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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完善

2019-02-18蒋梦歆

卷宗 2019年36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

摘 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考虑,在未成年人犯罪时,主要以教育感化为主。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就是一项对未成年特殊保护的制度,该制度主要保护了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本文主要分析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支持力度不足、定位不清晰、选任标准的缺失,并对这三个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意见。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

1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相关基本概念

1)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含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最初来源于英国,后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该制度主要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目前主要是指在讯问时),须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当然若法定代理人在场则无需考虑。这一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重要意义,也对《刑事诉讼法》的完善有重要意义。

2)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功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不仅具有保护人权上的意义,更具有法律上的意义。首先,该制度能够保证未成年人在被讯问时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自我保护意识较差,面对调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比如刑訊逼供、违法取证等,不能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在讯问时,有合适成年人到场,能够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避免出现刑讯逼供、非法诱导等情况。同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也能督促调查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调查的高效、有效,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顾虑,作出更加真实有效的供述。其次,合适成年制度有助于在讯问阶段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

2 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很多时候只是形式上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并未真正发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意义,与立法目的有着较大的差距。

1)支持力度不足。虽然法律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也有一部分成年自愿成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但对其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对其物质生活造成的损失却没有明确的措施。合适成年人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将会对其工作等造成一定的影响,无法正常工作,工作单位对其的待遇也一定会降低。若要建立起专业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就需要政府更多的资金投入,让更多的人愿意参与进来。需要政府的出面,需要政府的协调力量。若政府能够建立起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那将更好的维护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2)定位不清晰。定位不清晰的问题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应当存在与刑事诉讼的哪些阶段不清晰。侦查、讯问、审判阶段是否都应有合适成年人存在。《刑事诉讼法》目前规定了在讯问和审判阶段需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却未规定在定罪量刑后的合适成年人参与。与阶段的不清晰,导致有时虽然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却无法行使合适成年人应有的权力,导致该制度的实行效果并没有想象中的好。其次是合适成年人和律师界限不明确。合适成年人是处于中立地位的,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的,这一点与辩护律师所担任的角色还是有所差距的。

3)选任标准缺失。在合适成年人的选任上,目前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不明确,就导致了各地做法的不一致。对于合适成年人的工作性质,有无先关资质要求,需要全职担任合适成年人还是只需要兼职就可以,这些问题在各个地方都有不同的规定。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机构也在不同的地方由不同的机构管理。有的地方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有一些地方是由检察院管理。这些混乱的选择标准与管理机构,都造成了合适成年人这一队伍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需要合适成年人时并不能找到具有相应能力的合适成年人。同时,目前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很多并不具备心理教育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能很好的发挥合适成年人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感化作用。

3 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建议

1)强化支持力度。对作为合适成年参与诉讼的案外人,其基本物质生活应当得到保障。建议由各级政府统一给予经费保障,对参与案件的合适成年人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同时可以要求单位不能因为合适成年人参与了诉讼程序,而以耽误工作为由降低薪资水平。只有切实保障了合适成年人的物质利益,才能让他们毫无后顾之忧的参与诉讼,真正尽到作为合适成年人的责任。司法部门也应当建立起一个部门统一对合适成年人进行管理,避免管理的混乱。对来自不同行业、不同背景的人进行统一的登记。加强志愿者队伍的建立,增加志愿者的人数,在需要合适成年人时,能够随时找到志愿者。

2)明确角色定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罪犯的特殊性,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个特殊制度。合适成年人主要职责,也就应当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合适成年人是劝慰未成年人并与之沟通。在讯问时,在场的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与未成年罪犯都是处于对立面,难免会造成未成年罪犯的恐惧心理。这时就需要合适成年人在场,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上安慰他们,并且合理的与他们进行沟通,让他们能够即使的认为悔过。其次,合适成年人在场也是对办案人员的监督。防止在场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同时,合适成年人在场也是合法取得证据的证明人,使取得的证据更具有可信性。最后,该制度也是对未成年的一种特殊的保护。一般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是不能够有律师在场的,而未成年人在接受询问时,却可以有合适成年人在场。这也体现出了合适成年人与律师角色定位的不同。

3)统一选任标准。虽然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合适成年人要到场,但是怎么选择合适成年人在实践中的却不同的地方有着不同的做法。在选择合适成年人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愿。合适成年人应当是以个未成年人信任的人,最容易取得未成年人信任的,就是未成年人自己选择的成年人。若无法取得信任,也就不能发挥好合适成年人的作用,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其次,虽然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但办案机关也应对合适成年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是否有责任心,同时还要满足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最好是能够懂一些心理疏导方面的知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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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蒋梦歆(1993-),女,重庆市合川区,硕士研究生,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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