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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规的建设与创新对数字化环境下我国出版规制制度的意义

2019-02-19蒋志君

新教育论坛 2019年16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出版业规制

蒋志君

出版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制定、并由国家执法机关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节出版活动中人们行为规范的专门法律。出版法规所调整的,往往是那些在出版活动中对国家、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关系,如出版管理关系、出版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惩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等。出版法规的主要功能是规范或控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一、加强出版法规建设,提供发展保障

相对于出版行政政策而言,出版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除都要经过严格复杂的法定程序,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且具有更长的时效性。出版法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建立良好的出版关系和出版秩序,保证出版政策的贯彻执行,是出版政策得以实现的基础和重要工具。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策的确立和不断深入,法律法规这种规制手段的作用正日益受到重视。因此,加强出版法规建设,加快我国出版政策法律化的步伐,对于出版规制的正确执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出版法规一直对出版也的健康发展起着规范和保障作用,发挥了很大的效用,但随着基于互联网的数字技术的兴起,出版业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出版活动发生了全方位的变革,出版业的情况已经与以往传统出版环境下有了许多新的变化,而出版法规的建设却没有及时跟上这一变化,致使其无法有效地规制出版业在数字环境下出现的新的矛盾和问题,无法有效地保障出版业健康持续发展。面对新的环境、新的挑战,出版法规的建设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将数字化环境下出版业出现的新变化也纳入法制轨道,是出版业的规制有法可依,是保障出版业充分应对新挑战,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二、创新规制方法,适应数字化发展

数字化环境下,出版的整个流程发生了全面的变革,原有的适用于传统出版的规制方法已经呈现出不适应的状态,面对新环境、新趋势,出版规制方法也应当作出及时的反应,跟得上变化。一些出版规制的新的方式方法为我国出版规制制度的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

第一,建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模式,对于整合出版资源、理顺出版产业链是一种有益的探索。随着基于互联网的数字技术不断发展,作品被使用的方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越来越有限,维权成本也越来越高。同时,出版的范围越来越广,信息的存在量和需求量越来越大,对于使用者来说,逐一与著作权人签订协议取得版权变得越来越不现实。版权的流通与保护中存在的障碍使得产业链变得不顺畅,阻碍了产业发展。在这种新的环境下,采取比较稳妥的方式,既方便使用者能够方便地取得版权,又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成为促进出版业顺畅发展的有效途径,著作权集体管理不失为一种较为适宜的规制方式。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他们的权利,即监视作品的使用,与未来作品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在适当条件下收取费用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在国际上已经较为通用,美、英、德、日等著作权保护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成立了各种不同类别的著作权集體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监督和检查作品被使用的情况,而在数字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借助技术力量,侵权成本越来越低,情况越来越复杂,必须依靠有力的技术手段才能实现。“数字版权保护问题一定要用数字的手段,靠小米加步枪打不赢信息化战争。”

第二,制定科学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及审核制度。对于传统出版,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出版单位已经建立其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管理方式,以确保出版单位生产出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的精神产品。而在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数字化环境下,由于网络所具有的开放、便捷等特点,在互联网上进行出版所需要的成本越来越低,甚至个人也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出版创作及传播。出版的门槛降低使得参与出版的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多且良莠不齐,面对复杂多变的局面放任不管既不利于出版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文化的进步。但如果依然按照对传统出版单位实行的管理方式来管理新的数字出版企业显然也是难以奏效的。目前,利用互联网技术参与出版的企业已经为数不少,但真正获得国家权威许可的可谓寥寥,未获许可的企业有些也已经发展成一定的规模,并且能够规范地进行参与出版活动,活跃了出版市场,对于出版业有有益的推动作用,因此,如果仅仅依据现有的对出版单位的准入和退出标准进行取缔将是不符合现实情况,不利于出版业发展的。同时这些企业的生产实力、发展水平及规范程度也存在着差异,其经营范围也不尽相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规制也是不科学的。因此,对于新进入出版业的企业,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现实情况制定科学的准入和退出标准,以保证数字出版企业能够规范运营。

对于进入数字出版的新企业,要对其资金、人员、场地、经营规模、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授予资质,通过科学的准入机制确保企业具有足够的实力能够生产出合格的出版物。同时建立科学的退出标准,对于未能展开规范的出版活动的企业及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按照相应标准取消其出版资质,消除影响数字出版健康发展的不良因素。同时,由于出版物具有社会属性,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有着特殊意义,因此,对出版企业的审核应当是常态的,不能出现“免检”企业。应当采取诸如年检的定期审核方式以及抽查、专项活动等动态审核方式,形成有效的审核机制。政府应尽快对数字出版企业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出科学的准入退出及审核机制,将在数字化环境下新进入出版业的企业尽快纳入规制范围之内,并规范其出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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