坚持打官司的话,他败诉的概率很高,从法律角度很可能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虽然张修为声称该房屋属于其所有,但是没有任何强有力的证据,既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当时的交易也没有签署过合同,而且那时候又是直接给现金,转账记录和转账说明也提供不了。但现在有一点对张修为比较有利,村里人大多数知悉当时的交易,但多是间接的了解。但是,如果张修为真的要去法院起诉、打官司的话,这一点也不能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关于李香琴方面,律师首先根据土地使用权证这一直接证明材料,肯定李香琴方面的权益,但是,另一方面,又告知李香琴,从过去十几年的事实来看,该房屋确属张修为在占有、使用,且正常支付水电费用、相关修缮费用,李香琴在过去也没有直接明确提出相关诉求,因此,张修为所说的买卖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存在的,否则张修为不会长期使用。据王飞走访了解,在北桥镇类似张修为这种不办理产权过户的商户还有很多,十几年前的房屋买卖交易,主要以自己使用为主,当时没有人以投资为目的而去购买房屋。但是,如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程度提高,房屋的价值有了非常大的增加。根据法律,这些房屋购买者无法获得征收补偿款,但在当时征迁过程中,事实上也有出卖者不主动参与争夺补偿款,而是购买者主动拿出补偿款的一部分给卖家。在街道征迁办公室做摸底时,该房屋登记所有人是张修为,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登记是按照当时的使用者登记的,事实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李香琴当时也没有主张相关权利。
律师向双方当事人表明各自利害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对律师的法律意见基本表示赞同,这为下一步解决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双方当事人知悉自己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明确利弊,这里首先体现了法治的保障功能,是通过法律服务团这一组织载体具体体现出来的,因此是“三治融合”的一个体现。综合来看,该征收款分配纠纷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治文化、法律意识的欠缺,在乡村治理领域有必要继续强化“法治”,有利于“全社会理性精神、规则意识、契约意识的确立”①参见蒋传光:《十九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与创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年第3期。。这是乡村社会继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村民委员会与道德评判团的调解
调解是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因为“农村地区的纠纷多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村人之间,多为‘家长里短’式的细故之事,运用调解方式既解决了问题,又节约成本,亦不伤和气”②高其才:《试论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现代法学》2008年第3期。。在访谈中,王飞也认为,乡村社会的纠纷并不重大,关键是去调解、去说服。
最关键的就是“说”,任何矛盾,你只要愿意去跟他说,站在他的角度跟他去多沟通一下,就是只要他愿意把他的心里话说出来,其实都可以化解。因为邻里之间没有那种重大的矛盾,没有深仇大恨,其实都是一些琐事,都是“口气之争”。
除了调解这种直接方式,村规民约、民情习惯等社会规范也为纠纷顺利解决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供相应的规范保障。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与村规民约的地位和内容有直接关联。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适应村(居)民自治要求,由村(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基层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形式,具有汇集民意、聚集民智、化解民忧、维护民利的独特作用,是推进依法治村、村民自治的有效载体。作为乡村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社会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也有利于乡村矛盾纠纷的解决。村规民约发挥积极作用,“大多时候所依赖的是村庄内部的舆论压力或社区的强制力”③陈寒非、高其才:《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实证研究》,《清华法学》2018年第1期。,其规范作用更直接,其社会作用更持久。2017年5月9日,经丰收村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丰收村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①《丰收村村规民约》的表决通过时间早于党的十九大召开,故其中的表述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有些差异。在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前,桐乡当地在自治、法治、德治的表述顺序上是“法治、德治、自治”。。第3章专门规定“邻里关系”,要求“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第5章“平安建设”对于矛盾纠纷解决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镇(街道)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倡导合理合法信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张修为在与李香琴发生纠纷后,主动到村委会寻求调解,这是符合村规民约要求的。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后,丰收村又根据需要制定了一个简化版村规民约,分“自治篇”“法治篇”“德治篇”3部分。这种表达简洁、朗朗上口的形式,也有利于村规民约的宣传,进而有利于化解村内矛盾纠纷。关于“法治篇”,前文已经述及。关于“自治篇”,其内容是:“爱国爱家心向党,村民自治要提倡。村中大事共商量,乡贤群策来帮忙。租房租地有规章,拆违措施必须强。护林治水优环境,乡村振兴美名扬。”这里就增加了“租房租地有规章”的内容,针对的是当前乡村社会此类事务较为频繁发生的实际情况。关于“德治篇”,其内容是:“诚实守信丰收人,文明友善最应当。妇孺老幼相互帮,家庭和谐子孙强。婚丧嫁娶从简办,邻里互助热心肠。是非曲直大家判,喜看农村新气象。”“是非曲直大家判”,即是发挥村民共同体的道德认识,判断纠纷的是与非。在丰收村,德治的一个重要体现是道德评判团。
针对该纠纷,在法律服务团介入纠纷解决之后,接下来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和道德评判团继续介入,进一步做调解工作,这是自治、德治的具体体现,当然,道德评判团本身也是自治的组织载体,只是其组成和运行强调道德的功能。自治除了通过村民委员会这一法定自治组织参与纠纷解决之外,百姓议事会和乡贤参事会这两个组织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参与到纠纷处理解决。②在本纠纷解决过程中,百姓议事会和乡贤参事会并没有直接参与。本文中的王飞既是村委会成员,专门负责综治、调解等工作,又是百姓议事会成员,还是道德评判团的成员。
“三团”中的道德评判团在张李两家纠纷解决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道德评判团以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市民公约为准则,有效发挥道德评议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革除陋习,褒扬真善美、鞭鞑假恶丑,促进文明和谐社会风尚的形成。根据《关于深化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百姓议事会、乡贤参事会和百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道德评判团工作的实施方案》,道德评判团的职责也包含纠纷调处:“参与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各村社全覆盖,可以与百姓议事会整合组建。各村社全面建立光荣榜和曝光台。道德评判团经常性开展道德评议活动,协调人由村社党组织书记担任,联络人由一名村社干部担任。成员由村社两委班子成员、三小组长代表、党员代表、道德模范代表、乡贤或村民骨干代表等组成,人数为10-15人。道德评判团成员名单进行公示。道德评判团志愿义务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村委会没有给予专门补助。正如丰收村村党支部书记周治所说:“如果村委会给他们发放多少钱,他们下去做工作、做调解的说服力、公信力就大打折扣。老百姓认为你们拿着村里的工资就为村里面说话,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但如果他们没有拿工资下去做工作,这个时候,他们的效果完全不一样。”乡村社会的运行有时自有其逻辑。
在法律服务团的律师介入后,丰收村的道德评判团成员继续参与到张李两家纠纷。王飞在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汇报后,提出由道德评判团的成员徐明月、沈淑兰和他一起去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进行后续调处。徐明月、沈淑兰、王飞都是道德评判团的成员,其中徐明月更是被评为“最美高桥人”,也是“感动高桥十大孝敬人物”,他服侍丈母娘长达十几年,也是村里公认的道德模范。徐明月和双方当事人同属于一个村民小组,和双方都很熟悉,并且其年龄和李香琴相仿。以朋友的身份,徐明月可以向李香琴传达村里人对这件事的看法,更能被李香琴接受。他们几人先去张修为家,首先表明基本态度,这起纠纷之所以产生并久拖不决,主要是因为十几年前双方交易时,张没有签订相关合同,也没有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这一点张自己需要知悉和明确。如今,纠纷已经产生,张修为也不能过于坚决,因为李香琴的丈夫已经去世,当时的交易实际情况,现在已经无法还原。因此,张修为需要反思自己的行为。经过劝说,张修为一方终于松口,表态补偿款总共90多万,自己可以拿70多万,李香琴可以拿20多万。张修为的这种态度转变,意味着纠纷有解决的可能,但也需要继续与李香琴一方协商。
李香琴在听取法律服务团的意见后,态度却一直较为强硬,认为既然纠纷已经闹得全村尽知,那么自己一定坚持到底,绝不松口,所有的补偿款都应当属于她,这不只是钱的问题,更是面子问题。确实如此,乡村社会纠纷一般起初都不是很严重,很容易被其他村民知悉,这就演变成争面子、争脸面问题。“人情世故和礼尚往来构建的社会关系是普通乡民在乡土社会安身立命最重要的资源,而现代法治追求的经济理性与之存在巨大的鸿沟。”①池建华:《乡土司法中的法、理、情》,《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带着张修为方做出的让步和妥协,王飞和道德评判团的成员一起找到李香琴,但李香琴的态度还是比较坚决。王飞向李香琴表示,张修为同意只拿70万,其余的都可以给她。但李香琴还是强调,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都属于她所有,张修为方一分钱也不会拿到,并且再一次拿出土地使用权证,表明这是她获得补偿款的最重要证据。
为了再详细了解当年交易情况,王飞也专门询问了村里年纪与李香琴丈夫相仿的村民,经过核实得知一个信息,当时李香琴丈夫应当是直接卖给张修为的,并非租赁。并且,3.8万元的价款也不是一开始就定好的,最初就是3万元。但李香琴丈夫回去告知李香琴后,李香琴表示卖得太便宜了,一定让李香琴的丈夫再去向张修为索要,后来张修为才又支付了8000元。更为关键的一点是,王飞了解到,当时李香琴丈夫再次去要钱时,曾经把这件事告诉过他的朋友。经过对方了解,王飞基本可以确认,当时张修为与李香琴丈夫很可能是买卖交易而非租赁,只是当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也没有去土地、房屋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此时,纠纷处理似乎又陷入了困境,急需要一个突破口。一般来说,处于熟人社会中的乡村民众不愿意去法院起诉,特别是对于被告来说,这是极其丢脸面的事情,对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可能有时候会适得其反。而对于一些在法律上可能有明确依据,但在事实层面有瑕疵的原告来说,这也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并且,中国乡土社会也有“一代官司三代仇”的谚语,“打官司”基本上意味着社会关系、人情往来的决裂。基于此,王飞再次向双方表明,调解处理是当前最好的解决途径。王飞对张修为说:“这样的话,现在从道德角度全部站在你这边的,说得好听点,就是你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大家都可以说这房子是你的。但从法律角度上说,你很可能一分钱都没有。如果你们闹到最后,真的要走法律途径的话,你是一分钱都没有的,你最多可能能拿到一点租金,也没几万块钱的。”王飞对李香琴说:“可能从法律角度上,全部站你这里,但是呢,这个事情不是说,你想说什么就是什么,不是说你自己能自圆其说的,所有的村民都看着的。你有三个儿子,还有一个孙子也是党员。闹到最后这种都是很丢人的事情。”
王飞认为,这件事从法律上看似能够解决,但对于双方实际上都不是最好的结果,很可能导致双方以后不再来往。王飞首先从道德层面劝说两家不要直接走司法途径,还是应当尽量协商调解。
在向双方表明立场后,王飞及其他道德评判团成员继续做工作,说服双方坐下来协商。道德评判团成员告知张修为,补偿款全部给他在现在看来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在具体数额方面,张修为是否可以再做一些让步。关于李香琴方面,因为其态度依然较为强硬,需要与其熟悉特别是私人关系比较好的人再去协商。道德评判团再次通过徐明月这个与李香琴私人关系较好的朋友,通过他向李香琴明确表达:如果再继续“闹下去”,村里人会议论,可能看不起她,甚至影响全家在村里的形象;为了争夺这点钱,可能会影响到他们家人的生活。这是发挥道德舆论的影响力,因为在王飞看来,李香琴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在道德上可能存在可供商榷之处。
道德评判团和村委会成员就是这样继续不断劝说调解,这样大约又持续了近2个月,终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坐下来协商双方的数额分配问题了,这也表明纠纷终于有最终解决的可能性。关于数额分配,王飞表示也是先经过多次协商。最后一次,在村会议室(村委会办公地)进行,参加者有双方当事人、法律服务团(包括律师)、道德评判团、街道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李香琴的儿子。参加会议人员最终起草了一个调解协议:91万元房屋征收补偿款,张修为和李香琴方各得45万元,余下的1万多元当做红包给李香琴方。实际上这种分配背后也是乡村治理的智慧所在,1万多元看似不多,但却是一个“象征性的符号”。最初在谈具体数额的时候,王飞介绍:“为了公平起见,双方各得一半,从任何方面说两方都不亏欠谁,双方都有自己的责任,既然有责任就不分责任大小了,因为这种具体很难划分的,那就一刀切,一半一个。”从形式上看,这种对半划分是公平的,但李香琴一方表示不同意。据王飞介绍,李香琴的意思大致是,这房子本来就是她的,如果她接受一半,好像是她来讹诈张修为一样,现在所有的村民都在看她,可能会说她在利用这个事来骗张修为,认为她现在反悔了、来讹诈了。对于中国人来说,面子“便成了一件和个人自尊密切关联的事情”①参见黄光国等:《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的确如此,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公平,也不是完全依靠法律,还必须考虑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情境,这个时候解决纠纷的决定者似乎又回到了张修为一方。王飞和其他会议人员在综合考虑之后,向张修为表示:“不管怎么说,这个房子对你们双方来说都是增值了,拆得掉就是好事情,拆不掉的话双方都没有收益。你当时才38000买的,现在能拿到45万,按现在房子的增值速度,10倍也差不多了。而且,你们以前关系也挺好的,他跟李香琴的老公在买卖的时候都是朋友,那你把零头的1万多当成包个红包给他好了。”最终,张修为接受了这个方案,表示大家都是一个村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以后还得继续相处。
通常认为,德治缺乏载体,更缺乏强制力,但是各地乡村治理实践已经采取了比较有效的形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丰收村道德评判团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是关键的,因其成员与双方当事人相熟,首先拉近了距离,其次乡村社会的纠纷本身就不复杂,更重的是倾听和协商。本来,道德评判团的一个功能是共同对村民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重点在“评”和“判”,并敢于将不道德的行为以“红黑榜”的形式进行曝光。但是,曝光并不是结果,只是一种手段,最终还是要在全村形成崇德向善的良好风气。本纠纷解决过程中,王飞最初和村党支部书记商量如何解决纠纷时,曾经提议直接由道德评判团来评判孰是孰非,并直接曝光。但是他们考虑到一旦曝光,可能反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甚至会激化矛盾。乡村社会纠纷解决需要耐心,需要在聊天中不断劝说。正如王飞所说:“道德评判团跟李香琴说,以朋友的身份去劝可能更好劝一点。这样的话给她一点压力,做了几天工作之后,她态度一天比一天、一次比一次好。我们上门做工作做了好几次,我去她家里去了好几次。一个是人去多了,关系也慢慢近了,一个是你经常去,他们也会觉得难为情。也确实难为情,为了我这个事情经常这么跑。虽然我们去不是说做工作,就说来跟你们聊聊天,其实他们也知道我们是去做工作的。我就跟他聊聊天,最近你们怎么样?身体还好吗?这个事情你们想怎么样?确实聊多了,他们心里自己也有打算,等我慢慢掌握他们自己心里打算之后呢,调解工作就更好做了,包括张修为的心理底线是什么,他其实一半分能接受的。”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意味着乡村治理不能单独依靠某一方面的治理资源,而是互相补充、综合为治。①参见高其才:《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光明日报》 2019年2月26日 。经历了3个多月的漫长调解协商,张李两家的纠纷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
五、结 语
房屋征收款分配纠纷的最终解决,是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生动体现。自治是乡村治理的基础,村民自己的事、自己内部产生的纠纷,很大程度上还需要依靠自己解决。与村“两委”组成人员不同,道德评判团的成员是没有报酬补贴的,道德评判团的成员是普通的农民,更是生活在乡村这个共同体中的一员。他们熟悉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习惯法,懂得乡土社会纠纷解决之道。本纠纷的解决,离不开村民委员会、道德评判团等自治组织的支持,离不开像王飞、徐明月、沈淑兰等人的具体参与。法治是乡村治理的保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丰收村法律服务团的建立和运行就是具体体现。在这一纠纷中,律师参与其中,为双方当事人讲解其中的法律问题,从法律层面解释了他们双方的预期,使当事人明白去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结果。在综合考虑法律结果和自身情况后,双方当事人会选择坐下来接受调解,这本身就是法治保障功能的体现。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需要法治的保障,更需要乡土智慧与乡土逻辑。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需要根据乡村社会运行内在逻辑,体悟乡民所思所想、所感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