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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辩证思维深化劳动幸福研究
——兼评何云峰教授的《劳动幸福论》

2019-02-18高惠珠

社会科学家 2019年4期
关键词:幸福感劳动者劳动

高惠珠

(1.上海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34;上海师范大学 知识与价值科学研究所,上海 200234)

自《劳动论坛》开设以来,劳动幸福问题已引起各方关注并讨论,2018年10月,本论坛组织者何云峰教授出版了专著《劳动幸福论》(上海教育出版社),同年,第六期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劳动与人的全面发展”专栏刊出的由陈学明和毛勒堂教授合作的论文《美好生活的核心是劳动幸福》一文已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可见,劳动幸福问题的研究正向纵深发展。笔者认为,劳动幸福概念在当代实际是一个看似简明但又内涵极为丰富的重要概念,非辩证思维难以准确把握。在同行们研究的基础上,文章拟在辩证思维视阈内,对其作一探讨。

一、劳动幸福在哲学本体论、价值论和心理学研究领域的重要进展

近年,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对劳动幸福已突破一般化的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的口径,仅仅口号式地谈劳动光荣,号召全社会尤其年轻人要热爱劳动、尊重劳动,做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而是从哲学本体论、价值论视域乃至心理学的视域,对劳动及劳动幸福作了深度阐释,以致有学者提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劳动唯物主义”[1]。就哲学本体论的视域的研究而言,劳动被确认为人的本质。研究者认为,首先,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这一被视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发端的历史文献中,就指出“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辩证法,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非对象化,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可见,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人自己的劳动的结果”[2]。虽然,黑格尔在此讲的是精神劳动,但其中黑格尔话语中隐含的把精神劳动作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的思想,显然是被马克思捕捉到了,并对此进行了革命的改造,得出了人是自己的对象化活动即劳动的结果,也就是说,劳动创造了人;其次,全部人类社会史被确认为是劳动发展史。学界都会记得马克思在被人们广泛认为是历史唯物主义形成标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批判费尔巴哈时,就指出了他所生活于其中的感性世界,作为人化自然,是劳动的结果。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错误的原因就在于“他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绝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世代活动的结果”。[2]

在《形态》中,马克思通过具体分析生产力、劳动分工和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得出的结论是:“整个所谓世界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3]。恩格斯由此指出:他和马克思“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4]

正是在以上两点的基础上,劳动幸福在本体论意义上得到承认。正如何云峰教授在其著作中所述:“劳动幸福问题设计的是人的类本质问题,是人所以为人的问题”,他强调“我们这里所说的,并不是指个体生存逻辑意义上的范畴,而是要站在人的类本质的正义高度去对它进行诠释”[5]。

这一从哲学本体论视阈对劳动幸福的阐释,揭示了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幸福观的本质,意义重大:其一,它表明对人而言劳动是幸福的源泉,“不劳动者不得食”,实际可以理解为“不劳动者不得福”。中国传统文化中常讲的“德以配位”在此可转化为“福以配劳”;其二,“有劳动发展才有劳动幸福”,劳动越向高级发展,劳动幸福度也将随之提高;其三,自由自觉的劳动是劳动的最高形式,因而也成为劳动幸福的最高层次。“唯自由劳动方可最大限度地实现劳动幸福”[5]。

以上在本体论意义上揭示的劳动幸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此,以解读何云峰教授提出的“劳动幸福权是每个人不可转让的初始性权利”为例。目前,有不少同行认为此观点难以理解而不同意。其实,从本体论意义上分析,其理论逻辑是很清晰的:由于劳动创造了人,劳动作为人的本质,作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所以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说:“劳以成人”。劳动权成为人与生俱来的初始权利,而劳动幸福是只有通过劳动才能产生和发展的,因此,劳动幸福权,毫无疑问也必然成为人与生俱来的初始权利。在此,需着重强调的是,认识此点,对优化我国今天的青少年教育至关重要。在“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智育第一”思想的影响下,我国许多家长在家庭教育中,乃至学校在中小学教育中,弱化甚至取消对孩子们的劳动教育或给以劳动的机会,以为青少年只要认真读书就行,可以“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实际上,这是剥夺了他们与生俱来的劳动幸福权。习近平总书记主政之后,强调我们的教育方针应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将多年被忽视的“劳”,重新加入到新时代的教育方针中去,这是具有战略意义的举措,它构成了习近平教育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新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鲜明亮色。

就价值论视阈而言,研究者认为,价值范畴具有实践性、关系性和主体性三大特征。就价值思维的实践性特征而言,价值思维是人对事物形成认识的内在构成要素,价值思维是浸润在时间的性质、结构、方式、过程与结果之中的。成功的实践,不仅检验了认识成果的正确与否,同事也验证了价值思维的对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和生活形式,实践不仅是创造财富的形式,也是实现价值思维的过程;生活的价值与人的价值并不是由主体自身自动生成,也非主体本身具有,而是在主体的对象化活动(即实践)中体现,在人与对象的实践关系中实现的。在实践中,人的主体性不断生成,人的能力不断增强,人的素质不断提升,人的需要不断得到满足。成功实践,是真理认识与价值认识双重正确的结果。这种状况,在迄今为止的工、农业生产发展史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史中,都已得到鲜明体现。

与实践性密不可分的是价值思维的关系性特征,正是在以实践为基础的主、客体间的辩证关系,揭示出主体尺度(需要)与价值现象(满足需要)之间的联系,由此使各种价值和意义评价得以生成。当然,关系思维包含两种基本情况:正面关系和反面关系。正面关系即通过实践,客体满足了主体的需要而形成了价值;反面关系则是在实践中,客体否定、颠覆了主体的需要而形成了负面价值。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劳动与异化劳动对劳动者所产生的截然不同的结果。前者是劳动者感到幸福,而后者则是劳动者遭受剥削、感到屈辱。

就价值思维的主体性特征而言,由于有无价值是对主体而言的,是肯定一种主体性事实。这一“主体性”原则,换言之,就是价值具有“属人性”,离开了具的活生生的人,评价无从产生,价值评价也无法形成。同时,这一属人性,是因人而异的,因为人是具体的,各式各样的,而价值思维是一种与主体自我相关的思维,作为人反思自身与客观世界的关系的思维,它是人的自我认识水平和自身发展状况的标志。因此,在阶级社会中,各种评价被打上阶级的烙印,因而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

所以,在价值论视域审视劳动幸福,研究者认为:价值的实践性特质,使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人的幸福,必然立基于人类劳动(非异化劳动)之上。劳动是人的生存方式,劳动不仅使人的体力和智力得到发展,而且使人在劳动这一“对象化活动”中实现自己;价值的主体性特征神话了“劳动幸福”的内涵,劳动是否幸福与主体的社会认知度、主体能力、理想、信念、格局等状况息息相关;价值的关系性特征,表明价值只有在主、客体的现实关系中才存在,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这一关系中的主体幸福感也会发生变化,并且,主、客体现实关系的伦理性特征同样对“幸福感”具有重大影响。总之,在价值论视域中,“劳动幸福”是在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的全面关系及其二者相互作用的动态发展中被思考和认定的。[6]

由于幸福是个深刻而复杂多元的概念,既属于伦理学,又属于心理学,这使劳动幸福概念也具有了复杂性。由于伦理学又可属于哲学领域,其与哲学本体论的联系较密切,故在此只从心理学视域作一考察。在此,我们可首先追述一下历史名人对幸福的看法:

古希腊的德谟克利特说:“幸福与不幸福居于灵魂之中”[7]而近代的德国人莱布尼茨则认为“理性和意志引导我们走向幸福,而感觉和欲望知识把我们引向快乐”[8]。所以,他说,“幸福是一种持续的快乐。……幸福可以说是通向快乐的一条道路,而快乐只是通向幸福的一步和上升的一个梯级”[8]。在前人的基础上,我国《辞海》是这样界定“幸福的”:“幸福是在为理想奋斗过程中以及实现了理想时感到的满足状况和体验”。[9]这就告诉我们,劳动幸福是在劳动过程中,实现了劳动目标时感到的满足状况和体验。如何来说明这一“劳动目标”呢?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态》中就论及了此点,他们认为,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问题是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即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0]。后来又说“人类的生产在一定的阶段上会达到这样的高度:能够不仅生产生活必需品,而且生产奢侈品,即使最初只为少数人生产。这样。生存斗争……就变成为享受而斗争,不再是单纯为生存资料斗争,而是也为发展资料,为社会的生产发展资料而斗争,到了这个阶段,从动物界来的资料就不再使用了”[11]。在此,很清楚地告诉了我们,“劳动幸福”,在心理学视域中,具有如下意义:其一“劳动幸福”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而达到的一种需要和欲望的满足状况;其二“劳动幸福”的幸福感是通过快乐向上逐步提升的;其三,“劳动幸福”的幸福感不仅源于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生存资料需要的满足而引发的愉悦体验,及这一心理体验又可在劳动者通过劳动而获得发展资料的过程中得到提升。显然,在此,从心理学视域昭示了“劳动幸福”这一心理感受发生、发展的实际路径。但是,这一分析只是就一般规律而言,并没有做出更具体更加现实的阐释。综上,提出问题,开拓研究领域,建立该话题基本话语体系,是上述研究成果的共同特征。

二、现实“劳动幸福”的研究深化需进一步运用辩证思维

理论,归根结底,只有为现实服务,引领现实,才具有永恒的生命力。虽然目前的研究成果已指出,实现劳动幸福必须做到5 条,即劳动必须是目的,而不能仅仅是手段;劳动必须是自愿的;劳动者应拥有生产资料,而不是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者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对立关系;以及有赖于劳动是全面的,而非片面的。这在理论上是完全正确的。

但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现实社会,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和私有制相结合的混合所有制,这一所有制实行的又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所谓“混合所有制”,也就是说,在此并不是单一的公有制,而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民营个体经济的混合。而分配方式,除了为主的按劳分配之外,还有在按资(出资额多少)分配的状况,由此,使对“劳动幸福”的现实研究离不开辩证思维的进一步深化。以笔者之见,至少要处理好以下三大关系:

1.劳动幸福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的关系

众所周知,在现实社会中,劳动者其劳动内容是分层次的。就劳动者而言,其包括年龄层次的不同,有青年工人也有老年工人,也包括劳动知识与技能层次的不同,如有技工、技师与工程师之分。技工还有1-8 级的不同层次,工程师也可分为助理工程师、中级、副高及高级工程师等不同层次;劳动内容的层次则更为复杂多样的,有一般的体力劳动,犹如搬运工、家政服务;有中端需专门技能的体力劳动者,如车工、钳工;还要更高端的需要高水平的智力、知识储备的劳动,如飞行员、宇航员等。这些不同层次的劳动者,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完成各自任务,并均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从而都产生了精神上的愉悦感,幸福感,这就是劳动幸福的绝对性;同时,也必须承认,不同的人或者同一个人在其不同的时期所追求的劳动幸福,在劳动幸福的广度与深度方面,也就是在劳动幸福的量的方面是不同的,就好比一个8 级技工,出色完成了一个2 级技工都能胜任的活儿收到表扬,与他攻克了一个世界技术难关而受到的嘉奖,其内心产生的劳动幸福感有所不同一样。前者他可能会说“这是我应该的”,后者他可能会说“这令我永世难忘,我终于实现了我的梦想”。这就是劳动幸福感的相对性的一面。上述表述告诉我们,普遍的绝对的劳动幸福存在于一切特殊的具体的劳动幸福之中,劳动幸福的相对幸福感与普遍的绝对幸福感是不可分离独立的,普遍的绝对的劳动幸福是一切特殊的相对的劳动幸福中那些共同的、普遍的、抽象的成分。但是,其中幸福感量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在此不得不提及著名哲学家,功利主义祖师爷边沁的看法,关于各种幸福由于某种量的不同而导致价值不同的差异,边沁曾有过精深、独到的研究,他得出了以下结论:“苦乐价值的大小是依照以下各条件决定的:1.它的强度2.它的持久度3.它的确定性或不确定性4.它的迫切性或遥远性(时间上的远近)5.它的继生性,或苦乐之后随之产生同类感受的机会,也就是乐后之乐与苦后之苦。6.纯度(是否纯粹)或苦乐之后不产生相反感受的机会,也就是不产生乐后之苦,苦后之乐。7.范围,也就是苦或乐扩展所及的人数,或者换句话,受苦乐影响的人数多少。”[7]。边沁大师的研究至少告诉我们,幸福可以作量的计算,这对于我们研究劳动幸福之幸福量的变化有重要参考价值。

事实上,除了上述的比较容易辨识的劳动幸福的相对性之外,还有一种相对性,则较为复杂。因我国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混合所有制,除公有制企业(主要是国有制企业)外,还有非公有制企业。对公有制企业而言,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因此,他的劳动成果一部作为工资为他本人所有以外,另一部分则为国家所有,也就是为他的长远利益服务;而在非公企业中,企业主除支付工资和上交国家税金外,余下的为企业老板私人所有。说白了,私人企业主的收入,除一部分是来自他合理劳动及付出劳动资料购买成本所应得的报酬,另一部分我们不得不承认他获取了现阶段被国家法律所允许的工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当劳动者获知这一事实,这不得不使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感觉某种不爽。

这就影响了他的劳动幸福感。虽然,从表面看,非公企业的劳动者的月工资可能还高于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但上述情况的存在,仍会降低他的劳动幸福感,因他到手的报酬量与非公经济企业主到手的报酬量是大为不同的。这怎么能不影响到他的劳动幸福感呢?

2.劳动幸福的过程幸福和结果幸福的辩证关系

在劳动幸福的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唯自由劳动才是最大的劳动幸福。因为自由劳动“简单说来就是指人通过劳动使自己的类本质得到确证所得到的深层愉悦体验,它体现的是劳动与人的幸福追求和幸福期待之间的一致程度”[5]。在此,异化劳动(也是奴役劳动)显然不能与这种自由劳动沾边。从马克思在《形态》中的表达的思想看来,自由劳动具有以下三大特点:首先,自由劳动是劳动者在“自由人联合体”中的劳动,也就是说,是消灭了剥削、消灭了压迫、消灭了‘三大差别’(即城乡差别、脑体差别和工农差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劳动;其次,自由劳动是劳动者已获得全面发展或全面发展的人所从事的劳动。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10]。再次,自由劳动将使劳动的结果——物质产品,在拉动着之间实行按需分配。马克思在《形态》中明确地指出了此点:“随着对生产实行共产主义的调节以及这种调节所带来的人们对自己产品的异己关系的消灭,供求关系的威力也将消失,人们将使交换,生产及它们发生相互关系的方式重新受自己的支配”[10]。

由于自由劳动具有以上特点,劳动从谋生劳动向自由劳动的发展史是一个逐步推进逐步提升的历史过程,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即使在自由劳动阶段,仍会有一个低度自由、中度自由向高度自由的发展过程。以辩证思维观之,这是一个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绝不会使谋生劳动的因素绝迹,因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0]。在《形态》原稿中,马克思删去了以下这句话:“这些个人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活动不在于他们有思想,而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10]。可见,谋生劳动是自由劳动之基。整个社会发展的进程就是谋生劳动的比例越来越小,而自由劳动的比例越来越大,但谋生劳动不会归于零。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推进这一比例正向变化,是要现实的人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也给我们指明了从奴役劳动,谋生劳动向自由劳动发展的劳动解放之路。马克思强调了三点:“第一、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第二,只有在现实的世界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第三、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有的世界革命化。”[10]可见,只有遵循马克思的教导,沿着马克思主义指出的方向,我们才能正确处理谋生劳动和自由劳动的关系,实现最高形式的劳动幸福。

3.部分地区或领域实现劳动幸福与全社会实现劳动幸福的辩证关系

这涉及部分与整体、全局与局部的辩证关系。整体与部分,全局与局部是相互影响的。一般而言,整体由部分组成,部分发展状况决定整体发展水平,而整体水平又会反过来影响部分。由于各部分并非无差别的相同物,因此,这一相互影响的程度及产生的效应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历史条件及现实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劳动幸福的实现程度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城乡尚存差别的国度里,其实现程度也是不一样的。鉴于以上情况,各地区、各部门与社会的劳动幸福问题,在辩证思维的视域中,有三点值得重点关注:

其一,需大力弘扬和展示劳动幸福实现程度高的地区和行业的经验与状态,以对由于种种原因而造成劳动幸福实现程度较低的地区和行业发生正向作用,这一作用,自然也会正向传递到社会整体。在此,我们可以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向往幸福,是人的本性所致。当人们看到,因为中国人,同在贫困山区或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但有人在乡、镇干部的带领下,选对脱贫致富的方法、路径,通过苦干、实干加巧干,化腐朽为神奇,不但脱贫,而且大致富了,怎么会无动于衷呢?故,弘扬和展示先进经验是十分重要的。其二,社会整体及整体中,劳动幸福实现程度高的地区有责任与义务帮助劳动幸福程度实现程度较低的地区提高劳动幸福程度。之所以必须如此行动,就在于在全局中的局部地区和部门的劳动幸福是难以脱离全局和与其他局部的关联而孤立存在的。也就是说,全局和局部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局部劳动幸福的低水平会拉低全局劳动幸福的平均水清,同时,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和部门,如对兄弟般的后发展地区和部门,冷眼旁观,也违反了幸福的本意,如老百姓所说:“你自己吃香的喝辣的,忍心看别人喝粥吗?别人的窘境,也会使你不爽。”

因此,帮助他人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帮助自己。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助人为乐。同样,为社会整体利益与本地区本部门劳动幸福度的提高,那些受援、受助的地区和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呼应与配合;其三,全社会劳动幸福度是一个各地区、各部门劳动幸福综合后的平均数,它反映了社会进步的整体状态。推进社会进步整体状态的提高,正是马克思主义者的初心与历史使命。

总之,以上三大辩证关系是从三个维度出发思考的,即主体维度、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在新时代人们追求劳动幸福的现实过程中,是需要重视和处理好彼此的辩证关系的。在此,还需要指出,这三大关系相互作用的前提是每个劳动者都能在个人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积极劳动,而非逃避劳动,当懒汉;每个地区和部门的劳动组织者,都能遵章守法,保护劳动价值,这三大辩证关系才得以正常展现。

三、辩证思维对深化劳动幸福实践研究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认识和处理好以上三大辩证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正如人们说,美好生活的核心是劳动幸福,辩证思维,将推进和深化劳动幸福研究,使之更接地气,将为我们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方法论和实践路径的指示。

1.从劳动幸福相对性和绝对性的辩证关系出发,必须大力加强劳动组织者的法治建设和提高劳动者的文化水平与劳动技能。这是从劳动组织者和劳动者两个层面提高劳动幸福度的举措。之所以要强调提高劳动组织者的法治意识和水平,就在于无论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者,只有践行如下三点,才能提高劳动者的劳动幸福度:一是必须是遵守劳动正义原则,遵守承诺,合理合规给予本单位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不能无故否定或阻碍劳动者的劳动应得。具体说,就是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变相拖欠工资。二是要求其按规定维护劳动的安全,制定和遵守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措施和法规,以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以保卫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三是要与时俱进地改善劳动培训的各类设备,积极采用社会普遍应用的先进生产技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此,劳动组织者有义务大力培训劳动者,帮助其提高适应本单位劳动的劳动技术能力与水平。

以上三条,是对劳动组织者的要求。对劳动者而言,“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劳动幸福,也有其对劳动者的要求。首先,劳动者不能逃避劳动或消极应付劳动,必须遵守劳动规律以及劳动技术规范;其次,必须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升劳动技能、职业技能、职称乃至学历水平,从而在所从事的劳动中发挥更大作用,获得更多的愉悦感和幸福感;再次,每一个个健康的正常的劳动者,都有责任帮助弱势群体提高劳动技能与劳动水平,在帮助他人劳动者曾强和提高自身的劳动幸福。

2.从劳动幸福的过程幸福和结果幸福的辩证关系出发,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与管理优化的步伐。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9年要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培育北大新功能,要大力培育专业精神,促进新旧动能持续转换。为此,他提出了四大举措:即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促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提升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把大众创业、万众创业引向深入。①《文汇报》,2019年3月17日。

从过程和结果的辩证关系看,全过程幸福,如果没有突发事件发生,那么结果幸福就必然到来,而加快过程幸福的速度,使过程幸福在某种维度尽早体会到,那么结果幸福也会提前到来。运用这一辩证思维审视我们现行的做法,就可深刻体会到今天“两会”政府工作报告的战略正确。以上四大举措,均是在加快我国的产业优化升级,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模式通过优化的产业链体现出来的,产业从个别到全链条的优化,必然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当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大大提高产出时,劳动者的劳动幸福自然也正向提高了。因此,从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实践经验看,以过程幸福和结果幸福的辩证思维观之,现实劳动组织者的三大举措是极为重要的,一是大规模通过学习、培训的手段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与职业水平,这在AI 时代尤为必要。只有这样做,才能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效率,从而增强劳动幸福感度,我国计划在今后1-2年内扩大100 万人高职教育入学规模就是良策;二是大力度推动产业转型、优化、升级,这在当前全球第四次产业革命来临的新形势下,也是提高社会整体劳动幸福的战略举措。使其从人力为主发展为机器为主,又以机器为主发展为半自动化到全自动化,发展为智能机器。因为只能生产、自动化流水线,将大大降低劳动的强度而提高劳动的效度,这已从国内许多企业优化、升级后的现实表现体现出来了。这种提高经济的效益,在国际贸易中就会鲜明地体现出来,那些令人刮目相看的盈利数字,可以说是劳动幸福度的又以表现;三是以过程幸福和结果幸福的辩证思维着眼,在大发展的同时,必须以高度自觉的认识和切实有力的举措防范风险。风险有突发性的特点,就像当前美国波音公司的飞机事故一样,虽然大飞机提高了运输效益,但是突发的飞行事故将导致劳动组织者和劳动者面临毁灭性的灾难。故防范各种风险成为当前国策。

3.从部分地区和领域实现劳动幸福和全社会实现劳动幸福的辩证关系来看,需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在辩证思维看来,部分是整体的部分,而整体则是由使自己成为当前模样的部分所组成。正如人的身体、四肢、五官及内部各器官健康,则人就健康,而其中有一器官出了毛病,那么是非重要器官,则该人的健康也减分与打折了。因此,扶贫工程和今年的精准扶贫工程,是史观全局劳动幸福而非地方性局部性的劳动幸福。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有限发展,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整形统筹衔接,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农民生活达到全面小康水平”正是对这一劳动幸福辩证关系自觉认识的生动体现。期间,同样有三个关键举措值得关注:一是整个工作的总目标,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换言之,也就是说目标是全社会实现劳动幸福。因为小康社会是有美好生活的社会,而美好生活的核心是劳动幸福;二是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目前,农业、农村的劳动发展水平低于工业与城市,自然其劳动幸福度也赶不上工业劳动和城市的产业发展水平;只有优先发展,才能使其早日赶上,使我国社会的全体劳动者都能体会相近的劳动幸福感。三是在优先发展农业、农村时,仍要坚持统筹兼顾,这就是告诉我们,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要头、脚、身体全面兼顾。这是因为从心理学上讲,人的幸福感是全面的、整体的,只有人的各部分器官得到舒适感,人才会感到全身舒畅。由此可见,要实现我国社会全体人民劳动幸福感的提高,是离不开辩证思维的。

这无疑告诉我们,何云峰教授提出的“劳动幸福论”研究,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现实的劳动更幸福的追求,必须以唯物辩证法为方法论的引领,也只有在辩证思维中,我们才能深化对劳动幸福专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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