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企业医疗保险费清算政策探讨
2019-02-19赵忠才
赵忠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称川府发〔1999〕30号)中规定,“企业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该政策实施以来,实现了企业的顺利破产、关停、重组和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社会稳定。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该政策的实施有重要的意义,已完成阶段性历史任务。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川省《关于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的实施意见》规定:“2009年1月1日以后初次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未满15年(含按规定可以合并计算的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可选择继续缴费或选择一次性补交……”
显然,川府发〔1999〕30号的规定与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不符,有必要进行探讨。
川府发〔1999〕30号政策实施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历史性变化,GDP从1999年的8.2万亿,增长到2017年的82.71万亿,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人民获得感明显增强,政策实施大环境明显改善。近年来医保基金收支稳步增长。据统计,2016年,四川省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493.8亿元,总支出387.3亿元,累计结存689.6亿元。目前,国家有充分财力支撑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批困难企业和关停企业。究其原因,一是部分国有企业无法适应机制转型,导致经济效益每况愈下。二是负有沉重的历史包袱,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人员冗多,使企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步入恶性循环。三是市场应变能力差,最终被市场淘汰出局。四是经营管理不善。五是供给侧改革中,去产能、环评不达标。
困难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对无生产经营活动的困难企业、僵尸企业,予以关停并转或退出国有企业行列,是国家经济领域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关停企业资产处置经费不足以安置职工和清偿欠缴社保费的情况下,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将得不到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讲,这部分人群承受了经济转型带来的阵痛。
应认识到,对关停企业缴纳社保费用清算,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实现全民医保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险的目的是广覆盖,应以确保社会效益为前提,让更多人享有保障。因此,为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建议取消川府发〔1999〕30号文中上述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困难企业退出市场通道,使企业退休人员群体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时推动困难企业的关停(破产)进程。
川府发〔1999〕30号文中提出“企业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时,按本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是政府基于当时的情况,以解决具体问题而颁布的行政法规,它并不具备法律的完整性和严肃性。在健全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必须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的各项制度与法规,使医保制度更加具有法律效力,更有利于实现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利平等,消除制度缺陷。
作为已经破产关停的企业,在企业本已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下,为企业退休人员再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无疑增大了改革的成本,负担明显过重。鉴于上述分析,作为提高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举措,建议取消川府发〔1999〕30号中关于“企业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时,按本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