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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生活:殡葬改革的再思考
——以H省X县为例

2019-02-18沈宏格

社会政策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节地火葬火化

沈宏格

1956年4月,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火化倡议书上的签字,揭开了我国以火葬为核心的殡葬改革序幕,至今已有60 多年,半个多世纪的改革实践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离改革的初衷还有一定距离。无论是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还是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殡葬管理条例》都明确提出殡葬改革是“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民政部政策法规司,2015:309)。可以看出“火化”、“节地”、“文明节俭”是实现殡葬改革目的的关键。从1985年殡葬改革法制化至今也已30 多年,然而却并未完全形成以火化为核心的节约殡葬用地、文明办丧的理想秩序,反而出现诸多问题甚至乱象。

一、殡葬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火化问题

我国殡葬改革的核心是推行火葬,目的在于节地,这是国家考核地方殡葬改革成效的核心指标。然而,国务院法制办在2007年5月就《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就是否应该继续强制火化,来自民间声音与政府部门的看法截然相反,民间呼吁要拥有选择权,政府部门则强调要“逆水行舟”坚持火化。由于争议较大,“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自 2010年从国务院一档立法计划退为二档后,今年(2011年)又再退为三档。(法制日报,2011)”这意味着民众对遗体火化政策还没有完全认同,当民政部门失去强制执行权力后火化率的下降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①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在此背景下,《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由“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删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部分,意味着违规土葬将不再允许民政部门强制执法。一些地方的火化率开始下降,到2015年,我国火化率已经由前几年的51%下降到了40%多。见京华时报2015年3月26日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5-03/26/content_183289.htm。。对此,国家只好采用运动式的治理方略,在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推动殡葬改革,大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在殡葬改革进行六十多年后,中央不得不重新试图从加强党员的带头作用来推动殡葬改革。这种运动式的治理方略,虽短时间内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是着眼于长远,并未触及问题的本质,因此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节地问题

在殡葬改革的实施中,国家意在以火葬的管理方式代替土葬行为,其逻辑考量是火葬可以节地甚至完全不占地,而土葬则占地。《殡葬管理条例》(1997)第五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民政部政策法规司编,2015:309)。可改革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国家在大力推行火葬、管控土葬的情况下民众却对公墓提出巨大需求,致使有的地方10年后将“无地可葬”。早在2012-2013年《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就指出:全国人口每年死亡约 800 万,还在随老龄化程度提高呈逐年增长趋势;而大部分省份的现有墓穴都将在 10年内用完(李伯森,2013:11)。 以“节地”为目标的火葬政策不仅没有达到节地的初衷,而且导致了当下的公墓危机。单纯以扩大公墓建造来解决也非长远之道,有学者指出大部分的公墓主要是以水泥或石料制成的墓穴和墓碑,其布局就如同给土地包上了一层白色的坚硬外壳,其风化瓦解期也十分漫长,对环境的后续影响不容忽视(李冰,2009:61),这样以节地为出发点的目标反而会产生地荒的后果。在此背景下国家大力提倡“生态葬”形式,2016年民政部等9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以此来消除公墓危机所带来的弊端。但问题的关键不是生态葬在理论上的有效性,而是它在多大程度上能被民众所认同与效仿。以上海市为例,从1991年开始开展海葬,到2016年底,选择海葬的市民仅占当年火化量的2.7%②《上海已有3.7 万余逝者骨灰撒入大海,海葬占比达2.7%》,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47777_1。,包括海葬、壁葬、花坛葬等所有“节地葬”一起只占 10%左右③《沪拟对节地生态葬实施奖励 目前海葬有2000 元补贴》,原文链接:http://sh.sina.com.cn/news/m/2016-02-26/detail-ifxpvysv4894657.shtml。。

殡葬改革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生与死、个人与家庭、政府与社会、百姓情感与文化传统的社会变革。目前,我国的殡葬改革正处在关键时期:一是殡葬管理条例正处在修订之中;二是殡葬改革正在向纵深推进,遇到的阻力越来越大;三是取消强制执行后火化率下降。基于此,我们急需转换视角,开展基层的殡葬改革调查,从社会基层实践的视角重新审视殡葬改革推进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加深对传统与现代复杂关系的认知,以期破解我国殡葬改革的困局,探寻我国殡葬制度的科学发展之路。

二、田野调查基本情况

带着上述问题,我们来到X 县进行田野调查,X 县位于H 省中部偏西、L 市西部,地貌属山丘盆地,目前X 县有48 个社区和639个行政村,城镇人口17.51 万人,乡村人口132.61 万人。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族在该县影响比较大,X 县基本上都是土葬,2009年6月,X 县启动殡葬改革工作,X 县委、政府在全县范围划定了强制火化区、推行火化区,下发了《关于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并与公职人员签订了《身后自愿火化声明书》。先后出台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通知》等7 个专门文件,政府曾将殡葬改革纳入绩效考核。按照该县《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争取到2020年实现应火化遗体全部火化,重点殡葬管理区域火化率达100%;落实惠民政策,实行四项基本殡葬费用直接减免,对节地安葬的实行奖励,近两年惠民人数237 人,减免费用30 余万元。公墓安葬、树葬、壁葬等葬式葬法为政府所提倡。

调查中我们发现,近三年(2015、2016、2017)的火化率分别为48%、45%、48.8%,与发展规划还有较大差距;目前,农村火化还属于自愿阶段,群众对火化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火化意愿低,有的认为:“X 县山地多,祖祖辈辈都是土葬,也没见耕地减少(TP18080612ZST)①此编号为采访人员编号,下同。.。”由于该县并没有强制要求遗体火化后在公墓安葬,县城有的遗体直接去农村土葬或火化后在农村再土葬,有的村民认为:“强制火化就是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TP18080616ZXH)”;在丧葬仪式方面,农村在形式上基本还是按传统仪式进行,“不过现在办丧事不像以前庄严,有的丧事上劲歌热舞不断,现在丧事都是在玩钱(MC18080507LJZ)。”

三、殡葬改革制度与生活②“制度—生活”理论是国内著名学者李友梅、肖瑛等学者针对西方“国家—社会”理论的不足,基于我国国情而构建的一套关于中国社会变迁的分析框架。的逻辑分析

制度是指有关殡葬改革的相关制度,生活是指民众丧事操办的具体实践。我们借用该理论,从殡葬改革制度与生活的逻辑起点出发,不是为了分析殡葬制度变迁的基本逻辑,而是分析“制度”—“生活”形成的逻辑起点,探讨殡葬正式制度建设及其引导民众丧葬生活重塑的合适机制,实现丧葬制度同民众丧葬生活之间的良性关系构建,最终达到丧葬活动主体对丧葬制度主体的认同。X 县2009年开始实施殡葬改革,政府高度重视,全县划分为强制火化区与推行火化区,后来将殡葬改革纳入绩效考核、与公职人员签订《身后自愿火化声明书》等一系列制度文件,但与X 县殡葬改革的规划有不小差距,最根本的问题是国家制度与民众生活在丧葬逻辑上的差异,导致制度与生活的冲突,由于殡葬活动在民众生活中的特殊性,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敢管、不愿管、不善管的问题。

(一)国家殡葬制度的逻辑

作为国家治理组成部分的殡葬改革,其相关制度是国家基于明确的价值观念和理论理性而制定的明文规则,用以重新塑造民众的丧葬生活,我国目前所建立的殡葬制度,其背后的逻辑主要是科学理性与经济理性。

1.科学理性:新文化运动时期,传统丧礼在“科学”与“民主”的旗号下就被贴上“封建、迷信”的标签。对以无神论世界观为思想根基的执政党来说,以科学理性作为国家殡葬制度的理论理性既是新文化运动以来做法的延续,在丧葬上倡导“移风易俗,破除迷信”,还代表着与过去“旧社会”留下的一切意识形态的彻底断绝。“殡葬改革就是在丧葬问题上破除几千年来封建社会遗留给人们的旧思想、旧风俗、旧习惯,就是在丧葬问题上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山东省民政厅编,1981:211)。殡葬改革制度的实践则“变成了清除与其不相适应的、被贴上‘传统’和‘落后’等标签的民情和习惯法,塑造符合理性的完美生活”(肖瑛,2014:93)。国家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另一方面通过法制等手段来重新塑造民众的丧葬生活。与土葬紧密相连的是“疾病”“浪费”“厚葬敛财”等字眼其间充满了愚昧、封建迷信的思想观念,是进行改造的对象”(谢静,2015:193)。而火葬则被赋予了进步、节约、文明、科学的意义,它代表着是先进的生活方式。这在X 县殡葬改革的宣传中都可以看到,在民众看来,只要火化,一切问题都解决了。正如民众所说:“火化之后,人们不用担心什么保留遗体引起的卫生问题了,也不用怕调查(SM18080710ZSD)。”

但在殡葬改革的实践中,传统的地方丧葬习俗虽被国家定义为迷信、浪费的行为,但民众对此并不认同,对他们来说,如此熟悉的丧葬不过是送走亲人的正确做法而已,与神圣或世俗、迷信或科学的问题无关。X 县地处文化崇信巫与道的M 山腹地,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开坛、请水、发牒、绕棺、破狱、超度等一套完整的丧葬程序,民众不一定知道这么做的具体意涵是什么,“祖祖辈辈都这么做,这就是丧葬应该做的,不这么做还能怎么做(SM18080706ZSD)?”这就是民众对丧事的理解,与科学还是迷信无关。何况,科学也只是人类认识事物与现象的一系列知识系统,在长期受有神论影响的丧葬实践中,科学的解释范围是有限的,它无法全部解释丧葬活动中五花八门的神怪,而这些神怪故事往往又与社会伦理联系在一起。因此,科学虽终结了神学的独霸,但在殡葬领域它还无法独占,民众难以完全按照科学理性实践其丧葬行为。

2.经济理性: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展经济,经济发展处于国家议题的优先序列,在国家的经济理性视角下,传统殡葬是资源的浪费和杂乱无章的占用土地,而“实行火葬,不占用耕地,不需要棺木,可以节省装殓和埋藏的费用”(王颖,2014:5)。以毛泽东为首的国家领导人在1956年倡议火葬就是因为“土葬占用耕地、浪费木材”,而且“我国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把厚葬久丧定作礼法,常使许多家庭因为安葬死者而陷于破产的境地(中央档案馆编,2009:548)”。因此殡葬改革最初的提出主要源于经济考虑,同时强调火葬的自愿原则。1958年的《人民日报》上更是刊登了多篇呼吁改革丧葬礼俗的文章,如《改革丧葬礼俗,提倡废棺薄葬墓而不坟》、《不能老让死的拖着活的》、《试倡平地深葬》等,其要求推行火葬的立足点均是节约耕地。《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要求的“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正是这一理性的体现。地方殡葬改革的基本精神与国家一致,其最根本点就是节约土地,“用公墓代替一人一墓,用深埋代替坟包,用火葬代替土葬。这样既可以节约时间、劳力和金钱,又可以节省(急需的)农业用地和建筑用地”(罗梅君,2001:407)。“按照一个土葬坟墓占地10 平方米、使用木材0.5立方米计算,一年就有4000 多亩土地被占用,每年丧葬消耗木材12 万立方米,需砍伐林木面积约7400 亩①《广西每年土葬占地4000 多亩 平均火化率远低于全国》,原文链接: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5-04/06/content_32166361.htm。。”火葬节地,土葬耗费木材与土地,这是倡议火葬、批判土葬最常用的理论依据,其背后都体现着经济理性的逻辑。经济理性也体现在政府推进殡葬改革的手段方面。2012年国务院取消了民政部门强制执行权后,更多的是以经济手段推进殡葬改革,如农村自愿火化的、到公墓集中安葬的、自愿实行树葬、草坪葬的民众,政府都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生活的逻辑

制度逻辑强调的是殡葬活动在“科学”指导下文明节俭地操作,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条件。但对于民众而言,殡葬活动也是生活的一部分,他们对殡葬的理解更多的是基于生活逻辑:一方面,村民通过当地公认(习俗或道德)的丧葬消费来建构确认自己的经济身份、社会身份和道德身份;另一方面,民众的丧葬活动也是满足他们情感诉求的需要。由于国家政策制定者与民众所处位置的差异,对民众生活世界与精神世界难以完全理解,故国家制定的殡葬改革制度难以支持民众在丧葬活动中所需要的那些文化行为。

1.习俗与道德。民众的丧葬行为虽受法律控制,但当地丧葬习俗与道德却对民众丧葬行为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具有制裁力。因为习惯和道德是群体成员内心的信念,一旦得到认同,就会在群体成员中形成一种潜在力量,从而约束、支配着群体成员的行动。而且习惯与道德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牵涉面广的特点,违背一条道德规则就会波及到一个人整个道德性,引起全面否定。调研的X 县S 镇属于火化区,民众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先选择了遵从法律,但这并不代表民众对火化政策的认同,在政治压力减小的情况下,有的民众宁可选择违法(遗体从城镇拉到农村土葬)也不接受省钱、文明和环保卫生的火化,更不会为了政府补贴的钱而火化或节地葬,这不只是因为村民群体受封建迷信、旧习难改等观念上的影响,更主要的是对民众而言,死后按习俗所做的各种项目也是孝道伦理的体现,乡村群体依据乡村丧葬生活伦理,对丧事中个体的做人做事进行评判,以此衡量一个人道德品质。在习俗与道德的制约下,当一位村民遵从母亲的遗言土葬后,其他村民也不能烧老人家。“我本人对怎么葬是无所谓的,可老父亲一生的心愿就是土葬,土葬和钱相比,良心更重要(SM180807011SZW)。”因为火化政策并没有为民众建构新的丧葬生活伦理,遵守法规去火化亲人反而会受到舆论指斥,烙上“不孝”的污名。X 县殡葬改革在政府强力推行下部分民众死亡后遗体火化了,但政府保障的是遗体火化相关的服务,但并没有构建一套满足民众生活需求的、公开进行的、具有权威的“阅孝仪式”,满足村民展示孝的需求。火化本身与儒家孝道伦理的冲突,进一步促使民众对原有的、熟悉的操作方式的回归。

2.情感诉求。从科学理性的角度看,将要面临丧亲的人,理论上是不该悲伤的,而应建构出基于关爱的临终陪伴,是要超越出个人的主观情绪,形成当下灵性直观的感情交流;应运用临终时刻发展出最大亲密连结的感情关怀,陪伴临终者共享人生的最后旅程。问题是有如此高度文化教养的丧亲者为极少数,故传统丧礼在构建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人的情感需求:“缘人情而制礼,依人性而作仪”。X 县传统丧葬礼俗(儒家丧礼与地方丧葬习俗的结合)中每一道仪节的内容,都有其设计的构思,每一道礼制的流传,都有其适应人们生活与情绪调节的作用。这是长期生活经验的智慧累积,引领人们克服丧亲后各个悲伤阶段进入到复原阶段,是顺应丧亲者情感调适而设计的礼仪布局,让丧亲者在仪式进展中情感得到释放,以及面对死亡时能有着更成熟的心态与对应技能。如初丧时期的招魂、易服、饭含、袭尸、沐浴等仪式,是对遗体进行初步的整理,确定亡者已不再复生,在悲恸的情绪中也得打起精神为亡者料理后事,以亲近遗体与文饰遗体,表达丧亲者对亡者身体的敬意与尊重,在亲密的肢体接触中来忘却对死亡的恐惧,强化事死如事生的情感交流,象征亡者灵魂也能干干净净与吃饱喝足地返回阴间。此一阶段是感情最为悲伤的时期,较容易产生激动与紊乱的悲伤情绪,因此要特别强调孝亲的礼仪,迫使丧亲者不能厌弃死亡的遗体,反而要尽力地为遗体进行装扮,以尽人伦之情来传达哀伤之意,将事生与事死的行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心理上依旧认为逝者并没有真正的离开人间,还能再尽孝亲之行,这种礼仪具有移情作用,在忙于孝亲的行动中,无暇顾及悲伤。通过固定的仪式,提供了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完成与丧失的客体的分离,在这种仪式化的哀悼过程中,人们由丧失带来的痛苦得以修通,使丧失不带来创伤(贾晓明,2005:570)。由此可见,丧事处理的过程也是丧亲者情感处理的过程。而现代丧葬改革却处于政府提倡“节俭”与殡葬公司“商业化”的双重考量之下,民众的情感诉求被忽视。

四、反思:制度与生活的和谐

殡葬改革制度与民众丧葬活动实践的和谐,就政府而言,可以减小殡葬改革的阻力,推动殡葬改革的顺利进行;就民众而言,也不需在法律与习俗中抉择,减小违法风险。这既需要正式制度的制定者更包容地正视民众的诉求,主动地改革和调整制度,把符合双方诉求和期待的丧葬活动以制度化的方式予以接受和落实,同时也需要生活主体积极地把正式制度的要求融入丧葬生活之中,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丧葬秩序。

(一)制度设置

在制度设置时,制度不应该预先被设置,无条件地用于安排生活,而需要超越制度对生活的单向权力关系。在制度建设中则需要寻求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共同点,制度与生活各方袒露自己的利益需求,真实地把握对方的利益需求及其实现条件,在此基础上制度与生活中所涉及的各方相互协调、妥协,形塑出为绝大多数人所期望的利益共同点。在制度主体与生活主体的平等的双向互动中,制度的目标才能更契合普罗大众的生活要求,制度的逻辑才能更接近生活的逻辑,制度与生活之间的良性互动才有可能。

在殡葬改革制度制定的具体实践中,殡葬改革几乎与火化率相等同,很少将殡葬改革视为殡、葬、祭的整体改革,将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行、遗体火化与骨灰安放并重、实行火葬与改革土葬并进、丧事简办与祭扫简约并举,特别是对殡葬改革的落脚点——节地生态葬的重视严重不足,这就导致了火化后土葬、大墓豪华墓涌现,城市火化农村葬、农村乱埋乱葬,甚至盗卖遗体等现象,民众感受不到殡葬改革所带来的益处。因此,国家在制定殡葬改革制度时,殡葬改革葬(节地生态)是根本化(遗体火化)、是关键,文明节俭是基本要求,殡葬改革是全社会的事,不分农村还是城市、火化区还是土葬区。从本质上来讲,国家的制度逻辑与百姓的生活逻辑并不是水火不容的矛盾体,而是不同视角的共同体,国家殡葬改革制度也需充分考虑民众生活的逻辑,殡葬改革在“破旧”时,要积极研究“立新”,新的丧葬生活要充分吸纳原来的道德情感元素,满足百姓生活的需要。

另外,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丰富多彩的丧葬文化与习俗,简单的以火化为唯一方式,不符合文化的多元性。人们拥有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的权利,尤其是死亡之后遗体处理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充分尊重。殡葬改革制度应找到既满足制度主体利益又符合生活主体利益的方案,各地各民族的丧葬方式没有先进与落后、科学与愚昧之分,他们都是基于当地风土人情及精神信仰逐渐形成的一套操作系统,制度主体可以在尊重当地丧葬生活的基础上基于科学与经济逻辑进行改革。如丧葬节地问题,国家制度可以研究土葬、火葬等各种葬式如何节地①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就有节地的土葬方式,德国可供选择的“节约土地”殡葬方式有很多,除树葬、海葬外,还有土葬、岩葬、天葬、森林葬、塔葬等节地生态殡葬方式,人们可根据不同的宗教、地域位置来选。。作为殡葬改革制度设计,以法律来推进只是一种手段,最为重要的是制度设计能否影响人们的认知并形成对制度的认同,而不仅仅是对行为的监控。

(二)民众生活

殡葬文化属于主文化序列,它体现的一定是民族的、时代的、社会的主文化的属性与品格,从而既是主文化的必要延伸,又以其个别性丰富着主文化的内容。时代发展到今天,我们急需探索和规范一种先进的、正确的、与时代紧密结合、能让社会更加和谐的殡葬文化来引领殡葬活动。目前,我们相关部门或殡葬企业尚未构建起以现代的殡葬文化为内涵的殡葬服务模式,这就使我们没法向群众讲清现代的殡葬文化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具体如何操作,在商业化的影响下有的企业将殡葬服务作为赚钱的工具,从而导致“殡葬暴利”、“攀比奢华”、“封建迷信”等现象常见,甚至有的地方在丧礼上还出现了唱情歌,在清明节祭扫时请“性感美女坟前热舞”。中国殡葬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深入研究先进殡葬文化的内涵和价值,充分发挥其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各地虽做了一定的努力,但成效并不明显,有的地方殡仪馆的守灵变成了麻将专场,灵堂却冷冷清清。目前科技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殡葬的物质文化有显著的提升,而伦理道德的精神文化却淹没在丰富的物质文化之中,富裕的生活所重视的是外在的礼仪层次,忽略了殡葬伦理的精神层次,舍本逐末而失去殡葬原有的价值内涵。这就要求生活主体即地方殡葬专业人员依据当地的丧葬习俗,结合国家政策及时代发展要求,融入丧葬伦理道德,重构本地的丧葬活动,形成新的丧葬秩序。作为殡葬企业,在实施“火化”为中心的服务过程中,注重人文关怀和对生命的敬重,殡葬服务政策的推进在一些地区加强文化引导,并注重与本地当前风俗相适应。因此,从民众生活的角度来看,制定和推进殡葬改革制度还需在结合当地民众丧葬活动的基础上建构新的符合当地丧葬文化、蕴涵伦理价值的丧葬新规范。

(三)政策执行人员

基层人员是政策的执行者,是与民众直接打交道的代表政府权威的人,他们需要对殡葬改革制度有较深入的理解,对殡葬服务体系有完善的设计。殡葬改革要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这种新风在老百姓看来一定比旧俗要好,对他而言才有吸引力。基层人员要指导殡葬企业至少要做到殡葬自然环境美与殡葬人文环境美。殡葬服务单位内要环境整洁、美观、卫生,设施完整并布置得体,给人以和谐完善的感觉,通过优美和谐的环境,精美的建筑艺术,使丧亲家属的心灵得到松弛;要详细制定并宣传现代殡葬礼仪流程,使丧家办理丧事有章可循。总之,殡葬企业让丧家在幽雅的办丧环境和现代殡葬文化氛围中感受到科学、新型丧葬仪式所带来的益处,从而加快思想观念的转变。

在殡葬改革的宣传中要与老百姓自身所处的经济环境发展、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同时在殡葬改革的推进过程中注意总结典型,及时起示范推动作用。《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突出强调了党员干部带头示范、深入宣传引导的重要性,对深化殡葬改革有直接促进作用,但这并不够,每一个镇、每一个村、甚至每个村民小组都可树立一些正面典型。这样的典型最好是当地有一定威望的人(不一定都是党员干部),争取他们对殡葬改革的支持。只有这样,老百姓才能成为殡葬改革的主动参与者和推动者,而不是被动或被迫的接受者。实际上,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章程等的制定,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民众都应该是主体,真正的群众路线才是化解殡葬改革难题的法宝。

事实上,民众的丧葬活动是由现实中的不同个体在长期日常的交互活动中逐渐创造出来的,这些个体具有一定的理性行为能力,当外来的殡葬改革制度强加于他们的丧葬活动时,实际上就是强加在创造这种生活的人群身上。而后者能够以自己的方式对这些制度的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行动选择,并采取各种策略对这些制度进行利用、改造或者消解。双方只有有了所期望的利益共同点,才能够形塑出制度与生活之间的利益共谋共享关系,制度与生活之间的良性互动才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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